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5

99 年 3 月

生質塑膠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99 年 3 月. 說明會議程表. 資源回收現況說明. 公告應回收項目. 3. 玻璃容器. 1. 鐵容器. 2. 鋁容器. 4. 鋁箔包 紙容器 植物纖維. 5. 塑膠容器. PET 塑膠容器 PVC 塑膠容器 PE 塑膠容器 PP 塑膠容器 PS 發泡塑膠容器 其他塑膠容器 生質塑膠容器. Iron container. Aluminum container. Glass container. Plastic container. 8. 機動車輛.

africa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99 年 3 月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生質塑膠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生質塑膠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

  2. 說明會議程表

  3. 資源回收現況說明

  4. 公告應回收項目 3.玻璃容器 1.鐵容器 2.鋁容器 4.鋁箔包 紙容器 植物纖維 5.塑膠容器 PET塑膠容器 PVC塑膠容器 PE塑膠容器 PP塑膠容器 PS發泡塑膠容器 其他塑膠容器 生質塑膠容器 Iron container Aluminum container Glass container Plastic container 8.機動車輛 6.農藥廢容器 7.乾電池 9.輪胎 10.鉛蓄電池 11.潤滑油 Pesticide container General batteries Automobiles\Motorcycles Tires Car batteries Lubricants 13.電子電器 14.照明光源 12.資訊物品 Household appliances Electronics IT products Light bulbs

  5. 四合一資源回收系統

  6. 由責任業者繳付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責任業者 再生原料 清潔隊 一般民眾 回收點 回收處理場 回收商 社區學校 廢棄物處理 延長生產者責任

  7. 回收基金之用途 • 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超過80%)。 • 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 • 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8. 為何要公告生質塑膠?

  9. 生質塑膠容器包括PLA、PHA、PHB、PHV、PHBV等材質,在自然環境下可以分解、可堆肥的聚乳酸,可有效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具備低碳低耗能的優勢。生質塑膠容器包括PLA、PHA、PHB、PHV、PHBV等材質,在自然環境下可以分解、可堆肥的聚乳酸,可有效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具備低碳低耗能的優勢。 • 生質塑膠所面臨的問題 • 生質塑膠容器與傳統塑膠容器的外觀相似,民眾不易辨識,致部分生質塑膠容器混入傳統塑膠容器的回收處理體系,影響傳統塑膠的再生利用。 • 目前超過90%的一般廢棄物處理方式是以焚化方式處理,無法發揮生質塑膠的環保優勢。

  10. 責任業者相關法規說明

  11. 法源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共77條,其中與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有關之條文計第15條至第17條、第19條至第22條及第48條、第51條(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91號令修正公布第46、 77條條文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0990016351D號令) 責任業者範圍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環署廢字第0980109917號 )

  1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敘明專用名詞定義 「營業量」: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生質塑膠原料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生質塑膠原料銷售量。 「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物之量、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輸往非保稅範圍責任物之量、及自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等報關內銷責任物之量。但不包括自國外輸入責任物至上述保稅範圍、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量。生質塑膠原料進口業者之營業量為其原料進口量。 第3條明定責任業者應向環保署辦理登記之限期為「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

  13. 第4條敘明首次登記及變更登記之申請文件應備內容,若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60日內,檢具責任業者申請登記表及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4條敘明首次登記及變更登記之申請文件應備內容,若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60日內,檢具責任業者申請登記表及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5條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本條說明廢止登記之申請文件應備內容。 第6條明定營業量及進口量申報及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期限,及申報內容應備文件;另明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報作業者,可免再提書面申報文件。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14. 第7條明定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若屬申報量為零或申請廢止登記作業者,於環保署指定之期限前完成改善作業,可免處分。第7條明定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若屬申報量為零或申請廢止登記作業者,於環保署指定之期限前完成改善作業,可免處分。 第8條明定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申報繳費者,於首次違反規定後,應以其短繳費用之較高倍數為罰鍰金額。 第9條敘明若責任業者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重大財產損失,以及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分期繳納回收費用,惟須以按日複利方式加計利息。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15. 第10條明定前六期應繳費用累計未達10萬元者,可向環保署申請改採以年度申報繳費一次之簡便作業方式辦理。年度申報申請僅限應繳費責任業者,受託業者、不需繳費容器業者、費率為0等不牽涉應繳費用之責任業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第10條明定前六期應繳費用累計未達10萬元者,可向環保署申請改採以年度申報繳費一次之簡便作業方式辦理。年度申報申請僅限應繳費責任業者,受託業者、不需繳費容器業者、費率為0等不牽涉應繳費用之責任業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第11條明定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可在環保署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申報量。 第12條明定申報扣抵營業量或進口量之業者,應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 生質塑膠類可申報銷售量扣抵,僅限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且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16. 第13條明定若責任業者廢止登記時,或經環保署認定無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必要者,且有溢繳情形者,可向環保署申請退費,且退費總金額以責任業者已繳納之總金額為限。第13條明定若責任業者廢止登記時,或經環保署認定無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必要者,且有溢繳情形者,可向環保署申請退費,且退費總金額以責任業者已繳納之總金額為限。 第14條明定主管機關查核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時,若發現帳載資料不實或不完整,可依相關方法並從其高者,核算責任業者之應申報量,從而要求補繳納短漏之回收費用;並明定完整帳冊認定之適用法源。 第15條明定相關申報資料繳費憑證應至少保存5年。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17. 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檢具文件補充說明如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檢具文件補充說明如下: (一)如係直接出口者,應提供出口報單影本備查。 (二)如係間接出口者,應含銷貨發票、間接出口報單影本、裝箱單及出口廠商出具之切結書(聲明數量歸屬無誤且無提供予其他業者重複扣抵)等資料,作為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備查。 (三)如係銷售至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或自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或物流中心者,應以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B1及D1報單等資料作為申報出口扣抵證明文件,如未經報關取得前揭出口報單者,則以前揭保(免)稅區之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等資料作為申報出口扣抵證明文件。

  18. 責任業者範圍公告-歷年公告項目

  19. 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容器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容器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 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容器板材、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申報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容器板材、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銷售量。 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生質塑膠責任業者範圍說明

  20. 應負申報繳費義務的生質塑膠業者 生質塑膠原料 生質塑膠原料 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 平板容器板材 平板容器板材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 生質塑膠材質採取就源課費方式

  21. 應負申報銷售對象義務的生質塑膠業者 生質塑膠原料 生質塑膠原料 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 平板容器板材 平板容器板材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22. 生質塑膠責任業者應負義務

  23. 生質塑膠回收標誌相關規定 回收相關標誌標示時點: • 於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或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回收相關標誌標示圖樣大小及顏色: • 回收標誌不限定大小,但應顯著 •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邊長至少應達1.5公分,並於圖樣下方明顯標示生質塑膠材質英文縮寫字樣 • 顏色不限定,但應為單色

  24. 生質塑膠回收標誌相關規定 1.5 公分 1.5 公 分 PLA 回收標誌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明顯標示材質英文名稱 物品或其包裝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達一.五公分者,不受此限,惟仍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

  25.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 繳費及相關事項說明

  26.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 登記作業 變更登記 申報作業 繳費方式 廢止登記

  27. ˇ xx xx xx xxxx 12345678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股份有限公司 x x x 小明 xxxx AXXXXXXXXX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王 x x x xx xxxxxxxx xx xxxxxxxx 王小明 股份有 限公司 xx xx xx xxxx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x xxxxxxxx xxxx ˇ x x x xxxx xxxx xxx.xxx.com.tw xxxx XX工會 xx xxxxxxxx ˇ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x xxxxxxxx xx xx xx xx xx xx 確實填寫相關工廠資料 ˇ ˇ ˇ ˇ ˇ 蓋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填妥登記相關資料 正本寄送至環保署基管會第四組收 台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 乙式二聯 確認繳驗相關文件

  28.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相關法規 登記作業 變更登記 申報作業 責任業者依前項規定完成登記後,前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六十日內,檢具責任業者申請登記表及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繳費方式 廢止登記

  29.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 登記作業 變更登記 申報作業 繳費方式 廢止登記

  30.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 列印繳款單 繳款單自行存查 登記作業 變更登記 申報作業 持單至銀行(郵局)繳費 繳費方式 廢止登記 繳款

  31. 中國信託專用欄 郵政劃撥專用欄 繳費對應明細

  32.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任業者停止製造或輸入責任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廢止登記需檢具下列文件: 登記作業 變更登記 申報作業 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毋須本款文件之責任業者免附)。 四、最近一期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 五、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繳費方式 廢止登記

  33. ˇ xx xx xx xxxx 12345678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股份有限公司 x x x 小明 王 xxxx AXXXXXXXXX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 x x xx xxxxxxxx xx xxxxxxxx xxxx 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xx xxxxxxxx x x x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xxxxxxxx xx xx xx 蓋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填妥登記相關資料 • 正本寄送至環保署基管會第四組收  台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 • 需補申報至最近一期 • 若於受查核期間辦理廢止登記者,需俟查核作業完成後方可辦理 王小明 股份有 限公司 本廢止登記表暨切結書適用於所有業者 確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34. 聯絡窗口 1、諮詢專線-(02)23705888 分機:3414~3418 2、傳真專線-(02)2370-3849 (02)2370-3834 3、聯絡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4、營業量申報網址: 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

  35. 簡報完畢!!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