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個人的家暴治療經驗

個人的家暴治療經驗. 約有 10 年左右的經驗,都是個別的心理輔導、認知輔導教育或其他輔導與治療 之前在醫院時的治療方向大多和一般「自願性個案」相同的處遇欲方式,也就是也傾聽、同理為主或相信案主為主 治療者一般在醫院對家暴加害人個案興趣不大,會接這一些個案的理由是奉醫院之命 治療常常是很難確定治療方向、容易把治療過程變成應付、甚至有時候會只是讓案主簽名然後 5 分鐘走人了事 偶爾也會遇到比較向「病人」的案主,由「非自願」到建立治療性關係,最後幾乎變成「自願性案主」,而也真的有部分療效. 協會的認知教育輔導團體模式. 強制性倫理 合約書的簽訂. 合約書. 一、對象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個人的家暴治療經驗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個人的家暴治療經驗 • 約有10年左右的經驗,都是個別的心理輔導、認知輔導教育或其他輔導與治療 • 之前在醫院時的治療方向大多和一般「自願性個案」相同的處遇欲方式,也就是也傾聽、同理為主或相信案主為主 • 治療者一般在醫院對家暴加害人個案興趣不大,會接這一些個案的理由是奉醫院之命 • 治療常常是很難確定治療方向、容易把治療過程變成應付、甚至有時候會只是讓案主簽名然後5分鐘走人了事 • 偶爾也會遇到比較向「病人」的案主,由「非自願」到建立治療性關係,最後幾乎變成「自願性案主」,而也真的有部分療效

  2. 協會的認知教育輔導團體模式 • 強制性倫理 • 合約書的簽訂

  3. 合約書 • 一、對象 • (一)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輔導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4條)。

  4. (二)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法院為第一項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二)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法院為第一項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

  5. (三)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之一條)。(三)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之一條)。

  6. (四)經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之個案。

  7. 相關法律規範 •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8.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

  9. (三)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1.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被害人及其辯護人。2.調查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3.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5條)。(三)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1.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被害人及其辯護人。2.調查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3.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5條)。

  10. (四)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未遵守治療、輔導計畫者,執行機構應即以書面通知防治中心。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或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十、二十一條)。(四)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未遵守治療、輔導計畫者,執行機構應即以書面通知防治中心。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或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十、二十一條)。

  11. (五)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條)。(五)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條)。

  12. (六)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三條)。(六)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三條)。

  13. 出席與準時 • 本階段認知教育輔導,每次48 小時,共計24(16) 次,2(或3) 小時的課程時數。請假以三次為限,但仍需補滿48 小時才算完成該梯次。無故未到(缺席),超過一次即退出此梯次,並通知相關機關。 • 請假至少應於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前一天通知台中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否則視同缺席。聯絡電話:04-2529-3453#9王社工。 • 4種團體形式(附件1)

  14. 五、參與的態度與精神 • (一)保密:團體裡所談內容,不得對外人談論,非談不可時,不得提及姓名與相關背景資料。但在發現成員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況時,可以違反保密原則。 • (二)團體外不得有個別接觸,若非接觸不可,必須回到團體,向成員說明。

  15. (三)在團體中盡量誠實及盡可能開放你自己。包括去詢問團體成員看起來似乎不恰當或具破壞性的信念與行為。(三)在團體中盡量誠實及盡可能開放你自己。包括去詢問團體成員看起來似乎不恰當或具破壞性的信念與行為。 • (四)在團體中要尊重其他成員的感覺及想法,能互相回饋,不惡意攻擊與批評。 • (五)處遇人員得與聲請人接觸,瞭解處遇相關訊息。

  16. 六、觀察員 • 由於教學與訓練之需要,團體進行中,相關工作人員及實習學生,可於團體外圍觀察。

  17. 七、錄音、錄影與研究 • 團體進行時所做之錄音或錄影,僅作為訓練教學與研究之用。 • 合約範例(附件2)

  18. 本人已仔細閱讀並充分瞭解本合約的內容。本合約在輔導老師與本人彼此同意下亦可做修正。

  19. 課程內容: • 1. 介紹認知教育輔導之內涵、評估- 簽訂團體合約書、初次評估 • 2. 法律規範 (附件3) • 3. 親密關係與親職教育我所認識的「家」與「家人」(附件4) • 4. 權控迷思與兩性平權錯誤的思考習慣(附件5) • 5. 情緒壓力管理(一)評估壓力模式 • 6. 情緒壓力管理(二)問題解決 • 7. 情緒壓力管理(三)問題解決 • 8. 打破暴力循環(一)再犯預防 • 9. 打破暴力循環(二)再犯預防 • 10. 打破暴力循環(三)再犯預防 • 11. 打破暴力循環(四)再犯預防 • 12. 評估(二)自陳測驗

  20. 作 業 • 生活部分 • 團體感想部分 • 作業單範例(附件6)

  21. 督導制度 • 團體督導機制:參加人員為執行此項業務之專業人員,包含心理師、諮商師、社工師(員)、輔導員等。聯繫會報則以與此業務相關之業務人員為主,包含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警察局,及從事此項業務之專業人員等。

  22. 預期成效: • 團體輔導教育課程之建立:包括法律規範、親密關係與親職教育、權控迷思與兩性平權、情緒壓力管理、打破暴力循環。 • 透過認知輔導教育的過程,使家庭暴力相對人對於自己之暴力行為與人際關係能有較適切之表現,能修正錯誤的價值觀與認知,進而以正向有建設性的方式處理衝突,修正暴力行為。

  23. 打破暴力循環 • 範例(附件7)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