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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點

本章重點. 前言 進口通關程序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進口提貨. 進口通關程序 (1/7). 凡按照政府有關進口法令規定 〈 如關稅法 〉 ,將貨物輸入中華民國境者,均需按海關規定的手續辦理報關,而後始能提領進口貨物,這種程序稱為「進口通關」 (Import Customs Clearance) ,一般貨主多委由報關行辦理. 進口通關程序 (2/7). 進口通關文件之準備 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檢具的文件計有一般文件及特殊文件兩種 一般文件 進口報單 提貨單 商業發票 包裝單 輸入許可證 委任書. 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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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本章重點 • 前言 • 進口通關程序 •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 進口提貨

  2. 進口通關程序 (1/7) • 凡按照政府有關進口法令規定〈如關稅法〉,將貨物輸入中華民國境者,均需按海關規定的手續辦理報關,而後始能提領進口貨物,這種程序稱為「進口通關」(Import Customs Clearance),一般貨主多委由報關行辦理

  3. 進口通關程序 (2/7) • 進口通關文件之準備 • 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檢具的文件計有一般文件及特殊文件兩種 • 一般文件 • 進口報單 • 提貨單 • 商業發票 • 包裝單 • 輸入許可證 • 委任書 • 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 產地證明書

  4. 進口通關程序 (3/7) • 特殊文件:限於特定貨物進口,才須檢具的文件。例如: • 西藥贈品及樣品須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的「藥物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 無線電通訊器材。應附繳交通部的「無線電進口護照」 • 麻醉品。須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特許輸入許可證」 • 農產品、家畜、植物。須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驗合格證或檢疫證明。 • 進口汽車應加附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 其他如進口書刊、唱片、錄音帶、度量衡及計量器……等等,均應先取得有關政府機構的許可文件才可進口。

  5. 進口通關程序 (4/7) • 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序:目前進口貨物通關作業係分由基隆關、台北關、台中關及高雄關辦理。無論係海運或空運進口,其通關程序均分為下列五大步驟: • 投單報關 • 電腦完成收單之報單資料均由專家系統核定 • C1(免審免驗)、C2(應審免驗)、C3(應審應驗)三種通關方式

  6. 進口通關程序 (5/7) • 查驗貨物 • 報關人應於報關日起10日內向海關申請查驗 • 查驗原則。進口貨物之查證,係以電腦抽驗為原則,惟在查驗過程,如發現有未申報、偽報貨品、品質、規格或匿報數量等違規情事時,則以全部查驗為原則,俾明瞭整批貨物之真實情形

  7. 進口通關程序 (6/7) • 免驗貨物品目範圍 •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 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之公用物品 • 包裝、重量劃一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 • 笨重之機器及器材 • 軍政機關購運進口之器材物品 • 公營事業機構購運之進口器材 • 國內公私立著名大學購運進口之器材 • 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 • 靈柩或骨灰 • 信譽良好廠商之進口貨物

  8. 進口通關程序 (7/7) • 分類估價 • 查驗完畢,即由海關進口分類估價單位辦理分類及估價事宜,其處理手續如下: 1.複核稅則分類與稅率 2.複核完稅價格 3.複核應納稅捐金額 • 繳納稅捐 • 放行提貨

  9.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1/4) • 完稅價格(Duty Paying Value;DPV)係依海關關稅法的規定計算,作為進口貨物從價課稅的基礎價格 • 依關稅法的規定,其適用順序如下: • 按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即CIF價格) • 按與進口貨物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核估。 • 按與進口貨物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核估。 • 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 • 按計算價格核估。 • 依查得的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

  10.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2/4) • 進口貨物應納稅捐 • 進口關稅 • 進口關稅=完稅價×貨物進口關稅稅率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進口貨物一律由海關代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00% • 貨物稅 •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貨物稅率

  11.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3/4) • 菸酒稅 • 營業稅 •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貨物稅+菸酒稅)× 5% •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

  12.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4/4) • 繳稅方式 • 現金繳納 • 匯款繳納 • EDI線上扣繳 • 網際網路稅費繳納 • 記帳方式繳納

  13.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1/2) • 一般進口報關期限 • 依關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之申報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始日不計)15天內向海關辦理,如果不依此項規定期限辦理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按日加徵滯報費 • 倘若滯報費徵滿20天仍不辦理報關者,即可依關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繳納關稅及必須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14.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2/2) • 預報進口報關時期 • 船舶之船長或其委託所屬業者得於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外最後裝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 • 進口貨物,如承運貨物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15. 進口提貨 (1/3) • 貨主向船公司提貨有倉庫提貨、貨櫃提貨及船邊提貨三種型態。 • 提貨型態 • 倉庫提貨 • 進口貨物經辦妥報關、繳稅及放行手續後,進口商即可以先備妥貨車,向倉庫業者繳納倉租,並憑提單及海關放行單駐庫官員核章,然後向倉庫管理員辦理提領貨物出庫手續,並將貨物裝車運走

  16. 進口提貨 (2/3) • 貨櫃提貨 • 進口商經船公司通知後,若為整櫃貨,則前往貨櫃場(CY)提貨;若為併櫃貨,則前往貨櫃集散站(CFS)提貨,憑提貨文件在駐站官員監視下放行 • 船邊提貨 • 進口貨物如為危險品、易腐貨品、活動物、數量龐大無法進倉庫儲存或貨倉不允代為保管的貨物,進口商應辦理船邊提貨(Take Delivery at Ship‘s Side)手續

  17. 進口提貨 (3/3) • 卸貨授受單 • 卸貨授受單上列貨品明細、卸貨日期、嘜頭、編號、數量、品名……等。這是記述貨品現狀的一種票據,是決定船東(船主)責任的證據,因此由檢查人與船長或大副雙方簽字證明。 • 如卸貨授受單上沒有任何註記,則表示無瑕疵(Clean)卸貨,船主的責任終了,日後貨品有任何問題,都不能歸責於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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