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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

工程倫理. 報告主題:工程師對雇主責任的意義與內涵 組員: U9822005 李卿政 U9822014 黃裕軒 U9822035 林伯翰 U9822040 莊本原 U9922130 張期閔. Outline 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工程師倫理守則 案例分享 孟加拉大樓倒塌 過勞死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真誠服務 互信互利. 真誠服務 竭盡才能智慧 提供最佳服務 達成工作目標. 互信互利 建立互相信任 營造雙贏共識 創造工程佳績. 工程師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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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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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倫理 報告主題:工程師對雇主責任的意義與內涵組員:U9822005 李卿政U9822014 黃裕軒U9822035 林伯翰U9822040 莊本原 U9922130 張期閔

  2. Outline • 工程師對雇主(業主)的責任 • 工程師倫理守則 • 案例分享 • 孟加拉大樓倒塌 • 過勞死 •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3. 工程師對雇主(業主)的責任 • 真誠服務 • 互信互利

  4. 真誠服務 • 竭盡才能智慧 • 提供最佳服務 • 達成工作目標

  5. 互信互利 • 建立互相信任 • 營造雙贏共識 • 創造工程佳績

  6. 工程師倫理守則 • 以忠誠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代表雇主或 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 避免欺詐行為 • 為人處事誠實、負責、合乎倫理,並遵守法律,以提升專業的榮譽與功用

  7. 以忠誠代理人或受託人的身分,代表雇主或客戶,執行專業任務以忠誠代理人或受託人的身分,代表雇主或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 工程師應該公開所有已知或可能或似乎影響到他們專業判斷或品質的利益衝突。 • 工程師不得由同一專案中,接受不同單位的財物或其他方式的報酬。 • 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關的個人或單位,索取財物或其它有價的報酬。 • 工程師不應以公共機構的成員、顧問、政府或類政府機關或部門雇員身份,參與與自身或組織業務相關的公共政決策。 • 如果所屬組織的主要股東或主管在政府機構擔任職務時,工程師不得向該機構索取或承攬工程合約。

  8. 避免詐欺行為 • 工程師不應偽造自己的經歷,也不應誤報自己或同仁的經歷。不可誇大過去工作的專業職責。應徵工作時,不應誤報有關雇主、雇員、同仁、合夥者或過去成就的資訊。 • 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付、索取或接受任何獻金,以影響公共權責機構,授予合約。不得提供任何禮品或有價物品,以換取工作。除非是對所屬員工或所委托的商業或市場促銷機構,不得支付佣金、回扣或經紀費,以換取工作。

  9. 工程師對雇主之責任 • 工程師在未獲得過去或現在的客戶或雇主同意,不應洩露過去所參與的商業事務或技術程序的機密資料 • 工程師不得因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專業責任 ; 工程師應對自己的專業活動負責;然而,當他們的利益未被保障時,可尋求賠償,但不包括疏忽在內

  10. 案例分享(一) :孟加拉大樓倒塌 • 發生時間:2013/4/24 • 出事地點:達卡郊區沙瓦市 • 傷亡人數:376人亡、千餘傷 • 原因: • 非法建築(違反國家建築規章) • 警訊(一道裂縫) • 官方回應:六人被逮捕(工廠老闆、業主、工程師),依過失致死罪函送

  11. 案例討論與心得: 對於這次主題來說這個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這次的孟加拉大樓倒塌,原因就是因為廠主與工程師偷工減料,才使得這次有三百餘人喪生在這場悲劇中,也許工程師們有對雇主盡到對雇主所要的要求,但是卻沒有對社會大眾盡到責任,像這樣的問題到底是該對雇主盡責還是要對社會大眾盡責?老實說就要看個人的良心與道德了,不過這次的案例工程師為了對雇主盡責而害了社會大眾,這樣的工程師確實不是一個好的示範。

  12. 案例分享(二): "責任制"遭僱主濫用 過勞死頻傳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不管什麼行業,都有過勞的風險。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條之一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13. 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6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6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 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僱主課以刑責,情況就不同。 律師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僱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僱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僱主也仍有責任。

  14. 案例討論與心得: 在聯合大學畢業的大家幾乎都是工學院出身的,必定很多人會進科技業園區上班,而這個例子就告訴了我們,沒錯,現在很多園區的工作都是責任制的,但是工程師們為了對雇主達到目的,而不惜賣命一天可能十幾個小時都在拼命,但卻忘了顧自己的身體,雖然對雇主的責任仍然重要,但自己的身體才是以後賺錢的本錢,如果自己的命都賠掉了,這樣要如何花自己賺的這些錢呢?

  15. 案例分享(三)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 開始時間:1970年初 • 事情: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BART)已接近完工。BART的設計十分創新,應用高度自動化的無人操控系統,以控制火車的行動。 • 發生時間: 1972年春天 • 事件:三名工程師懷疑自動控制系統的安全性,並且不滿意控制系統的承攬商西屋公司的測試程序。 • 舉發:由於得不到直屬主管滿意的回覆,這三名工程師以匿名的方式,向高層報告他們的關切,並且與一位董事會面,討論實際情況。 • 結果:這位董事將這個訊息洩漏給媒體,結果這三名工程師被BART革職

  16. 他們後來控告BART,並得到美國電子電機學會(IEEE)的協助。IEEE強調,他們盡了身為工程師的倫理義務,以保障搭乘BART系統的大眾安全。他們後來控告BART,並得到美國電子電機學會(IEEE)的協助。IEEE強調,他們盡了身為工程師的倫理義務,以保障搭乘BART系統的大眾安全。 • 最後,這三名工程師被迫於庭外和解,只得到部分補償。 • 討論與心得:三名工程師有對雇主表達專業判斷,但雇主不接受,反而把他們裁員,工程師最基本的權利是專業良知,包含履行個人責任時,行使專業判斷的權利、及以合乎倫理的行為執行這些判斷。

  17.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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