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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欢迎您参加 此次培训!. 我们的约定: 1 、请保持教室宁静; 2 、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3 、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 4 、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 谢谢您的合作!. 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 , 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 , 是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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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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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2. 欢迎您参加 此次培训!

  3. 我们的约定: 1、请保持教室宁静; 2、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3、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 4、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 谢谢您的合作!

  4. 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5.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

  6.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7.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8. 《安全生产法》 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总体职责概述)

  9.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0.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11.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13.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14. 《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15.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6.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7.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赋予工会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18.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19.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20. (一)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 安全是最大的维权,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益。 “以人为本”首要核心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职工的命都没了,健康得不到保证,还谈什么维权?工会维权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抓安全生产入手,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21. 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

  22. 1、工作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为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3.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4. 2、加班劳动报酬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5. 2、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2、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

  26.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8.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9.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30.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31.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好员工身体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3)职业危害不断发现的新问题

  32. (4)职业病控制方法 把好员工进出关 重视日常性体检工作 发现病情及时防治 调整工作岗位

  33.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员工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保证受到伤害的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5. 国家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行动计划》(劳社部法[2006]19号)要求:要以矿山、建筑企业和其它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用3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中来。国家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行动计划》(劳社部法[2006]19号)要求:要以矿山、建筑企业和其它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用3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中来。

  36.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6]2号)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通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6]2号)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通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37.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8.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9.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0.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42. (二)依法对“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二)依法对“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什么叫“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3. 为什么要进行“三同时”工作? 安全经济学研究出安全经济规律: 安全投入产出比:1 : 6; 安全生产贡献率:1.5~5 %; 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 1:5。

  44. 怎样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建设过程进行监控;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查; 4、必要时向上级工会申报,要求上级工会验收备案。

  45. (三)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6.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建立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建立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重点:要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权益和义务。

  47. 2、 安全检查类型: 日常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 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等。 注意: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重大隐患档案

  48. 3、对隐患、违章处理方法: 隐患:按PDCA循环形成闭环处理。 违 章:处罚不是最好的办法;既要处罚,更要教育。 注意: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的处理要越快越好!

  49. (四)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四)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50. 1、开展 “安康杯”竞赛活动。 “安康杯”竞赛活动是工会组织牵头组织开展的一项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全员性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以这一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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