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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如何撰寫 SBIR 計劃書

中小企業如何撰寫 SBIR 計劃書. 黃聖杰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系 TEL:06-2757575 ext.62184 E-mail:jimppl@mail.ncku.edu.tw August 28, 2009. 大綱. SBIR 簡介 如何申請 審查重點 結論. 台灣產業發展方向. 過去的台灣產業. 台灣必須走的方向. 發展「創新」「研發」能力. 「製造」「管理」能力優越. . 全球分工體系掌握「生產製造」地位. 往「創新」「品牌」價值鏈高方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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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如何撰寫 SBIR 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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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中小企業如何撰寫SBIR計劃書 黃聖杰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系 TEL:06-2757575 ext.62184 E-mail:jimppl@mail.ncku.edu.tw August 28, 2009

  2. 大綱 • SBIR簡介 • 如何申請 • 審查重點 • 結論

  3. 台灣產業發展方向 過去的台灣產業 台灣必須走的方向 發展「創新」「研發」能力 「製造」「管理」能力優越  全球分工體系掌握「生產製造」地位 往「創新」「品牌」價值鏈高方向移動 台灣必須研發高附加價值的產品,使其他低成本地區成為台灣的製造據點,或無法與台灣競爭 大陸或其他低工資國家以低生產成本及市場磁吸台灣廠商移入,台灣產業漸空洞化

  4. SBIR計畫 •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 •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 鼓勵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 經濟部自97年起,委任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並成立「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 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及「行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委任辦理SBIR計畫推廣、諮詢、受理、審理、簽約、撥付補助款、管考等業務推動。

  5. SBIR執行成果 • 截至98年2月底止,SBIR執行成果 • 累計已收件4,977件計畫 • 累計已核定通過補助2,755件計畫 • 累計已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55.88億元 • 帶動受補助中小企業配合投入研發經費新台幣112.54億元,投入直接研人力2.7萬人以上

  6. SBIR衍生效益 • SBIR衍生效益—(資料來源:97年「SBIR成效追蹤作業期末報告」 • 已商品化的結案計畫件數比率達35.6% • 每一佰萬元補助款可增加0.561的研發人力

  7. 金額單位:千元 97年度計畫概況

  8. 推動策略(I) • 增聘中、南部地區的審查委員,讓計畫審查盡量從中、南部產業發展的觀點進行審查,貼近區域之需求。 • 落實『在地審查』的機制,盡量以廠商所在地進行審查會議。 • 加強在中、南部地區辦理推廣說明會,並增加計畫書撰寫說明,使中、南部企業瞭解經濟部研發資源,以及該如何撰寫計畫書。

  9. 推動策略(II) • 推動相關法人研究機構增加投注於中、南部的各項研發資源,並依據中、南部產業特性,協助中、南部產業界。 • 計畫審查以著重在廠商所提計畫是否具創新性、可行性、規格明確等重點,勿過度聚焦於計畫書內文用語。 • 針對未獲推薦之申請案,提供具體原因及適度之建言,並使中小企業正面看待審查結果。 • 本於輔導、鼓勵之原則,勿責難,以免讓廠商有尊嚴受損之感受,審查態度中肯、溫和、使廠商勇於研提計畫。

  10. SBIR現行新增推動項目(I) • 背景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廠商申請SBIR計畫補助之通過率平均僅54.7%。探究其因,多為「計畫之創新性不足」而不予補助。為達實質鼓勵中小企業投入,將現行補助項目的補助範圍擴大。 •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新增部份) • 創新研發: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既有) • 「創新服務」部份因「提升其現階段服務能量」之範圍界定及實質審查有其困難度,故僅先就「創新技術」部份作修訂。

  11. SBIR現行新增推動項目(II) • 加值應用(Phase 2+) • 緣起:根據96年度成效追蹤結果顯示,有超過3成以上的中小企業,因資金不足而無法將研發成果商品化。 • 目的:使SBIR計畫之研發成果創造更多加值應用、並促使研究開發更需求導向、避免浪費研發資源之投入。 • 作法: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12. SBIR與大業科專之比較 • SBIR審查的定位與標準,與一般業界科專的不同 • 從引導中小企業從事創新活動為主要著眼點

  13. 申請階段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試量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14. 申請資格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 製造業: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人以內。 • 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且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15. 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 係指個別公司、事務所及醫療法人提出申請。 • 「研發聯盟」: 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提出申請。 (註) • 聯盟成員得包括具研發能量的學校或法人。 • 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16. 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I)

  17. 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II) • (註)申請Phase 2與Phase 2+計畫補助款之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18. 計畫補助科目 • 研發人員與顧問之人事費一般人事費原則以佔計畫總經費60%為上限,超過則需敘明其理由。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原則以150千元/人年為編列上限,超過應補充說明。 • 研發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之20%。 •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及技術引進佔計畫總經費比例原則不得超過50%,生醫領域之委託研究必要時可提高,但仍須評述其理由。 • 計畫整合及管理費僅限法人單位依「推動法人認養各縣市產業聚落規劃案」,推動之SBIR計畫之研發聯盟計畫中法人聯盟成員編列,並全額補助。

  19. 先期研究計畫書之重點項目 • 先期研究(ph.I) • 公司介紹 • 遠景、核心競爭力、研發比重、研發人員能力 • 創新重點 • 學理依據、創意來源、關鍵成功因素說明 • 目標與指標 • 目標市場、產品及技術指標 • 預期產出 • 智慧財產權 • 技術可行性

  20. 研究開發計畫書之重點項目 • 研究開發(ph.II) • 公司介紹 • 遠景、核心競爭力、研發團隊能力、成功案例 • 計畫驅動與標竿分析 • 技術主導 • 功能主導 • 目標與指標 • 目標市場、產品及技術指標 • 行動方案 • 智權或Know-How建立、技術、人力、時程 • 預期產出 • 智慧財產權 • 技術可行性

  21. 審查原則—創新技術屬性 • 計畫創新 • 創意構想及技術指標、規格、功能、應用是否明確 • 技術研發是否具創新性 • 先期研發成果,是否足以驗證技術可行性。(Phase 2適用) • 較國內外現有技術是否具競爭優勢

  22. 審查原則—創新技術屬性 • 研發能力 • 研發團隊是否具備所需核心技術、專業能力及經驗 • 關鍵智財或技術若委外或引進,是否具承接能力 • 是否已有專利或其他研究實績

  23. 審查原則—創新技術屬性 • 實施方法 • 執行步驟及方法是否明確可行 • 研究發展之方法、策略與模式是否可行 • 是否建立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機制(Phase 2適用) • 預期進度、計畫時程是否合適,另查核點是否具體量化 • 技術風險評估及因應策略是否適當

  24. 審查原則—創新技術屬性 • 預期效益 • 計畫產出對產業、產業知識或技術是否具有創造、加值或流通之效益 • 商業化策略、效益是否具體可行(Phase 2適用)

  25. 審查原則—創新服務屬性 • 計畫創新 • 創意構想及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是否明確 • 經營模式或服務內涵是否創新性 • 先期規劃成果是否足以驗證計畫可行性(Phase 2適用) • 與國內外產業現況比較,是否具競爭優勢

  26. 審查原則—創新服務屬性 • 研發能力 • 研發團隊是否具備所需核心技術、專業能力及經驗 • 關鍵智財或技術若委外或引進,是否具承接能力 • 是否已有專利或其他研究實績

  27. 審查原則—創新服務屬性 • 實施方法 • 執行步驟及方法是否明確可行 • 研究發展之方法、策略與模式是否可行 • 是否建立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機制(Phase 2適用) • 預期進度、計畫時程是否合適,另查核點是否具體量化 • 技術風險評估及因應策略是否適當

  28. 審查原則—創新服務屬性 • 預期效益 • 計畫產出對產業、產業知識或技術是否具有創造、加值或流通之效益 • 商業化策略、效益是否具體可行(Phase 2適用)

  29. 審查原則—Phase 2+ • 加值應用 • 其研發成果是否具加值應用潛力 • 其研發成果加值應用衍生之商品化及產品化標的是否明確 • 執行優勢 • 其研發成果加值應用是否具可行性。 • 其研發成果加值應用衍生商品是否國內外競爭力。 • 其是否已有產品(技術)專利或商品化實績。

  30. 審查原則—Phase 2+ • 實施方法 • 預期成效 • 加值成效 以上請參考計畫申請辦法

  31. 審查原則—創新技術/服務屬性 • 分工架構(研發聯盟適用) • 主導公司是否具備相關技術整合能力 • 共同研發架構是否適當 • 研發聯盟之組成是否合理並具綜效 • 研發聯盟成員分工協議與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 聯盟成員是否與技術引進/轉委託同一單位

  32. 審查原則-- • 經費審查重點 • 廠商自籌款之規劃是否合理可行。 • 研發人員與顧問人事費:原則以占計畫總經費之60%為上限;研發人員及顧問聘用之合適性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管理階層參與計畫及待聘人力佔計畫總人力比例之合理性。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原則150千元/人年為編列上限;材料項目之編列合理性。 • 研發設備使用費;使用的設備與計畫關聯性;設備使用月數及新購設備編列之合理性。 • 研發設備維護費:報請維護之設備與計畫關聯性。 •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委託內容、對象與金額是否適宜;生醫領域之委託研究占計畫總經費比例若超過50%之合理性。 • 除「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科目補助比例以50%為上限外(補助款<自籌款),其餘科目不受補助比例上限之限制。

  33. 審查原則-- • 第2案以上之審查原則 • 若廠商同時執行兩案以上(含SBIR申請案)政府補助計畫,應加強審查其計畫人力、設備及經費運用合理性。 • 對廠商所提第2案以上之經費核定,依補助評核準則之建議執行。 • 如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計畫結案後續延伸之研究開發/細部計畫,並有可行之執行方案與預期效益則得不受上述之限制。 • 清潔生產/資源回收 • 新產品/技術是否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 • 新產品/技術是否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

  34. 審查原則-- • 政府相關法規 • 審視是否符合環保與衛生相關法令規範 • 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審視所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是否妥適。 • 單一外資持股比例大於50%之應補充說明事項 • 對國內產業之連結與效益 • 培養國內研發人力與能量之規劃。 • 帶動國內投資效益多大。 • 專利產出是否屬於該公司所有。 • 其轉委託對象原則宜以國內廠商為優先考量。

  35. 審查原則-- • 其他鼓勵事項 • 成立未滿三年/進駐育成中心/轉委託技職院校,且具研發能力者得酌予加分。 • 同案Phase 1已順利結案,且本案可行明確者得酌予加分。 • 屬傳統產業,且此計畫可促進其轉型或升級者得酌予加分。 • 近3年曾獲經濟部鼓勵創新研發之相關獎項者得酌予加分。(如:技術處創新成果表揚獎)。

  36. 結論 • 創新最重要 • 申請計畫是為了改變企業體質 • 注意審查要點 • 不要氣餒,再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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