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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 —— 589 年 )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 —— 589 年 ).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 三国时期 :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 2. 晋朝 : 纳礼入律 . 3. 南北朝 : 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的立法概况. 魏明帝太和三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制定 “ 魏律 ” 十八篇。魏律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修改了汉律: (一)调整了篇目。 (二)改革了体例。 (三)约简了条文。 (四)统一了刑种。. 三、两晋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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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 —— 58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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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9年)

  2.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 晋朝: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

  3. 二、三国的立法概况 • 魏明帝太和三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制定“魏律”十八篇。魏律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修改了汉律: • (一)调整了篇目。 • (二)改革了体例。 • (三)约简了条文。 • (四)统一了刑种。

  4. 三、两晋的立法 <晋律> 又称《泰始律》,即《晋律》。《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5.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 北朝历时一百四十余年,几个朝代都比较重视法律的修订,立法活动比较活跃,出现了几部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法典。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一向认为南北朝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

  6. 五、法律形式 • 这个时期主要是沿用汉代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但出现了向律令格式四种形式过渡的趋势。 • 律、令是这个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情况与汉基本相同。这个时期出现了“格”和“式”两种法典形式,如东魏的法典曰“麟趾格”,西魏的法典曰“大统式”。 • 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的方法仍在沿用,但已出现衰落的势头。

  7. 第二节法律的发展变化 • 一、首创“八议”、“官当”制度,在刑法适用上进一步体现封建等级特权。 • “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等八种人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制度化。 • “八议”是;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较高封建德行者)、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8. 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种制度。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种制度。 • “官当”制度被历代封建法典沿用,直至明,但清无此规定。

  9.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服制,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服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10. 三、确立“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即“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从重处罚,并“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11. 四、改革刑罚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四、改革刑罚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魏律》将刑罚规定为七等:死刑,髡,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 《晋律》将刑罚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五种。 • 《北魏律》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鞭刑五种。。 • 《北齐律》定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种。 • 北周时期的法典《大律》将《北齐律》刑罚“耐”改为“徒”,自一年至五年分为五等,并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12. 第三节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司法行政长宫。 •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13. 二、诉讼审判制度 •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现了“慎刑”精神。 •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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