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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報告人:曾世宏. 勞工 保險條例. 98.1.1 正式實施 老年 、失能(殘廢)、遺屬等三項給付, 由 一次給付 改為 每月領取的年金制 ; 實施前已投保勞工,有 選擇 一次領給付 或 按月領年金 的權利。 新進職場勞工 一律改用 年金制 。 保險費率由 6.5% 提高至 7.5 % , 第三年起每年調高 0.5% 至 10% , 之後每兩年提高 0.5% 至 13 %. 勞工退休新選擇. 老年 、 失能 (殘廢)、 遺屬 年金制 ☆ 活到老 , 領到老 ; 保愈久 , 領愈多 。 ☆ 讓勞工朋友未來的生活 過得更好、更有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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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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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報告人:曾世宏

  2. 勞工保險條例 98.1.1正式實施 • 老年、失能(殘廢)、遺屬等三項給付,由一次給付改為每月領取的年金制; • 實施前已投保勞工,有選擇一次領給付或按月領年金的權利。 • 新進職場勞工一律改用年金制。 • 保險費率由6.5%提高至7.5%,第三年起每年調高0.5%至10%,之後每兩年提高0.5%至13%

  3. 勞工退休新選擇 老年、失能(殘廢)、遺屬年金制 ☆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 ☆讓勞工朋友未來的生活 過得更好、更有尊嚴。

  4. 勞工朋友打拼一世 退休可請領給付 • 「退休金」 • 「老年給付」

  5. 可請領給付〈一〉 --------「退休金」 一種強制雇主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 →勞工退休金 (一)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雇主按月提撥企業退休準備金專戶。 (二)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企業年金) 雇主按月工資提繳儲於個人專戶。 • 差別在於個人專戶可隨勞工移轉。

  6. 可請領給付〈二〉 -------------「老年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給付項目之一「勞工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 保險→每個月(依投保薪資)×(費率) • 退休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7. 社會保險 • 採以職業別為主、分立型的的制度,不同職系的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 • 勞工保險→勞委會 • 國民年金保險→內政部(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共同特性: 政府負最後責任

  8. 保費支出(一)

  9. 保費支出(二) 俏妞 每月薪資20,000元,子女2人   (勞工20%)(雇主70%) 1.勞保費:20,000元×8%×20%= 320元 ( 1120元) 2.就保費:20,000元×1%×20%= 40元 ( 140元) 小計: 360元 3.健保費:20,000元×4.91%×30%= 295元( 589元) 295元×3人= 885元 4.(墊償工資費):20,000元×0.025% = ( 5元) 5.(勞退新制): 20,000元× 6% = ( 1200元) 合計: 1245元 ( 3054元)

  10. 二代健保

  11. 例子 王先生月薪40,000元,年終獎金2個月 王太太月薪10萬元,年終獎金4.6個月 其父親已退休,利息為主要收入,每年36萬元利息,另股利每年5萬元,房租收入每年24萬。王先生育有一子。 他要繳多少健保費? 一般保費部分: 王先生:以第19等級 40,100元加保40,100元 x 4.91% x 30% x 3口 = 1,772元(每月) 王太太:以第39等級101,100元加保 101,100元 x 4.91% x 30% = 1,498元(每月) 補充保費部分: 1.年終獎金:100,000元 x 0.6 x 2% /12個月 = 100元(每月) 2.股利+利息+租金收入:(360,000 + 50,000 + 240,000)-6,000元 (假設以單項收入計算) x2% /12個月 = 1,073元(每月) 全家每月繳費:1,772 + 1,498 + 100 + 1,073 = 4,443元

  12. 費率調整時程

  13. 保險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 §19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投保未滿15年)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二、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 按其請領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生育、傷病、失能暨死亡給付): 按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 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三十計算。

  14.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僱用五人以上…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勞工保險分下列二項: 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失業、老年、傷病、失能及死亡 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提供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 *職業災害乃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亦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 「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1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16. 生育給付簡介(一) 請領資格: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7. 生育給付簡介(二) • 給付標準  按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18. 老年給付簡介(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19. 老年給付簡介(二) 給付標準 : (一)退休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每滿1年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 過15年者,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 但60歲前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98.1.1起依實際投保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三)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 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20. 傷病給付簡介(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2年傷病給付簡介(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2年 • 請領資格: 普通傷病補助費: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職業傷病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

  21. 傷病給付(二) • 給付標準: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43900÷30÷2=732 元/日 但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職業傷病前一年70﹪第二年50﹪前後共計發給2年。

  22. 失能給付簡介(一) • 請領資格 : (1)普通傷害、普通疾病、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得請領失能補助費或失能補償費。 (2)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3. 失能給付簡介(二) • 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訂之160項障害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心臟、肝臟、肺臟等移植及胰臟全切除,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核定其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

  24. 死亡給付(本人)簡介(一) 請領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按其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5. 死亡給付(本人)簡介(二) 請領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發給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26.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 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27. 現代的社會趨勢 高齡化、少子女化 經驗告訴我們: • 子女自足難、老身看不過。 • 退休金一次領、大多數花光光。 • 造成的後果﹖ 咱們這些老傢伙將過3N 1P的生活。

  28. 3N 1P ? • No place to earn。 • No money can’t walk。 • Nobody care old alone。 ﹌Poor man ﹌

  29. 老年年金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莫笑他人老 , 終須還到我。

  30. 老人年金給付條件 一、年滿60歲 (1)保險年資滿15年者: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二、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第58條規定之ㄧ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31. 老人年金給付條件 • 離職退保時,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1.如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       得選擇請領老年一次給付。 2.如符合新制老年給付條件,       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3.年金施行前因未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而未能領到舊制老年給付者,仍可在60歲以後請領新制老年給付。

  32. 新制老年給付方式----老年年金 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0.775%+3000元 B.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年資× 1.55% ※所得替代率=「投保年資」×「所得替代基數」

  33. 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值×年資×1.55% 肉腳士 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15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 所得替代率:「年資」15 × 「所得替代基數」1.55%=23.25% • 每月領取年金金額:43900× 15 × 1.55%=10207(元∕月)

  34. 老年年金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 勞保年金實施第十年,調高請領年金的年齡至 61歲,其後每2年調高一歲,18年後將勞保年金 法定請領年齡提高到65歲。 •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除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外 ,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35. 老年年金 展延、提早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 • 展延獎勵:想晚一點退休的勞工,可延後領,每延後退休一年,年金增給4%,最多展延五年增給20%。(年資相對增加) • 減額方案:想提早退休、領取年金的勞工,則可選擇,每提前退休一年也相對減少4%年金,五年為限。(年資相對減少)

  36. 失能年金(身心障礙) 渴時一滴如甘露

  37. 失能年金 (一)普通傷害給付條件 • 失能給付選擇權: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得選擇請領舊制失能一次金 2.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 • 其他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增給50%一次失能補償費。

  38.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不足4000元者,發4000元 • 有配偶或子女(符合加發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9. 配偶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 (配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54之2 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二.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40. 子女 • 眷屬加發補助條件(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滿20歲者  二.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者

  41.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失能年金 (二) 職業災害給付 +

  42. 遺屬年金給付 勸君莫打枝頭鳥 子在巢中望母歸

  43. 喪葬津貼 • 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44. 普通事故 遺屬給付選擇權 •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1.遺屬得選擇舊制死亡一次金,其條件及標準依現行19。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45.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1)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50%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 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46. ☆例一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阿榮,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子女, 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 32000×20×1.55%=9920加發50%,9920×(1+50%)=14880元

  47. 遺屬年金 給付條件(2) • 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1.遺屬得選擇請領(舊制老年或失能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後之差額。 2.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遺屬年金。

  48. ☆例二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阿華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 原領年金金額×50%,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12320×50% = 6160 加發50%,6160×(1+50%)= 9240

  49.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 職業災害 遺屬年金給付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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