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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創作 家 -- 著作權 合理 使用

小小創作 家 -- 著作權 合理 使用. 61013 陳安杰. 告別式上使用的音樂著作 誰該付費?. (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0518 17:03:50) 禮儀公司或喪家在告別式上播放 CD 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究竟誰該付費?該付什麼費?近日引起熱烈討論。 一般情況,該歌曲的演奏如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付費取得授權, 目前已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各縣市政殯葬處、靈骨塔業者,要求使用報酬,據了解萬安、國寶等 2 家禮儀公司已洽集體管理團體,尋求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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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小創作家-- 著作權合理使用 61013 陳安杰

  2. 告別式上使用的音樂著作 誰該付費?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518 17:03:50)禮儀公司或喪家在告別式上播放CD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究竟誰該付費?該付什麼費?近日引起熱烈討論。一般情況,該歌曲的演奏如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付費取得授權,目前已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各縣市政殯葬處、靈骨塔業者,要求使用報酬,據了解萬安、國寶等2家禮儀公司已洽集體管理團體,尋求授權使用。

  3. 智慧局表示,在告別式上播放音樂或現場進行演奏歌曲,確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若襯底音樂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亦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通常坊間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禮儀公司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不同之告別式上播放或演奏,所以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依照在告別式上實際的利用情形支付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授權費用,而不是由喪家、禮儀公司員工或樂師個別的去洽商;至於禮儀公司是否要將費用自行吸收或是另外轉嫁予樂團或喪家,則由當事人間自行商洽;但禮儀公司與樂師、喪家間,另有約定誰取得授權情形,則依其約定。

  4. 另外,如果告別式上所播放的光碟是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內容係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該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但智慧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是,如果事後將該自製的光碟放置在網路上,另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目前有些網路平台業者(例如Youtube)因已與部分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果民眾將作品放在已獲授權的網路平台,即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但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則民眾仍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另外,如果告別式上所播放的光碟是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內容係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該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但智慧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是,如果事後將該自製的光碟放置在網路上,另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目前有些網路平台業者(例如Youtube)因已與部分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果民眾將作品放在已獲授權的網路平台,即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但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則民眾仍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5. 資料來源: 中央社即時新聞 網址: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8722

  6. 心得 • 我覺得 著作權是有法律規範的 不然會有爭執 個人創作的歌不能在大眾的地方播放 這樣要負賠償金 並不能錄製 要遵守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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