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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 第一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 条旨 】 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适用范围。. 【 说明 】 本标准是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 基本要求 。 为什么只提基本要求而在标准中却不体现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呢?.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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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一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条旨】 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适用范围。 【说明】 本标准是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只提基本要求而在标准中却不体现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呢?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 原因: • 地区发展不平衡; • 行业对能源计量要求差异很大; • 工艺过程对能量计量有特殊要求。 • 做为补充,将颁布行业能量计量要求: • 《黑色冶金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 《有色冶金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化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电力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等 标准的适用范围 : 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法人用能单位是指企业法人用能单位、机关法人用能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用能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用能单位。 能源交易独立核算 非法人单位只要独立核算的、与供给单位有贸易交易关系的用能单位亦在本标准的规范范围。 本标准不涉及城乡居民家庭用能及个人用能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条旨】 本标准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说明】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支撑标准,考虑到标准的严谨性和简捷性,在此只提及了三项国家标准: GB/T6422-1986《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该标准是对企业用能计量与测试的原则规定,是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制定企业的用能计量、设备能量平衡测试标准,以及有关参数测量、分析方法标准的依据,适用于一切用能企业。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能源计量、设备用能检测、设备能量平衡测试的内容,对检测用仪器仪表、测试报告编制提出了基本要求。 GB/T15316-19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是与政府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相配套(或说为其服务)的一项能源管理技术标准。 节能监测是政府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的一项技术管理手段,《节能监测技术通则》是监测机构从事执法活动的基本技术依据。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本身不是国家的节能法规,但它是国家节能法规的延伸,是直接为贯彻国家节能法规而存在的具有法规效能的能源管理技术标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该标准规定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的通用技术原则,适用于制定专项节能监测标准和对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用能单位进行的节能监测工作。 该标准规定了节能监测的范围、内容及要求、技术条件及要求、监测方法及报告的编写要求。特别是指出了节能监测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和设备应与所从事的监测项目相适应,节能监测人员应具备节能监测所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须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该标准参考欧洲标准EN1776:1998《供气系统 天然气计量站 功率要求》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气体计量分委员会OIML TC8/SC7《气体燃料计量系统》国际建议1998年10月第三版而编制的 本标准主要引用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中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条旨】 能源计量器具定义。 【说明】 能源计量领域概念甚多,这里只给出了与标准关系甚密且容易混淆的术语定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一次能源: 指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燃料,以及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某些一次能源所含的能量间接来自太阳能,由太阳能自然转换,即不通过人工形成,又称为一次(直接)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风能、海洋能等均属此类。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通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它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包括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气、热水、氢能等。 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几次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都被称作二次能源。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如锅炉烟道排放的高温烟气,反应装置排放的可燃气体、废蒸气、废热水、密闭反应器向外排放的有压流体等也属于二次能源。 载能工质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是能量的载体。水蒸气是最重要的载能工质。 或者说:载能工质是不作原材料、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如压缩空气、氧、氮、氢、水、水蒸气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计量器具是用来测量并能得到被测对象确切量值的一种技术工具或装置。 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必须符合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是以能量计量为对象的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是以计量目的划分而不是以计量器具本身的特性来划分的。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条旨】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定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说明】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被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定义。 历史上亦被定义为:实际装备计量器具数量占应当安装计量器具数量的百分比。 本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但对能源计量率却没有提及。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率按下式计算: :能源计量率,%; :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 :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计量率是指对约定的计量对象,经过计量的某类能源数量占同类能源总量的百分数。 所谓约定的计量对象是指考核的具有确定边界的用能体系。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公式中的Mx、Ml只能是同一个约定的计量对象所对应的用能边界范围。 Ml是约定的计量对象的某种能源总消耗量。 Mx是为实现与同一约定的计量对象范围内,对所消耗的某种能源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 本标准不直接考核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率,而考核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比较直观,与用能单位的实际用能量的变化无关。 如果应该配置的能源计量器具均已配备,就是100%;如应该配置10台而实际配备8台,就是80%。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3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条旨】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 【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的规模大小各异,较大的用能单位又下属了各个部门,而每个部门又可能下属多个子部门,标准中把用能单位下属的部门、子部门、子子部门均称为次级用能单位 某一用能单位可以有很多次级用能单位,也可以没有次级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有些次级用能单位用能量很小,而有些次级用能单位用能量又很大,标准中又将用能单位分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非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只有用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次级用能单位才被称作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本标准仅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才有相应的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四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节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条旨】 本条是关于能源的定义 【释义】 这里的能源计量种类原则上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关于能源的定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条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地点及测量范围。 【释义】 作用对象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 作用的主体为:能源及载能工质 作用过程分别为:输入作用对象的、输出作用对象的、作用对象消耗的、作用对象自产的、作用对象可回收的。 这里的作用对象、作用主体和作用过程的选取的特点是明确且有限。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对能源计量范围的说明: 1、对象有限。如:不属于次级用能单位的“公共”用能、在次级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间的输运损失、个人或家庭的用能等均不是本标准的作用对象。 2、作用中的载能工质与载体能源是有区别的。 载体能源指提供能量的含能物质,如各种燃料、蒸汽等可以直接储存和运输的物质。煤、石油、天然气和电是目前使用最广的载体能源。 载能工质一般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是能量的载体。水和水蒸气是最重要的载能工质。而水是否载能又是以其温度决定的,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标准中把水的计量也纳入了能源计量。 3、“作用对象消耗的”: 指作用对象将某种能源经过转化使用,使其“消耗掉”,亦即转化成无可用价值的低品位能予以排放。 “作用对象自产的”: 指作用对象将输入的能源转化成有用的另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能源。 “作用对象可回收的”: 指在技术改造前予以排放的、技术改造后予以利用的裕压、余热等资源。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二节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条旨】要对不同种类的能源进行分类计量。 【释义】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指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用于用能单位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或载能工质。 用能单位的生产、生活所消耗的能源即为用能单位的总能耗。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条旨】要对不同用途、不同部门的能源分级分项计量。 【释义】用能单位能源的分配与使用,应实行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运分配、生产(主要生产、辅助生产)过程、运输、采暖(空调)、照明、生活、排放、自用与外销分别计量。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和漏计。 实现这种分别计量的主要目就是要为能源的定额考核、缺陷诊断提供技术上的可能。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考核是用能单位实现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的一种科学能源管理方法。 在各用能单位、各种能源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台帐,可以得到准确的实际能源消耗数据。 准确计量,科学计算单耗,制定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实行按能耗定额供应能,按产品单耗考核各用能单位、各用能环节。 实行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能有效的促进各用能单位重视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为分析研究各用能环节能耗变化提供可靠信息,找出浪费能源的原因和薄弱环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条旨】对重点用能单位配备便携式能源计量仪表的要求。 【释义】本标准所指的重点用能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即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耗能是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通过计量仪表的实际检验测试实现的。由于一般的检测标准对能源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比较高,所以重点用能单位配置必要的、便携式的能源检测仪表对于降低配表成本,满足能源利用报告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宣贯《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宣贯 所谓便携式能源计量仪表是指方便拆卸的、在拆卸及测量过程中不影响被测介质正常工作的能源测量仪表,这类仪表多通过非接触测量来实现测量目的。 如:温度计,通常是非固定或非接按触式测量,如表面温度计、红外温度计; 烟气分析仪:用于对燃烧产物的CO、CO2、NOX、SOX和过剩空气系数等的测量以确定装置的燃烧效率;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电导仪和pH计:检查软化水的水质、冷凝液; 电参数测量仪:用于电力参数测量; 热像仪:用于大型温度场的测量; 热流计:用热物体对环境的散热量测量,如辐射热流计、红外热流计; 流量计:用于对载能介质的流量测量,如超声波(多普勒)液体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等。 仍有许多测量领域未有适用的便携式能源计量仪表,如蒸汽的在线测量虽然已研制出了相应的超声波传感器,但由于精度和安装的原因,还未做到“便携”。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三节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条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定义式。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释义】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是指企业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与企业能源计量率为百分之百时需要配置的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之比所占的百分数。 能源计量率:对约定计量对象,经过计量的某种能源数量占同类能源总量的百分数 约定的计量对象:指考核的具有确定边界的用能体系。公式中的Ns、Nl只能是同一个约定的计量对象所对应的用能边界范围。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Nl是能源计量率为百分之百时需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本标准表3中所列出的某种能源全部需要计量时,所应配置的能源计量器具) Ns是为实现与同一约定的计量范围内,对所消耗的某种能源进行计量时实际已配置的计量器台(件)数。 能量计量器具配备率应与能源计量率相区别,可参考3.2。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条旨】用能单位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 【释义】本条是本标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应当注意: 1.用能单位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对用能单位的最基本要求。 2.用能单位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对用能单位的强制性要求。 3.用能单位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基础。 4.只有用能单位加装了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才能做到“数据源于计量,管理依靠数据”。 5.没有这项基本要求,就不能根除个别用能单位“包费制”的顽疾。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三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 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它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2. 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3. 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条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及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 【释义】根据3.3的定义,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均为次级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有着更广泛的内含,也就是说次级用能单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划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1. 直观性。表1中所取的耗能单位没有一概的采用能量单位,而是根据人们的习惯,对不同的工质分别取了质量、体积(容积)、能量等法定计量单位,特别是电力选取了功率单位。 2. 易行性。对于计量成熟,计量成本较低,实现容易的能源介质,如电力、水、燃气等,门槛设的高些,对于计量成本较高的能源介质,如固体燃料,门槛设的低些。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等值性。在制定限定值额度时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种能源种类的价值和预期价值,价值高的要求严些,价值低的要求低些。各类能源限定值额度的价值应尽可能的在某种权重的条件下一致。 4. 实用性。表中列举了有限的能源种类,一目了然。这特别适合一般用能单位的要求。 5.广泛性。表中虽只列举了有限的能源种类,但考虑到用能企业的需要,把非常规性能源列入“其它”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能单位应将“其它”还原成相应的能源种类与100t/a(2926GJ/a)相等价的计量单位。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其它”是指其它某一类能源而非其它各类能源的总和。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三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特别强调了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本条款是强制性条款。 4.3.4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三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 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它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1. 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条旨】主要用能设备的定义及对主要用能设备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 【释义】 能源的转换和利用主要是通过用能设备来实现的,所以准确的计量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量应当是能源计量的关键。 本标准仅对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用能设备进行了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并定义该种用能设备为主要用能设备。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主要用能设备的定义除考虑到4.3.2释义中所提及的直观性、易行性、等值性、实用性、广泛性等到因素外还特别应当强调用能设备在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时的经济性和特殊性。 经济性:企业规模和用能设备的容量差异太大 特殊性:企业对用能系统的管理形式千差万别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三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特别强调了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本条款是强制性条款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条旨】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 【释义】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实行分级要求,即进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并分别提出计量要求,是个科学、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标准中规定,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余热计量除外) 对煤气、蒸汽、水的计量,就车间和用能设备而言,其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 对于余热资源的计量,主要是对介质温度、流量和压力的测量。可以采用便携式测量仪表临时测量或请专业测量队伍予以检测的方法,标准中对其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低些。 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目的是多数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的计量方式采用的是根据供暖面积的方式来核算供暖费用,这种方式可以保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目的是供暖计量比较复杂,对于非用能单位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目的是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由于在进出用能单位(或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时已经进行了计量且又不作为用能设备的主体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