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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国际结算》讲义.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是资金自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二)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 1.贸易 2.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3.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4.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等。.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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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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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际结算》讲义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是资金自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二)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 1.贸易 2.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3.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4.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等。

  2.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从货物的买卖发展到单据的买卖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结算 4.从简单的贸易条件发展到交货与付款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贸易条件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 1.货币条件 2.时间条件 3.支付条件 4.外汇管制 5.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 四.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特点 1.国际结算朝着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2.国际结算与国际信贷相结合 3.结算中货币分散 4.在结算中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讲究效率。

  4.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 ——流通票据 一.流通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转让分为过户转让和流通转让。 1.过户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原债务人无约束力,原债务人可不承认这项转让,而坚持对原债权人负责;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超过其转让人。 2.流通转让:转让人只要在凭证上签字背书并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将来人抬头的凭证不经过背书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根本不需要对债务人发出通知,债务人不能因不了解这项转让而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完全可以获得超过转让人的权利,尤其是转让人权利存在缺陷,而受让人属于正当持有人时,后者的权利可以不受前者权利缺陷的约束。

  5. (二)流通票据具备的条件 1.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2.权利可以转让。 3.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4.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6. 二.流通票据的性质 1.流通性:它是流通票据最为重要的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财产,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有无原因或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要式性: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4.提示性:票据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见案例1 三.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信用工具 3.流通作用

  7. 四.流通票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四.流通票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汇票或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保证兑付之责,即出票人以其自身信用向持票人保证票据将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如果付款人退票,则由出票人本人负责支付票款。 2.付款人(drawee)。即接受票据提示之人。付款人是由出票人指定的,但他可以拒绝按这项指令行事,从而构成退票行为。 3.收款人(payee)。票据上记明有权收款或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

  8. (二)其他当事人 1.承兑人(acceptor)。如果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约定时间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他就是作出了“承兑”,因而成为一个承兑人。 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但是只要他作出了承兑,就要在法律上受该项承兑的约束,承兑人对汇票承担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即使汇票本身是不合格的,但一经付款人承兑,就相当于承认汇票的有效性,事后不能再以此为由否认票据的有效性。 2.背书人(endorser or indorser)。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及持有票据的人。 背书人的签字,他将承担保证付款人兑付票据的连带责任。 3.被背书人(endorsee or indorsee)。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中记名的受让人。 他是债权人,也是票据的持有人,一旦他继续转让该票据,他同样承担背书人的责任。

  9. 4.持票人(holder)。是指占有票据的当事人。4.持票人(holder)。是指占有票据的当事人。 持票人一般是下列三种当事人: (1)收款人;(2)被背书人;(3)执票来人(bearer)。 持票人的权利有三个方面: (1)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及承兑的权利; (2)在遭到退票时向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的权利; (3)如果票据不禁止转让,那么持票人拥有转让票据的权利。 5.保证人(guarantor)。是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的当事人,按常规应有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同样的责任。

  10. 第三章 汇票、本票、支票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者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 ) (二)汇票的要式 1.“汇票(exchange)”字样。《日内瓦统一汇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英国票据法对此不做规定。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1)书面形式。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若为手写而成,不能用铅笔写,容易被涂改变造。 (2)支付命令。汇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词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the order of ……”。

  11. (3)无条件性。汇票所传达的付款命令不能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不能在汇票中加列附加条件。如“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A1000英镑整);如“pay A USD 100 out of the sales profits of cotton sweaters”(从棉制汗衫销售利润中支付A100美元)。或者记明“pay A USD 100 from NO.2 ACCOUNT”(从第2号帐户支付A100美元)。 如“drawn under L/C NO.123 dated……issued by bank of CHINA ,SHANGHAI”(根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年某月某日开立的第123号信用证开立),此条款不是对付款行为设置先决条件,因此不影响汇票无条件付款命令的基本性质。

  12. 3.付款人(drawee)。通常付款人名称旁都注明详细的地址。若有两个以上付款人则应该表明“A and B”,而不是(A or B)。 4.出票人签字(drawer’s signature)。出票人签字是一份有效汇票不可缺少的项目,只有经过出票人有效签字,或者经过其代理人的授权签字,汇票才正式生效,出票人才对汇票承担责任。 5.出票日期与地点(date and place of issue)。 出票日期的作用: (1)确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2)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到期日; (3)确定汇票的有效期。 出票地点的作用: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法律为依据,只要在出票地有效的汇票在其他国家亦有效,相反若出票地法律判定无效,那么在其他国家亦不会被认可。

  13. 6.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7.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如“at sight(见票时)”、“on demand(在被要求时)”、“upon presentation(在提示时)”。 (2)远期付款。 ①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为出票日后的一个确定日期,如“30 days after date(出票日后30天)”或者“one month after date(出票日后一个月)”。 ②见票后定期。即付款人第一次见票后的一个确定日期作为付款到期日,例如“90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90天)”。 ③确定日期。在将来某个确定日期付款。 ④特定事件后定期。贸易实务中,常常以提单签发作为特定事件来确定到期日。 到期日的计算: ①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是付款到期日。 ②月为日历月。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 ③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 ④节假日顺延。

  14. 8.汇票金额(amount)。 9.收款人(payee)。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规定只许收款人本人收款,其他人持票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可拒付,出票人不受这些人的追索。如: ①pay A only(仅对A支付)。 ②pay A not transferable(付A不得转让)。 ③在票面上注明“not transferable”(不得转让).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①pay to the order of A(付A的指定人)。 ②pay A or order(付A或指定人)。 ③pay A(付A)。 (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①pay bearer(付执票来人)。 ②pay A or bearer(付A或执票来人)。 见汇票和例题

  15. 二.汇票的行为 1.出票(issue) 是指形式完整的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的第一次支付。 (1)出票人按汇票的必要项目开立汇票并签字。 (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或执票来人。 2.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交付给受让人以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使被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背书应注意以下: (1)背书通常写在汇票的背面,并由背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2)背书转让的应该是汇票的全部金额。 (3)若汇票是签发给两个或数个收款人,或者已经背书给两个或数个被背书人,那么在进一步转让该汇票时,全体收款人都必须签字,除非其中有人被授权代表其余当事人。

  16. 背书的种类: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无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签字,不记明被背书人。 (2)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又称完全背书,不仅有背书人签字,而且也注明了付给被背书人的指定人。 Pay to the order of Citi Bank ,New York (被背书人)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背书人)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禁止汇票继续流通的背书,或者是指授权被背书人按既定指示处理汇票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 Pay A only. Pay A for the account of X Pay A or order for collection.

  17.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远期汇票需作两次提示: 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提示付款。 提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2)提示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付款人没有义务在非营业时间内接受提示。 (3)必须在汇票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若未载明付款地点,则为付款人名称旁的地址。

  18. 4.承兑(acceptance)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 完整的承兑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付款人在背面签字 第二,交付 承兑的种类: (1)一般性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付款人完全同意出票人命令的行为。 Accepted Adam smith

  19. (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又称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虽同意付款,但在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当事人等汇票要件方面作出了不同于出票人指示的变动,因此付款人并非完全同意按票面文义承担其责任,而是按其自愿的方式承担责任。 限制性承兑有以下几种: ①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 付款人同意承兑,但加注了附加条件。 Accepted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Adam smith ②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付款人只对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作出承兑。 例如汇票金额为USD 10000承兑如下: accepted payable for amount of USD 5000 only

  20. ③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 明确限制付款于某一特定地点的承兑。 Accepted ,payable at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only. ④改变付款时间承兑(time qualified acceptance ) 承兑人表示在一个不同于票面规定日期的到期日进行付款。 ⑤改变当事人承兑(parties qualified acceptance) 一份汇票由两个或数个付款人共同付款时,其中有付款人未签字承兑,而其他签字者又不能代表此人,则承兑人就不是全体付款人,就为改变当事人的承兑。

  21. 5.付款(payment) 6.退票(dishonor)及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退票是指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有效提示时遭到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由于持票人只有在汇票遭到退票的情况下才能向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必须让所有可追索的前手及早了解退票这一事实,这就是退票通知。 7.拒绝证书(protest) 是由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公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汇票退票事实的书面文件,是证明退票的法律文件。

  22. 8.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票据被退票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的条件: 第一,提出追索者必须是持票人。 第二,持票人在遵循票据法规的程序方面尽心尽责。 第三,持票人在采取若干票据行为时遵守票据法规定的时效,也就是说作到了“守时”。 追索金额: 第一,票面金额。 第二,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23. 第三,制作退票通知、拒绝证书等费用。 追索顺序: 在承兑前,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在承兑后,承兑人 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追索时效: 9.保证(guarantee) 非汇票债务人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作出担保的行为。

  24. 三.汇票的贴现(discount) (一)贴现的概念 持票人将已承兑而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按低于汇票到期价值的价格出售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行为。 (二)贴现息的计算。 计算公式: D=(V×d×t)/T 其中:D=贴现利息;V=到期价值;d=年贴现率;t=贴现期(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天数);T=年的基础天数 贴现净值的计算公式: NP=V-D 例题:

  25. 四.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人区分 1.银行汇票(bank draft):以银行为出票人,付款人必是银行,其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2.商业汇票(trader darft):由商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人,其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二)根据付款期限区分 1.即期汇票(sight bill):汇票上注明即期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一定期限后或在某个特定的将来时间付款的汇票。 (三)根据承兑人区分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由商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26. 第二节 支票(cheque) 一.支票的定义及必要项目 1.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也就是银行存款户向该银行签发的、授权其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 Briefly speaking,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ly speaking,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支票必要项目: (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的名称;(4)付款地; (5)出票日期与地点;(6)出票人签字;(7)一定金额。

  27. 二.支票的特点及其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必定是一家银行,而出票人必定是在该银行开立支票帐户的客户。 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担保支票的付款,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可以不存在资金关系,付款人对提示的汇票有权拒付。 3.支票的提示虽然同汇票一样也有合理期限的规定,但是在提示过期的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与背书人都可以解除其责任;如果持票人在合理期限内提示支票,但因付款银行已倒闭而遭退票,那么无论出票人是否因此而受到损失,都必须对支票进行付款以解除其责任,但如果过期提示,不管银行的倒闭是发生在合理期限内还是合理期限外,只要提示时银行确已倒闭,那么出票人有权就其受损失的部分解除责任。 4.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汇票除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远期汇票为信用工具,它有承兑行为。 5.汇票付款人在法律上无责任,即使无理拒付,只能就债务的本身来控告债务人,与汇票无关,但支票如银行错误拒付,就要承担一切后果。

  28. 三.支票的种类 1.一般支票(uncrossed cheque) 也称公开支票(open cheque),是一种既可以通过银行收款入帐,也可以提取现钞的支票。 2.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也称平行线支票,因其票面上带有两道平行横线而得名,划线支票只能通过转帐付给代收银行,是针对一般支票易于被他人冒领现金的缺点而设计的。 (1)一般划线支票 是指在划线中不写明具体取款银行名称的支票。 (2)特别划线支票 是指必须由划线中指定银行代收而不能由其他银行收款的支票。 (3)保付支票 是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支票。

  29. 四.支票的止付与退 1.支票的止付 指出票人在支票解付以前撤消该支票的行为。 2.退票 在支票提示时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而发生的行为 退票的原因: (1)出票人帐户的存款不足,即支票是空头支票。 (2)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时期超过提示期限,即支票是过期支票。 (3)支票的背书欠缺或不连续。 (4)支票的印鉴不符。 (5)破损支票 (6)大小写金额不符。 (7)其他原因

  30. 第三节 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与必要项目 1.本票:一个人开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承诺,保证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本票必要项目: (1)“本票”字样;(2)无条件付款承诺;(3)收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或来人;(4)签票人签字;(5)签发日期与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付款地点 见本票

  31. 二.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是签票人本人的一项债务,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2.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签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本票的签票人自始至终对票据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只有在汇票未获承兑之前才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 4.份数不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汇票通常都采用一式两份的形式,两份汇票内容完全一样,效力也完全相同,付款人只需对其中一份进行付款或承兑,另一份就自动失效。 本票的签发,历来是一式两份。

  32. 5.远期票据的提示程序不同 远期汇票的提示包括两次,第一次提示要求承兑,第二次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远期本票的提示通常只需要一次,即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6.过期提示出票人责任不同。 如果持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提示,那么对于汇票而言,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责任都可以解除,对本票而言,只有背书人可以解除其责任,签票人的责任依然存在。 7.汇票的承兑可以是有条件的,而本票的付款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 8.汇票在退票后应作成拒绝证书以保持对前手的追索权,而本票无需作拒绝证书。

  33. 第四章 汇款方式 一.汇款方式的概述 1.汇款的概念 汇款方式: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通过其在海外发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把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特点: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同。 2.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向银行交出款项,申请汇出款项的人。 (2)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接受汇款的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款业务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即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银行。

  34. 3.汇款方式种类及其业务的程序 汇款人申请汇出国外汇款时,首先,须填写并向汇出行递交“汇款申请书”一式两联,汇款申请书上应注明汇款的方式、汇款的日期、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汇款货币种类与金额、汇款人的姓名和地址、附言、用途等,以及汇款申请人签名盖章。然后,汇出行向汇款人收取汇款金额及手续费、杂费,并按汇款申请书上的委托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汇入行接受付款委托书以后,要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最后,收款人凭汇款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 汇款种类: (1)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报或电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开户行名称、地址;货币名称和金额;汇款人的名称和地址;附言;头寸拨付的方法;汇出行的密押(密押是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预先约定在电汇凭证上加押的密码,以证实电报确为汇出行所发);发电日期及汇款编号。

  35. (2)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2)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账号和户名;币别及金额;汇款人名称或地点;汇款人附言;汇入行名称、地址;头寸调拨的方法及起息日;编号、汇出日期;汇出行签字。 (3)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汇票给汇款人,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 票汇应注意的事项:票根与汇票上的内容是否相符;汇票上的签章与汇出行给汇入行的印鉴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曾涂改或损坏;汇票未经止付;在合理时间内提示;背书具有连续性、准确性。

  36. 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T/T:利,极为安全,款项通过银行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汇款人可充分利用资金,减少利息损失;弊,银行不能占用资金,汇款人要多付电报费和手续费,故成本较高;速度,比M/T、D/D都快。 M/T:利,银行可占用客户的资金;弊,速度较快,有可能在邮寄中延误或丢失;速度,比T/T慢。 D/D:利,汇入行不必通知取款,背书后可流通转让,汇出行可占用客户资金,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都可付汇票;弊,可能丢失,被窃,但成本较底;速度,最慢。

  37. 二.汇款的偿付与退汇 (一)汇款的偿付 汇款的偿付即汇款头寸的调拨,是指汇出行因汇入行代其解付汇款而予以偿还款项的行为。 1.帐户行直接入账型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建立了往来帐户,可直接通过帐户行偿付,即借记往帐或贷记来帐。 (1)汇出汇款使用的货币是汇出国的货币,而汇入行在汇出行设有帐户。 (2)汇出汇款使用的货币是汇入地货币,而汇出行在汇入行设有帐户时,汇出行可以要求汇入行在解付汇款后,借记汇出行帐户。 2.“碰头行”型 (1)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 (2)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

  38. (二)汇款的退汇 是指在汇款解付之前,由汇款人或收款人要求撤消该笔汇款的行为。 1.电汇和信汇的退汇 2.票汇的退汇 3.退汇的手续

  39. 三.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预付货款 是进口商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进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签定的贸易合同基础上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汇出款项,同时在汇款附言中说明款项的合约号码,如有要求或条件,也可在附言中写明。汇入行接到预付款后应立即通知卖方收款,并立即解付款项。 1.预付货款不利于进口商: 第一,进口商未收到货时,已先垫款项时,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 第二,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长时间占用,造成利息损失。 2.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 第一,出口商发货前即可收到货款,可以利用他人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 第二,是收款后再发货,使发出的货物有担保,降低了发货风险,掌握了货物的主动权。 3.预付款的使用情况: 第一,进出口双方关系十分密切,双方互相信赖; 第二,双方交易的是紧俏商品。

  40. (二)货到付款 是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1.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是不利的: 第一,出口商先发出货物,他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履约付款的风险; 第二,货款往往不能及时收回,出口商的资金被人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2.货到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是有利的: 第一,进口商不用承担资金风险,依货付款,货物如不符合要求就可以不付款,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第二,进口商如迟付货款,实际上是占用了出口商的资金。

  41. 3.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 第一,售定:货价已定,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出口方先运出货物,进口商在接到货物后,在一定时间内以汇款方式进行付款,习惯上也称“先出后结”,先出口,后结汇。 实务中,采用的方法是:出口商先发货,出口单据随同货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收到货物后,按实收的货物数量、规定的价格、期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交出口商,即先发货,后结汇。 售定形式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第二,寄售:是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委托国外进口商代卖,价格未定,也有时规定了最低价格,进口商将商品卖出后,扣除佣金,将款项汇给出口商。 在寄售形式下,价格涨落、盈亏等风险由出口商承担,所以,寄售对出口商最为不利。 一般来说,新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或剩余货物以及滞销产品等可用寄售方式。

  42. 第五章 托收方式 一.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意指债权人委托银行以一定的凭证向债务人收回债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中结算工具汇票与资金流向相反,所以,托收属逆汇结算方式。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或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出口方。 (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之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或称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即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或称进口地银行。 (4)提示行:即向受票人办理提示的代收行。

  43. 3.托收方式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金额相对于跟单托收的金额为小。 (2)跟单托收:是由出口方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书面委托其转委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方代收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44. 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与业务程序 (一)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1.付款交单(D/P):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在受票人付清货款时,才将货运单据交给受票人的一种交单条件,或交单方式。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即期汇票)给受票人要求付款时,受票人见票即付,代收行立即交出货运单据,并将货款交托收行贷记委托人帐户。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是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远期汇票)给受票人要求承兑,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单票仍退还给代收行,待付款到期日,代收行再向受票人做付款提示,待受票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交托收行贷记委托人帐户。 2.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待受票人承兑完远期汇票后,收回汇票,立即将货运单据交给受票人,待汇票到期日向其提示汇票,由受票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条件。

  45. (二)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 (1)进出口双方在所签合同中订立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条款。 (2)出口方按合同规定发货装船出运,取得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后,即可签发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制托收申请书,明确交单方式等 (3)将跟单汇票和托收申请书送交托收行,委托收款,并取得回执。 (4)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明确收款指示等,随附跟单汇票,邮寄代收行。 (5)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跟单汇票。进口方按规定的交单条件,进行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并于到期日付款。

  46. 注意的问题: (1)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银行只是严格按托收指示行事,对何时或能否受到款项并不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法律效力等也不负责;对电函、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丢损也不负责。 (2)托收行和代收行对处理或不处理托收业务有选择权,但在决定不处理托收业务或不接受它受到的有关托收指示时,有义务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委办托收的一方或发来托收指示的一方。 (3)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有权选择自己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作代收行,并根据与代收行开设帐户情况的不同正确起草收款指示。 (4)托收项下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杂费,由委托人或受票人负担,一般是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订明由受票人负担。 (5)如果规定由委托人负担手续费,可以采用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委托人向托收行、托收行向代收行预支手续费,二是银行收妥货款后,先从中内扣手续费,然后再将净款付给前手委托方。

  47. 2.托收委托书的收款指示 (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有帐户时, (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有帐户时,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相互没有开设帐户时,而是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如Y银行开设帐户时,

  48. 三.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一)出口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面临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 第二,国家风险 第三,进口商风险 第四,惯例风险

  49. 2.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一,做好售前调查工作 第二,正确确定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第三,在海外设立“需要时的代理人”,以便拒付时处理单据和货物。 第四,把托收方式与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方式结合起来,以降低风险。

  50. (二)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1.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汇方式。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办理跟单托收时,可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品,向当地托收银行申请贷款。 特点:托收行贷款后,即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取得了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质权,如果托收遭到进口商的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贷款,银行有权根据跟单汇票处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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