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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统计局 2009 年 1 2 月

200 9 年劳动统计年报培训. 海珠区统计局 2009 年 1 2 月. 新统计法宣传.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新统计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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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统计局 2009 年 1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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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培训 海珠区统计局2009年12月

  2. 新统计法宣传 •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 新统计法宣传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新统计法宣传 •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新统计法宣传 •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 1.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要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 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登记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上级批准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7.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 3.登记注册类型:国有110、集体120、股份合作130、国有联营141、集体联营142、国有与集体联营143、其他联营149、国有独资公司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私营独资171、私营合伙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其他内资19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独资23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资企业3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8.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 4.行业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 按网上报送的相应行业类别填写。 • 5.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1、事业一2、机关一3

  9. 《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 6.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荔湾区03 越秀区04 海珠区05 天河区06 白云区11 黄埔区12 番禺区13 花都区14 南沙区15 萝岗区16 增城市83 从化市84 。 • 7.主管部门代码:是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处自行编制的劳资统计专业代码,有主管局的单位可向主管局询问相应主管局代码。无主管局的我区单位主管局代码为510 • 8.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办公的地址门牌号码

  10. 第一部分:年末人数(1页 ) • 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 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11.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 1.代码0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和其他从业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逻辑关系是代码07+代码11要等于代码01

  12.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 2.代码02—女性:反映从业人员中的女性,逻辑关系:代码02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一般不为0 • 3.代码03—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代码03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 4.代码04—省外户籍: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逻辑关系:代码04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一般不为0

  13.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5.代码05—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在城镇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一般不为0 以上逻辑关系是代码05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6.代码06—使用省外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指本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中,户籍在广东省外且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一般不为0 以上逻辑关系是代码06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5。

  14.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主要有: • 1.各单位的职工人数要本着“不重不漏”的前提进行统计。 • ⑴坚持“谁发工资谁统计”,即不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还是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正式人员还是试用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就应统计为该单位的职工的人员。

  15.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 “谁发工资谁统计”,不能简单理解为是谁把工资交到他的手中,具体应理解为“谁负担工资谁统计。即哪个单位确定了他的工资标准,核算了他的工资额,并在单位财务账上体现了对他的工资支付,则视为“发”了工资。 • ⑵谁发基本工资谁统计。在经济搞活的新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应统计。

  16. 职工人数的计算原则 • ⑶职工档案所在的单位先统计。如果按上述两项办法仍不能解决某位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则该职工档案所在单位应优先统计。 •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了当月工资,均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不统计为职工,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为本单位职工。

  17. 在岗职工(1页 ) 8.代码07—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逻辑关系代码07少于或等于代码01 9.代码08 —女性:反映在岗职工中的女性,逻辑关系:代码08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7。

  18. 专业技术人员(1页 ) • 10.代码09—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19. 专业技术人员(1页 )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1.代码10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反映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 逻辑关系:代码10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9。

  20. (二)其他从业人员(2页 ) • 12.代码11—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 逻辑关系:代码11要少于或等于代码01。

  21. (三)不在岗职工(2页 ) • 13.代码12—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 • 14.代码14—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22. 第二部分: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从代码15-18, 2页)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 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23. 第二部分: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从代码15-18, 2页) 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24. 第三部分:劳动报酬指标(2页 )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 1.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代码19=20+21.

  25.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页 ) •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26.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页 ) •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7. 计时标准工资(3页 ) • 3.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 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 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28. 计时标准工资(3页 ) • 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 • 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 •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 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工资。 • ⑹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纳入基本工资(即计时工资)的各项物价补贴性质的补贴。

  29. 计件标准工资(3页 ) • 4.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 5.计件超额工资: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30. 奖金(3页 ) • 6.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1. 奖金(3页 )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节支奖励: 岗位责任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32. 津贴和补贴(3页 ) • 7.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33. 津贴和补贴(3页 ) • (1) 津贴包括: •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返岗位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助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职务补贴等;

  34. 津贴和补贴(3页 ) •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 ⑤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 ⑥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津贴等。

  35. 补贴(4页 ) • (2) 补贴包括: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冲销的各项补贴32.44元外保留归并的各项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粮差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等。包节假日的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

  36. 房贴、其他工资(4页 ) • 8. 房贴: 指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对提高公房租金后发给个人的房改补贴。不包括发给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亦不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 9. 其他工资: 包括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包括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37.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4页 ) • 10.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兼职人员、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 1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38. 职工平均工资 • 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 计算公式为: •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 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 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报告期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39.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40.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41.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6页 ) •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 13.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 16.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42. 单位个数(4页) • 代码23—单位个数: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独立核算的单位个数,包括期末已停产的单位。但农、林、牧、渔、水利业非独立核算单位以独立的业务单位计算单位数;教育事业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计算单位数(即有一个学校或幼儿园计算一个单位)。

  43. 第四部分:人数增减变动指标(4-5页 ) • (一)代码24 —本年增加人数,反映本年1月至 12月底从业人员新增和调入情况 逻辑关系是代码24=25+26+27+28+29+31 1.代码25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2.代码26 —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44. 录用的退伍军人(4页 ) • 3.代码27—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5. 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5页 ) • 4.代码28—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包括以下两部分: • 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 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46. 调入人数和其他增加入员(5页 ) 5. 代码29、30—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6. 代码31—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47. 本年减少人数(5页 ) (二)代码32 —减少人数反映本年1月至12月底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 逻辑关系是代码32=33+34+35+36+37+38+40 1.代码33—离休、退休、退职 ⑴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⑵ 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48. 本年减少人数(5页 ) • ⑶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2.代码34—开除、除名、辞退(此指标一般来说是犯了错误才填此处。职工正常流动一般是终止、解除合同,不放在此处。上年有个单位在这指标上填了一千多人,打电话去问原来是填错了行,希望大家要认真填写)。

  49. 开除、除名、辞退(5页 ) • ⑷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 ⑸除名: 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 ⑹辞退: 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50. 终止、解除合同(5页 ) 3.代码35—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4.代码36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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