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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第一堂課

CHAPTER 1. 憲法的第一堂課.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貳、實質意義的憲法.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中山先生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 回第一節.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是指透過特殊的制憲程序所制頒的國家最高規範。. 回第一節.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回第一節. 貳、實質意義的憲法. 實質意義的憲法,是以具備某種特定法的內容,來決定其是否屬於憲法或國家的根本大法,包括:國家的組織、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基本國策、修改程序等內容,均為實質意義的憲法。. 回第一節.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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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HAPTER1 憲法的第一堂課

  2.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貳、實質意義的憲法

  3.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中山先生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 回第一節

  4.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是指透過特殊的制憲程序所制頒的國家最高規範。 回第一節

  5. 壹、形式意義的憲法 回第一節

  6. 貳、實質意義的憲法 實質意義的憲法,是以具備某種特定法的內容,來決定其是否屬於憲法或國家的根本大法,包括:國家的組織、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基本國策、修改程序等內容,均為實質意義的憲法。 回第一節

  7.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壹、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貳、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參、欽定憲法、民定憲法與協定憲法 肆、平時憲法、戰時憲法、分裂國家憲法 伍、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陸、單一國憲法、聯邦國憲法

  8. 壹、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一、成文憲法 凡關於國家基本組織的事項,以系統的、獨立的法典形式制定者 二、不成文憲法 關於國家基本組織事項,並未有一部系統化獨立法典,而散見於單行法規或習慣及判例之中者,稱為不成文憲法。 回第二節

  9. 壹、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一、剛性憲法 憲法之修改機闗與一般法律的修改機闗不同或憲法之修改程序較一般法律嚴格者。 二、柔性憲法 修憲機關及修憲手續,均與普通法律相同者。 回第二節

  10.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核心理念 壹、共和國原則 貳、民主國原則 參、法治國原則 肆、權力分立原則 伍、基本權保障原則與社會國原則

  11. 參、法治國原則 法治,乃指依法而治,在法治國的原則下,國家的權力及運作應受到憲法與法律的限制,公權力的實施也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禁止恣意妄為。 一、法律優位 二、法律保留原則 (一) 法律保留原則的意義 法律保留,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需有法律之授權,未經法律授權,不得逕依行政命令為之。 回第三節

  12. 參、法治國原則 (二) 法律保留原則理論 1. 干預保留說 2. 全面保留說 3. 重要性理論 此乃目前通說,行政行為須否適用法律保留 原則,應以該行為是否具有「原則上之重要 性」為斷。 (1) 憲法保留 (2) 絕對法律保留 (3) 相對法律保留 回第三節

  13. 參、法治國原則 (4)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4. 列舉立法事項保留說 5. 權力保留說 6. 社會權保留說 7. 機關功能說

  14. 第四節 憲法的特性 壹、憲法的一般特性 貳、憲法的法律特性

  15. 壹、憲法的一般特性 一、最高性 二、政治性 三、原則性 四、固定性 五、妥協性 六、歷史性 七、強制性 回第四節

  16. 貳、憲法的法律特性 一、根本法 二、公法 三、實體法 四、普通法 五、強行法 六、國內法 回第四節

  17. 第五節 憲法的制定 壹、憲法制定權的歸屬 貳、憲法制定的程序

  18. 貳、憲法制定的程序 一、由制憲代表制定後施行 二、由制憲代表制憲後,交由公民複決通過而施行 三、由各政治勢力提出不同版本草案,交由公民投 票通過後施行 回第五節

  19. 第六節 憲法的變遷 壹、憲政慣例的補充 貳、憲法之解釋 參、憲法之修改

  20. 第六節 憲法的變遷 憲法的變遷,其方式有三種,分別是憲政慣例的補充、憲法解釋及憲法修改。 回第六節

  21. 壹、憲政慣例的補充 憲政慣例,是指久經反覆或長久慣行之憲政行為或事實,並經一般人承認,而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法則。 回第六節

  22. 貳、憲法之解釋 一、歷史解釋 二、文義解釋 三、論理解釋 四、體系解釋 五、合憲性解釋 六、合諧性解釋 七、憲法取向解釋原則 回第六節

  23. 參、憲法之修改 一、修憲的界限 (一) 主張修憲無界限論 (二) 主張修憲有界限論 回第六節

  24. 參、憲法之修改 二、修憲機關與程序 (一) 憲法原始設計 (二) 第六次修憲規定 (三) 第七次修憲規定 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即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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