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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許瀛月 TEL : 02-24286511 轉 200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講師 許瀛月 TEL : 02-24286511 轉 200. 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的調整. 97 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綜所稅計算公式. 所 得 稅 稅 率 級 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 – 410,000. 6%. 0. 410,000 –1,090,000. 13%. 28,700. 1,090,000 - 2,180,000. 21%. 115,900. 2,180,000 – 4,090,000. 30%. 312,100. 4,090,000 以上. 40%. 7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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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講師 許瀛月 TEL:02-24286511轉200

  2. 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的調整 • 97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3. 綜所稅計算公式

  4. 所 得 稅 稅 率 級 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 – 410,000 6% 0 410,000 –1,090,000 13% 28,700 1,090,000 - 2,180,000 21% 115,900 2,180,000 – 4,090,000 30% 312,100 4,090,000以上 40% 721,100

  5. 夫妻財產如何申報? 佳偶族 夫妻無論分居、分戶設籍、採法定或分別財產制,原則應合併申報。 ※夫妻分開申報者,國稅局除補稅外,依法另將處所漏稅額一倍的罰鍰 怨偶族 分居者若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時,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送罰。另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發單。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 ,兩願離婚生效日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

  6. 夫妻財產分開申報情形 所得當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以單獨申報

  7. 所得總額 十 大 類 所 得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其 它 利息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退職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8. 房東族節稅規劃 • 採「列舉費用」扣除 • 採「標準費用」扣除 租金收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 +保險費+購屋利息+其他相關稅費支出……) 1 依據財政部標準 =租金收入總額43% 2 土地僅得減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必要費用。

  9. 售「屋」族節稅規劃 • 以公契申報(97年度)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產出售年度之房屋現值評定比率 • 以私契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賣屋契約價-買屋契約價)-費用 台北市 高雄市 直轄巿之縣 台灣省 29% 19% 縣轄市 鄉鎮 市(原省轄市) 鄉鎮 市(原省轄市) 16% 8% 13% 10% 8% 費用: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修繕費、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

  10.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2 • 符合要件 1.出售及新購之房屋皆為自用住宅 2.新購房屋>出售房屋之價格 3.出售及新購房屋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必須在2年內,  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 4.面積: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 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 5.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6.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  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

  11.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2 • 退稅計算 (A)=出售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抵扣或退還稅額=(A)-(B) EX:某甲於91年3月出售自用住宅,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若其於92年3月另購自用住宅,價額為55萬,若其9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0萬元,免稅額單身74,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為119,000元: (A)出售年度:(500,000-74,000-119,000)6%=18,420 (B)出售年度:〔(500,000-100,000)-74,000-119,000〕 6%=12,420 (C)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抵扣或退還稅額=18,420-12,420=6,000

  12. 身份 年齡 免稅額 70歲以上 本人 每人 115,500 配偶 直系尊親屬 未滿70歲 本人 每人 77,000 配偶 其他受扶養親屬 增加免稅額-列報扶養親屬 • 列報原則: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其所減除之(免稅額 +扣除額+抵稅額)

  13. 年滿60 1 其它親屬或家屬 (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須有扶養之事實 年滿60、且無謀生能力 1 未滿20、其父母非現役軍人、中小 學或托兒所老師 2 增加免稅額-列報扶養親屬 本人與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父母、岳、祖、曾祖父母) 未滿60(非薪資所得免稅者、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本人與 配偶之兄弟姐妹 未滿20 1 年滿20、仍在學(不含大陸求學)、 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2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或年度中畢業、成年 ,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14.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 醫藥生育費 增加扣除額(一般) 標準扣除額 單身:73,000/已婚:146,000 列舉扣除額 捐 贈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對政府除土地外之捐贈、一般) 災害損失 房屋租金支出 人身保險費

  15. 所得總額20% 捐   贈 金 額 對象及內容 檢附憑證 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受贈單位開立捐贈收據正本 核實認列 國防、勞軍、修復古蹟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所得總額50% 依私立學校法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 所得總額20% 20萬元/戶 (政治獻金法) 1.政黨(平均得票率>2%) 2.政治團體 3.擬參選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10萬元) 公職候選人 競選經費 政黨收據正本 • 查核重點:1.與不肖人民團體購買捐贈收據抵稅 2.偽告不實捐贈收據

  16. 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 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 • 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 檢附: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1 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2

  17. 最低稅負制的天羅地網 • 基本所得額: •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特定保險給付 3.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4.非現金捐贈金額 5.員工分紅配股時價>面額部份 6.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18. 自住條件 族群 每戶限額 有巢氏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辦竣 戶籍登記 •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取據該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 需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利息 300,000 (一屋為限) 無殼 蝸牛族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120,000 (限境內) 有巢氏vs租屋族(2選1)

  19. 保險名目僅限於「人身保險」:如健保.勞保.人壽保險等保險名目僅限於「人身保險」:如健保.勞保.人壽保險等 保險費繳納證明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為被保險人之保險 各被保人每年最多可列舉扣除24,000元,未達實際支出額者核實認列 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額採「列舉扣除額」者才可適用 保險之運用1/3 • 保費之列舉條件 健保費支出可核實全額申報

  20. 6% 1,440 2,880 4,320 5,760 6,240 9,360 12,480 13% 3,120 21% 10,080 15,120 20,160 5,040 21,600 28,800 30% 7,200 14,400 40% 9,600 19,200 28,800 38,400 保險之運用2/3 保費之節稅規劃 單位:新台幣 1人 24,000 2人 48,000 3人 72,000 4人 96,000 投保人數及扣除額 稅率及節稅金額

  21. 儲蓄 財產交易損失 殘障 薪資所得 教育學費 增加扣除額(特別) 核實認列 100,000/人 27萬/戶 100,000/人 2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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