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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 軍教課稅 報告人: 周俊穎 102.04.26.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 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 財政部 100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1 號 函).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選擇分期退休金者(全月退) 現金補償金 服務獎章給與 其他項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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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軍教課稅 報告人:周俊穎 102.04.26

  2.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3.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4.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5.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6.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7.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8.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9.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 選擇分期退休金者(全月退) • 現金補償金 • 服務獎章給與 • 其他項目所得 •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年終慰問金 (退休翌年始加計) 歸屬選擇分期退休金者(全月退) 一次退職所得 歸屬分期退職所得 包含一次及分期領取性質,屬所得稅法所稱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10. 使用那一種申報書?應否檢附扣(免)繳憑單?使用那一種申報書?應否檢附扣(免)繳憑單? 申報書種類分簡式申報書與一般申報書 2 種;若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者,須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申報方式 1.人工手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 2.電腦登打二維條碼申報書,但仍須將該申報 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3.透過網際網路將申報資料傳輸國稅局。 4.符合稅額試算服務 均免檢附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

  11. 不申報可以嗎? • 101年受扶養親屬及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12. 申 報 流 程 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 納稅義務人 蒐集扣繳所得資料 IDN+戶號 二維申報 簡式申報書 到國稅局查調所得 人工申報 一般申報書 線上回復 國稅局 符合稅額試算服務 確認申報 書面回復 電話回復

  13. 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安裝本申報軟體或直接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系統”輸入相關資料,透過網際網路上傳辦理申報,報繳稅網址為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安裝本申報軟體或直接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系統”輸入相關資料,透過網際網路上傳辦理申報,報繳稅網址為 http ://ntx.nat.gov.tw。1.自然人憑證2.金融憑證3.身分證+戶號須親至國稅局查詢所得額及扣除額

  14. 什麼時間辦理申報?在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的期限內,都可以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及早上傳申報,避免最後幾天網路壅塞。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傳統方法可直接填寫申報書或安裝申報軟體,輸入相關資料並印出二維條碼申報書,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代收。什麼時間辦理申報?在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的期限內,都可以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及早上傳申報,避免最後幾天網路壅塞。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傳統方法可直接填寫申報書或安裝申報軟體,輸入相關資料並印出二維條碼申報書,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代收。

  15.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要素 所得額 免稅額 扣除額 繳退稅

  16.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 =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應納稅額 * - 累進差額 = 1.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3.大陸地區已納稅額 4.投資抵減稅額 應納稅額 = 應退稅額 應補稅額 - 16

  17.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 = 一般扣除額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17

  18. 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免稅額:每人82,000元 年滿70歲:123,000元(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標準扣除額:(1)單身:76,000元 (2)夫妻合併: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元;未達104,000元者以 實際金額採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270,000元 幼兒學前扣除額: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102年5月申報起適用)

  19.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表

  20. 查詢所得額及7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作業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一)所得資料範圍: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一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21. 所 得 查 詢

  22. (二)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 1.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2.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該限額提供。 3.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4.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5.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6.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7.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23. 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三)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已依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五)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所得資料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24.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25.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

  26. 一般扣除額 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未填列、未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7. 項目 可扣除金額 減免或扣除條件 二、扣除額 (一)一般扣除額 *標準、列舉扣除額只擇一採用,不得同時採用。 1..標準扣除額 每年76,000元 單身者。 每年152,000元 有配偶者。 2..列舉扣除額 A.捐贈 所得總額100%或20% • 對政府機關或勞軍,不受金額限制。 •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多以 所得總額20%為限。 B.保險費 1.非健保每人每 年最高24,000 元 2.健保(全民健保)不受金額限制,核實認列 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納入)。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扣除)。

  28. 6.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0年11月9日經總統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的修正案,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自102年5月份所申報101年之綜合所得稅新增此項扣除額可減除,且僅有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才可適用,其他親屬則不得減除該項扣除額。

  29.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因未接獲或遺失所得扣繳憑單,致漏報所得或未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有所得即有申報義務,申報所得稅並不以有扣免繳憑單才須申報。 漏報租金、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同一受扶養親屬同時由不同納稅人申報扶養。 申報其他扶養親屬,未能證明扶養之事實。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份沒有減除而全額列報。長期看護、坐月子等費用都不能列為醫藥費支出。

  30.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有漏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致調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有漏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致調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夫妻分居致未合併申報。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如確因分居事實致無法合併申報,雙方應分別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可免責。 誤解稅法「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之規定,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由於稅法僅規定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但仍應於同一張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繳稅,不可分開2張申報書以單身(無配偶)身分申報。 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31.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特別扣除額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 43 %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3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未實際捐贈,卻以取得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點光明燈等) 誤報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3.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公教人員子女符合前項規定之學費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34.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定義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 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 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 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 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 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 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 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其餘半數免稅。 37

  35.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房子單價400萬有記載於買賣契約書(房屋評定現值100萬) A: 申報所得50萬 (400-300-50) 101年 賣板橋房屋 總價(房+地)共700萬 可證明85年買時房屋單價300萬,改良及移轉費用50萬 Y Y N B:申報所得額28萬(100*0.28) 只能證明買時總價(房+地)500萬,單價沒記載,改良及移轉費用50萬。(賣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 C:申報所得50萬 (700-500-50)*100/(100+200) N Y N D:申報所得額28萬 38

  36.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檢附文件 情況A: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改良及移轉費用收據 情況B: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情況C: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改良及移轉費用收據,能 政明賣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相關資料, 例如:土地增值稅單,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情況D: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37.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房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房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 定 義 1.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條 件 1. 買賣契約書-公契或私契。 2.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建物權狀影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檢附文件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小屋換大屋

  38.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交易簡圖 出售 財交所得 申請退還 2年內 2年內 申請扣抵 購入(先) 購入(後)

  39. 甲君100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君又於100 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元,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 549,000 元,免稅額單身 82,000 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 76,000 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元)為180,000元,其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 5,000 元。 •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 (549,000-82,000-180,000)× 5 %= 14,350 •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2,000-180,000]× 5 %= 9,350 •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14,350 - 9,350 = 5,000

  40. 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報規定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報規定 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41. 人工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完成繳稅後,列印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於申報期限內併同申報書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人工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完成繳稅後,列印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於申報期限內併同申報書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運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軟體「離線登錄版程式」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亦或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採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完成繳稅者,網路申報時,請點選「線上繳稅」方式,系統會先檢核納稅義務人晶片金融卡繳稅情形,避免重複扣款。

  42. 繳稅方式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稅者,免填繳款書,惟應以自動櫃員機列印之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於申報期限內併同申報書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晶片金融卡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登錄版程式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43. 利用信用卡繳稅:每一申報戶限用一張信用卡並取得授權: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利用信用卡繳稅:每一申報戶限用一張信用卡並取得授權: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44. 便利商店繳稅: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運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軟體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內,以現金向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繳稅金額2萬元以下)。 支票繳稅:抬頭「限繳稅款」。 繳稅取款委託書:填寫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金融機構帳號。 ★自101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利用帳戶扣款者, 如存款金額不足,仍會扣至0元,差額另行發單補 繳。

  45. 納稅義務人於繳款後,應將繳款書第2 聯證明聯附於申報書一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 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方式繳納稅款者, 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2日 內。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 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46. 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第一批:退稅時間7月底。 1.人工、二維條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於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 2.於規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內網路申報案件及稅額試算完成線上確認(5月1日至5月31日)。 第二批:退稅時間10月底。 第三批:退稅時間隔年1月底。 逾期申報則屬零星退稅案件。

  47. 如何早點領到退稅款? 只要在申報軟體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申報書內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全名、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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