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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二十九 講 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二十九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契稅之意義及種類 -4. (4) 贈與契稅 : 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 ,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將不動產贈與他人 , 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 , 申報贈與契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 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 , 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5) 分割契稅 : 共有不動產之分割 , 其分割移轉為個人單獨所有部分 , 應由該分割人申報分割契稅。但分割後仍為其餘共有人共有部分 , 則無需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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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大面授課程租 稅 法 規第 二十九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2. 契稅之意義及種類-4 (4)贈與契稅: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將不動產贈與他人,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贈與契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5)分割契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其分割移轉為個人單獨所有部分,應由該分割人申報分割契稅。但分割後仍為其餘共有人共有部分 , 則無需申報契稅。

  3. 契稅之意義及種類-5 (6)占有契稅:占有乃對於物有管領之事實之謂。不動產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估價立契,申報占有契稅。

  4. 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5. 免稅項目-1 • 下列各項情形免徵契稅,由納稅義務人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6. 免稅項目-2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不適用免稅規定。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6)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所發生之契稅。

  7. 免稅項目-3 (7)公司依核准之合併計畫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廠礦用土地、廠房,其出售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該合併計畫新購或新置土地、廠房者,該合併事業應納之契稅。 (8)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取得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管理處取得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所徵購之建築物,免徵契稅,依同條例規定亦無需辦理契稅申報手續。

  8. 免稅項目-4 (9)國民住宅承購人承購政府興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合於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國民住宅。 (10)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11)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9. 免稅項目-5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10. 契價之決定 • 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計徵契稅。其以標準價格報繳契稅者,事後如經檢舉或查獲實際移轉價格高於申報價格,亦無需補稅,並得免罰。 • 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應一律免課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

  11. 房屋委建與合建-1 • 委建與合建為一般建造房屋時所常見之名詞,但就課徵契稅言,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建屋,其所建房屋,如係依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名義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則一律免徵契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12. 房屋委建與合建-2 • 土地所有人以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約定建成後可分得房屋若平幢或若干層,另所餘若干幢或層之房及地則為出資建屋人所有。在此種情形下,建屋人所分得之房屋如係以原始起造人名義登記者,免納契稅,而建屋人所取得之土地,如屬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區之土地,亦免納契稅。至於原地主所分得之房 屋,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13. 契稅之報繳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14. 申報日之起算-1 (1)契稅之申報除古有契稅外,其他各種契稅原則上均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15. 申報日之起算-2 (4)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16. 第十四章貨物稅 • 貨物稅之意義、貨物稅之稅源、應稅貨物 • 稅率及稅額、應稅貨物及稅率變動之適用原則 • 完稅價格之計算、納稅義務人、免稅貨物 • 退稅貨物 • 廠商登記、產品登記、照證分類 • 報繳、未稅貨物之移運

  17. 貨物稅之意義 • 貨物稅係對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輸入之某些貨物,在出廠及進口時所課徵之一種單一階段銷售稅。其優點是徵收簡便且稅收量大,缺點則為稅負累退及干擾資源分配。適宜課徵貨物稅之產品,原則上以生產集中、產量較大、較標準化且非生產原料亦非民生必需品者為對象。 • 我國目前能符合此一原則適宜課稅之貨品已不多,所以貨物稅目前稅收雖大,但其稅基並不廣闊且乏彈性。同時在現有之應稅貨品中亦有不少項目如小家電及飲料品等,是否仍宜於課徵貨物稅,均有待檢討。

  18. 貨物稅之稅源 • 我國貨物稅之應稅貨物雖有二十餘種,但油氣類及汽車兩項產品之貨物稅在94年,即占貨物稅稅收總額的87%強。此種稅源集中在 少數產品之現象與貨物稅宜對生產集中及產量較大產品課徵之性質正相吻合。 • 油氣類:876.25億元,52.03% • 汽車:597.42億元,35.47% • 水泥:51.99億元,3.09% • 機車:42.21億元,2.53% • 冷暖氣機:25.33:1.51%

  19.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 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中,除水泥及油氣類因產品規格單純,各廠牌品質及價格差異不大, 已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改為從量課稅外,其餘課稅項目仍維持從價課稅。 • 橡膠輪胎:15%;稀釋天然果蔬汁:8%;其他飲料品:15%。 •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600元。 • 汽油每公秉6,830元。 • 小客車(汽紅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25%。

  20. 應稅貨物及稅率變動之適用原則 • 貨物稅應稅貨物項目或稅率遇有增減變動時,對納稅義務人影響甚大,必須有一基準,目前基準如下: (1)進口貨物一律參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運輸工具進口之日期為準。 (2)國內產製之貨物,原則上以貨物出廠之日期為準。

  21. 完稅價格之計算-1 • 貨物稅除水泥及油氣類外係採從價稅,根據完稅價格乘以稅率即可計算出應納稅款。貨物稅對應稅之貨物無論其係國產或自國外進口者皆一體課稅。因此其完稅價格之計算亦因貨物係國產或進口而有不同。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貨13)。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 稅率

  22. 完稅價格之計算-2 • 設某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為11,300元,貨物稅稅率為13% 。其完稅價格為10,000元,計算如下: 11,300/1+13%=10,000 • 在上述公式中,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之。

  23. 租 稅 法 規 第 二十九 講 次 講 授 結 束 謝 謝 收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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