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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税制改革介绍

“ 营改增”税制改革介绍. (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 主 题.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出台背景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解析 第三部分 “营改增”应注意问题及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第一部分 “营改增”文件出台背景. 1 、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税制格局。是 1994 年税制改革确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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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营改增”税制改革介绍 (本公司已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

  2. 主 题 •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出台背景 •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解析 • 第三部分 “营改增”应注意问题及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3. 第一部分 “营改增”文件出台背景 1、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税制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 这次改革是继 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2、营业税: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 (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 (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 (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3、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 1)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 2)对不同销售额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执行不同的计算方式和会计处理方式 • 3)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 • 4)税基小;税率高;增值额的计算:执行发票抵扣制度

  4. 第一部分 “营改增”文件出台背景 4.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5. 2013年5月24日颁布--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5. 第二部分“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地区和开始时间第二部分“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地区和开始时间

  6.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营改增基本重要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包括4个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7.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8.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9.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0.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1.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2.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3.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4.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5.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试点行业详解

  16.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 货便函【2013】23号) 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商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部分应税服务项目的行业划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 (一)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 旅游景点的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 (二)互联网婚姻介绍、职业中介 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三)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四)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电信公司、广播电信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不属于“广播影视业务”范围。 (五)快递业务 快递服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属于“物流辅助业”范围。

  17.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 货便函【2013】23号) 一、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 (六)网吧 网吧属于“娱乐业”,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七)商场出租柜台 商场出租柜台行为,属于出租场地,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八)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 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范围。 (九)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 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十)出租场地用于展览和会议 出租自有场地给其他人用于展览和会议,属于“租赁不动产”,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十一)工程造价,工程预、决算 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决算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十二)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18.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 货便函【2013】23号) 二、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一)地铁、城市轻轨 地铁、城市轻轨业务,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城市公共陆路运输服务范围。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属于“鉴证咨询”范围。 (三)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范围。 (四)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 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范围 (五)拖车救援、牵引服务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范围。 (六)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19.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 货便函【2013】23号) 二、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七)搬家业务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范围。 (八)公证服务 公证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九)检验检测服务 四川省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范围。 (十)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范围。 三、其他 (一)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限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20.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 货便函【2013】23号) 三、其他 (二)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 纳税人提供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的,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确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建筑安装”的,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设计制作”的,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建筑物设计业务 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如家庭装修,属于“建筑业”,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设计的,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四)车身、电梯或墙面广告业务 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电梯或墙面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五)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期或按次收取的花卉养护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六)网络运行网络游戏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21.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一)试点涉及行业: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税率设置: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零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22. 第二部分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析

  23. 第三部分 “营改增”应注意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4. 第四部分 “营改增”应注意问题 国地税发票种类介绍: 现行发票按适用的流转税划分为增值税类发票和营业税类发票两大类。 凡收入涉及到增值税的使用增值税类发票,涉及到营业税的使用营业税类发票,两者必居其一,不可混用。 增值税类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管理,营业税类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5.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对应国税发票种类

  26. (一)四川省地税局主要普通发票种类 1、普通发票种类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营改增后--无此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发票换票证   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 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27. 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样票

  28. 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样票

  29.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版面为万元版、仟元版和佰元版三种,均为三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30.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无奖、有奖)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

  31. 建筑业统一发样票

  32. 销售不动产发票样票

  33. (二)四川省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录(二)四川省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录

  34. 其他普通发票目录(201305版)

  35. 其他普通发票目录(201305版)

  36. 其他普通发票目录(201305版)

  37.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

  38.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

  39.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

  40. 2、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1)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通用机打卷式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2、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1)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通用机打卷式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

  41. 2)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和式样。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发票式样图:2)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和式样。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发票式样图:

  42. 3)客运定额发票规格和式样。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客运定额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发票式样图:3)客运定额发票规格和式样。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客运定额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发票式样图:

  43. 4)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样票

  44. 5)通用手工发票—样票

  45. 6)通用定额发票—样票

  46. 第三部分 “营改增” 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供应商准入 • 梳理现有供应商资质。 • 在可抵扣范围内的供应商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首次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服务商,业务部分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 为了避免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在选择供应商时,重点关注重要服务供应商纳税信息,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不能抵扣的情形。 • 不要触动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压线: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7. 第三部分 “营改增” 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合同规范 • 修改标准合同模板 • 合同内容增加对发票种类,特别是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 合同内容增加发票传递至我公司时限要求的约定。 • 合同内容增加未按时提供发票的处罚约定。 • 对已签合同增加补充条款

  48. 第三部分 “营改增” 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议价 • 在选择服务供应商时,在含税价格相同、服务质量标准相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如果服务供应商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要求服务商在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给予一定价格优惠折扣。 • 如果服务供应商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要求服务商在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给予一定价格优惠折扣,并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

  49. 第三部分 “营改增” 对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集中采购 对公司一些零星的采购,存在由业务人员先垫支,然后由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的情况。但由于个人采购,销货方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使得一部分的进项税流失。 • 对于日常采购的零星项目,如办公用品、汽油,建立集中采购制度; • 公司与一些供应商需重新达成协议,无论采购的方式和人员如何改变,约定定期结算(如:按月),结算时需要求服务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若不是一些固定的供应商,公司向业务人员提供公司开票信息,业务人员在采购时,将开票信息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开具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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