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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市政府勞工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勞基法宣導

雄市政府勞工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勞基法宣導. 報告人 勞動條件科 楊佩樺. 勞動部公告. 勞動部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03 年01月13日 勞動 1 字第 1030130004 號公告 : 為使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項下中之 大廈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管委會 ) 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分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 ,自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 ,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管委會=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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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雄市政府勞工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勞基法宣導 報告人 勞動條件科 楊佩樺

  2. 勞動部公告 •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 年0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 為使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項下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分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3. 管委會=雇主 管委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雇主。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如有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任何文件送達,由主任委員當代表。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4. 適用勞基法後注意事項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9,273元(月薪)/115元(時薪);超時工作(加班)要給加班費;不能任意扣款 要依規定投保及每月提撥6%勞退金 要依規定管理出勤、請假 要負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要確實保管簽到簿及工資清冊 只有保全公司才能請「保全員」(保全業法規定) 管委會所請勞工,沒有年齡上限限制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5. 法定工作時間 •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 法定正常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6. 勞工出勤管理 • 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出勤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簽到簿、每日工作日誌 加班上限: • 加班工時+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加班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 加班費計算 超過當日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勞基法24條、細則20-1條)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7. 勞工出勤管理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36條) • 例假日勞工毋須出勤,工資照給。(勞基法39條) • 未休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加發1日工資 •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翌日起即有請特休之權利。 •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給假。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8. 國定假日及紀念日 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下: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其翌日 (元月1、2日) • 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 (9月28日) • 國慶日 (10月10日) •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 (11月12日) • 行憲紀念日 (12月25日)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9. 國定假日及紀念日 • 5月1日勞動節 •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端午節 (農曆5月5日) • 中秋節 (農曆8月15日) • 農曆除夕 •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 原住民歲時祭儀 • 選舉日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0. 特別休假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日起算,滿1年後,翌日起即有請特休之權利(勞基法38條)。 • 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 例:勞工於96/07/01到職,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97/07/01~98/06/30 可休7日 98/07/01~99/06/30 可休7日 99/07/01~100/06/30 可休10日 • 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經勞資協商可折合工資發給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1. 勞工請假規則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2.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勞動 2 字第032743號公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26日勞動2字第 0980130491號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3. 第84條之1 — 勞動條件放寬 • 允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 : • 工作時間:1日8小時可延長至10小時 • 加班工時:全月46小時延長至48小時 • 例 休 假 日:可連續12天上班 • 女性夜間工作:如夜間10時到凌晨6時內可工作 • 必須和勞工簽「約定書」(請參閱講義附件) • 必須報請勞工局核備並取得核備公文後才生效力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4. 工時限制 駐衛保全員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年平均月工時為182.66小時,本局審酌勞工福祉,採認全月加班達70小時即有過勞的可能,兩者加總訂定月正常工時為252小時)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至少6至7天休假。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5. 第84條-1基本工資計算式 • 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為X小時,則其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19,273+(19,273/240)*(X-182.66) • 例:每日出勤8小時,月休4天(全月工時208) 19,273+(19,273/240)*(208-182.66)=21,308 • 例:每日出勤12小時,月休6天(全月工時288) 19,273+(19,273/240)*(240-182.66)+ +(19,273/240)*(2×24)*4/3 =29,017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6. 目前實務樣態 直接僱用勞工—自行處理「人事管理」事務 委託外面保全或樓管業者代為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 —簽署代收代付或顧問合約等等 —保留「雇主」責任及義務(管委會跟勞工簽勞動契約) 委任管理服務人(如保全公司)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 —由保全業者派遣勞工提供服務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7. 諮詢管道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條件科 8124613轉232 ~249 或市府24小時服務電話 1999 共11頁高雄市政府

  18.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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