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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娛樂稅 實務介紹

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娛樂稅 實務介紹. 報告人:消費稅科 楊貴景. 減徵申請. 車輛篇 ---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按日計徵. 性質. 定義.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動態. 行駛. 拖吊. 靜態. 臨時停車. 路邊停車.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使用人. 外籍人士離境. 冒領. 拒不過戶.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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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娛樂稅 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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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 實務介紹 報告人:消費稅科 楊貴景

  2. 減徵申請 車輛篇---使用牌照稅

  3.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4.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按日計徵 性質 定義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動態 行駛 拖吊 靜態 臨時停車 路邊停車

  5.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使用人 外籍人士離境 冒領 拒不過戶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侵占

  6. 認識使用牌照稅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座位 9人以下) 大客車(座位10人以上) 貨車 機器腳踏車(151CC以上)

  7. 牌照種類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 為行車之許可憑證 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 經繳清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檢驗合格後發給 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 交通部定之

  8. 1、大型車

  9. 2、小型車

  10. 3、拖車及機車

  11. 4、臨時牌及試車牌 • 96年1月1日起取消號牌上方之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等區域標識。

  12. 21.汽車行車執照:綠色 牌照號碼 車種 牌照號碼 管轄編號 車主資料 發照資料 車輛規格資料 定檢資料

  13.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

  14.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

  15.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

  16. 認識使用牌照稅 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17. 臨時及試車牌照 •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以15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視同新車未領牌照處 1倍罰鍰。 • 臨時牌照稅額(按日計徵)試車牌照

  18. 燃料使用費費率 燃料使用費

  19. 燃料使用費費率 燃料使用費

  20. 認識使用牌照稅 自用車每年徵收一次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個人、公司、獨資、合夥事業之自用車 營業用車分兩期徵收 上期:每年 4月 1日至 4月30日 下期:每年10月 1日至10月31日 汽車運輸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 使用期間:○○月○○日至○○月○○日止計○○天

  21. 認識使用牌照稅 繳稅方式

  22. 認識使用牌照稅 滯納金 每逾2日加徵 1% 滯納金 (最高15%) 逾繳納期間 • 本稅 7,120元 • 繳納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 • 繳 納 日:5月 6日 • 滯納金 7,120 * 2% = 142元 • 5/1 - 5/2 不加滯納金 • 5/3 - 5/4 加 1% 滯納金 • 5/5 - 5/6 加 2% 滯納金 逾30日未繳納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23. 免徵申請

  24.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海關助航之輪船 屬軍隊編制內車輛 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公共安全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外交人員使用之車輛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

  25.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電信郵件車 • 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 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26.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 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專供身心障礙者用車 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汽車客運 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所轄之小琉球、台東縣所轄之綠島、蘭嶼、小蘭嶼、宜蘭縣所轄之龜山島、基隆市所轄之基隆嶼、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高雄市代管之東沙島、南沙島、國防部管理之太平島 離島車輛 限小客車 2400cc以下

  27.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 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 免徵使用牌照稅 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 如其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 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28. 節稅方法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29.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身障者領有駕照 條件 每人一輛 車主 使用人 身心障礙者 同一人 身障手冊 行照 駕照 均於有效期限 檢附資料 • 1身分證 • 2身心障礙手冊 • 3行車執照 • 4駕駛執照 • 5私章

  30.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身障者未領有駕照 每戶一輛 條件 車主 或使用人 或身心障礙者 不同一人 但為同戶親屬 身障手冊 行照 駕照 戶口名簿 地址同一 均於有效期限 • 戶口名簿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駕駛執照 • 私章 檢附資料 限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貨車

  31.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屆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屆滿翌日起恢復課稅

  32.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車輛轉讓 車輛改變用途(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

  33. 恢復課稅補徵案例 例1 補徵稅額 | | 98年12月15日申請人與身障者不同戶籍 99年3月11日 戶籍遷回重新申請 97年7月1日 申請免稅核准 補徵98年12月15日至99年3月10日稅額 例2 補徵稅額 | | | 99年1月6日申請免稅 身障者後續鑑定日期至98年10月15日 直至98年12月10日始辦理重新鑑定 97年7月1日申請免稅核准 補徵98年10月15日至99年1月5日稅額

  34. 節稅方法 免稅車輛申請與退稅 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申請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免稅核准日至年底之稅額 申請退稅 稽徵機關

  35. 減徵申請

  36. 節稅方法 申報停止使用 申報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停駛逾1年牌照註銷) 交通管理機關 車輛不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課稅 未申報停止使用 視為繼續使用

  37. 節稅方法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 遺失(失竊) 警察機關 失竊報案 減徵 ○失竊證明單○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明文件 交通管理機關 註銷牌照 停駛 重新領牌 復駛手續 車輛尋獲恢復行駛 恢復課稅 • 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38. 節稅方法 災害(颱風地震)減徵 修復期間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證明文件(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交通管理機關 報停 毀損不堪使用 ◇證明文件(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報廢

  39. 節稅方法 一般異動減徵 交通管理機關 1.車輛老舊不 堪使用 2.不擬使用 3.欲申辦註銷 繳銷牌照 異動登記 報廢 停駛 註銷牌照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溢繳稅款可辦理退稅

  40. 節稅方法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交通管理機關 回收證明單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攜帶 證件 辦理報廢手續 使用牌照稅自車輛回收日起停徵 • 辦理車輛回收(合法回收商) • 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41. 節稅方法 車輛免徵減徵申請退稅 • 免徵 車輛被扣押 車輛遺失 變更車種 監理機關 颱風地震 辦妥手續 註銷牌照 報廢 申請退稅 停駛 稽徵機關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42. 節稅方法 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可申請退稅 遭扣押或遺失車輛 已核准免徵車輛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 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如小客車變更車種為小自貨車) 檢具資料 車輛異動書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 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43. 如何避免收到裁罰通知書

  44. 使用牌照稅開徵地址寄送原則

  45. 車籍地址異動 檢附證件 辦理方式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強制責任險保險證 通信 e-mail 傳真 網路 監 理 機 關 地址變更 遷入戶籍地 增設通訊地址 遷入非戶籍地 • 北區監理所 2688-4366轉402 403 405 406 • 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

  46. 申請新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限制 1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主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2 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3 公路監理機關 臨櫃 辦理方式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申請書 申請辦理 通信、傳真、電子郵件、網路

  47. 申請新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檢附 申請書 身分證及行照或駕照影本 注意事項 臨櫃越區辦理者,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收件後,移轉 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 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 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48. 常見違章 第28條第2項 第29條 第28條第1項 第30條 第31條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違反新車領用牌照規定 違反領用臨時、試車 牌照規定 逾期未完稅 轉賣、移用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應納稅額1倍罰鍰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應納稅額2倍罰鍰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49. 違章來源 要件 逾期未繳款 轉賣移用號牌 逾檢註銷 違反報停繳銷規定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監 理 機 關 裁 罰 通 知 書 路 邊 停 車 警方當場舉發 違 規 拖 吊 逕 行 舉 發 車 輛 檢 查

  50. 車輛檢查舉發單 車籍號碼 背景影像 查獲日期 年月日時分秒 查獲地點 鄉鎮市路段門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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