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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101 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2 年 6 月. 簡報大綱. 壹、 101 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貳、 100-101 年個案 內控 修正主要內容 參、資通安全 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財務業務內稽作業缺失案例. 壹、簡報內容. 101 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一、 總則之修正. 依據: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7 條 、 第 8 條 及 第 14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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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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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2年6月

  2. 簡報大綱 壹、101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貳、100-101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參、資通安全 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財務業務內稽作業缺失案例

  3. 壹、簡報內容 • 101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4. 一、總則之修正 •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8條及第14條規定 • 關於內部控制之五大組成要素,其中「風險評估及回應」,參酌國際相關規定,風險回應係風險管理組成要素,尚非內部控制組成要素,爰修正為「風險評估」,並配合修正相關組成要素內容(FCM 、IB) • 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適用之事業應將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IB) •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 • 另為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事業能夠順利導入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及內部控制目標,爰訂定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之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

  5.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參酌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7條規定及參酌證券市場規定,爰修訂相關規範文字 • 內控: CA-21130 • 違約戶之建檔作業: • (二)為確實執行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7條之規定,應即時利用期交所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所提供之期貨暨證券市場違約客戶相關資料線上查詢功能。如發現客戶有經通報違約情事,即應停止接受新委託,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客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FCM)

  6.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

  7.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參酌本公司100.1.26台期交字第10002002650號函、101.1.13台期交字第10100000900號函、101.3.28台期交字第10100003170號函、業務規則第48條及53條、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爰修訂相關規範文字。 • 內控:CA-21210 、CA-19310 • 業務員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營業場所內為之。(FCM、IB) • 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之交易委託,應依該帳戶下個別交易人之買賣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FCM)

  8.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 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或以語音、網際網路、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FCM) •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 能確認每筆委託之業務員者,得免逐一列印買賣委託書,但應依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該受託買賣業務員與業務主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IB) • A.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B.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 C.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9.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三) • 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不聲明限價委託或其他委託者,視為市價委託。前開委託為當日有效之委託。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應告知交易人成交價格偏離之風險,俾交易人充分瞭解。而其告知市價委託單風險之內容,至少應包含:「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之意旨。惟期貨交易輔助人倘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得不再另行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IB) • (1)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接受交易人開戶時告知並於受託契約或風險預告書內已列明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 (2)交易人當面或以電話、語音、書面、電報或其他方式下市價單者,期貨交易輔助人已檢附書面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回郵信封或回條)由該交易人簽名同意,或業以電話向該交易人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並留存前揭告知紀錄。

  10.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四) • 查核明細表FCM

  11.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FCM

  12.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FCM

  13.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七) • 查核明細表IB

  14.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八) • 查核明細表IB

  15. 四、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之修正 • 依據:本公司97.3.31台期交字第09700030100號函將該項作業改以媒體申報方式辦理,爰刪除原須以傳真方式辦理之相關作業內容 • 內控:CA-21320 • 超額損失及違約之處理: • 5.若委託人因上述事由補繳保證金,造成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金額變動時,除向期交所申報「委託人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申報書」外,應同時檢附客戶保證金存入證明資料。

  16.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依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13條第3項修改相關文字 • 內控:CA-21820、CA-19110 • 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交易人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FCM、IB) •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經紀服務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交易人,對交易人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FCM、IB) • (四)應以期貨商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FCM)

  17.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 廣告宣傳資料應確認該資料之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交易人、違反相關法令及期貨公會所定「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情事,且經該經理人審核及簽章。 (FCM、IB)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從業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發布廣告宣傳資料,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所屬業務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並限由總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且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FCM、IB)

  18.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三)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三)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廣告宣傳資料,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商進行申報;期貨商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廣告宣傳資料之從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務員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措施: (FCM、IB) •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廣告宣傳資料是否與總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總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廣告宣傳資料,應即刪除或於總公司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轉貼其他未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轉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相關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刪除。若轉貼內容係屬廣告宣傳資料,但總公司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即刪除或於總公司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19.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四)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四)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廣告宣傳資料,如區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格業務員使用),除應按照前點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FCM、IB) •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子看板所為之廣告宣傳資料,其刊登、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期貨商應按照第六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FCM、IB)

  20.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五)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FCM

  21.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六)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六) • 查核明細表FCM

  22.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七)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七) • 查核明細表FCM

  23.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八)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八) • 查核明細表IB

  24.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九)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九) • 查核明細表IB

  25. 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十)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十) • 查核明細表IB

  26. 六、買賣決策之訂定之修正(一) •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及10000577281號令修正 • 內控:CA-22110 • 期貨自營商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國內外交易所期貨交易,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相關規範如下: • (一)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且全部交易所上開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 • (二)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國內期貨市場部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27. 六、買賣決策之訂定之修正(二) • 期貨自營商為業務需要從事以外幣計價之國內、外期貨交易時,得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但不得辦理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 )。 • 期貨自營商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號令從事自營業務,應將項目、限額、對象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增訂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之。 • 有關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令之規定辦理。

  28. 七、執行造市業務之修正 •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令修正 • 內控:CA-22410 •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其開戶型態、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額度限制及控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及交易之會計處理暨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及100.1.27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76號令之規定辦理。

  29. 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作業之修正 •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號令修正 • 內控:CI-21000 • 外幣存款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算方式:所持外幣存款應每日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之即期中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乘上折扣率百分之九十二,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中。

  30. 九、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之修正 •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及10000577281號令修正 • 內控:CI-22000 •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令之規定辦理

  31. 十、實體及環境安全之修正(一) • 依據:主管機關101.3.6證期(資)字第1010008175號函修正 • 內控:CC-26000 •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腦硬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若委託第三者銷毀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32. 十、實體及環境安全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33.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一) • 依據: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修正 • 內控:CC-28100 •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 首次導入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公司應擬定專案計畫,就影響層面進行評估,並就導入時程、預計進度之控制點及法規之依循等相關導入事項進行管理。公司應定期將導入國際會計準則之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控管。 •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之管理:因應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之變動(如新公報或修正後公報之實施),公司應評估公報變動之影響程度及範圍,並遵循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調整相關控制點、內部控制流程及公司內部相關規定。

  34.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二) •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 •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之管理:公司應自行訂定專業判斷之內部控制程序,如依公司經營特性對交易事項之本質進行分析與辨認、複核判斷之依據、核准之層級等。同時將執行專業判斷之過程予以文件化記載並妥善保存。 • 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公司應自行訂定會計政策與估計變更之流程,內容包括變更前之分析、影響之評估、流程之控制、決定之層級等相關控制作業項目,以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定之相關書件、流程與方式等。

  35.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三) • 查核明細表FCM

  36.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四) • 查核明細表FCM

  37.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FCM

  38.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一) • 依據: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內控:CM-30000 • 公司應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成員組成、人數及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內容。 •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人數及其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至第6條之規定。

  39.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二) •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之職權。 •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召集人及召集程序應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之規定。

  40.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三) • 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 成員出席及決議方法 • 1.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 2.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述受委託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4.薪資報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41.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四) • 議事錄 • 1.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內容應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之規定。 • 2.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 3.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2.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五) • 公告申報 •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43.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六) • 查核明細表FCM

  44.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七) • 查核明細表FCM

  45.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八) • 查核明細表FCM

  46. 十三、其他(一) • 查核明細表FCM

  47. 十三、其他(二) • 查核明細表FCM

  48. 十三、其他(三) • 查核明細表FCM

  49. 十三、其他(四) • 查核明細表IB

  50. 十三、其他(五) •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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