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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專案簡介

「馬上關懷」專案簡介. 內政部社會司. 「馬上關懷」專案緣起. 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 行政院於 5 月 22 日第 3093 次行政院院會通過「當前物價穩定方案」 。 研訂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草案). 「馬上關懷」專案目的. 運用村(里)在地化急難救助系統。 及早發現。 馬上關懷。 及時援助。 協助福利轉介與資源連結 快、準、有效率新機制. 「馬上關懷」、 1957 、縣市急難救 助的區別. 三者存在 15 項不同(差異比較表) 簡化流程 縮短時程 在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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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專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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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馬上關懷」專案簡介 內政部社會司

  2. 「馬上關懷」專案緣起 • 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 • 行政院於5月22日第3093次行政院院會通過「當前物價穩定方案」。 • 研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草案)

  3. 「馬上關懷」專案目的 • 運用村(里)在地化急難救助系統。 • 及早發現。 • 馬上關懷。 • 及時援助。 • 協助福利轉介與資源連結 快、準、有效率新機制

  4. 「馬上關懷」、1957、縣市急難救 助的區別 • 三者存在15項不同(差異比較表) • 簡化流程 縮短時程 在地救助 速訪、速核、速發 • 三者相輔相成,提供弱勢民眾更周延的救助

  5. 「馬上關懷」對象 急迫性個案─社會救助法第21條新增第5款為主要對象: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因遭遇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6. 「馬上關懷」受理通報窗口 • 1.村(里)辦公處。 • 2.鄉(鎮、市、區)公所。 • 3.直轄市、縣(市)政府。

  7.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一)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 通報來源:□當事人求助 □當事人親屬 □村里辦公處 □鄰長 □ 社區發展協會 □學校 □機關 □ 機構 □團體 □ 其他 通報單位名稱及通報人姓名:╴╴╴╴ 聯絡電話:╴╴╴

  8.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二)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 受理窗口:□╴╴╴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區公所,□╴╴╴縣市社會局(處)。 • 受理窗口受理通報時間:╴年╴月╴日╴時╴分; • 受理窗口通報核定機關業務單位時間:╴年╴月╴日╴ 時╴ 分 • 訪視小組個案認定時間:╴年╴月╴日╴時╴分;個案關懷救助金致發時間:╴年╴月╴日╴時╴分

  9.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三) 二、 申請書

  10. 「馬上關懷」專案個案訪查 • 以公所為核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衡量能於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列為核定機關。 •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單位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 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照認定基準表(附表二)辦理認定(認定表附表三)

  11. 訪視小組 •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組成。 • 訪視成員: (1)核定機關之代表兼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社會工作員或當地普受社會大眾信賴之公益團體代表。 (4)其他視個案問題性質,必要時得增邀地方政府社工員、與事故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12. 訪視小組資料庫建立 • 地方政府應提供公所有關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當地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資料 • 公所主動聯繫上列單位提供人員資料 • 公所造冊送地方政府備查 • 公所於97年7月20日前完成資料庫建立

  13. 「馬上關懷」專案個案訪視認定(一) • 急難事實─ 1. 按照附表2所列6類別、9分項認定基準。 2.急難事由以最近1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 核發金額─參照核發基準攔,備註欄2.3.4.規定。 • 範例說明(認定表附表三範例) 。

  14. 「馬上關懷」專案個案訪視認定(二) • 生活境況─ 1.按照附表2所列6類別、15分項認定基準 2.家庭存款或收入、家庭經濟狀況 ─核定機關訪視前先請社會局處以電子閘門調閱參考;確遵保密與保護規定,嚴禁出示他人;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為範圍。 3.居住地申請案件,由居住地訪視核定,訪視前應先與戶籍地社會處局連繫,瞭解有關救助情況。

  15. 「馬上關懷」對象認定及審核 一、依照認定基準表(附表二) 查明急難事實、查明 個案境況。 二、填寫認定表(附表三) 三、個案應符合認定基準表規定,未符合即不發;並 非每一村里每月都要發放1件救助金;多案符合 多案核發,並無件數限制。

  16. 關懷救助金審核 • 符合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二項認定指標 • 按照該項目核發基準最低金額,再按照備註欄第3點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金額為限。 • 以發給實際負責家計者為原則,不限定於戶長。 • 關懷救助金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或考量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方式,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17. 「馬上關懷」救助金發放 • 公所建立備用金制度,對於急迫性經認定符合規定個案,訪視小組立即先致發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 • 公所於24小時內補足餘額。

  18. 轉介協助與資源連結 • 社會救助法第1條:「…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其自立…」 • 按個案需求,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 • 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 核定機關針對訪視評估通報社會局處主責社工員辦理。

  19. 行政事務運用 • 作為個案訪視認定誤餐費或交通油料費及民間人士意外保險費之用。 • 誤餐費或交通油料費由訪視小組召集人視個案訪視情況核實支用、檢據核銷。

  20. 「馬上關懷」經費撥付 • 由內政部依照各縣(市)村里數、每件平均2萬元,以及行政事務費每件200元計算,以代收代付預撥地方政府經費。 • 地方政府參照計算方式預撥公所備用金經費,再視各公所執行情形予以調撥運用。

  21. 「馬上關懷」經費核銷 • 公所應定期向地方政府核銷。 • 地方政府支出經費,以就地審計方式,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年度結束後,函送執行概況考核表,如有賸餘款應ㄧ併繳回。

  22. 行政管考 •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於每月3日及18日前,將前半個月執行成果送內政部彙整(公所請提前一日送縣市政府) 。 • 執行成果不列計縣市政府向本部統計處報送之「辦理急難救助概況」季報(1957列計該季報,96年度未列計縣市請更正)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優異者,列為本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另予加分項目;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予以獎勵或表揚。

  23. 「馬上關懷」準備措施 • 縣市政府於研習會後儘速督導所轄公所,辦理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說明及宣導。 • 訪視小組資料庫建立。(以上2項辦理情形請於7月20日前函報本部) • 確定核定機關(請於7月10日前函報本部)。 • 建立社會局處公所村里辦公處聯繫窗口資料(格式如附表,請於7月10日前傳真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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