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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與法律. 主講人 : 鄧穎懋 , LL.B., LL.M.,MBA.,J.D. 義守大學 科技法律中心 主任 Morris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什麼是法律 (laws) ? 1. 法、律、通則、條例 2. 行政法規、命令、解釋 3.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憲) 4. 法律文書 憲法 (CONSTITUTION) 1. 行政 (Administrative branch) 2. 立法 (Legislative branch) 3. 司法 (Judicial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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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與法律 主講人: 鄧穎懋, LL.B., LL.M.,MBA.,J.D.義守大學 科技法律中心 主任Morris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什麼是法律(laws)? 1.法、律、通則、條例 2.行政法規、命令、解釋 3.大法官會議解釋(釋憲) 4.法律文書 • 憲法 (CONSTITUTION) 1.行政 (Administrative branch) 2.立法 (Legislative branch) 3.司法 (Judicial branch) 4.考試 (Examination branch) 5.監察 (Control branch)
民法 • 刑法 • 商事法 1.公司:corporation 2.票據:保全與催收 3.海商:maritime law 4.保險:insurance • 契約管理與談判 • 智慧財產權管理 • 公平交易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國際商務法規
9.法律位階:法(律)→條例 通則 規程(各機關之組織.人員.事務程序)或通則 規則(執行命令之規定) 辦法、細則 要點、綱要 標準、準則 章程 10.罰金:法院所科罰款(Ex:300銀圓(NT$900)/日) 11.罰緩:行政法規所科之罰緩 12.申請: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Ex:申請訴願) 13.聲請:人民向法院提出『聲請』(Ex:假扣押.支付命令) 14.解除:回復原狀,自始溯及既往消滅「過去」之契約關係 (Ex:民法§254) 15.終止:使契約效力向「將來」(非溯及既往)消滅 (Ex:民法§424) 命令
公司法 獨資 無限責任 合夥 出名合夥:2人以上負無限責任(契約) 隱名合夥:有限責任(契約) 公司 營利性社團法人(§1)(民法§25~28) 種類(1)無限公司:2人↑(無限責任)(§2)(人合) (2)有限公司:1人(有限責任:出資額為限)(內:人合;外:資合) (3)兩合公司:1(無限責任)+1(有限責任)(人合資合) (4)股份有限公司:2人/1法人↑(有限責任:所認股份為限)(資合) a.上市: b.上櫃/興櫃: (5)外國公司:認許狀(§4)→分公司型態 出資:(1)現金(2)財產(3)信用(4)勞務(5)技術(6)商譽(7)貨幣債權(8)發行新股交換 持股(9)其他權利(§156) 主管機關 中央:經濟部(§5) 省:建設局 直轄市:建設局 最低資本額(1)股份有限:100萬(2)有限公司:50萬(§156Ⅲ) 負責人 當然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無/兩)及董事(有限/股份) 職務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經理.屬委任,非勞工) 法律責任: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對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23)
設立登記主義(設立要件) v. 對抗要件主義(其他) 例如:變更董監事而未登記(12) 處罰 命令解散:行政院 裁定解散:法院 轉投資 40%限制(§13):非一時理財行為,以是否為他公司股東名簿記載過戶 為主(營業權或商譽等無形財產不算入)。 例外(1)專業投資公司 (2)公司章程另也規定 (3)表決:a.無限/兩合: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b.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c.股份有限:2/3x1/2 -1/2x2/3(IPO) 借款 得以短期債款支應(一年內)(§15) 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行號 業務往來交易關係企業<+>短期通必要(淨值40%上限) 登記效力 法令限制(1)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12) (2)預付薪資非貸與 (3)業務範圍限制(目的之限制) (4)保證人之限制(§16)(目的限制) (5)轉投資40%之限制 目的限制(1)法令限制範圍內享受權利義務 (2)不得為合夥人或無限責任股東 性質限制(1)公司無生命.身體及親屬親權(自然人) (2)但仍有名譽受贈等權
設立登記 發起設立:§156Ⅱ(無限/兩合/有限){1/4}→授權資本制 設立登記 發起設立:§156Ⅱ(無限/兩合/有限){1/4}→授權資本制 募集設立:向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 性質相同和責任相同始可變更: (1)無限← →兩合(人合:信用.勞務出資) (2)有限← →股份有限(資合:出資額為限責任) (3)股份有限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例外:重整) (4)無限/兩合不得變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反之亦然 (5)股份有限公司經重整得變更為兩合.無限及有限公司 保證 不得為公司或票據保證人 得背書(票據) 例外(1)其他法律(公司名義背書) (2)公司章程規定(§16) 特許 運輸.交通.銀行.保險.出版.保全等(§17) 名稱專用權 §18(可資區別文字)→不同類業務使用相同名稱 公司名稱預查(經濟部)→登記(不得以單一字為公司名稱) 同類業務不得使用相同或相類似名稱(公司種類應標明) 禁止使用易於使人誤用為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或違反公序良俗之 名稱 經理人 委任解任報酬(1)無限/兩合:全體無限責任股東1/2 (2)有限公司:1/2股東 (3)股份有限:1/2董事(§29) 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報酬準用§29經理人之規定(20) 職責: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民553){積極/消極資格} 不競業規定:1/2同意(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32)
清算:⑴董事⑵選任清算人⑶選派清算人(§84)[清算之範圍未公司仍視為未解散]清算:⑴董事⑵選任清算人⑶選派清算人(§84)[清算之範圍未公司仍視為未解散] 解散 需經清算(§25):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剩餘財產(§84) 例外:清算範圍內(§25).合併(§24).破產(§24).分割(§24) 事前監督:⑴禁止未登記前使用公司名義 ⑵命虛僞不實未登記公司 ⑶禁止成立 事後監督:⑴命令解散:登記後6月內未營業或停業逾6月(強制解散) ⑵裁定解散:經營困難或重大損害 ⑶ 違法撤銷:法院檢察署 任意與法定解散:⑴目的事業成就或不成就(股份有限公司)(315) ⑵不足法定人數(股份有限公司不足人數) ⑶合併 ⑷破產 ⑸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 ⑹股東為解散之決議(3/4x1.2;1/2x3/4) ⑺命令解散 ⑻裁判解散 解散決議後仍得以決議撤銷解散決議(私法自治原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組成人員:1人(有限責任)[§99] 資本額:50萬(不得分期繳纳或募集)[§100] 表決權:1人1表決(不論出資多寡)[⑻102]但書:章程得限制 股單: §104(無股票.董事會.股東會及監察人) Cp: 178 & 198 得減資: §106(股份有限:經全體同意得減資) 變更組織:⑴有限→股份有限(O) ⑵有限→兩合/無限(X) 監察權::不執行業務股東(無監察人.董事會及股東會) 出資轉讓:⑴股東:1/2股東同意(優先承購權) ⑵董事:全體股東(§111) 董事:1~3人(董事2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董事長)(108:不競業 v. 2/3) 分派盈餘:⑴彌補虧損 ⑵完納稅捐 ⑶法定盈餘公債(10%)提撥(強制) ⑷特別盈餘公債(任意)(cf:上市公司採強制規定) ⑸分派股息紅利(§112) 無董事會.股東會及監察人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人員:2人/1法人以上(就所認股份負責) 資本額:100萬(例外:商業會計師法定最低資本額) 設立::⑴發起設立:1/4(§131)(§146)→選任董監事(§146) ⑵募集設立§132 發起人:⑴自然人⑵公司法人⑶政府(發起人需有行為能力) 創立會 2月內召集(§143) 裁減權:§147(設立費用.特別報酬.抵充股款財產) 修改章程:2/3x1/2 公司不設立:2/3x1/2 法律責任:繳清股份之金額(§154) 股份:⑴普通股(§156) ⑵特別股(§157) 損及特別股:2/3x1/2 ⑶授權資本額:§156Ⅱ 股票:得不印或集中印製 (§161-1) 員工入股 紅利(與年終獎金不同)轉配股; 例外:⑴公積撥充資本⑵資產抵充資本⑶合併發行新股 ⑷轉換公司債之換股 ⑸股利撥充資本(不適員工入股) ⑹特別股轉發行利股
買回股份之限制:§167例外: ⑴特別股收回 ⑵§186:反對股東請求買回(重大營業行為決議) ⑶§317:反對股東請求買回(合併決議) ⑷清算 ⑸破產 ⑹員工庫存股(董事2/3x1/2決議)及員工認股權憑證(167-1,2) 章程 必要記載事項:名稱所營事業.資本額.董事人數任期.所在地.公告方法等 相對記載事項:分公司.分次發行股份.解散事由.特別股.公司債.發起人 特別利益 股東會 股東常會:一年一次以上(年度終6個月內) 股東臨時會:必要(§170) 少數股東請求權 決議方法:⑴假決議:1/3x1/2(一月內二次)(§175) →不適用特別決議與董監事選舉 ⑵普通決議:1/2x1/2(§13.159.185.240.241) ⑶特別決議:2/3x1/2(§151.316) 臨時動議:§172(不得提出:董監事改選.185事項.修改章程.合併破產) 代理出席:股東委託書:§177(與公司印發無關)(不以股東為限)[得] 董事委託書:§205(非公司印發)(其他董事或股東)[應]
決議效力:(1)無效:§191(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民法§71]決議效力:(1)無效:§191(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民法§71] (見決議系力比較) (2)撤銷:§189(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 (3)有效:違反§15之訓示規定(保護交易安全) (4)決議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表決權:⑴一股一表決(§179) ⑵3%以上不再以章程限制適用§198董監事累積投票制 召集人:⑴董事會⑵監察人⑶1年+3%股東⑷監察人(法院命令) ⑸清算人⑹重整人 董事會 三人以上(任期三年)(192) 外部董監事(公司治理) 常務董事:1/3董事人數上限(8人董事會)(208) 股東v.董事:(1)5%+1年(2)監察人(3)為公司提起訴訟需擔保(§214敗訴時需賠償) 股東制止權:§194(1年股東)→董事會違法 解任董事:(3%+1年)(§200) 董(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股數 x 欲選出董事數席次)(§198) 召集人:董事長/董事(第一屆) 決議:⑴普通決議:1/2x1/2 ⑵特別決議:2/3x1/2 發行新股(§240).董事長選舉(208) 發行公司債(§246).簡易合併(316-2) 公司重整(§282).董事競業許可(29) 庫存股買回決議.合併分割.股票交換 董事長選舉:§208 董事不競業限制
監察人 一人以上(任期三年)(§216) 監察權:§218 股東會召集:必要時得召集之 監察人v.董事:§214(監察人代表公司告董事) 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及其他職員(§222) 董監事侵權連帶責任:§226 會計 會計帳冊:§228 流程:收入-費用=盈餘-法定盈餘公債-特別盈餘公積-章程紅利分配比例 (員工紅利,董監事特別報酬股東紅利) 股利分派:原則:§237 例外:§232及建設股息(預付股息=資產)→股息紅利>6%需扣底沖銷 建設(業)股息:預付股息→2年準備期(§2334)(法定盈餘公積超過1/2資本撥; 充超過20-%以上為限)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15%or19%以下) 法定盈餘公積:§237(強制)→得轉發行新股(2/3x1/2) 法定資本公積:§241→得轉增資發行新股(2/3x1/2):已實現及受贈所得為限 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262 特別盈餘公債:§237Ⅱ(任意) 合併他公司而轉發行新股:§267Ⅱ 公司債:§246(擔保↔無擔保:§249.250)↔債權人會議(§263)→3/4x2/3(可決) 發行新股:2/3x1/2(董事決議)↔限制:§269.270 員工優先認購股:員工入股(10%~15%:民營;10$公營):§267↔ 員工入股分紅(§240).員工章程(§235) 紅利股息:轉作資本不發生員工優先認購權問題(非籌措資金)
變更章程:§277(2/3x1/2:未公開;1/2x2/3公開;章程較高時從其規定) 變更章程:§277(2/3x1/2:未公開;1/2x2/3公開;章程較高時從其規定) 增資:§278(2/3x1/2):現金.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股息紅利轉增(發行新股) 減資:§279(2/3x1/2):註銷股份.彌補虧損.發放股款或換發股票 公司重整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公司(282) 財務困難.暫停營業及停業之虞 聲請人:⑴董事會:2/3x1/2(董事決議) ⑵6月+10%股東 ⑶10%債權人(§287) 重整裁定前聲請後之處分:§287 ⑴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 ⑵業務限制及債權債務限制 ⑶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之終止 ⑷禁止股票過戶轉讓 ⑸公司負責人對損害賠償之查定與保全 重整人:董事.選任.選派重整人(§290) 重整監督人:§304 重整裁定效力:§293.294(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訴訟當然停止) 重整計畫書:§304 重整債權:⑴優先重整債權(訴訟費) ⑵有擔保重整債權(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破產法之別除權 ⑶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 關係人會議:§302(可決:2/3;表決1/2) 認可重整計畫(法院)→執行重整計畫(重整人)→股東會 重整完成效力:§311(報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 重整與破產之比較:目的.對象.聲請人.原因.程序.效力
催收保全實務 • 債務不履行(Default) 1.電話/書信催收 2.存證信函(郵局) 3.律師函(事務所) 4.證據(憑證): ⑴書面(載明借款目的:家人生並或週轉等) ⑵人證(見證人) ⑶支票.本票或匯票 ⑷匯款單 ⑸會單(真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證字號) ⑹保證人:①職業②不動產:地號.建號 ☆加強法務預防管理觀念把法律風險納入管理成本
✣起訴前準備 1.支付命令--①借據②支票③本票 2.本票裁定:本票 3.公證書:逕付強制執行 4.仲裁(arbitration/award) 5.法院之調節及和解 6.鄉鎮市區公所調節委員會之調節 7.當事人之和解(法院外):不得強制執行 8.刑事訴訟: ①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地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亦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意圖 v. 週轉/生病/跳票/(真的或假的?)
②僞造文書(刑法第210條) 僞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僞造有價證券(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僞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僞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④侵占(刑法第335條) 【易持有為所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它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罪之: Ex:金主 代書 借主 Ex:汽車 商業務 買主 Ex:保險公司 業務 客戶(要保人) Ex:業務侵占支票款 Ex:會計出納侵占週轉金零用
背信(刑法第324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地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銀行經理抵押設定客戶之不動產(僅值200萬元)貸與金額為800萬 Ex:合夥人以合夥名義借款供自己花用 Ex:公司負責人以低價承受個人財產 詐害債權(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任之債權,而毀壞.處份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9.民事訴訟(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徹撤銷之。債務人所有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之權利者,以受益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請求時效權:一年)
✣防止脫產之法寶(訴訟前) 1.假扣押: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因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之。【民訴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 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 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2.假處分: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得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 產。民訴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求保全強制執行 者,得聲請假處分。】 3.假執行:就未決定之判決,賦予執行力。 ✣強制執行(訴訟後) 1.調查財產:國稅局稅捐單位 ①徵信社:刑事警察八號分機,調查局.國稅局.稅捐單位 ②國稅局或稅捐機構:持確定民事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 義(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仲裁公斷書.公證書.調節書等) 2.聲請強制執行書狀 ①查封(凍結債務人財產) ②拍賣→受償(法定或優先債權) ③參加分配(一般債權)
借款種類 1000萬 1.A B(無擔保無借據)【好人】 2.A B(借據)【一般人】 3.A B(借據+票據)【小心人】 4.A B (下列方式)【聰明人】 ①借據+不動產抵押設定(設定) ②不動產權利設定抵押(地上權.地役權等) ③動產質權設定(質押) ④權利質權設定(可讓與債權或其他權利) 1000萬 1000萬 1000萬
如何撰寫催收文件 一.催收文書 (1)存證信函:1時機違約債務不履行 2注意事項:宜簡單撰寫,不宜過於仔細 3自白不利證據宜避免 4郵局:雙掛號(一份即可) (2)律師函:律師事務所 (3)支付命令(非訟案件):借據.支票跳票 (4)本票裁定(非訟案件):本票不兌現 (5)債權憑證:於消滅時間(15年/5年/2年)屆滿後,得聲請後延展 (民法§125-127:5 年) 二.保全程序:訴訟前 (1)假處分 (2)假扣押 (3)假執行
建準科技公司董事長懷疑為何每次開會公司之會議資料或秘密總被競爭者知悉建準科技公司董事長懷疑為何每次開會公司之會議資料或秘密總被競爭者知悉 問:建準如何防範類似之情形? 《智財權》 1.營業秘密 解析:不競業協議 2.商標 解析:公司名稱專用權世界著名商標 奇摩旅行社某日接獲yahoo公司以奇摩為其商標為由要求奇摩旅行社自行撤銷公司各稱登記 問:奇摩旅行社可否使用奇摩?
原告(Bristol-Myers) v.被告(永豐餘技術經理徐凱樂&交大教授生化專家何小台) 被告於費城四季旅館同意支付40萬美金給FBI偽裝進行研發針刺行動:sting operation)作為資訊掮客(broker之抗)兜售抗癌勝(Taxol) 罪名:1832a-(4) & 1832a-(5) 時間: 6-14-1997 問:是否違反經濟間諜法? 3.經濟間諜法 解析:1832a-(4)款竊取營業秘密之未遂罪 1832a-(5)共謀罪
原告(Avery Dennison:自黏膠帶工廠)v. 被告(四維公司楊董事 長P.Y.Yang &女兒)李研究員(Ten Hong Lee)自1988年起提 供被告生產資訊及研究資料並獲四維公司15萬美元之顧問費 。李研究員曾三次帶手套入原告公司放有“有關遠東之機密 計畫”之抽屜取出資料。此幕曾由FBI現場逮捕。 FBI要求李 研究員誘使被告到美。被告終出現於克里福蘭西湖假日旅館 且取出小刀切開李研究員交付標示原告名稱之機密文件。(此 幕由FBI要求旅社閉路電視拍下)之後楊董事長&女兒前往New York 觀賞US OPEN網球公開賽時雙雙被FBI逮捕。 時間:9-17-1997 問:是否違反經濟間諜法? 4.同上 解析:1832a-(1)詐欺罪 1832a-(5)共謀罪
原告(全友) v.被告(力捷電腦+6位研發員工)標的:光學閱讀機(Scanner)。由於 被告係6位自原告離職研發員工,離職後另組力捷公司。原告以被告涉嫌竊取 營業機密(KNOW HOW),以短短4個月研發與原告60%相同之SF30.SL30.S40 Scanner產品與其競爭,因而向法院聲請二次假處分裁定: [原告提供擔保金 1000萬] ⑴禁止被告製造.販賣.銷售Scanner[被告提供反擔保金1000萬] ⑵禁止告使用該Scanner五項技術(Trade secret) [被告提供反擔保金500萬] 時間::5-1988 問:是否違反營業秘密法或洩漏工商秘密? 5.同上 解析: (1)Scanner技術(know-how)早已由Zerox.Ricon開發並見諸於公開之雜誌.產品使用手冊及光學工程用書 (2)工研院電研所表示兩產品不同 (3)原告未證明有損害($);回復原狀於法無據 (4)Know-How(僅是智識或思惟)非有體物故部屬所有權一種 (5)無保密協定或同業競爭禁止規定 (6)技術報告=新型專利
Macro Control (Taiwan)向T.C公司以NT$1000萬 購得正在申請中之專利(Mpeg-4)。當MPEG-4獲得美國專利時,T.C要求 Macro Control支付12年之專利維護費用(maintenance) 問:Macro Contort可否拒絕給付? 6.專利 解析:Licensee(被授權人) Assignee(專利權人)
7.著作權 試問答下列是否違反著作權? ⑴買來的正版小說或書本.錄音帶.電腦軟體其所有人可否用 以出租? ⑵前往皇家貴賓KTV店唱歌之消費者,是否須取得歌曲之著 作人同意始得演唱? ⑶於同學會尾牙晚會中演唱「世界第一等」.「誰人跟我比 」.「叫我第一名」是否須取得歌取著作人之授權或同 意? ⑷電影院可否以買來之正版錄影帶於戲院內播送而供人觀 賞? ⑸為個人學習目的得否於市面上公開之影印店影印大家學 英文之文章以為學習? ⑹報章雜誌上刊載來稿經本社刊登,其版權歸本社享有,本社 並得就來稿加以修改,其意義為何報章雜誌社是否有權得 以修改?
⑺長途汽車或火車或飛機內未經授權得否播送它人之音樂著作?電影院中場休息時播放音樂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參廳內歌唱者演唱歌取或由樂隊演奏樂取或在舞廳內播放或演奏舞取於飯店內咖啡廳車站內播放錄影帶是否均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演奏貝多芬.莫札特之交響取是否其同意?⑺長途汽車或火車或飛機內未經授權得否播送它人之音樂著作?電影院中場休息時播放音樂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參廳內歌唱者演唱歌取或由樂隊演奏樂取或在舞廳內播放或演奏舞取於飯店內咖啡廳車站內播放錄影帶是否均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演奏貝多芬.莫札特之交響取是否其同意? ⑻於Jennifer Lopez來台演唱時,可否錄製其演唱之經過? ⑼咖啡屋或茶藝館,播送鄧麗君音樂或提供書報雜誌供消費者消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⑽公司行號如未經授權,可否就他人畫作或攝影著作予以印製桌曆贈送他人? ⑾學校教師為教育目的,將一套電腦軟體複製成數十份供同學上電腦課使用?又可否將他人文章影印數十份供同學上課參考用? ⑿學校教師可否以他自創之考題,予以使用於班上考試之測驗上?又可否將它人已公開之著作,編入可題內供學生測驗用?另可否將歷年之高普考題用於考題上測驗學生?
(13)原先學生於上課時將鄧老師之上課內容抄寫筆記 或錄音是否違法?如為他人而錄音或一人為全班 抄寫或將老師上課之內容整理成冊出售或送人 是否違法? (14)和範影印店幫人代為影印著作權之著作物或代客 錄音拷貝CD-R是否違法? (15)廣告公司出資供員工發揮創意其因創意而生之著 輟其著作人為何人公司應如何補救 (16)前往老查結婚禮服店拍攝婚照其照片之底片著作 人同意? (17)廣告公司供客人點歌播放應否經歌曲.詞之著作 人同意?
(18)一般升學或考試補習班,可否將義守大學之期中 或期末考或研究所考題加以搜集出版將命題老師 上課講義予以出售? (19)兒童美語補習班可否利用繪有米老鼠或史努比或 加菲貓之圖案作為授課資料?青山求精外語補習 班可否將歷年之托福試題予以出版? (20)學校老師或研究生為從事學術研究或準備繕寫研 究報告可否利用校內圖書館或校外之文具店內 之影印機影印他人著作內之文章? (21)學生著作,老師掛名發表,是否違法? (22)老師提供靈感題目但未參與論文書面整理老師是 否有著作權?
管理對策 1. 為了避免限制價格轉售(RPM)行為之違法,上下游業者得採「代辦商」之交易方式(民法§558:非經理人而商號之委托,於一定處所或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易辦理事務一部或全部之人) 2. 出賣人得以「選擇顧客」或「拒絕交易」之策略,公開表示拒絕與任何不願受其宣布或建議價格政策(單純之建議參考)所拘束之顧客交易,但不得進一步其制干預或要求上述行為(U.S v. Colgate & Co.) 3. 以「代銷契約」規避限制價格轉售行為,惟代銷契約應以契約之實質內容斷之價金。例如先付為經銷,後付為代銷。
4.搭售之正當理由: ⑴提高效率之用(例如鞋子與鞋帶一併出售) ⑵使用原廠零件以確保公眾安全 ⑶分離二產品即無價值 ⑷節省成本 ⑸無擁有一定市場 ⑹維持品質保證或智慧財產權之保障 5.贈品提供應: ⑴無影響顧客之購買判斷 ⑵價值小或數量少 ⑶一般交易所承認 ⑷新年或節日所為一鞍習慣之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