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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場的稅務管理

96年合作教育講習 合作行政/會計及稅務實務班. 合作社場的稅務管理. 日期:96年10月28日 講師:張裕忠. 壹、稅籍登記. 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 營28 營29免辦營業登記範圍 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與勞務 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 銷售貨物/銷售勞務. 貳、營業稅徵免規定. 一、營業稅徵免規定. 營業稅法第8條第10款: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一 、 營業稅徵免規定(續). 營業稅法第8條第11款: 農會漁會工會工業會商業會 依法經營 銷售與會員之貨物與勞務及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 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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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場的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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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96年合作教育講習 合作行政/會計及稅務實務班 合作社場的稅務管理 日期:96年10月28日 講師:張裕忠

  2. 壹、稅籍登記 • 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 • 營28 • 營29免辦營業登記範圍 • 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與勞務 • 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 • 銷售貨物/銷售勞務

  3. 貳、營業稅徵免規定

  4. 一、營業稅徵免規定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0款: •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5. 一、營業稅徵免規定(續)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1款: • 農會漁會工會工業會商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與勞務及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合計佔70%以上股權之公司組織農產品批發依市場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7條收取之管理費免徵營業稅

  6. 二、統一發票之使用 • 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工業會商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與勞務及經營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 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18款) • 共同運銷收取手續費或管理費 • 非社員之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7. 三、案例解析 • 合作社社法第7條並無強制免稅含義 • 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工程其提供勞務之對象非限於社員 • 勞動合作社僱用非社員勞力從事勞動92年至95年得標金額高達4億多元勞動總人數2千餘人但僱用社員人數不到10人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

  8. 三、案例解析(續) • 運銷合作社同時為社員及非社員產品辦理共同運銷僅有向社員收取之手續費或管理費才可免徵營業稅 • 營業人取得某營業工程勞動合作社誤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補稅20餘萬元再處罰鍰20餘萬元

  9. 四、申報銷售額 • 應按期申報銷售額 •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後一併申報

  10. 參、股利 /扣繳憑單申報

  11. 一、填發免扣繳憑單 •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95.5.30修正) •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12. 二、交易分配金之填報股利憑單 • 免稅消費合作社分配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不超過一千元免填報股利憑單 • 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其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財政部931013台財稅第9304549630號

  13. 三、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應否列單申報三、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應否列單申報 • 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如與出資額無關,可免按盈餘分配處理;但該項實物紀念品,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應準用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贈送社員之紀念品以其他費用列支,非社員則核實認列為交際費

  14. 四、股利憑單申報 •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102-1)

  15. 五、案例解析--農業團體接受政府補助之農業補助款課稅問題五、案例解析--農業團體接受政府補助之農業補助款課稅問題 • 89年度至94年度農聯社及其下游合作社或其他受補助單位領取之農業補助款,由農委會或其指定單位提供已依規定核銷證明,由國稅局查明,如確已用於補助用途而無所得者,即據以結案。95年及以後年度比照辦理。

  16. (續1)有關免扣繳憑單開立方式部分,農聯社於89年度至94年度自農委會領取之農業補助款,轉撥下級合作社或其他受補助單位之農業補助款,由農聯社補開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即可,免將所得人聯發給下游之合作社及其他受補助單位。95年度及以後年度農委會對農聯社核發之農業補助款,及農聯社轉撥下游合作社等單位之款項,應分別由農委會及農聯社,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惟此一免扣繳憑單僅供國稅局查核參考,有關所得稅之徵免,仍應依前揭方式處理。(續1)有關免扣繳憑單開立方式部分,農聯社於89年度至94年度自農委會領取之農業補助款,轉撥下級合作社或其他受補助單位之農業補助款,由農聯社補開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即可,免將所得人聯發給下游之合作社及其他受補助單位。95年度及以後年度農委會對農聯社核發之農業補助款,及農聯社轉撥下游合作社等單位之款項,應分別由農委會及農聯社,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惟此一免扣繳憑單僅供國稅局查核參考,有關所得稅之徵免,仍應依前揭方式處理。

  17. (續2)有關農業補助款,如屬行政院農委會依照「農產品產銷失衡預擬狀況處理表」處理程序所訂定「大宗蔬菜產銷調節-田間耕鋤措施」,透過農會或農業相關社場等轉發予農民者,係屬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免填發免扣繳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續2)有關農業補助款,如屬行政院農委會依照「農產品產銷失衡預擬狀況處理表」處理程序所訂定「大宗蔬菜產銷調節-田間耕鋤措施」,透過農會或農業相關社場等轉發予農民者,係屬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免填發免扣繳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農聯社以外之聯合社(如養豬聯合社等)或省農會取得行政院農委會補助款及轉發下游合作社或農會部分,比照農聯社之補助款方式辦理。

  18. (續3)省農會及其下游農會或其他受補助單位(如產銷班等)所領取之政府農業補助款,係採實報實銷方式處理,故相關農業團體領取之農機等補助款尚無所得課稅問題。而農委會及相關農業團體依規定開立之所得人免扣繳憑單,僅供國稅局查核之參考,受補助單位所得稅之徵免,仍應依前述實報實銷方式辦理。(續3)省農會及其下游農會或其他受補助單位(如產銷班等)所領取之政府農業補助款,係採實報實銷方式處理,故相關農業團體領取之農機等補助款尚無所得課稅問題。而農委會及相關農業團體依規定開立之所得人免扣繳憑單,僅供國稅局查核之參考,受補助單位所得稅之徵免,仍應依前述實報實銷方式辦理。

  19. 肆、所得稅徵免規定

  20. 一、合作社免稅應以稅法規定為依據 • 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並無強制免稅含義至於何種合作社應予免稅自應依照稅法之規定辦理不發生與合作社法規定牴觸問題

  21. 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11條第5項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22. 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續) • 所得稅第7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 所得稅第76條第2項: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列單申報。

  23. 信用合作社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合作社社員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合作社社員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信用合作社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合作社社員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合作社社員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分配股息,社員所獲配之股息即所得稅法所稱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其「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始稱「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24. 三、合作社場未辦營所稅結算申報其責任與營利事業相同三、合作社場未辦營所稅結算申報其責任與營利事業相同 • 採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勿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未分配盈餘申報。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 漏報出售財產增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補稅送罰。

  25. 四、合作社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 • 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分派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屬於工作之報償為薪資所得) • 所稱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應參照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財稅871979571號函之計算規定辦理。

  26. (續)依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計算公式(續)依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計算公式 一、所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當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將依前開規定計算減除之稅額及累計稅額,註明於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帳戶內。

  27. 五、合作農場為合作社組織之營利事業。 • 民國35年2月25日制定「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第1條規定「合作農場以發展農業合作,實行集體生產為宗旨,準用合作社法與同法施行細則及農場登記規則之規定組織之。」 • 又91年12月11日修正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將合作農場明訂為合作社之一。 • 因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是合作農場為合作社組織之營利事業。

  28. 六、合作社應設置ICA帳戶申報變動明細資料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第2項明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範圍,未有合作社組織 • 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是合作社有盈餘分配問題,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29. 七、案例解析 • 高雄縣某合作農場辦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報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惟該年度該合作農場有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3,244元,依規定即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前揭可扣抵稅額,並申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 依照所得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凡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即應裁處7,500元之罰鍰(行為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該農場未依限辦理9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申報,被裁處7,500元罰鍰。

  30. 八、合作社應辦理ARE申報 • 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之合作社,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屬於實施「兩稅合一」之對象,應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於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 某消費合作社在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2年度未分配盈餘案時,僅填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填報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經國稅局查核後,核定未分配盈餘為20萬餘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萬餘元。。

  31. 並非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 • (續)該消費合作社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為免稅之機關團體組織,不應對其未分配盈餘課稅等語。惟查該消費合作社係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之合作社,另依其社員名冊及組織章程,該消費合作社並非由各級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例如農會法、漁會法等)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等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係屬適用兩稅合一制之營利事業,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國稅局復查決定乃維持原核定

  32. 九、案例解析 •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始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免納所得稅。 • 有部分消費合作社對非社員或對外營業,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雖辦理結算申報卻以為適用免稅規定而未依法繳納所得稅,致遭受補稅或併處罰鍰之情形。 • 各地區區域性合作社,除供應社員消費品業務外,若有對非社員或兼營信用、生產、運銷、公用、利用等業務時,其供應社員消費品部分,得按其佔全部營業收入比率計算盈餘,免計入課稅所得額,其餘部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所得稅。

  33. (續)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催報後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對於已辦理結算申報卻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者,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續)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催報後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對於已辦理結算申報卻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者,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 凡登記為消費合作社者,不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均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對於不符合免稅規定者,應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

  34. (續)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補助款雖應依法課稅,惟其所接受之補助如係主管機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該補助款經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二十五%之所得稅後,將減少補助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續)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補助款雖應依法課稅,惟其所接受之補助如係主管機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該補助款經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二十五%之所得稅後,將減少補助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 • 有關政府購建折舊性資產之補助款,其認列收入之時點應可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由於上開公報有關「與折舊性資產有關之政府補助款,宜列為遞延收入,按該折舊性資產之耐用年數分期認列為收入」之規定,尚符合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又可縮短財務會計準則與稅務法令之差距

  35. 十、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按其折舊年數認列收入十、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按其折舊年數認列收入 •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所得稅法第51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36. 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補助計畫經費購置之財物,其產權歸於受補助單位;以委辦計畫經費購置之財物,其產權仍屬農委會,受委辦單位僅為代購代管該項財物。至接受政府委辦計畫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因合作社(場)僅係受託代購並代管該項資產使用於委辦計畫,故該項受託代購資產之收入及相對之支出,應以代收代付處理。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補助計畫經費購置之財物,其產權歸於受補助單位;以委辦計畫經費購置之財物,其產權仍屬農委會,受委辦單位僅為代購代管該項財物。至接受政府委辦計畫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因合作社(場)僅係受託代購並代管該項資產使用於委辦計畫,故該項受託代購資產之收入及相對之支出,應以代收代付處理。

  3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服務電話:5345573分機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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