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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新修订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解读. 1. 北方期货 苏钢 201 3年3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概况. 一、原条例概况: 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在原有基础对条例上共作了17项修改. 三、 中国政府网11月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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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新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1 北方期货 苏钢 2013年3月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概况 一、原条例概况: 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在原有基础对条例上共作了17项修改 三、中国政府网11月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3. 《条例》修改的背景 • 3.《条例》的修订, 为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a.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 b. 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 2. 为清理整顿交易所提供政策依据,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涉及期货的取消8项,下放3项

  4. 二、修改的必要性 ※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需要 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号)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5. 二、修改的必要性 ※ 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品,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

  6. 二、修改的必要性 ※ 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实践的需要 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修改完善《条例》的一些具体制度。

  7.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次新版条例2007年条例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有关“变相期货”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 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删去部分行政审批规定 规定交易所为交易各方提供履约担保职责 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8.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八项)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

  9.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10.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三项)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从三方面解读 为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原油、国债等期货新品种预留空间--创新 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期货交易”定义和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期货交易和监管实践的需要 --规范 删去和修改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

  12. 美国立法权 期货交易主要特征 期货交易 主要特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13. 规范--原条目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14. 规范--修改为 •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15. 规范--原条目 •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16. 规范--修改为 • 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今后判断是否是期货交易有两条重要标准:一是集中交易方式、二是标准化合约。

  17. 规范 •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 (注:增加有色的文字)

  18. 取消审批 •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八条第三款 删除]

  19. 规范 •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20. 取消审批 •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删除] • (三)变更业务范围; • (四)变更注册资本;[第四项] • 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第五项] • 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21. 取消审批 •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 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22. 取消审批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删除有色字

  23. 创新 •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4.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特定品种交易 修改后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修订理由 原油期货等品种的对外开放需要引入境外参与者。 第八条规定会员应是境内注册,现阶段引入境外会员时机尚不成熟 以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形式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具体包括经纪与非经纪两类境外特殊参与者。

  25. 关于境外特殊参与者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特定的期货品种,从而解决了境外原油生产商、贸易商等机构在境内从事原油期货等特定品种的交易问题。 境外机构能否代理客户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问题,此次条例第24条的修改,其立法本意是持开放态度,并未限制境外机构的范围,境外机构包括境外自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等。至于境外机构究竟是从事自营还是代理,最终取决于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期货交易设计方案以及证监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26. 规范 •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27. 取消审批 •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28. 规范 •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29. 规范 • 第六十九条(现66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删除有色字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30. 3、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3、删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 适应推出国债期货的需要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31. 规范 • 第六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32. 规范--修改前 •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规范--修改后 • 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说明:责任主体分为交易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执行处罚的主体县府

  34. 7.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7.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 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新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5. 规范 • 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 说明:增加了有色字

  36. 规范 • 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 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 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 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37. 6、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6、完善“保证金”定义,删除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根据与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沟通的结果,该资金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为今后原油期货及其它品种外币结算预留了法规空间。 由于已经将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定义为保证金,因此删去了2007年条例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概念。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种类及计算方式也不再由证监会规定,可以由交易所自行确定。

  38. 规范--删除 •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39. 对期货市场影响综述 创造条件推动期市改革,对期货公司进行松绑,营造了宽松高效的经营环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 良好的态势: • 一、开展期货产品创新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 • 二、推进期货监管制度改革,努力提升市场效率,简化行政许可; • 三、改进期货市场法律规则,深化期货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 • 四、推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证监会下一步工作: 一、创造条件推动期货市场创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推动市场基础性建设,维护市场公信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法制建设,完善市场的风险预警、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四、完善期货市场合格投资人制度

  40.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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