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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鑑機制及 104 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機制分享

高雄醫學大學. 自我評鑑機制及 104 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機制分享. 報告人:辛錫璋 研發長. 103 年 2 月 14 日. 簡報大綱. 壹 、自我評鑑法源依據. 自我評鑑法規 - 大學法. 大學法 第 5 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 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 ,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自我評鑑法規 - 大學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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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鑑機制及 104 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機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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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醫學大學 自我評鑑機制及104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機制分享 報告人:辛錫璋 研發長 103 年 2 月 14 日

  2. 簡報大綱

  3. 壹、自我評鑑法源依據

  4. 自我評鑑法規-大學法 • 大學法第5條 •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5. 自我評鑑法規-大學評鑑辦法 • 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 • 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 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 • 經本部認定通過。 •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 • 本部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一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可,應組成認可小組為之,其認可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應由本部公告其名稱。

  6. 自我評鑑與教育部委辦評鑑之差異 學校 自我評鑑結果認定「通過」免接受教育部同類型評鑑一次 辦理自我評鑑 3 接受經認可之專業評鑑機構評鑑 認定 教育部 自我評鑑結果認定「不通過」回歸接受教育部委託高教評鑑中心辦理之評鑑 2 學校自行辦理自我評鑑 委託 1 接受評鑑 高教評鑑中心 接受高教評鑑中心評鑑

  7. 自我評鑑法規-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自我評鑑法規-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 教育部於101年7月17日公布審查作業原則,另於102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規定。 • 認定方式: • 本校符合申請資格(全國僅34所大學符合),為優先試辦對象,申辦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時程如下:

  8. 教育部辦理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之要件(1/2)教育部辦理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之要件(1/2) • 審查作業原則 第5點 • 應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和持續改善及輔導機制,落實執行且有具體成效。 • 應定期檢討改善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 • 評鑑項目及指標應確實反映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品質,及學校特色。 • 應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校外委員占3/5以上)。 • 自我評鑑委員應有4/5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9. 教育部辦理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之要件(2/2)教育部辦理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之要件(2/2) • 自我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擔任。 • 評鑑程序應包括書面審查和實地訪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評鑑項目,應包括目標與核心能力、課程、師資及教學、學生學習及成效、畢業生追蹤,及改善機制。 • 應建立評鑑知能研習機制。 • 應建立申復機制。 • 應建立評鑑支持系統,編列常態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辦理自我評鑑。

  10. 貳、本校自我評鑑法規與組織

  11. 自我評鑑機制之建立 行政支援單位:研發處

  12. 自我評鑑法規 • 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為本校自我評鑑之主要法規,規範自我評鑑之目的、類別、週期、推動組織、委員會、項目、程序,以及自我評鑑結果之評定、改善與追蹤、運用、公布等重要事項。 •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為該次自我評鑑之執行計畫,規範該次自我評鑑之執行事項,包括具體的評鑑對象、指標、時程、流程、報告書格式,以及各階段應辦理之工作事項等。 • 自我評鑑申復辦法:為確保受評單位之權益所制訂之法規;受評單位若對自我評鑑過程或結果有疑義,得依本辦法提出申復。

  13. 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14.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 104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15. 自我評鑑申復辦法

  16. 單 位 任務型推動組織 自我評鑑 推動組織 • 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及審議本校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考核。 • 執行小組:負責規劃、督導及追蹤全校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並負責整體流程之控管。 • 院級工作小組:負責輔導、協助及追蹤所屬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 • 工作小組:負責辦理自我評鑑。 書面審查&實地訪評

  17. 系所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任務 • 組成:單位主管(召集人)及教職員。 • 定期召開會議,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實施進度。 • 進行自我評量並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 規劃及辦理內部評鑑。 • 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人選。 • 規劃及辦理自辦外部評鑑。 • 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結果自我改善計畫。 • 建立評鑑資料及網頁專區管理機制。

  18. 參、本校104年度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時程

  19. 評鑑程序與時程(1/2)

  20. 評鑑程序與時程(2/2)

  21. 評鑑項目與效標之訂定 • 本校以高教評鑑中心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之評鑑項目與效標為基本架構,保留期核心QA機制,結合本校「培育學用合一之健康專業人才」之目標,制訂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 • 另請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以校版評鑑效標為基礎,依據自我定位、發展特色及獨特運作模式,結合中長程發展目標,增修特色評鑑效標。 • 各受評單位之特色評鑑效標經正式會議討論後,交予學院審議,再提送系所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審議。 103年1月至3月

  22. 評鑑項目與效標-系、所、學位學程 • 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

  23. 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1/5)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1/5) • 效標架構:資料及社會需求分析教育目標確立核心能力訂定課程規劃設計課程品質保證

  24. 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2/5)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2/5) • 效標架構:師資質量教學方法設計/教材製作/學習評量設計獎勵機制輔導機制

  25. 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3/5)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3/5) • 效標架構:學生組成學習資源學習輔導跨領域學習/課外學習/產業實習畢業門檻檢核專業證照取得或就業競爭力提升

  26. 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4/5)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4/5) • 效標架構:學術研究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表現產學合作國際競爭力

  27. 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5/5)系所自我評鑑之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5/5) • 效標架構:自我分析與檢討改善畢業生追蹤分析與回饋未來發展規劃

  28. 評鑑項目與效標-通識教育 • 全校共同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

  29. 通識教育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1/3)

  30. 通識教育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2/3)

  31. 通識教育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與參考效標(3/3)

  32. 前置作業階段工作規劃 103年1月至2月 • 由研發處研擬,提送執行小組審議通過後執行: • 規劃於本校管制文件專區設置「評鑑專區」,提供校內單位進行評鑑資訊交流,包括資料下載或上傳。 • 規劃建置「評鑑行事曆」,提供校內人員查詢評鑑作業日程。 • 規劃運用「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填報資料協助系所蒐集基本資料(例如:教師人數、學生人數、學生休退學人數…等)之方式。 • 由系所、通識中心與學院共同研擬,提送執行小組審議通過後執行: • 進行系所暨通識教育中心「特色評鑑效標修訂」。

  33. 自我評量與自我評鑑報告撰寫 103年3月至8月 • 各評鑑工作小組應自行規劃流程、多元性蒐集評鑑資料、進行評估與分析、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 評鑑資料範圍以100學年度、101學年度、102學年度為原則,但有關人力投入與學習資源(含空間及軟硬體設備)等資料,應呈現6年資料。 • 自我評鑑報告內容應以固定行高22pt、14號標楷體撰寫,本文內容系所以60頁為限,每增加1個班制可增加10頁;通識教育以80頁為限。 • 佐證資料應製作成資料光碟。 • 自我評鑑報告書格式請參考實施計畫附錄E、F。

  34. 內部評鑑 103年9月至12月 • 由各評鑑工作小組自行規劃辦理。 • 每一單位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且具評鑑實務經驗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業界代表3至5名,擔任內部評鑑委員,審視自我評鑑報告及自辦外部評鑑之作業規劃。 • 內部評鑑以書面審查為主,若需要得安排1日實地訪評。 • 完成內部評鑑後,應參考委員建議事項修正。 • 各單位應於103年11月底前完成內部評鑑作業,於103年12月底前繳交內部評鑑結果報告(改善規劃書)。

  35. 自辦外部評鑑 104年1月至6月 • 自辦外部評鑑包括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評。 • 由各評鑑工作小組自行規劃辦理(包括:委員聯繫與接待、書面資料送審、場地佈置、參訪路線規劃、佐證資料陳列、晤談人員聯繫、行政支援提供…等)。 • 重要時程: • 104年2月底前確認評鑑委員名單。 • 104年3月底前將自我評鑑報告函送評鑑委員書面審查。 • 104年5月20日前完成實地訪評。 • 實地訪評以2天為原則,流程應包括: 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人員晤談。 • 實地訪評後,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將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1式2份逕交受評單位主管及執行小組(研發處)。

  36. 申復 104年7月至9月 • 申復時效:收到評鑑結果報告後2週內。 • 可申復事項:訪評過程「違反程序」、評鑑結果報告「不符事實」、 需「要求修正評鑑資料、或對「評鑑認可結果」有疑義者。 • 申復方式:受評單位視需要提出申復意見,由執行小組送交自我評鑑委員會審查,再將申復結果提交指導委員會覆核議決。

  37. 評鑑結果評定 104年10月至12月 • 認可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 有效期限:5年。 • 評定方式:由執行小組將評鑑結果報告、申復結果等資料提送指導員會覆核議決後,提報教育部認定。 • 公布方式:經教育部認定通過後,由校長於校務會議公布,授予「通過」證書,並公布於網頁專區。

  38. 評鑑結果改善與追蹤 105年1月~ • 評鑑結果公布後,各單位應針對評鑑結果進行自我改善,並定期追蹤考核。 • 評鑑結果改善與追蹤機制如下:

  39. 評鑑結果運用 • 進行辦學品質改進 • 本次評鑑係以「改善與提升辦學品質」為主要目的,期望受評單位經由自我檢視及專家指導,對各項作業進行一次全面性的健康檢查,以瞭解自我,分析優劣勢,進而進行標竿學習歷程,擬定具體可行之改善行動方案,並落實執行,以提升辦學品質。 • 作為制訂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參考 • 對於評鑑結果、發展或改善建議,受評單位應透過系務、院務或校務等會議討論,並將相關策略與措施,納入中長程發展計畫中執行。 • 作為績效考核之參考 • 未來(下一次自我評鑑)規劃將評鑑結果,作為績效評比、獎懲、資源分配之參考。

  40. 評鑑資訊管理及公開 • 各單位有關辦理自我評鑑之會議紀錄、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申復處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等資料,應自行建立管理機制妥善保存,並適時適度公開於單位網頁,俾供互動關係人參考。 • 有關全校性自我評鑑相關資料,將由執行小組(研發處)管理,並規劃於學校首頁設置「評鑑專區」,於完成評鑑後公布各單位之評鑑結果報告及評鑑認可結果等資料。

  41. 評鑑知能建立 • 自我評鑑辦理期間,執行小組將規劃每年舉辦評鑑知能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 參與自我評鑑規劃與執行之校內教職員,包括各工作小組成員,每年至少應參與1次評鑑相關知能研習。 • 校內自我評鑑委員及校內內部評鑑委員,應修習過校內外評鑑知能研習課程。

  42. 經費 • 全校性自我評鑑相關作業所需經費,由執行小組(研發處)編列學校經費執行。 • 各單位辦理內部評鑑、自辦外部評鑑所需經費,擬由執行小組制訂核支標準,各單位自行編入年度預算執行。

  43. 評鑑機制改善 • 完成本次評鑑後,規劃將針對自我評鑑機制進行檢討與改善,使其更為完善周延,俾利下一次自我評鑑之實施。 • 檢討改善措施: • 召開座談會或檢討會議。 • 諮詢外部委員意見。 • 對受評單位進行後設評鑑。 • 參酌檢討事項及內外部互動關係人意見,研擬自我評鑑機制改善方案,並修訂相關法規。

  44. 評鑑對象 • 評鑑對象: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 • 特殊情形處理原則: • 於受評年度 , • 新設:新設立未滿3年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自評。 • 停招:已提出停招且報部核定者,得申請免辦理自評。 • 整併:已提出整併且報部核定者,應以整併後名稱合併辦理自評,惟對於前次評鑑結果之改善與追蹤,應分別呈現說明。 • 更名:已提出更名且報部核定者,應以更名後名稱辦理自評,惟更名後應於書面資料上附註說明原單位名稱。 • 符合免評鑑規定:符合教育部免評鑑規定者,或接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者,得申請免辦理自評。

  45. 評鑑對象(預定)

  46. 自我評鑑委員會 • 人數:每一單位遴聘4至6名,校外委員占4/5以上。 • 資格:對高等教育教學及評鑑具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且應利益迴避。 • 遴選:由受評單位與上一級單位各推薦4至6名,陳請校長遴聘之。 • 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 為確保評鑑專業,委員人選應以下列為優先考量: • 登錄於高教評鑑中心「評鑑人才資料庫」者。 • 修習過校內外相關評鑑知能研習課程者。 • 具豐富評鑑實務經驗者。 • 曾擔任院系所主管者。

  47. 自我評鑑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 自我評鑑委員人選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迴避: • 一、過去五年內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 二、過去五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專、兼任教職者。 •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者。 • 六、擔任受評單位有給或無給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 七、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自我評鑑之內部評鑑委員者。 • 八、過去五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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