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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醫療廣告之認定

違規醫療廣告之認定. 黃天昭. 第八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九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 或 其他方法 ,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傳播媒體. 細則第 4 條 所稱 傳播媒體 ,指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 其他傳播方法 。. 八十二年九月十日 衛署醫字第八二五五九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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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醫療廣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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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違規醫療廣告之認定 黃天昭

  2. 第八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九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3. 傳播媒體 • 細則第4條 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其他傳播方法。

  4. 八十二年九月十日衛署醫字第八二五五九三七號八十二年九月十日衛署醫字第八二五五九三七號 • 按名片乃係一般人向不特定之他人表明其姓名、身分或學、經歷等個人資料之簡要文書。本案○○○中醫師於名片上列有驗方治療多種疾病名稱,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自應認屬醫療廣告….

  5.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三八六三八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三八六三八號 • 藥袋字樣如涉及宣傳醫療業務者,應認屬以其他傳播方法為廣告。

  6. 視為醫療廣告vs.不視為醫療廣告 • 第八十七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7. 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一一七號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一一七號 • ….所稱「暗示」、「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借某種名義,誘導、眩惑民眾達到招徠醫療業務目的而言。因此,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惟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至於何者為暗示、影射,宜就個案依社會通念,本諸經驗法則認定之,係屬行政處分之妥當性問題。

  8.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五四八二號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五四八二號 • 按美容業者之業務範圍,應係從事人身表面化妝美容,不得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輪廓塑型、變成瓜子臉、調整異常生長顴骨、通暢血液及循環系統、減少細胞間液 ….」等詞句,業已涉及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應認屬違規醫療廣告,仍請依法處理。

  9. 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八○三二三六二號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八○三二三六二號 • 矯正視力係屬醫療行為,爰此市招刊登「三分鐘視力改善訓練中心」,其意圖招徠醫療業務至為明顯,應認屬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10.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二○四六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二○四六號 • 按國內目前尚未針對驗光人員建立驗光師制度,眼鏡行懸掛「○○醫學院合格驗光師」之市招,顯與事實不符,應認有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11. 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三四二二號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三四二二號 • 聯合報刊載台灣大學電機系教授李○○君指導論文「特異功能、氣功推拿、替人把脈」等報導,是否視為醫療廣告? • 本案屬學術論文發表之報導,內容並無暗示或影射招徠醫療業務,不視為醫療廣告。

  12.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13.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三六三六六號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三六三六六號 • 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本案俟前開事項公告後再行處理。

  14. 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 • 主旨:公告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處罰。

  15. 舊醫師法第十八條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舊醫療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依醫師法規定懲處。新醫師法:刪除 •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16.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四五六一號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四五六一號 • 有關醫療院所內執業醫師個人行為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如何處分? • 查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處分,惟醫師法尚無相對應之罰則,爰此,本案尚難據以論處。另醫療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凡醫師違反第八十四條(原第五十九條)規定者,將依第一百零四條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7. 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三二八○號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三二八○號 • 有關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 一、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 二、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 三、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分,為一般性產品(不包括煙、酒)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18. 醫療法第八十五條 •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公告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 經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

  20.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以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科別為限;其病名,以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規定或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限。

  21.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五五九四號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五五九四號 • 有關醫療機構於醫療法修正前已設立之市招刊載「病名」,是否適用醫療法第一一九條規定乙案,俟本署召開醫療法施行細則條文草案時,再予納入研商其統一之處理原則。

  22. 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二二八五號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二二八五號 • 有關醫療法修正施行前,醫療院所於市招、看板或門口玻璃上張貼或並列之病名應如何處理? • 俟本署召開醫療法施行細則草案會議時,再予納入研商討論其處理原則。

  23.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五三五○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五三五○號 • 按醫療法八十五條之內容,業已刪除「病名」乙項,俟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公告後,再行處理。

  24. 84.2.21衛署醫字第八四○○三三四七號 • 按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歷」,係指在正規學校就學或選修學分及醫學訓練機構接受訓練,得有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書者;本案所稱之「北京中醫醫藥大學」,如該學歷未經國內予以承認,尚難認屬容許廣告之學歷範圍,如逕予刊登,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25. 91.1.17衛署醫字第O九OOO六九七一六號 • 查「雷射」若係用於醫療技術上,係屬醫療器材之一種。另查醫療機構將使用之醫療儀器刊登醫療廣告,已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範疇。

  26. 93年6月15日衛署醫字第0九三00二四0五六號93年6月15日衛署醫字第0九三00二四0五六號 • 有關整形外科是否可刊登主治項目或專長及其範圍之廣告,本署擬將開會研議,本案可暫不處理。

  27. 醫療法第八十六條 •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28. 93.04.19衛署醫字第0九三0000六0七號 • 依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業明定,醫療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本案該則廣告,其內容標明○○○眼科專業團隊,○○○眼科願意就這兩年豐富的臨床經驗,提出心得與讀者分享,並刊登其所稱專業群醫師之照片與學經歷,顯係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其稱該診所並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其違規醫療廣告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理。

  29.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 利用廣播、電視、播放錄影內容或電影片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30.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衛中會醫字第○九三○○○九九二三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衛中會醫字第○九三○○○九九二三號 • 按原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均規定惟有擬於廣播、電視播放之醫療廣告,須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對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之廣告,並無事前審查之規定,請廣為宣導,俾免誤解。

  31. 77.4.29衛署醫字第三二七九三號 • 電台中醫師醫療廣告,基於電台廣告特性, 其廣告時間較長,且在廣告時間內一定要有台詞播出,不得空白,因此在不違反醫療廣告規定的情形下播報一些醫療知識類的台詞,以配合廣告時間的長度,尚可容許。

  32. 78.4.13衛署醫字第七八九O五四號 • 醫療機構刊(登)播醫療廣告,或懸掛巿招(招牌),應依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如將使用之醫療設備或儀器刊載於廣告或巿招,與法不合。

  33. 82.7.9衛署醫字第八二三七四四八號 電視廣告播稿內容載有“中醫免開刀達到排石作用”等文詞,核屬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所容許刊(播)登之範圍,亦非本署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應予不准刊登。

  34. 87.12.08衛署醫字第八七O六八六五九號 • 按廣告內容出現「免開刀」、 「無痛根治」等字樣,已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所容許刊登之範圍。

  35. 71.10.26衛署醫字第三九九三八七號 • 違規醫療廣告之刊登,應予處罰刊登人。

  36. 違規廣告之處罰對象 • 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者,處罰該醫療機構。違規醫療廣告刊登地址及電話者,經循址查明該址係醫療機構者,以該醫療機構刊登廣告處理。

  37. 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38. 90.06.12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三八四八號 • 本案揆諸該廣告用語「我尪以前各種偏方都試了…怎麼吃、 怎麼補都沒效,好佳在後來去00中醫診所,我們現在感情比以前好多了」、「…調整體質、內外兼顧,讓你精力百倍輕輕鬆鬆享受房間內的趣味…」等,顯已藉治療性機能或增強性能力為宣傳,應受醫療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條文第一0三條)規定之限制。

  39. 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八二O七五六五六號 • 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 (1)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1.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  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2)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59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40.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按摩」與視覺障礙者從事消除疲勞所為之「按摩」如何區分?是否違法?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按摩」與視覺障礙者從事消除疲勞所為之「按摩」如何區分?是否違法?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以傳統習用之按摩、腳底按摩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其中「按摩」乙詞,因易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稱之「按摩」混淆,業經行政院衛生署86.9.9.衛署醫字第86048995號函刪除在案。

  41. 「指壓」、「腳底按摩」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指壓」、「腳底按摩」等,係以運動跌打損傷及治療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稱「按摩」,則係針對健康人以疏鬆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在執行目的上顯然有別。

  42. 「薰臍療法」 • 「薰臍療法」係屬針灸之「灸法」,未具醫師資格者,或無醫師之指示而為之,則應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約束。

  43. 「整脊」行為,是否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醫療業務?「整脊」行為,是否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醫療業務? • 所稱「整脊」係為對脊椎之矯治,應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約束。

  44. 「推拿」行為,是否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推拿」行為,是否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 • 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45. 「民俗療法」「經絡調理」等招生傳授技術是否違法疑義?「民俗療法」「經絡調理」等招生傳授技術是否違法疑義? • 依據該署八十七年五月二日衛署醫字第八七O一五五六O號函所稱不列入醫療管理,無須申領任何證明文件,即可由業者自行執行。 • 至有關招生傳授「經絡調理按摩手技」技術,依據該署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三O三八九四八號函「說明二、‧‧‧仍應受「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醫學類科不得設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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