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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2014 年 3 月. 引言.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拉开帷幕,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缴”的特殊征管制度所要求的,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时机;也是纳税人每年必经的盘点和总结,梳理全年发生的业务及预缴情况,根据政策,查漏补缺,做好各项调整,以降低、减少、消除涉税风险。. 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 税收风险了 !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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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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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2014年3月

  2. 引言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自2014年1月1日拉开帷幕,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缴”的特殊征管制度所要求的,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时机;也是纳税人每年必经的盘点和总结,梳理全年发生的业务及预缴情况,根据政策,查漏补缺,做好各项调整,以降低、减少、消除涉税风险。

  3. 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税收风险了!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税收风险了!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 • 因此,纳税人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做好预缴(一般据实)和汇缴(纳税调整),尤其是汇缴,依法纳税,享受优惠,既不少缴,也不多缴!

  4. 2013年度汇缴申报辅导要点 •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变动 • 二、2013年汇缴报表变动 • 三、2013年汇算清缴程序 • 四、 2013年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 五、 年报涉及的几个基本知识点 • 六、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网厅监控

  5.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变动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1、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宁海无此类企业)

  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宁海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宁海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8. 分支机构汇缴申报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 二、2013年汇缴报表变动 • ctais升级后2008所得税年报变动,主表增加第43、44、45、46行,附表增加附表十二。增加部分内容仅涉及跨地区总机构,同时增加了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一般企业无影响) • 核定征收企业即年报(B)类取消附表五的填报

  10. 三、 2013年汇算清缴基本程序 • 第一步:练好内功 1、汇算清缴前,纳税人应收集研究各项税收政策,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关注税务机关关于汇算清缴的要求,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结合以往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等政策要点,深入研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的口径

  11. 在所有所得税政策中,最复杂、最特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税收政策包括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些事项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格外注意。如果遇到税收政策难题,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所有所得税政策中,最复杂、最特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税收政策包括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些事项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格外注意。如果遇到税收政策难题,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12. 2、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事后备案的在5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详见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须知)

  13. 3、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及时在汇缴期内补正(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及时在汇缴期内补正(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5. 补充: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充提供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如何处理?补充: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充提供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如何处理? • 我们认为,遵循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之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原则,该扣除项目应追补确认在发生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6. 第二步:筑牢防火墙 目前,根据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资料需要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如较大金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取得《涉税鉴证报告》,以降低涉税风险。

  17. 第三步:报送年报 • 1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8. 2 、申报方式 (1)通过宁波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申报。 访问地址:通过国税外网(www.nb-n-tax.gov.cn),进入办税服务厅登陆界面或直接点击https://web3.nb-n-tax.gov.cn/etax/login.jsp。 (2)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服务区,进入网上办税大厅申报。 (3)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一般为更正年报

  19. 3 、纸质资料报送 • 所得税年度申报(含财务报表年报)完成后,将全套年报资料(含财务报表年报)打印整理,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加盖公章,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0. 四、2013年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为了进一步做好政策服务工作,今年我们对申报数据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及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企业进行了提示,为了方便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能够年报申报成功,特新增《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这张表是附在年报后面的一个新增表样,内有企业特殊情况的条件选择: 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

  21. (1)根据纳税人的年报数据,年报监控系统提示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或者放弃,如果纳税人选择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必须填写《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才能申报成功。(1)根据纳税人的年报数据,年报监控系统提示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或者放弃,如果纳税人选择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必须填写《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才能申报成功。 (2)当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或投资型企业,且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一般标准,就必须填写《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才能申报成功。否则年报监控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申报失败。 (3)当纳税人属于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单笔(单项)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存货正常损失,年报附表3第42行第2列(财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大于0,且没有相应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记录时,就必须填写《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才能申报成功,否则年报监控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申报失败。(国税总局2014年第3号公告)

  22. 2、附表四的亏损弥补的历史数据已自动下载在纳税人的年报离线表单中供其填表参考,该数据属性为可修改。因此务必做好核实亏损弥补的历史数据的基础工作。2、附表四的亏损弥补的历史数据已自动下载在纳税人的年报离线表单中供其填表参考,该数据属性为可修改。因此务必做好核实亏损弥补的历史数据的基础工作。 3、由于征管流程已取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事项,因此网厅已取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模块(企业发生清单申报形式资产损失,不需申报备案,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必须到当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

  23. 4、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税款年报填报问题4、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税款年报填报问题 •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税款,填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仅适用于民政福利企业) • 5、企业上报的纸质年报,请填写征收管理码,统一报送至分局办税服务厅。

  24. 6 、涉及研发、高新企业在大厅备案的同时,将下列表格报送分局200办公室。 • (1)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注意:表格内容有变化 • (2)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

  25. 7、2013年度亏损企业需报送一套年报至分局二股风险岗税收管理员,需办理亏损鉴证的,请尽早办理,将年报与亏损鉴证同时报送二股风险岗税收管理员。7、2013年度亏损企业需报送一套年报至分局二股风险岗税收管理员,需办理亏损鉴证的,请尽早办理,将年报与亏损鉴证同时报送二股风险岗税收管理员。 • 8、季报收入零申报企业,请认真自查,按实申报。(2014年报重点监控点)

  26. 9、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季报或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9、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季报或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7. 10、汇算清缴时间要求:税法规定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其中5月1日至5月31日为税收管理员审核时间,建议您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10、汇算清缴时间要求:税法规定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其中5月1日至5月31日为税收管理员审核时间,建议您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

  28. 五、 年报涉及的几个基本知识点 1 、税前扣除费用项目 • (1)职工薪酬费用 • (2)职工福利费支出 •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4)工会经费 • (5)“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 • (6)借款费用 • (7)业务招待费 •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9. (9)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10)手续费和佣金 • (11)捐赠支出 • (12)准备金支出 • (13)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 (1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和服务费 • (15)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 • (16) 企业维简费支出 • (17)开(筹)办费

  30. 五、 年报涉及的几个基本知识点 • 2、常见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以前是计提的,挂在账上,实际发生数和限额两者取其低) •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1.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烟草企业 另有规定)

  32.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3. (7)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 (8)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5% ,补充医疗保险:5%

  34. 3、常见不得扣除项目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营业外支出中不准税前列支的罚款支出)(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5.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7. 5、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自取得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年一备) •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每年事后备案) •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 2009〕203号附件); •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 • 7.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39.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 (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0.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6)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7)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8)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9)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10)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11)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鉴定费用。

  4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42. (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 (10)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3. 7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4.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5. 甬国税公告2011年2号进一步明确为: • 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以清单形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2013年度清单申报形式资产损失不需网上或大厅申报) • 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2)和《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件3),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46. 六、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网厅监控 • (一)主表 • 主表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主表第24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小于等于主表第23栏。主表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0时,主表第24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等于0。 • 主表25、27、30、33栏不应有负数。 • 主表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等于当年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张季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47. (二)附表二 • 附表2(1)如果第17(固定资产盘亏)、20(债务重组损失)、22(非常损失)行中的任何一项数据大于0, 则附表3的第42行第1列(财产损失的帐载金额)大于0。专项申报 • 第18、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不要填附表3的第42行

  48. (三)附表三 • 当附表3的第8行第1列大于0或第8行第2列大于0时,且外围系统中的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无有效备案记录,递交后出现提示:申报失败,特殊重组未备案。 • 附表3的第14行(不征税收入)取消跟附表一[3]的任何表间关联关系。 • 当附表一第1行“营业收入”大于0时,附表3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必须要大于0;否则提示:申报失败,当附表一第1行“营业收入”大于0时,附表3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应大于0。去年230户

  49. 附表3新增表内表间监控 • (1)第1、2列数据不能为负数。 • (2)第22、23、24、25、26、28、29、30、34、35、42行的列1>列2时,列3=列1-列2; • (3)第32、33、37、38行的第3列自动显示第1列的数值。 • 当附表3的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大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时,提交后系统提示,申报失败:福利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 当附表3的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大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时,提交后系统提示,申报失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 当附表3的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大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时,提交后系统提示,申报失败:工会经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50. 年报附表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税 收金额”监控 • (1)查帐征收企业年报: • 当附表3第26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大于附表3第26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帐载金额”*60%且附件1:房地产企业或投资型企业未打勾:或者附表3第26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大于年报附表1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0.5%且《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房地产企业或投资型企业未打勾时,系统显示,申报失败,业务招待费不符合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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