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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讲人 徐晓莉. 1 、 07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变化 2 、 07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3 、企业应税收入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4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5 、纳税调整项目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6 、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解决主要的新旧准则转型时所得税帐务处理 第二部分 理清 2007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方向 第三部分 对汇算中相关问题的讲解. 课程讲解计划. 年度申报前的准备. 关注程序 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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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讲人 徐晓莉

  2. 1、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变化 2、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3、企业应税收入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4、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5、纳税调整项目的识别和业务处理 6、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主要内容

  3. 第一部分 解决主要的新旧准则转型时所得税帐务处理 第二部分 理清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方向 第三部分 对汇算中相关问题的讲解 课程讲解计划

  4. 年度申报前的准备 关注程序 维护权益 1、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 4、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国税发[2004]〕82号

  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07年度最新减税政策

  6. 07年度最新减税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税[2006]1号)

  7. 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个关键点 1、纳税申报表 2、技术开发费取消增长比例 3、计税工资 4、直线法计算折旧 5、职工教育经费

  8. 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1、简化主表,增加附表。主表通用,附表按行业划分。 2、统一预缴所得税表 3、新增核定征收申报表 4、实行分类申报(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5、明确了钩稽关系 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9. 1、年度申报主表的主要项目构成 A、收入总额; B、扣除项目; C、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D、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主表所附10张附表 主表1行: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收入明细表》 主表7行:附表2《销售(营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主表3行:附表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主表14行: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主表15行: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主表17行:附表6《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主表18行: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明细表》 主表20行:附表8《捐赠支出明细表》 主表21行:附表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主表26行:附表10《境外所得抵免税额明细表》 06年所得税申报表的基本结构说明

  10. 附表11《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12《工资薪金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附表13《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附表14《坏帐损失(呆帐准备计提、保险准备提转)明细表》 07年所得税申报其他附表

  11. 申报表 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 1、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计算基数: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16行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现行政策执行,但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 3、投资收益中的股息性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额。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填报股权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再减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额。 4、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主表第1行数据

  12. 注意事项 1、新申报表明确了主附表之间、附表和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先填附表,然后再填报主表。 2、主表通用、附表分类。不同行业区分使用。 3、政策变更 4、补充通知内容:附表9取消、适用税率、计税工资调整

  13.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A、内资企业认定标准 B、外资企业认定标准 C、合并(分立)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合并(分立)前没有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按合并(分立) 资产分割弥补。 D、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部分单独成为纳税义务人 E、租赁、承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是否变更为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的运用

  14. 2、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境内境外所有收入。 3、税率: 基本税率33%;3万以下18%;3万以上10万以下27%。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是指应税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及金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所得期间: A、正常情况之下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B、设立时:成立之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C、清算时:清算日之前至本年1月1日为期间,清算日之后到清算结束之日。 6、收入的确认时间 权责发生制 7、纳税地点:实际经营地

  15. 8、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会计利润(不做调整)与核定两种方式 9、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核定征收 10、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和会计规定基本相同,建筑、大型设备制造按进度 11、视同销售 A、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B、房地产公司转做经营性资产(自用与出租) C、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职工福利使用本公司产品商品。

  16. 12、纳税地点:实际经营地点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所得税税率的适用 13、2002年新设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的确定 合并分立企业由原税务机关管辖 14、折旧年限的选择 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1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包括试生产期间 16、会计与税收产生差异的原因 17、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准则的理解 18、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别规定 19、虚报亏损的法律责任

  17. 1、应税收入的项目及内容 A、生产、经营收入;B、财产转让收入;C、利息收入;D、租赁收入;E、特许权使用费收入;F、股息收入;G、其他收入(实施细则第6条) 2、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实施细则第16条) 3、以前年度坏帐收回(实施细则第20条) 4、清算所得收入(全部资产和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资本公积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实施细则第44条) 5、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实施细则第55条) 6、受托委托加工剩余材料(实施细则第55条) 7、再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国税法[1994]132) 8、接受捐赠收入 2003年1月1日以前接受的实物捐赠免税(国税发[1994]132、财税字[1997]77号) 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实物捐赠需纳税(国税发[2003]45号) 一次纳税困难申请分5年纳税的标准是,因非货币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国税发[2004]82号) 实物捐赠的计入收入的价值是含增值税税款的。 二、应税与非税收入

  18. 9、出口退税 10、出口贴息免税(财税[2000]15号) 11、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财税[2000]25号) 特别提示 12、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财税字[1995]81号) 1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中签申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进入资本公积(财税字[1997]11号) 14、国债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细则21条] 15、国债净价交易中的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2]48号] 16、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需要纳税(财税[1995]81号、国税发[1995]98号)

  19. 17、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问题 18、债务重组收益需要纳税(总局令[2003]6号) 19、企业出售房屋的净收入不纳税(国税函[1999]486号) 住房制度改革的特别规定。 20、销售退回冲减收入(国税发[2003]45号)

  20. 收入总额的注意事项 • 视同销售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确认

  21. 收入总额的注意事项 1)视同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 3)债务重组收益 4)接收捐赠的资产

  22. 涉及的特殊政策: 1、无赔款优待。 2、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 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5、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23. 1、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暂行条例第6条)1、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暂行条例第6条)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追加了:税金 3、成本是指形成产品和劳务的直接间接费用;费 费用是指企业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损失是指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4、借款利息 A、金融机构贷款;B、非金融机构贷款;C、利率;D、用途(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或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 5、集资利息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可以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 6、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不得扣除需要资本化;(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可以以扣除,但从关联方借款的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利息可以扣除。 三、准予扣除项目

  24. 7、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转贷利息(国税函[2002]837号)7、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转贷利息(国税函[2002]837号) 8、计税工资 A、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条例第6条) B、工资的内容: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实施细则第11条) C、计税工资的类型: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提成工资(服务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建筑业);人均计税工资 D、标准(财税字[1994]009号)RMB500元/人均;(财税字[1996]43号)RMB550元/人均;(财税字[1999]258号)RMB800元/人均;(财税字[2006]126号)RMB1600元/人均 E、房租补贴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F、工资储备(国税发[1994]250号)(外派人员的工资) 三、准予扣除项目

  25. G、事业单位计税工资(国税发[1999]65号)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实行工效挂钩的;人均计税工资G、事业单位计税工资(国税发[1999]65号)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实行工效挂钩的;人均计税工资 9、应付福利费(条例第6条)按计税工资14%计算扣除 财政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财企[200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直接扣除。(国税[2000]84号) 10、工会经费扣除的前提条件,企业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国税函[2000]678号) 11、增值税进项扣除的问题(国税函[2000]579号)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转出的进项税可进入损失。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问题。 1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国税发[2003]45号)按照国务院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13、坏帐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 A、坏帐的范围:应销售产生的债权,预付帐款、应收票据 B、标准0.5% 三、准予扣除项目

  26. 14、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当期所得或损失(实施细则第22条) 15、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实施细则第25条) 内资企业法人内部分支机构法人和法人之间 外资只限法人内部分支机构 权限,分支机构跨省的,年费用在2000万以下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不跨省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16、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国税函[2001]918号)(财税字[1997]22号) 三、准予扣除项目

  27. 17、广告费:销售收入2%(国税发[2000]84号)部分行业8%,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城(国税发[2001]89号)17、广告费:销售收入2%(国税发[2000]84号)部分行业8%,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城(国税发[2001]89号) 18、捐赠支出:限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额的3%(国税发[1998]190号)有3%扣除、10%扣除、全额扣除。 19、资助非关联科研单位的研究费,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扣除额不足时不得结转。 20、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国税发[2000]84号)文件A、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B、拆除;C、永久性损失;D、计算错误 21、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额法 证券公司电子类的2年;软件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3奶奶;不需要审批,企业自主选择。(国税发[2003]113号) 22、固定资产的改良 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国税发[2000]84号)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28. 23、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直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3、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直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24、财产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国税发[2000]84号) 25、违约金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26、误餐补助: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1995]82号) 27、差旅费的标准:国内、国外 28、职工的通讯费 29、生产、运输、销售、储存过程正常的损耗要及时结转成本 30、开办费5年内摊销(实施细则34条) 三、准予扣除项目

  29. 1、资本性支出(条例第7条) 2、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3、无形资产的购置与开发不得扣除,但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以扣除(实施细则27条)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财产损失不得扣除(条例第7条) 5、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实施细则第7条)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 6、捐赠:企业将自产原材料、固定自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处理。(国税发[2000]84号) 7、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损失(本息)不得扣除(1995)81号 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30. 8、应提未提不得补提补计(财税[1996]79号)时间的确定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国税发[1997]191号)8、应提未提不得补提补计(财税[1996]79号)时间的确定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国税发[1997]191号) 9、返利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函[1997]472号) 10、各种会计准备不得扣除,如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国税发[2003]45号) 11、用于非生产项目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财税[1996]79号) 12、不得进入计税工资人员限制:A、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B、虽未解除合同,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的职工;C、由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列支工资的职工(财税字[1999]258号) 13、直接借款损失不得扣除,委托金融机构借款损失可以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 14、违反法律、法规的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发[2004]84号) 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31. 15、出售给职工的房屋折旧和维修费不得扣除(国税函[1999]486号)15、出售给职工的房屋折旧和维修费不得扣除(国税函[1999]486号) 16、企业回购本公司股损益不做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45号) 17、个人(集体)旅游消费不得扣除(国税函[2004]329号) 18、超标工资薪金及附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32. 成本费用的注意事项 营业外支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盘亏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2、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3、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处置的,可自行申报扣除;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处置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4、非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5、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捐赠支出,不在本表

  33. 期间费用: 1、符合总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 2、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3、注意区分准予扣除项目、限额扣除项目和不予扣除项目

  34. 注意:特殊政策 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种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 2、计税工资新政策(1600元) 3、公益救济性捐赠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业务招待费 6、佣金支出 7、财产损失

  35. 投资所得(损失)注意事项 总原则: 1、会计上:全部投资所得都在投资收益中核算 税收上: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转让收益 2、关于应补税和免于补税问题 投资收益不需还原;待弥补亏损后剩余部分还原补税: 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的需要补税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一致的免于补税 享受定期减免税或定期低税率期间的免于补税

  36. 债权投资—短期债权 1、短期债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除投资初始支付款中包含已到期未领取利息外,持有期间取得确认利息所得 2、短期债权投资处置收益的确认: 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差额确认 3、税法不允许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债权投资—长期债权 1、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会计允许计提准备,冲减成本 2、税法对利息(持有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37. 债权投资—国债 1、会计上:国债利息全部作投资收益计入利润; 2、税收上:将国债利息收入作持有收益;将经营所得作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投资—委托贷款 1、与长期债权投资一样,不允许扣除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38. 股权投资—短期股权 1、会计上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而税收上两者都确认,并分别填报;对持有收益还应区别免于补税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并分别汇总填报 2、税收上对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待遇不同:持有收益只补差别税率部分,处置收益则全额征税 股权投资—长期股权 1、会计上:有否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拥有20%以上资本为标准,分别用权益法、成本法核算。 2、税收上,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转增资本)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税收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税前扣除。

  39. 应注意的问题 1、主表中的投资收益不还原计算 2、如被投资方发生亏损,除非投资方转让或处置有关资 产,不得确认投资方的损失 3、关于股息性所得 4、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 5、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0.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双高企业即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财税字[1994]001号)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双高企业即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财税字[1994]001号) 2、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 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五技”收入既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 5、新办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税字[1994]001号) 6、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免1减半1;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教育文化、卫生免或减税1年。 7、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30万以下免税(财税[1994]001) 8、福利企业的减免该为按人均工资的办法增值税、营业税人均当地平均工资的2倍但不得超过3.5万元;企业所得税实际工资的2倍。 五、优惠政策的运用

  41. 9、新办企业的起始日期;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国税发[1997]191号)9、新办企业的起始日期;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国税发[1997]191号) 10、纳税人清算所得不免税(国税发[1997]49号) 11、合并、兼并企业的优惠(国税发[1998]97号) A、合并、兼并企业不是新办企业。B、原来享受税收优惠剩余时间一致的可以合并计算享受。C、剩余时间不一致的分别独立核算。 12、分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A、分立后不是新办企业;B、分立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剩余时间继续享受;C、分立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3、股权重组,不因股权重组改变税收优惠(国税发[1998]97号) 14、资产转让、受让的减免税政策:转让受让以后仍然属于免税范围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不得重新计算免税期。 15、软件企业的工资扣除: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国税发[1999]156号) 16、 五、优惠政策的运用

  42. 一、管理费 集团公司在所属法人之间提取;企业在分支机构之间提取 法人提取需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分支机构由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标准:销售收入2% 时间:每年11月 所需资料:A、申请书;B、上年度财务报表;C、《总机构管理费计划提取申请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计划表》《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支出情况表》 管理费的节余可以留用(财税字[1994]009号) 二、税前弥补亏损 亏损的概念:不是会计意义上的盈亏,而是根据税法调整后的亏损(国税发[1994]250号) 亏损弥补的时间限制5年(条例11条) 税率: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选择税率 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国税发[1994]250号) 六、特殊业务

  43. 汇总纳税的特别规定: 成员企业的盈亏可以互补,但是成员企业以后年度的赢利不得弥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 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的亏损,只能由亏损单位自行弥补,不得并入集团(国税发[1997]189号) 亏损的弥补:取消审核后,自行弥补(国税发[2004]82号) 兼并企业的亏损,兼并后继续独立核算的,各自弥补各自;合并后统一核算的,由合并后的企业弥补。(国税发[1997]82号) 分立企业的亏损,根据协议有分立后企业各自承担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继续弥补(国税发[1997]189号) 股权重组的亏损继续弥补(国税发[1997]189号) 免税收入与亏损的关系:免税项目要弥补亏损(国税发[1999]34号)减免、免税国债、免税投资收益。 六、特殊业务

  44. 三、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的范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国税发[1997]190号) 2、财产损失的确认原则:永久性或实质性(国税发[2003]45号) 3、申报时间:损失发生当年(国税发[2003]45号) 4、损失确认的条件:A、存货、霉变变质无转让价值;B、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技术进步、毁损;C、无形资产、新技术超过法律保护D、投资损失,宣告破产、撤消连续停产3年以上且没有恢复计划 5、申报期限:年度终了45日最晚三个月(国税发[1997]190号) 6、审批程序:逐级申报 7、借款不得作为坏帐,关联企业借款破产企业的借款可以扣除(国税函[2000]945号) 8、坏帐的确认条件,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

  45. 四、技术开发费及固定资产投资抵免 1、技术开发费的概念: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2、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150% 3、范围:工业企业、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4、技术开发费中工资要计入工资总额(国税发152号) 5、抵扣额大于纳税额的,不得延续(国税发[1996]152号) 6、申请时间每年7月 7、集团公司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余额要纳税(国税发[1999]49号) 8、抵免国产设备的概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的40%可以在投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46.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利息支出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超过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扣除;取消浮动利率上限后,原则上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利息,不超过原有浮动利率上限 2、从关联方取得借款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3、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 4、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47.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 1、扣除标准: 2、汇总纳税金融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对超比例的费用,由汇总企业统一调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汇缴企业简单相加,不能依汇总后的收入计算 3、业务招待费不得采用预提方法

  48.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广告费—注意区分广告、赞助、宣传 1、属于广告费的条件 2、扣除标准 注意:特殊行业规定。 3、限额计算

  49.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四、销售佣金—发生额 1、会计上发生的佣金据实列支; 2、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个人劳务报酬 3、税收扣除标准: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

  50.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财产损失—发生额 1、按13号令执行,不含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 2、财产损失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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