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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教学团队. 1. 2. 3. 4. 任务 6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 任务 6 .4 文明施工与现场环境保护. 任务 6 .3 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任务 6 .1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概述. 目 录. 项目 6 建筑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项目 6 建筑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 职业能力目标 】 具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基本能力 ; 能进行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 能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保护方案编制。 【 学习要求 】.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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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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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教学团队

  2. 1 2 3 4 任务6.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 任务6.4 文明施工与现场环境保护 任务6.3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任务6.1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概述 目 录 项目6建筑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3. 项目6 建筑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 【职业能力目标】 • 具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基本能力;能进行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能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保护方案编制。 • 【学习要求】

  4. GO 任务6.1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概述

  5. 一.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概念 • 职业健康安全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安全的条件和因素。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 环境是指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管理体系是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6. 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目的 •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要控制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考虑和避免因使用不当对使用者造成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 •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要控制作业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考虑能源节约和避免资源的浪费。

  7. 三、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任务 •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任务是,建筑生产组织(企业)为达到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组织、计划、控制、领导和协调的活动,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并为此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8. 五、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健康安全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的资源。 • 2.环境管理体系( ISO 14000 ) • 环境管理体系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的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9. 四、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 1.复杂性 • 2.多样性 • 3.协调性 • 3.协调性 • 5.持续性 • 6.经济性

  10. GO 任务6.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11. 一、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 安全控制是为满足生产安全,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进行控制的计划、组织、监控、调节和改进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安全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12. (1)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 • ① 控制面广。 • ② 控制的动态性。 • ③ 控制系统交叉性。 • ④ 控制的严谨性。

  13. (2)施工安全控制的程序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的程序如图6.1所示。 • ① 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目标。 • ②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 ③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 ④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验证。 • ⑤ 持续改进,直至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

  14. 图6.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程序

  15. (3)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 ①施工单位在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才可开工。 • ② 总承包单位和每一个分包单位都应经过安全资格审查认可。 • ③ 各类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上岗。 • ④ 所有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进厂、进车间和进班组的安全教育。 • ⑤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16. (3)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 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 ⑦ 必须把好安全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 ⑧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 ⑨ 施工机械(特别是现场安设的起重设备等)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 10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17. 二、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实施 • 1.工程项目安全计划的内容 • ① 项目概况。 • ② 安全控制和管理目标。 • ③ 安全控制和管理程序。 • ④ 安全组织机构。 • ⑤ 职责权限。 • ⑥ 规章制度。 • ⑦ 资源配置。 • ⑧ 安全措施。 • ⑨ 检查评价。 • ⑩奖惩制度。

  18. 2. 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 • 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 ① 从建筑或安装工程整体考虑施工期内对周围道路、行人及邻近居民、设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全封闭防护或部分封闭防护);平面布置应考虑施工区与生活区分隔,以及自己的施工排水、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设方法;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构配件吊运,起重设备的选择和确定,起重半径以外安全防护范围等,复杂的吊装工程还应考虑视角、信号、步骤等细节。

  19. 2. 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 • ②对深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应了解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放坡坡度或固壁支撑的具体做法,总的要求是防坍塌。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还须有测毒设备和防中毒措施。 • ③30m以上脚手架或设置的挑架、大型混凝土模板工程,还应进行架体和模板承重强度、荷载计算,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要求,架设层次段落,做好严密的随层安全防护。龙门、井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拉结、固定方法及防护措施。

  20. 2. 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 • ④ 施工过程中的“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应有防护措施。如楼梯、通道口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加装安全立网;预留孔洞应加盖;大面积孔洞,如吊装孔、设备安装孔、天井孔等应加周边栏杆并安装立网。交叉作业应采取隔离防护,如上部作业应满铺脚手板,外侧边沿应加挡板和网等防物体下落措施。 • ⑤ “临边”防护措施。施工中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走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或平台)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等均属于临边危险地域,应采取防人员和物料下落的措施。

  21. 2. 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 • ⑥当外用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之间达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必须采取屏障、保护网等措施;如果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时,还应设置绝缘屏障,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根据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和现场临时用电需要量,制定相应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如果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2. 2. 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 • ⑦施工工程、暂设工程、井架门架等金属构筑物,凡高于周围原有避雷设备,均应有防雷设施;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⑧ 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措施。如夏季防止中暑措施,包括降温、防热辐射、调整作息时间、疏导风源等措施;雨季施工要制定防雷防电、防坍塌措施;冬季防火、防大风等。

  23. 3. 安全计划的实施 •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 ② 作业队长安全职责 • ③ 班组长安全职责 • ④ 操作工人安全职责 • ⑤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⑥ 分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24. 3. 安全计划的实施 • (2)安全教育培训 • ①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内容。 • ② 作业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 • ③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 • ④ 对从事电工、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井下检验、机动车驾驶、机动船舶驾驶、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5. 3. 安全计划的实施 • (3)安全技术交底 • 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是: • ① 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 ② 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 ③ 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害和存在问题。 • ④ 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 ⑤ 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26. 定期向由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伍进行书面交底。 • ⑦ 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27. 3. 安全计划的实施 •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①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② 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8. ③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维护保持设备良好,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坚持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③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维护保持设备良好,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坚持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 ④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规定 • ⑤ 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 ⑥ 个人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29. 3. 安全计划的实施 • (5)施工安全检查 • ① 安全检查的分类 •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 a.查思想。 • b.查管理。 • c.查隐患。 • d.查整改。 • e.查事故处理。 • ③ 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30.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每周或每旬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由班组长和安全值日人员组织的班前安全检查。 季节更换前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专职人员、安全值日人员组织的季节劳动保护安全检查。

  31. GO 6.3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32.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 事故即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33.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 • 物体打击。 • 车辆伤害。 • 机械伤害。 • 起重伤害。 • 触电。 • 淹溺。 • 灼烫。 • 火灾。

  34.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 高处坠落。 • 坍塌。 • 冒顶片帮。 • 透水。 • 放炮。 • 火药爆炸。 • 瓦斯爆炸。 • 锅炉爆炸。 • 容器爆炸。 • 其他爆炸。 • 中毒和窒息。 • 其他伤害。

  35. (2)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 ① 轻伤事故。 • ② 重伤事故。 • ③ 死亡事故。 • ④ 重大伤亡事故。 • ⑤ 特大伤亡事故。 • ⑥ 急性中毒事故。

  36. (3)职业病 • ① 尘肺。 • 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③ 职业中毒。 • ④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⑤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 ⑥ 职业性皮肤病。 • ⑦ 职业性眼病。 • ⑧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⑨ 职业性肿瘤。 • ⑩ 其他职业病。

  37. 二、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 1.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 • 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38. 2.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为: •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 (2)组织调查组 • (3)现场勘察 • ① 现场笔录 • ② 现场拍照 • ③ 现场绘图 • (4)分析事故原因 • (5)事故性质类别 • ① 责任事故。 • ② 非责任事故。 • ③ 破坏性事故。

  39. 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 (6)制定预防措施 • (7)写出调查报告 • (8)事故审理和结案 • ① 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d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d。 • ② 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一致。 • ③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来判断。 • ④ 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记录应妥善地保存起来。

  40. 2.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 (9)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 • 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包括: • ① 员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 ② 技术鉴定和试验资料; • ③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 ④ 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 ⑤ 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应逐个签字; • ⑥ 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结案报告; • ⑦ 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 ⑧ 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4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事故: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触电; 机械伤害; 坍塌事故。

  42. 在24h内上报的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在24h内上报的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     失的初步估计。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单位

  43.  事故结案后需保存的资料 •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注明参加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

  44. 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 轻伤:指损失一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夫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 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计算出来的. •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5. 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一般分为: •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6. 3. 工伤认定 •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④ 患职业病的; •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7. 3. 工伤认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 ② 醉酒导致伤亡的; •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48. 4. 职业病的处理 • (1)职业病报告 •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 •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49. 4. 职业病的处理 • (2)职业病处理 • ①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 ②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③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50. 4. 职业病的处理 • ④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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