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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菲律宾法律概论

第十章 菲律宾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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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菲律宾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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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章 菲律宾法律概论 • 菲律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位于亚洲东南部,西濒南中国海,东临太平洋,是一个群岛国家,共有大小岛屿7107个。这些岛屿像一颗颗闪烁的明珠,星罗棋布地镶嵌在西太平洋的万顷碧波之中,菲律宾也因此拥有“西太平洋明珠”的美誉。该共和国分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三大部分,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要成员国,也是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24成员国之一。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建立之时,菲律宾也是其中参与国家。菲律宾大部分是由山地、高原和丘陵构成,北部属海洋性热带季风气候,南部属热带雨林气候,年平均气温27℃。菲律宾在二战后的1950年代至1970年代之间,与日本、缅甸同属亚洲最富国之一;目前是新兴工业国家及世界的新兴市场之一。 马尼拉大教堂【国籍英文称法】Filipino(s) 【名胜】 罗哈斯滨海大道、巴纳韦高山梯田、塔尔湖 【面积】 29.97万平方公里(根据菲内务与地方政府部资料)。 【人口】 马来族占全国人口的85%以上,包括他加禄人、伊洛戈人、邦班牙人维萨亚人和比科尔人等;少数民族及外来后裔有华人、阿拉伯人、印度人、西班牙人和美国人;还有为数不多的原住民。有70多种语言。国语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英语为官方语言。国民约84%信奉天主教,4.9%信奉伊斯兰教,少数人信奉独立教和基督教新教,华人多信奉佛教,原住民多信奉原始宗教。人口9220万。

  2. 同北京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8小时;与北京时间相同 国际电话码 63 【重要节日】 巴丹日(纪念二战阵亡战士):4月9日; 英雄节(纪念国父黎刹殉难):12月30日; 基督教主要节日(如圣诞节等)。 【货币】 货币:菲律宾比索 辅币名称:分国名的来历 菲律宾在很早以前,是以吕宋、麻逸、苏禄、胡洛等地的名称闻名的。1521年葡萄牙航海者麦哲伦奉西班牙殖民主义者之命踏上这个群岛时,正好是天主教宗教节日,于是就为群岛起了一个有宗教意义的名称----圣拉哈鲁群岛。后来因为麦哲伦干涉岛上内争被当地人民杀戮,这个名称也就被人们遗忘。1542年,西班牙航海家洛佩兹继麦哲伦之后第二个来到这个群岛。为了在亚洲炫耀西班牙帝国的“功绩”,便按照西班牙皇太子菲律普的名字,把群岛命名为菲律宾群岛。1898年6月,菲律宾人民推翻西班牙殖民者的统治,宣布独立,将国名改为菲律宾共和国。1946年7月,菲律宾摆脱美国的殖民统治,宣布独立,国名仍称为“菲律宾共和国”。

  3. 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徽呈盾形,盾形的下面有一条飘带,上面写着“菲律宾共和国”。盾形国徽的图案 国徽代表菲律宾的三个历史时期,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美国殖民统治时期和菲律宾共和国时期。国徽的上方和中部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时期,底色都是白色,上方有三个金黄色的五角星,代表菲律宾群岛的三大区域----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中部是有八道金黄色辐射线的太阳,表示阳光普照全国。国徽的左下方代表美国殖民统治时期,蓝色的底面上绘有一只向左看的金黄色的美国秃头鹰,左爪握着橄榄枝,表示和平;右爪握着三支矛,表示随时准备战斗,以保卫和平。国徽的右下方代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红色的底面上绘有一只跃立的金黄色的狮子,这是采用当时西班牙王国国旗上的竞狮图形。国旗

  4. 菲律宾共和国国旗是在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斗争中制定的。上半部为蓝色,下半 国旗部为红色,左边为一个白色等边三角形。三角形中央有一个黄色的太阳,周围有八道长的光线和一些较短的光线;三角形的每个角落各有一颗黄色的五角星。蓝色代表和平、真理和正义;红色代表爱国心和勇敢;白色等边三角形代表平等。三角形里的太阳代表自由,表示阳光普照全国。八道光线代表1986年最先拿起武器反抗西班牙统治的八个省,其余的光线代表其他各省。三颗星象征菲律宾群岛的三大区域----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 国歌 菲律宾共和国的国歌是《菲律宾民族进行曲》。歌词作者为何塞帕尔马。1898年美国侵略军侵占马尼拉后,菲律宾人民在抗战派领袖阿·马比尼和安·卢纳将军的领导下继续英勇抗战。当时,何塞·帕尔马在卢纳将军创办的《独立报》报社当记者,亲身经历了中吕宋激烈的抗美战争。他于1899年利用原菲律宾著名钢琴师和作曲家胡连·菲利佩于1898年6月谱成的《马达洛菲律宾进行曲》的曲调,以西班牙文填词,成为菲律宾国歌。他创作的菲律宾国歌歌词,充满了反抗侵略,向往自由和热爱祖国的激情。

  5. 第一节 宪法 • 一、菲律宾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菲律宾共和国由于历史原因.其法律制度明显地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刑法这些部门法中,大陆法系的传统起主导作用;而在宪法、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税法、保险法、劳动法、金融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原则有显著的影响。因为菲律宾有着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制度,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有着独特之处。

  6. 国服 【男子国服】 菲律宾男子的国服叫“巴隆他加禄” 衬衣。这是一种丝质紧身衬衣,长可及臀,领口如同一般可以扎领带的衬衫,长袖,袖口如同西服上装。前领口直到下襟两侧,都有抽丝镂空图案,花纹各异,颇为大方。据说,在西班牙人统治时期,为了便于从远处区别西班牙人和菲律宾人,殖民者下令所有菲律宾人必须把衬衣穿在外面,不许把衬衣下摆扎在裤内。后来,菲律宾人开始在衬衣上刺绣各种图案,以此表示菲律宾人的自豪。50年代初,这种服装被正式推为菲律宾男子的国服,成为外交场合,庆祝活动和宴会的正式礼服。 【女子国服】 菲律宾女子的国服叫“特尔诺”。这是一种圆领短袖连衣裙。由于它两袖挺直,两边高出肩稍许,宛如蝴蝶展翅,所以也叫“蝴蝶服”。这种服装结合了许多西欧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妇女服装的特点,并经过三四百年的沿革,而成为菲律宾妇女的国服。

  7. 国花 菲律宾国花是被称为“桑巴吉塔”的茉莉花。这是一种灌木类植物,一般高一米多,花色洁白、香味 菲律宾国花浓郁,有单瓣和双瓣两种。据说,古代菲律宾男子向她心爱的姑娘求婚时,一般都赠送茉莉花花环。如果姑娘将花环挂在脖子上,就意味着接受了他的爱。然后,他们在月光下用他加禄语誓约:“桑巴吉塔”(我答应永远爱你)。因此,茉莉花在菲律宾又称之为“誓爱花”。 “桑巴吉塔”是忠于祖国、忠于爱情的象征。菲律宾青年常常将它作为献给爱人的礼物,向对方表达“坚贞于爱情的心声”。每到鲜花盛开的5月,姑娘们都佩带上茉莉花环,唱起赞歌,互相祝愿。在国际交往中,菲律宾人也常把茉莉花环献给外国贵宾,以表示纯真的友谊。

  8. (一)西班牙统治前菲律宾的法律制度 西班牙统治前菲律宾法律是传统的、零碎的、没有组织的,而且.不具备今天法律的强制力和影响力。 菲律宾早期成文法是由大督们颁发的,在现在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到它们的影响,诸如家庭关系、财产权、遗产权、收养子女权、合营、借款、重利剥削、刑事与惩罚、离婚。古代菲律宾人的法律承认财产的公有权和私有权。罪行分重罪与轻罪。被认为属重罪的是侮辱、谋杀、盗窃、放火、强奸、渎圣和夜间侵入大督的房子。对于这类罪行的惩罚是死刑、奴役、浸入滚水中、斩去手指、鞭打至死。轻微的不法行为是小偷、奸淫、作伪证、商业广的欺骗、深夜别人安寝时唱歌。这些罪受到的惩罚是笞刑、给蚂蚁咬、迫使游泳数小时或罚款。古代菲律宾人的刑法中可注意之点是对于累犯重视。累犯不悛的犯罪者被处较初犯为重的刑罚。 菲律宾早期成文法主要包括《马拉塔斯法典》和《卡郎提奥法典》。《马拉塔斯法典》是现今所知的菲律宾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主要包括四个方而的内容:一是规定对消极怠工者处以重刑,应逮捕或卖为奴隶;二是规定对任何种类的抢劫罪应给予严厉惩罚,犯者的手指应予斩法;三是规定只有能赡养一家孩子或几家孩子的人才能结婚一次以上,养育任意多的孩子;四是规定如果男人与妇女生一子后,因不愿与此女结婚而逃跑,此女所生孩子应立即被杀死这部法典反映了当时菲律宾社会止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其规定的内容相当粗糙,其惩罚的于段也相当残暴和野蛮;《卡郎提起法典》共有18条法令,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财产、宗教信仰、家庭婚则等方面,法典规定“凡定立以货易货交换食品的契约应当照字面完全履行;不准破坏贵族坟墓及其他宗教建筑;不准与幼女结婚;不准无力赡养而多次结婚:《卡郎提奥法典》的刑罚种类繁多,十分残酷,18条法令中有10条生处以死刑,包括溺死、鞭打至死投喂鳄鱼、烧死等。

  9. 14世纪以后,随着穆斯林苏丹国封建政权建立以后,开始实行政教合—的政治制度。苏丹政权的统治者根据伊斯兰法颁布《卢瓦兰法典》,还实行一些习惯法。法律对盗窃的再犯或盗窃的数额巨大者,判为奴隶;对两人合股经商,如一方带股本外出经而时被俘,另一方必须带着一半的赎款将他赎出。如外出经商者私白挥霍掉股本,他必须如数偿还合股者的股本,否则,他及其他的一半的子女就要沦为合股者的奴隶。这些法律条款说明非律宾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其法律制度仍存在着奴隶制的残余。14世纪以后,随着穆斯林苏丹国封建政权建立以后,开始实行政教合—的政治制度。苏丹政权的统治者根据伊斯兰法颁布《卢瓦兰法典》,还实行一些习惯法。法律对盗窃的再犯或盗窃的数额巨大者,判为奴隶;对两人合股经商,如一方带股本外出经而时被俘,另一方必须带着一半的赎款将他赎出。如外出经商者私白挥霍掉股本,他必须如数偿还合股者的股本,否则,他及其他的一半的子女就要沦为合股者的奴隶。这些法律条款说明非律宾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其法律制度仍存在着奴隶制的残余。 在西班才统治以前的菲律宾,不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问都是公开举行的。原告和被告各自陈述理由。当时不存在律师、书记员,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证人。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讲真话,巴朗加法庭裁决双方小证据盟为全面的一方胜诉。当不能判断哪一方能够胜诉时,刑事案件便采用神判法来认定犯罪。另外,妇女在当时菲律宾政府中占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和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继承遗产,甚至还可以经营工商业。

  10. (二)西班牙统治时期的法律制度 1565,菲律宾由于西班牙的入侵而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人通过墨西哥(当时西班牙的殖民地)对菲律宾实行殖民统治,在菲律宾设置殖民总督,作为菲律宾的首脑,独揽行政、司法、军事大权。尽管菲律宾总督享有很高的权威,但他的权力也受到各种限制,主要来自皇家最高法院的限制。西班牙统治时期,菲律宾的皇家最高法院是根据1583年5月5日的王室诏书建立的,皇家最高法院的职务不仅限于法院方面的内容。它除了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上诉的最高法院外,它也实施执行行政和立法的功能。在总督死亡或不在的情况下,它承担总督的执行之权。在马尼拉的皇家最高法院之下,它有两个地区法院,这些地区性法院建立于1893年,而且对上诉的刑事案件有审判权。在各省则有1886年建立的初级法院。在司法系统的最低层是各镇的保安庭的法官,建立于1885年,和初级法院的法官一样,保安庭的法官也是由最高法院推荐,总督进行指派。 西班牙在菲律宾的统治十分严密,废除了菲律宾各地原有的习惯惯法和成文法,推行西班牙法、较早时期西班牙制定的适用于菲律宾的法律是《印地亚群岛法律》,这部法律是历代西班牙国王在不同时期为统治殖民地而颁布的皇室法令的总汇集。此外,在菲律宾实施的西班牙法律还有如下几种: (1)《福斯哥法》,大约制定于650年,分12卷50篇,主要涉及宗教事务、债务、抵押和赡养等内容; (2)《王室法典》颁布于1254牛,是西班牙古代民事法律的汇编; (3)《七步律》制定于1256年到1265年之间,分7卷182篇,是一部早期西班牙法律的汇编;

  11. (4)《阿卡拉法》是阿卡拉丁1348年收集的各种法律的汇编,内容涉及契约、诉讼、刑法和遗嘱等;(4)《阿卡拉法》是阿卡拉丁1348年收集的各种法律的汇编,内容涉及契约、诉讼、刑法和遗嘱等; (5)《牛城法律》是1502年内斐尔南多在牛城提出并获得通过的法律,作为《王室法典》和《七步律》的补充,共83条,其中一半以上是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规定。 还有1805年以后编纂的最新法全集以及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典当法、矿业法和版权法等,菲律宾几乎适用于所有的西班牙法。尽管西班牙的许多法律在菲律宾实施,但是菲律宾的司法制度主要还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概括而言,西班牙法律在菲律宾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与当地实际脱节。虽然西班牙统治者认识到在殖民地实施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制定了许多适宜于殖民地的法律,但是忽略了古代东方伊斯兰法律文化对菲律宾社会和人民所产生的影响,导致西班牙法律与教会法产生冲突。

  12. (三)美国统治时期的法律制度 美国统治时期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自治前法律制度和自治政府时期法律制度。 1.自治前法律制度 1912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上台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琼斯法案》,法案规定,立法权授权菲律宾立法机关,这个机关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3年。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出美国总统任命,由美国参议院同意。他有权任命地方官吏,批准或否决菲律宾立法机关所通过的议案。他也有权“监督和控制”所有政府机关,他出任行政部门的部长辅助。除了美国副总督任“公众教育部长”外,所有的部长都是菲律宾人,由总督任命,经菲律宾参议院同意。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和由法律所创设的较低的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由美国参议院同意,根据《琼斯法案》,菲律宾人控制立法机关,但是不控制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总督、副总督、岛民审计官以及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是美国人。总的看来,法案总的目的是要使菲律宾人对他们自己的内部事务完全自行管理,也确实给总督以较大权力,但这同时是该法案的一个巨大的缺点。

  13. 1916年10月16日,菲律宾立法会议在马尼拉举行开幕典礼仪式,成立了菲律宾新的立法机关,代替原有的菲律宾委员会(上院)和菲律宾议会(下院)。该立法机关是一个全部由菲律宾人组成的立法团体,由参议院(上院)和众议院(下院)组成。参议院里共有24名参议员,其中22名是选举出来的,另外两名是由美国的总督任命的,代表非基督徒菲律宾人。众议院有93名议员,其中84名是由基督徒菲律宾选举人选举出来的,9名由美国的总督任命,代表非基督徒菲律宾人。1916年10月16日,菲律宾立法会议在马尼拉举行开幕典礼仪式,成立了菲律宾新的立法机关,代替原有的菲律宾委员会(上院)和菲律宾议会(下院)。该立法机关是一个全部由菲律宾人组成的立法团体,由参议院(上院)和众议院(下院)组成。参议院里共有24名参议员,其中22名是选举出来的,另外两名是由美国的总督任命的,代表非基督徒菲律宾人。众议院有93名议员,其中84名是由基督徒菲律宾选举人选举出来的,9名由美国的总督任命,代表非基督徒菲律宾人。 2.自治领政府时代的法律 1898年9月15日,议会在马洛洛市附近召开,由菲利普、卡尔德隆为首的委员会起草了一个限制行政权力,建立立法机关,确保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三权分立的宪法草案。经过保守派与激进派的斗争与妥协,1899午1月21日,阿奎纳多正式签署和颁布宪法,史称《马洛洛宪法》。1月23日,菲律宾共和国正式宣告成立。《马洛洛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国民代表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菲律宾人享有民主自由权利,各民族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所有被西班牙宗教团体占有的建筑物和财产应归还菲律宾政府。这在当时是比较民主的一部宪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次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 1933年1月17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菲律宾独立法”即”黑乐一霍斯一卡廷法”。这个法案名义上允诺10年后让菲律宾“独立”,实质上是为了限制非律宾移民,限制农产品输美,稳定美国的统治。1933年10月菲律宾参议院否决了“菲律宾独立法”,美国对此法进行了修改。1934年3月24日,经罗斯福总统正式签署,颁布了“泰丁斯一麦克杜非法”。该法规定,菲律宾成立自治政府,l0年后独立,成立共和国。1934年5月,菲律宾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这个法案。

  14. 1935年2月根据“泰丁斯一麦克杜菲法“制定了新宪法,1935年2月根据“泰丁斯一麦克杜菲法“制定了新宪法, 宪法规定:在菲律宾建立自治政府,10年后独立,成立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的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议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1935年5月14日全民投票通过宪法。1935年11月举行总统选举,成立了以全松为总统的自治政府。1936年1月,自治政府颁布了第—个法案《国防法》,建立厂国家的武装部队,但是菲律宾仍受美国控制,推行美国的法律制度。

  15.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 《马洛洛宪法》是菲律宾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同时也被称为亚洲人制定的第一部民主宪法。这部宪法主要是出资产阶级激进派和小资产阶级代表参与制定的,因而它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为理论基础,主张建立立法机关,限制行政权力,实行以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为核心的制度,确保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 《马洛洛宪法》在当时相对亚洲其他国家来说应当是比较进步的,体现了资产阶级要求民主、自由的愿望,同时,它也是菲律宾人在推翻殖民统治所建立的民主政体之下的第一部宪法,对菲律宾这个国家的进步有着开创性的意义。 美国国会基于菲律宾人对独立的强烈要求,于1934年3月通过了一个旨在实现菲律宾独立的法案即“泰丁斯法案”,依据“泰丁斯法官”制定了1935年的菲律宾宪法,由于该宪法是在美国的辅导下完成的,故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规定行政权由总统掌握,确保总统拥有强有力的领导实权;立法权由议会享有,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司法权则由各级法院行使。随后该部宪法被修改了3次,第一次是1939年10月24日,改变了宪法附则中的内容。第二次是1940年6月18日,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国会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将总统任期由6年改为4年,并可以连任。第三次修改是1947年3月11日,将“美国人在菲律宾开采自然资源、开办工厂和经营各种企业时享有与菲律宾人民同等的权利”列入第16条。

  16. 1971年经过近1年的修宪会议后,于11月通过新宪法草案,该宪法的目的在于加强马科斯的独裁统治,成为其独裁权力的过渡条文,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马科斯宪法”。该部宪法规定非律宾为共和国,立法权由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议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法律,选举议长,内阁总理,对外宣战,靖和,批准条约,审议预算,检举违宪事件和弹劾违法官员。议会在过半数的同意下可以对总理表示不信任.但须有l/5以上的议员联合提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总统的职权很大,可以指定总理、副总理人选和部分政府官员,签订和担保国内外贷款,决定国内外政策,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建立邦交,如发生不信任案,有权解散议会宣布大选,有权要求和接受内阁改组;一旦国家安全需要,总统可以中止人权保护,并实行军事管制。另外总统还领导一个直接对其负责的行政委员辅助总统行使权力。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该宪法实施后,又经过几次修改,比较重要的是1976年l0月27日,1981年2月27日,1984年1月27日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成立国民议会,由省、市选举广生,加强总统权力,修改选举法,确立两党制度。1971年经过近1年的修宪会议后,于11月通过新宪法草案,该宪法的目的在于加强马科斯的独裁统治,成为其独裁权力的过渡条文,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马科斯宪法”。该部宪法规定非律宾为共和国,立法权由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议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法律,选举议长,内阁总理,对外宣战,靖和,批准条约,审议预算,检举违宪事件和弹劾违法官员。议会在过半数的同意下可以对总理表示不信任.但须有l/5以上的议员联合提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总统的职权很大,可以指定总理、副总理人选和部分政府官员,签订和担保国内外贷款,决定国内外政策,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建立邦交,如发生不信任案,有权解散议会宣布大选,有权要求和接受内阁改组;一旦国家安全需要,总统可以中止人权保护,并实行军事管制。另外总统还领导一个直接对其负责的行政委员辅助总统行使权力。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该宪法实施后,又经过几次修改,比较重要的是1976年l0月27日,1981年2月27日,1984年1月27日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成立国民议会,由省、市选举广生,加强总统权力,修改选举法,确立两党制度。

  17. (二)现行宪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1987年2月2日,菲律宾举行了公民投票,决定1986午起草的宪法草案的生效。结果在有2500万名合格选民参与的公民公决中,有2170万人投票赞成,即获得了87%的选民的认同,这部宪法在菲律宾历史上算是第四部宪法了,它大体承袭了1972年以前的旧宪法方面的规定,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方面: 1 宪法的原则和国家政策 该部宪法明确规定“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表明菲律宾采取的是美国式的民主政治制度,为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宪法规定,菲律宾摈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采纳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奉行同一切国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与和睦相处的政策。

  18.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菲律宾现行宪法第三章的内容,共22个条款,具体包括:人身自由,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任何性质任何目的无理搜查、扣押和没收的权利,公民的通讯秘密不受侵犯以及居住和迁移自出不受侵犯的权利,该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条款借鉴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即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永远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查的要求;适当的法律程度,即非经正常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否认其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得迫使任何人负刑事责任。 3 立法机关 菲律宾的立法权归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24名参议员组成,凡是在菲律宾出生的公民,在选举日已年满35周岁,具有读写能力,经正式登记的合格选民选举前在菲律宾居住至少满两年的任何个人,均有资格当选参议员,参议员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众议院由250名众议员组成,每个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市或省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众议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菲律宾本土出生的公民,在选举日已满25周岁,具有读写能力,在本选区登记为合格选民,选举日前巳在该选区居住满1年的任何个人,众议员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菲律宾宪法规定,国会举行两院联席会议,经两院分别表决,如果获得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即可行使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专属权利。参众两院及其任何委员会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必须依照其正式的公布的议事规则进行各种调查,在调查中应尊重接受调查人的权利。

  19. 4 行政机关 菲律宾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是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不得竞选连任,如果总统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应由副总统继任总统至其前任未满的任期届满时为止。如果总统和副总统均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应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总统作为行政首长享有提名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大使、公使和领事、上校以上军官的权力并经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后予以任命;总统作为总司令享有统帅一切武装部队的权力,命令军队防止或镇压暴乱、侵略和叛乱,有权宣布戒严状态或停止施行人身保护令,但应亲自或书面报合国会;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大赦权,缔结贷款协议权,行政协定权,提出财政预算权。 5 司法机关 菲律宾的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下级法院又分为上诉法院、初级法院、市镇法院、土地关系法院、税务上诉法院等。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和律师理事会提供的名单挑选任命。每一名法官的名额至少提出3名人选。下级法院的法官,总统应在人选名单提出后90天内公布其任命。最高法院出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和各下级法官在优良服务的情况下可继续任职直至70周岁或无能力继续任职时为止,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有权对下级法院法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以实际参与审议法官的多数票表决下令予以撤职。最高法院法官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院的法官不得被指派到任何执行准司法职能或行政职能机构任职

  20. 第二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一、审判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管辖 菲律宾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司法权包括出各法院解决有关正当合法权利的实际争议,以及裁决政府部门或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无人管辖或超越权限等严重滥用权力问题。审判权是审讯和判决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 的权力,或者说是接受案件、考虑事实从而提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往往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先决条件。 菲律宾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个层次,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区法院以及市级法院。 菲律宾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及法庭,包括特别法院(即行政法院,又叫反贪污法院)、穆斯林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合作法院、土地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庭等。

  21. 1.普通法院系统 (1)市级法院。市级法院处在菲律宾法院系统的最底层,主要是由大城市法院、市法院及市巡回法院这三种法院构成的低级法院,主要受理民事、刑事、青少年犯罪、经济等一审案件。 大城市法院:大城市法院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每一个大城市设立起来的法院系统。例如在菲律宾首都的法院是马尼拉法院。 市法院。市法院分为两种,——种是设立在城市,只外—种是设立在市、自治城市。在大城市法院或市巡回法院所在的领域外的每一个城市或市、自治城市都设有一个市法院。 市巡回法院。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巡回区域,包括若干个甚至在更多城市、都设有巡回法院。 上述三种法院是初级法院,对以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利专属管辖权:第一,涉及价值不超过2万比索(约合830美元)的个人财产诉讼;第二,不超过上述金额的金钱之诉;第三,遗嘱检验程序,其中遗产总值不超过上述数目;第四,非法侵入和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案件;第五,主诉讼在其管辖权内的附属诉讼;第六,所有可能判处不超过4年零2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4000比索(约合170美元)罚金的犯罪案件。

  22. (2)司法区区法院。非律宾被划分为13个司法管辖区域,每一管辖区域设立一个区法院。每一个区法院分为几个分支部门,负责受理市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和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具体说,它对以下案件享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第—,诉讼标的无法以金钱估价的所有民事案件;第二,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但强行侵入案件和非法滞留案件除外;第二,所涉标的总额超过2万比索(约合830关元)的海事案件和遗嘱案件;第四,有关婚姻关系或婚约的案件;第五,不属于任何法院或法庭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六,过去属于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以及土地关系法院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七,不属于其他任何法院专属一审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2)司法区区法院。非律宾被划分为13个司法管辖区域,每一管辖区域设立一个区法院。每一个区法院分为几个分支部门,负责受理市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和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具体说,它对以下案件享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第—,诉讼标的无法以金钱估价的所有民事案件;第二,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但强行侵入案件和非法滞留案件除外;第二,所涉标的总额超过2万比索(约合830关元)的海事案件和遗嘱案件;第四,有关婚姻关系或婚约的案件;第五,不属于任何法院或法庭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六,过去属于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以及土地关系法院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七,不属于其他任何法院专属一审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由1个首席上诉法院和49个区法院的法官组成,一共50名法官,主要负责受理对民事、刑事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 上诉法院又分为l0个小组,每一组有5名成员。其中,4个小组(民事小组)分管来自区法院的民事案件的申诉;2个小组(刑事小组)分管来自区法院的刑事案件的申请;其余4个小组(特别案件小组)分管特殊类型案件的申请。 上诉法院同时对证券交易委员会、专利署、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等准司法机构的裁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4)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负责受理对法院各条款解释有争议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权力被授予由首席法官和大法官构成的整个法院.该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各有一票权。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法官)是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

  23. 最高法官的审判权是由宪法所授予的司法权而获得的权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最高法官的审判权是由宪法所授予的司法权而获得的权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初审审判权。对有关大使、其他外交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以及有关申请发布调卷重审令、制止管辖令、批示行为令、责问权限令和人身保护权令的案件,由最高法院行使初审。 上诉审判权。对各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不服者,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菲律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权行使上诉审判权。 特许上诉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规则,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关于特定案件的终审判决或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调卷重审令,最高法院有权进行复审、复查、驳回、改判或确认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法官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院的法官不得被指派到任何执行准司法职能或行政职能机构任职。

  24. 2 专门法院及法庭 (1)反贪污法院。反贪污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的案件。它可以拥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贪污、受贿以及公职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在国有公司内的工作人员所触犯的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反贪污法院共有9名法官。审案时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3名法官意见一致才能判决,否则须将案件上送院长,由院长再从其他法院请2名法官,与原审的3名法官共同审理,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2)穆斯林法院。穆斯林法院是菲律宾司法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最高法院监督管理。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穆斯林行政区法院,和现在的区法院属于同一级别;另—种是穆斯林巡回法院,和市级法院属于同一类型。它对涉及穆斯林属于法典的适用及解释的案件享有管辖权。这两种法院都是不可代替的,和其他法院共同发挥作用。 (3)税务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是享有特殊上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它和税务起诉部门,拥有相同的管辖权。 税务上诉法院有权复审税务案件中国内税收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产生的其他事项。 (4)选举法庭。选举法庭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自组织成立的,全权负责裁决有关各该院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的一日争议。每个选举法庭内9人组成,其中3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其他6名为各该院议员。参加选举法庭的议员将按比例从各个政党和根据政党名单代表制登记的政党或组织中选出,由资探的法官担任选举法庭的主席。 (5)军事法庭。《战争法》确守了菲律宾武装力量的军事审判体系。菲律宾的军事法庭分为3类:一般军事法庭、特别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这些军事法庭的判决由菲律宾军队军法署署长复审。对这些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由菲律宾总统审理。

  25. (二)法官的任命 1 条件 (1)只有是非律宾公民,年满40周岁,曾任下级法院法官或在菲律宾执行律师事务15年以上的人员,才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或下级合议制法院法官。(2)国会还规定了各下级法院法官的资格,只有成为菲律宾律师协会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下级法院法官。(3)司法机关内的法官必须被证明是适任、廉洁、诚实和独立的人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 2 程序 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和律师理事会所提供的名单挑选任命。每一名法官的名额至少提出3名人选。下级法院的法官,总统应在人选名单提出后90天内公巾其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和各下级法官在优良服务的情况下可继承任职直到70周岁或无能力继续任职时为止,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有权对下级法院法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以实际参与审议法官的票数表决下令予以撤职。

  26. (三)法院审理案件的形式和时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须全体法官出庭,或者酌情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分庭。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出缺,应在出缺后的90天内补缺。由分庭审理的案件,应由实际参加审议和表决的法官同意,至少应有法官3人同意才能判决。如果未能取得所要求的同意数,该案件应由全庭判决。但最高法院在分庭或分庭作出的判决中所制定的法律或原则,除最高法院全庭开庭外,不应被修改或推翻。 宪法同时还规定了法院作出裁判的时限。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必须在其提交最高法院之日起24个月内作出判决或裁决,所有下级合议制法院,除了最高法院下令缩短期限者外,应在12个月内作出裁决和判决;其他下级法院应将期限限制在3个月内。在相应期限届满时,应当签发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主审法官签署的证书、说明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判决或裁决的理由,并应当将其副本附在该案卷宗中,并发给当事人。 菲律宾宪法规定:“除法官在审查控诉人及其所提供的证人于宣誓后所提出的指控或证词,并且具体说明要求搜查的地点和要求扣押或没收的人或物后,确认有正当理由者外,不得签发搜查令或适捕令。”因而,菲律宾强制措施由法官决定。

  27. 二、检察制度 菲律宾检察系统由司法部检察长办公室(又译为首席检察官署),省级、市级检察署组成,每个省、市均设一个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受司法部领导和控制。对刑事犯罪案件享有公诉权,但选举犯罪的公诉权则属于选举委员会。检察官要从具有10年律师经验的人中挑选。 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成立独立调查处,专门从事行政监督与反贪的调查。 独立调查处设调查官和总助理各一名及助理若干人。独立调查处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务员、雇员、行政管理机关或代理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2)制止、防止、纠正政府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滥用职权和其他与职务不相称的行为; (3)监督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指示其对犯有错误或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以撤职、停职、降级、罚款、训斥等行政处罚,甚至对那些违法人员直接起诉;对那些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管理不当、营私舞弊、腐败贪污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合理的改革措施与建议; (4)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5)监督国家所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防止其直接或间接地向现任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规定的委员会成员,调查官以及前列人员拥有权益的公司或机构提供商业性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金融帮助,等等。

  28. 调查官及其助理应是菲律宾本土出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40周岁,被公认为正直独立,是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前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调查官必须曾任法官或在菲律宾任律师10年以上。调查官和助理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调查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调查官根据国家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任命。调查官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在任期内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位,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得参与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私营的经营,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授予的特许权或特惠权有经济利害关系。法律还规定,他们不得参加离职后的第一次国家各级行政官员的选举。调查官及其助理应是菲律宾本土出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40周岁,被公认为正直独立,是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前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调查官必须曾任法官或在菲律宾任律师10年以上。调查官和助理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调查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调查官根据国家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任命。调查官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在任期内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位,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得参与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私营的经营,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授予的特许权或特惠权有经济利害关系。法律还规定,他们不得参加离职后的第一次国家各级行政官员的选举。

  29. 三、律师制度 菲律宾的律师制度是按照英国模式的律师制度建卞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管理制度和律师的惩戒制度。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 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年龄在21周岁以上居住在菲律宾的公民;(2)品行端正;(3)通过司法考试。 菲律宾最高法院设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全国司法考试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指定的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委员长)和8名律师组成。每年司法考试于委员会指定的连续4个星期日在马尼拉市举行。 司法考试科目有:政治学及国际法(15%)、劳动社会立法(10%)、民法(15%)、商法(15%)、税法(10%)、刑法(10%,)、程序法(20%)、律师职业规范及实际业务(5%),采取百分满分制,75分为及格。司法考试及格后,及格者必须在最高法院指定的日期去该院,对该院宣读统一格式的宣誓书。宣誓仪式后,及格者必须在律师名册上登记。由此,成为菲律宾律师联合会会员,并领取到由最高法院的书记员发给的证书。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惩戒属于法院的司法权,律师联合会对此没有任何权限。 获得律师资格者,在开业前,还须交纳75比索的执照税,以后每年都得交纳。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并不都自己开业或去他人的律师事务所,相当多的人进人政府机关和民间企业,专门办理这些机构的内部法律事务;

  30. (二)律师的管理制度 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对律师的惩戒由相应的法院负责。 律师的自律管理机构是1973年成立的菲律宾律师联合会,其作用是提高律师的地位,改善司法制度、确保律师诚实地履行对公众的义务。 (三)律师的惩戒制度 对律师的惩戒主要有停止业务和除名两种方式。对律师的惩戒是由有关法院根据民法及刑法当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主要事由包括:(1)搞阴谋诡计等欺骗行为;(2)侵占、违背当事人利益,要求不正当的报酬,援助反社会团体等行为;(3)极不道德的行为;(4)因廉耻罪受刑罚;(5)否认共和国政权、无视宪法和法律、助长滥诉和违背宣誓的行为;(6)拒绝为贫困者辩护等不执行法院正当命令的行为;(7)违背律师义务的其他行为;(8)转让诉讼权利;(9)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恶意背弃行为或重大的不负责任行为;(10)泄露秘密;(11)违反委托人利益的辩护活动;(12)伤风败俗的行为;(13)有损律师威信的行为。

  31. 四、诉讼制度 菲律宾的诉讼制度主要是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管辖权是法院享有—种听审和裁判的权力,同时它也是法官们进行执法的一种权力。具体地表现在民事和刑事中案件中是一种根据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菲律宾的诉讼制度中的管辖权种类包括: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一般管辖是指管辖权覆盖到所有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而特别管辖则仅指管辖权仅仅限于法院规定的案件,包括土地所有权关系法院、税务控诉法院、青少年与家庭关系法院。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由一个法院单独享有管辖权的管辖,管辖权仅能由一个法院行使而其他法院无权行使这种管辖权;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向一个案件共同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可在这几个法院中任意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作出了选择,被选择的法院即获得了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此外还包括初审管辖和上诉管辖,民事管辖和刑事管辖,法定管辖和衡平管辖,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关于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一般法院只有在下列条件出现时,才能对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一是所犯的罪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能够审理的受案范围;二是所犯的罪行是在所管辖的地域里发生;三是犯罪嫌疑人无论是由于逮捕或毫无理由地自首,必须被带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它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当事人是否是原告或被告;当事人是否是自然人或法人;被告是否是居民;当事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上诉案件还是一审案件等,对于原告只有在其提出告诉时方对他享有管辖权,如果原告死亡,法院有义务要求代理人进行代理,否则便缺乏代理权。 对于居民被告享有管辖权必须要通过传唤的强制法院程序或者该居民被告自愿出庭。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本国居民的被告,一般情况下,菲律宾法院对外国人不享有管辖权,超越地域的管辖一般是无效的。但是通过自愿应诉、公告传唤的方式可以取得管辖权。

  32. 第三节 民商法 • 一 民法 • (一)概述 • 菲律宾在作为西班牙的殖民地时,并没有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民法制度领域,菲律宾也长期适用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89午的《西班牙民法典》颁布以后,根据1889年 7月31日的《西班牙国王令》于1889年12月7日紧接着在菲律宾发生效力。 • 菲律宾共和国成立后,便着手制定新的民法典。菲律宾国会于1949年6月18日通过《菲律宾民法典》,并宣布废除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950年8月30 日,《菲律宾民法典》在全国施行。该民法典共2270条,序言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共36条。在序言之外又分为4个部分,第—部分:人;第二部分:财产所有权及其变更;第三部分: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第四部分:债与合同。据统计,大约25%的条文完全取自旧民法典、32%的条文是对旧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43%的条文是全新规定。根据立法典委员会的报告,《菲律宾民法典》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2)其他国家的法律、法院判决以及法学家的著作;(3)菲律宾最高法院所确认的原则;(4)菲律宾人民的习惯和传统;(5)非律宾法规,例如《婚姻法》、《民事诉沦法》和法庭规则;(6)立法典委员会力纠正旧民法典不公正或不明确的规定而建议设立的条文和规则。 • 1987年8月4日,阿基诺总统颁布《菲律宾家庭法典》;该部法典共有12章,分为257条,其中第254条明文宣布废除《菲律宾民法典》第—部分的第三编、第四编、第五编、第七编、第八编、第九编、第十一编和第十五编的内容。《菲律宾家庭法典》已于1988牛8月3日生效,与原有《民法典》—起成为菲律宾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二)婚姻家庭法 菲律宾法律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规定:1 法定的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双力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法定的特有财产:(1)夫妻各方婚前财产;(2)在婚姻期间一方获得赠与,依继承方式或者依其他无偿行为获得的财产;(3)夫妻以个人财产购置的财物。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具体包括:(1)负债务的配偶无专有财产或专有财产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缔结但已为家庭增益的债务之外的婚前债务,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一方的犯罪或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可以从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配偶份额的财产垫付,所垫付财产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扣除;(2)共同财产不足履行前述义务的,夫妻双方府以个人财产共同承担支付责任;(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任何合法或非法的博彩活动的赢利或所获得的利益,应为共同财产,但遭受的损失,由损失者个人承招责任,不得记入共同财产账册中。

  34. 二是对分居的规定,非律宾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的内容,这里有宗教的原因,只有一方死亡或者吸毒恶习时,才允许另一方有第二次婚姻。当夫妻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时,他们只能选择分居,分居使得大妻共同财产分割和抚养义务难实现,使子女抚养费难落实。因而造成许多妇女无家可居,无法生存,只能暂住避难所。二是对分居的规定,非律宾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的内容,这里有宗教的原因,只有一方死亡或者吸毒恶习时,才允许另一方有第二次婚姻。当夫妻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时,他们只能选择分居,分居使得大妻共同财产分割和抚养义务难实现,使子女抚养费难落实。因而造成许多妇女无家可居,无法生存,只能暂住避难所。 (三)继承法 菲律宾法律对继承制度的规定是采用统一的民法典中设立专编规定继承制度。继承在菲律宾法律中被认为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因此将其归入《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之内。菲律宾民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共有3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混合继承。

  35. 1.遗嘱继承 《菲律宾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条文多达178条,该民法典规定:“遗嘱是这样一种行为:遗嘱人被允许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对他的财产的处分,并在他死后发生效力。”遗嘱的合法性包括外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内容的合法性,遗嘱能力则要求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订立遗嘱时精神健全;遗嘱的形式要求所有的遗嘱都必须具有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种形式。 2.法定继承 菲律宾继承法理论认为,被继承人依法订立的遗嘱是至高无上的,而法定继承只是一种替补、例外的方式。法定继承包括两个原则:近亲原则和均等原则。所谓近亲原则,即在法定继承中与被继承人亲等较近的亲属排斥亲等较远的亲属参与继承。所谓均等原则,指在法定继承中,同一亲等的亲属继承份额相等。菲律宾的法定继承规定了六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合法子女;第二顺序为直系长辈;第三顺序为非婚生子女;第四顺序为生存配偶;第五顺序为旁系亲属;第六顺序为国家。 3遗产的分割 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从继承到遗产的实际分割都要经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所有的继承人都是遗产的共有人。在清偿债务、偿付管理费用,交纳遗产税之后,法院可根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剩余部分的份额。遗产的分割有四种方式:一是不经诉讼程序,由继承人自行分割;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分割遗产;三是遗嘱人生前依照自己的遗嘱分割其财产;四是由遗嘱人任命的第三人在遗嘱人去世后依照遗嘱分割财产。遗产分割后产生如下效力:(1)转移财产的所有权;(2)各健康人相互对财产的权利和质量负担保义务。

  36. 二、公司法 现行《菲律宾公司法》于1980年通过,其卞要内容包括: 第1章 总则 本章对公司的定义,公司的分类,通过特别法律或特许状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成员和公司的创立者,公司的股东和成员,股票的分类,发起人股票可偿还的股票和债券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公司法从大类上将公司分成股份公司或非股份公司。 第2章 私营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本章对私营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与资格,公司的期限,股份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成立公司需认购和缴付的股本数额,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形式,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或修改拒绝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公司名称,公司开始存在的起算,禁止反言的公司,公司章程没有实施以及公司连续停止经营的后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3章 董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对董事会、理事会的组成,董事、理事的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人数,选举公司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对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免除董事、理事的职务,董事会、理事会空缺职位的增补,董事、理事的报酬,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交易,互兼董事公司间的合同的有效性,董事违背忠诚义务和执行委员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37. 第4章公司的权力 本章对公司的权力和法定资格,延长或缩短公司期限的权力,增加或减少股本的权力及招致、产生或增加有债券的负债,拒绝优先购股权的权力,资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方式,购买公司自身股票的权力,将公司资金投入另一家公司或行业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权力,宣布分红的权力,签订管理合同的权力和公司超越权限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5章议事程序 本章对公司议事程序的通过,议事程序的内容以及对议事程序的修改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6章公司会议 本章对公司会议的类型,股东或成员的例会或特别会议,股东或成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法定参加人数,董事会、理事会的例会或特别会议,会议的召集人、典押人、抵押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投票权利,股票共同所有人的投票权,债券股,代理人,股权委托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7章股票和股东 本章对股票认购合同,公司成立前股票的认购,股票对价,股票和股票的 转让,股票的发放,公司对虚股承担的义务,尚未付款认购股票的利息,支付尚未付款认购股票的余额,逾期未付款的股票,通过法院诉讼收回认购股票的欠款,逾期末付款股票的后果,未付款股票的权利和股票的遗失或损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8章公司的账簿和记录 本章对公司账簿的保管,股票过户代理人,股东或成员取得财务决算报表的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9章公司的合并 本章对公司合并的形式,股东或成员的批准,合并章程,合并的生效和合并的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l0章评估权本章对股票评估权的产生、评估权的实施、评估请求的影响及权利的终止,支付权利的终止,评估开支的承担,评估股票的记录及受让人的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38. 第11章非股份公司 本章对非股份公司的定义、成立目的、成员的投票权、成员资格的不可转让性、成员资格的终止,理事的选举与任期,会议召开的地点,资产分配的规则和资产分配的计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12章 股票全部或大部为少数人控制一般不公开上市的公司 本章对此类公司的定义及成立的条件,公司章程,对股票转让限制的有效性,违反资格条件转让或发行股票的后果,股东协议,董事会的召开,优先购股权,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意见僵持不下时的解决方式,股东的撤回及公司的解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13章 特别法人社闭 本章对教育性质的法人社团和宗教性质的法人社团的成立、要求、章程、 运转、解散等事宜进行了规定。 第14章 解散 本章对解散的方式,债权人不受影响情况下的自动解散,债仅人受影响情况下的自动解散,缩短公司期限的解散,非自愿解散和公司清算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15章 外国公司 本章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和权利,公司法对现行外国公司的适用,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的颁发,常驻代理人的任命,常驻代理人及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的法律、外国公司章程或议事程序的修改,许可证的修改,与持菲律宾许可证的外国公司省关的合并,没有取得许可证从业,许可证的撤回与颁发和外国公司的撤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16章杂项规定

  39. 三、知识产权法 菲律宾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其国内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吸引外国投资的积极促进作用。为此,在加入世界加识产权组织和—系列保护知识产权园际公约的同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利特点,对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调整,将原来散见于不同特别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汇编成了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于1997年获得通过,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知识产权法典》包括知识产权办公室、专利法、商标法、服务标记和商号法、版权法及最后条款等内容。该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也括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和服务标记、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知识产权办公室 根据滇让所成立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要超过其前身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它不仅行使通常的行政管理职能,还行使政策制定职能及在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时履行准司法职能。

  40. (二)专利法 该法的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在专利保护方面将“第一个发明的制度”改变为“第一个申请登记的制度”。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登记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7年,从申请登记之日起计算,不能申请延长。 工业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5年。最初只能是5年,从申请登记之日起计算,可以连续延长两个5年期限。 同时,法律对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

  41. (三)商标法 与旧法相比,新法发生了重大酌变化:(1)在旧法下,在进行商标注册前使用商标是一个必要条件;在新法下,这一要求已经取消;(2)在旧法下、商标保护期限是20年,可以延长;但在新法下,该期限为10年,可以延长;(3)在旧法下,在商标使用的第5年、第10年和第15年要提供使用或未使用商标的书面陈述;在新法下,申请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要求提供使用的证据,第5年开始的1年内须提交使用的书面陈述;(4)在旧法下,需要保持追加登记,而在新法下已经不再要求;(5)在旧法下,对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是500一2000比索的罚金和/或6个月至3年零4个月的监禁;在新法下,处罚是5万一20万比索的罚金和/或2—5年的监禁。 (四)版权法 与旧法相比,对侵犯版权行为的处罚也加重了。从旧法的200一2000比索罚金和/或1年的监禁到现在的:(1)对初次侵权者,5万一15万比索的罚金和/或1—3年的监禁;(2)对第二次侵权者,15万一50万的罚金和/或3—6年的监禁;(3)对第3次或以后的侵权,50万一150万比索的罚金和/或6—9年的监禁;(4)在破产时,对侵权者必须处以辅助的监禁

  42. 第四节 经济法 一、保险法 菲律宾于1997年开放保险市场后,保险业不仅经受住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而且一直保持着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目前在保险市场上,内资公司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菲律宾保险业之所以取得上述成绩,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有关 保险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主要由公司法、保险法以及金融局 颁布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7月12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公司治理一般披露操作》(2004年2月26日)等文件构成。菲律宾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在立法上追随英美模式,但本质上还是和东南亚其他国家—样,属于家族治理模式,所有权高度集中,并且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这种治理模式有看大然的轻视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倾向。为克服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菲律实在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别注重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核心作用,强调公司的独立、透明度和对公众的责任。 从上述守法、文件来看,菲律宾保险人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43. 1.董事会的组成与成员 (1)组成和规模 董事会由5个以上15个以下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数量应该保持均衡,且须明确界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以保证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不会被某个人或小团体控制。 (2)董事的资格和选举 董事会中至少有两人具备保险业的从业经验或受过相关培训。考虑到保险责任的信赖性,董事应是正直而诚信的人。对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金融局不提倡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因为累积投票制度会导致某些董事代表特定团体的利益,易于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宗派主义的倾向。 (3)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考虑到保险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确保保险公司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平衡,董事长不得兼任首席执行官,并且董事长应当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4)各种董事席位的限制 在一般情形下,首席执行官、其他执行董事占有的董事席位不得多于4个;在其他公司中担任执行职务的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在本公司占有的董事席位也不得多于4个;在其他公司中担任作执行职务的本公司其他董事在本公司占有的董事席位不得多于5个。

  44. 2 董事会的职责与授权 (1)董事会的职责 除具备一般董事会职责外,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会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监督保险经营活动,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公平、平等地对待投保人、索赔人和债权人;第二,及时发现重大的商业风险,并设立与开展公司核心业务(特别是承保、再保险和投资业务)所需的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相一致的经营风险控制线,并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建立适当的治理机制以将经营风险控制在上述的控制线内。 (2)董事会授权 董事会可对一般事项作出授权,并须对重大事项的授权建立相关制度和纠正错误行使被授权力的机制。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直接作出决定:第一,包括承保、理赔、再保险和投资在内的主业的经营方针;第二,实质上取得和处置保险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重要资产;第三,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公司核心业务的授权范围;第五,公司的组织结构、首席执行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更改;第六,外包核心商业活动。 3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 在董事会规定的范围内代表董事会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由经理层向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

  45. (2)审计委员会 负责讨论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命并审查他们的报告,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并为内部审计人员、监督人员和常年顾问同董事会的沟通交流建立通畅的渠道。 (3)公司治理委员会 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它的职责是就公司治理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落实有关董事会规模和组成的指导方针,同时负责治理委员会下属提名分委员会(职责为提名董事人选)、薪酬分委员会(职责为确保薪酬体系能激励经营者尽职勤勉工作)、考核分委员会(职责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工作进行评估)的工作。

  46. 4.董事会会议 为促使董事合理履行职责,董事会应经常召集会议。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各个公司董事会在一年内召集会议的次数应是4—12次不等,而大公司董事会一年内至少要召集8次会议。没有首席执行官和内部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 5 公司独立 (1)集团架构 在集团架构下,公司应尽可能保持其人格独立,以维护投保人、索赔人、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对于重大的利益问题、集团内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交叉及重大权益转移等问题均应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确保以上事项符合《保险法》关于控股公司的规定: (2)关联交易 为保证保险公向及其投保人、债权人、索赔人和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应依照具有可比性的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任何情况下,关联交易都必须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全面向董事会汇报,重大事项的关联交易应事先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6.公司透明度 (1)内部透明度 为提高保险公司内部远行的透明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获得有关保险公司运营的所有关键领域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应包括保险费增长、保险经持、投资受益、理赔管理和债务控制方面的分析、以便为评估财务运行和状况、发现现实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方针和策略奠定基础。董事会应保证诚信地遵守《保险法》对财务报告相其他报告的要求。

  47. (2)外部透明度 为提高保险公司外部透明度,公司应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所有权和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信息,以及包括承保风险、再保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在内的任何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和管理层为控制这些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这些信息应以公平、及时、有效的方式向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所有主体披露。股东、投保人、债权人和索赔人可方便地获取关键的财务信息。 7公众责任 保险公司应确保以公平、诚信、平等的方式开展业务。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避免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从事不公平和欺诈性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取欺骗和不当性陈述等手段实施误导,包括对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竞争对手的财务状况和信息方面的误导。这类误导的目的是诱使投保人错误投保、主动违约或放弃投保;(2)订立协议,以联合抵制、强迫、威胁的手段获得保险市场的垄断地位;

  48. (3)《保险法》第24l条所界定的私下串通,以正常的业务形式不公正地处理索赔争议。(3)《保险法》第24l条所界定的私下串通,以正常的业务形式不公正地处理索赔争议。 二、税法 《国内税收法》是菲律宾调整课税的主要法律。1997午通过的《税制改革条例》对该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共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务管理机构 菲律宾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是财政部下面的国内税务局,除了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外,其最主要的权力包括:(1)具有解释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权力;(2)决定有争议的评估;(3)同意退税、费和其他收费和罚款;(4)修改任何国内税收的支付;(5)减少或取消纳税义务。纳税人对于国内税务局的决定可以直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二)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 从事贸易或企业工作的居民根据他们的纯收入纳税 2被动收入纳税 (1)利息税。利息所得的税率为20%,由利息支付机构代初。但银行外币存款的利息税率为75%,同时超过5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免税。 (2)红利税。从国内公司、股份公司、保险公司、互助基金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的红利,税率为l0%。合伙企业税后的可分配纯收入,其税率也按照10%征收。 (3)资本收益。出售国内公司股票的纯资本收报,10万比索以下的按5% 收税510万比索以上的按10%收税。 如果股票是在股票交易所交易,还要收 取0.5%的证券交易税。

  49. 同时,菲律宾还设立了最低公司所得税。从公司从业后第四个纳税年度开始,要征收公司总收入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同时,菲律宾还设立了最低公司所得税。从公司从业后第四个纳税年度开始,要征收公司总收入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 4.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为10%。 5 其他税赋 包括特许权税、印花税、不动产税和捐赠税等。 三、竞争法 菲律宾没有专门调整竞争的法律,但是,它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就注意到并提倡自由竞争,而且采取了相应的竞争政策,无论从市场竞争的特征还是从所实施的竞争政策来看,菲律宾与共他APEC成员经济体均有一些不同之处。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及投资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深,菲律宾的竞争政策和法律也在不断融入这一趋势中。

  50. (一)市场限制和竞争政策 众所用知,任何导致市场集中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受到限制的行为和措施都将造成市场的竞争性受到限制。其中市场集中和市场进入受到限制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 因竞争的过度自由从而导致少数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市场主体通过相互结盟的方式垄断了市场,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大多数市场主体 被排斥出市场。2 尽管政府提倡公平和自由的市场竞争,但是,某些市场主体还是通过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市场进行了垄断,从而使市场集中到这些少数市场主体手中。相应地,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就受到了限制;3 由于市场竞争受到政府行为或者立法所施加的限制,使少数市场主体控制了大部分的市场。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或者立法对市场进行的管制,包括仅允许特定少数的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以及政府作为某一市场惟一垄断主体的情形。在前面所述三种可能存在的情况中,第—种情况可通过制定并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来加以避免;第二种情况可通过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加以限制和避免;第三者情况则可通过政府的放宽管制加以避免。 菲律宾竞争政策和法律的发展变化可以说正是反映了市场集中、进入限制和竞争政策之间存在的上述相互关系。在1986年菲律宾对其国内相关行业采取管制改革之前,菲律宾市场及竞争的主要特征是财富和资源高度集中在少数利益集团手中,尽管少数企业效益不佳,但政府还是通过对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设置实质性障碍,来维护和支撑这些企业;立法的不充分利不完善以及法律实施上存在的闲难使有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影响 从1986年起,菲律宾采取一系列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和维持其经济发展,其核心内容就是市场导向、放宽管制和经济自由化。菲律宾1986年以来所采取的放宽管制措施主要有:运输和电信行业的非垄断经营、石油工业的放宽管制以及农业市场垄断的取消等等;其所采取的经济自由化措施主要有:进口自由化、关税改革、银行业自由化、取消外汇管制以及投资自由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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