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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隆 《 枪杆子, 1949》 名誉侵权案

张正隆 《 枪杆子, 1949》 名誉侵权案. 姓名:申丽蓉. 1. 2. 3. 案件元素及经过. 案件争议. 名誉侵权知识. 张正隆. 案件元素及经过. 辽宁人,现居大连。解放军,中共党员,沈阳军区文化部创作室专业作家, 张正隆以擅长 军事历史题材 而蜚声文坛。 著有多部纪实性报告文学。报告文学集 《 爱,你是太阳 》 ,长篇报告文学 《 雪白血红 》 、 《 枪杆子: 1949》 等。长篇报告文学 《 血情 》 获第三届解放军文艺奖及中国报告文学 505 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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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隆 《 枪杆子, 1949》 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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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张正隆《枪杆子,1949》名誉侵权案 姓名:申丽蓉

  2. 1 2 3 案件元素及经过 案件争议 名誉侵权知识

  3. 张正隆 案件元素及经过 • 辽宁人,现居大连。解放军,中共党员,沈阳军区文化部创作室专业作家, 张正隆以擅长军事历史题材而蜚声文坛。 • 著有多部纪实性报告文学。报告文学集《爱,你是太阳》,长篇报告文学《雪白血红》、《枪杆子:1949》等。长篇报告文学《血情》获第三届解放军文艺奖及中国报告文学505杯奖。 • 作品风格:史诗般的笔触,大量历史细节和真实故事,还原了众多尚未披露的战争史实,在作品内容和写作手法方面具有突破意义。

  4. 案件元素及经过 • 人民出版社: • 人民出版社始建于1921年9月1日,重建于1950年12月1日,由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出版社,全国各省都有人民出版社 • 诞生后重要的党和国家政治书籍出版社,也是我国第一家著名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出版社。 • 《马克思主义史》(1-4卷)、《毛泽东选集》、《人体经络使用手册》、《做最好的自己》、《一问一世界》……

  5. 《枪杆子,1949》 案件元素及经过 • 作者:张正隆 • 出版时间:2008年11月出版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花费时间:用了近15年时间遍访大半个中国 • 审定:新闻出版总署、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科学院 • 字数篇幅:508,000字,505页 • 首印:50,000册

  6. 案件元素及经过 • 书中第399页写道:“李逸老人说,广州特务放火,打枪……叶剑英是军管会主任,觉得有问题,一查,公安局副局长陈博是特务,把这小子抓住了,其他特务再抓就容易了。” • 人物原型

  7. 案件元素及经过 • 建国初曾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真名陈泊,陈泊原名卢茂焕,他是一个谍报高手,被毛主席誉为延安的“红色福尔摩斯”; • 曾因所谓的立场问题被捕,并被军事法庭审理,1972年病死在劳改农场。在1980年,已经被法院“平反昭雪”,宣告无罪;

  8. 案件元素及经过 • 这一句话惹到了一个人——卢山 • 卢山何许人也? • 他为什么生气? • 其父亲名字中“泊”字写成“博”字 • 特务

  9. 案件元素及经过 • 他以父亲陈泊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起诉作者张正隆及人民出版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10. 名誉权受损上诉 案件元素及经过 • 原告:陈泊之妻吕璜和陈泊之子卢山 • 被告:张正隆、人民出版社 • 时间:2009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2009年12月7日一审 • 法院:北京东城区法院

  11. 案件争议介绍 《枪杆子,1949》引用他人述说将陈博写成特务,而其父并不是特务,被告无中生有地在公开出版的图书中将陈泊写成特务,成为敌我矛盾,给原告及家庭和子孙后代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诋毁陈泊的名誉,侵害了陈泊的名誉权。 1、立即停止侵害,停止销售张正隆所著《枪杆子,1949》一书,将已经售出的图书全部收回,更正相关内容后再行返还读者; 2、为陈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时间,于屏幕下方滚动播出三天被告的道歉声明,在人民日报和重要网页上刊登三天被告的道歉文章; 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6万元。 原告 卢山

  12. 案件争议介绍 被告张正隆 法院 1、《枪杆子,1949》一书属于纪实性报告文学,讲述1949年前后几年的一段历程,内容是作者通过对亲身经历者的采访而著作的作品,绝非作者自己杜撰。 2、原告所述该书中有关陈泊是特务的内容,是作者直接引用接受采访者的陈述,反映了当时发生的事实。 3、辩护人说,陈泊的冤案当初是被公安部以国际间谍和大特务头子为名抓的,但后来判的是“包庇特务”等罪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特务” 本身属于中性词。但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当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氛围中,特务一词则明显地带有贬义。 被告没有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泊当时是被作为特务逮捕,之后也没有因被定性为特务而定罪量刑。将陈泊描述为特务,侵害了死者陈泊的名誉。 4、被告辩护人出示了90岁的李逸老人的一份证词,称2003年作者采访了李逸,采访到书中涉及的内容,当时李逸讲述了解放初期个人经历等历史情况。 被告张正隆虽然没有损害陈泊同志名誉的故意,但由于其在核实写作素材方面的疏失,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给陈泊同志的名誉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张正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此,张正隆主观上并没有侮辱、诽谤陈泊的故意,则张正隆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正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张正隆没有对采编的写作素材进行认真、深入的核实,仅凭他人转述就草率成文,文章中不仅将陈泊同志称为特务,还带有陈泊同志是当时广州敌特组织首领、骨干的隐义。

  13. 构成名誉侵权要素 名誉侵权知识 • 根据《民法通则》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概括为: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名誉遭受损害。 •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14. 名誉侵权知识 •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在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既不能以受害人的感觉为标准,也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依据。 • 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造成受害人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受害人名誉毁损,虽然受害人并未感到其自尊心和名誉感受到损害,亦可以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15. 案件争议介绍 被告人民出版社 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枪杆子,1949》一书为长篇纪实性报告文学,在叙写相关历史事件和人物时,虽然不能对每一个涉及的事件和人物作完整的描述,但也应力求客观、公正。 1、该部作品是纪实文学而非人物传记,不可能对作品中涉及到的每个人的生平作出全面完整的描述。 2、作品中引用他人叙述的“两陈案件”在历史上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情节。作品中也没有对特定人物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客观上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3、出版发行时,尽到了注意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4、2009年1月下旬接到吕璜女士的来信,出版社曾出具了书面回复,在后出版的书中第399页加注上陈泊案件已平反的字样,并将原来所写的陈博改成陈泊。 5、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枪杆子,1949》一书行为合法,该图书是合法出版物。 被告人民出版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3、但该图书的大量出版,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陈泊同志名誉受损的事实(PS:《枪杆子1949》出版半年销量突破十万册)。人民出版社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足以消除对陈泊同志名誉造成的损害。 因此,人民出版社仍应对陈泊同志名誉受到损害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被告人民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单位,虽然在得知涉案文章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未出售的图书进行了更正,以避免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16. 案件争议介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正隆和被告人民出版社为陈泊同志恢复名誉,登报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法院 判决

  17. 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介绍 • 引述时: • 是否有尽到审核义务 • 是否杜撰,事件是否具有真实性 • 是否做到客观、公正

  18. 案件争议介绍 被告方 原告方 卢山本人称“判决听清了,但记不住”,随后话锋一转,也表示要上诉,不过对于如何上诉,卢山没有说明。 对于判决结果,卢山表示道歉是必须的,虽然赔偿金额多少并不重要,但是他认为赔得太少。卢山称,范冰冰整容官司还获赔10万,而父亲被写成特务,才赔3万,“这个结果我不满意。”卢山一直情绪激动地向记者表达自己的观点。 张正隆一方:张正隆的代理人当即表示要上诉,“张正隆有点冤枉,相关部门都审查过,我们觉得没有侵权。” 人民出版社:表示回去再做决定。

  19. 名誉侵权知识 • 精神损害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与惩罚,是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 “赔偿毕竟不是中六合彩票”。指望赔偿而发财是不现实的也是法律所不应该支持的。

  20. 名誉侵权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1. 名誉侵权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司法解释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22. 名誉侵权知识 • 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作出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 重的态度。” • 张正隆:谁都不能还原历史 ,只能尽量地接近它。

  23. 资料 • 法律快车网:《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之侵犯名誉权》http://www.lawtime.cn/info/sunhai/jsshbiaozhun/2011021293288.html • 北大法意网:《枪杆子,1949》名誉侵权案宣判 侵权事实被认定》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Hot_Display.asp?RID=201228 • 中国新闻网:《"延安福尔摩斯"被称特务 妻儿告作者上法庭》http://www.chinanews.com/cul/news/2009/10-14/1910514.shtml • 中国法律学习网:《论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http://fl.100xuexi.com/HP/20100726/DetailD1285226.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件100例点评》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21548&archiv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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