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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長日活動 校 務 資 料. 2012/03/09.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學校電話分機總表. 學生作息時間表. 校舍配置圖. 新北市. 上放學家長接送區. 聯 華 街. 家長 機車接送區. 公車站. 自強樓側門. 自 強 路 三 段. 接送時間: 上午 7 : 00 ~ 7 : 30 下午 3 : 50 ~ 4 : 20 (無第八節) 4 : 50 ~ 5 : 20 (上第八節). 家長 汽車接送區. 音樂廳 側 門. 家長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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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家長日活動 校 務 資 料 2012/03/09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2. 學校電話分機總表

  3. 學生作息時間表

  4. 校舍配置圖 新北市

  5. 上放學家長接送區 聯 華 街 家長機車接送區 公車站 自強樓側門 自 強 路 三 段 接送時間: 上午 7:00 ~ 7:30 下午 3:50 ~ 4:20(無第八節) 4:50 ~ 5:20(上第八節) 家長汽車接送區 音樂廳 側門 家長機車 接送區 正門 捷運站 家長汽車接送區 三 和 路 四 段

  6. 多元入學說明(101年-103年)

  7. 學生各項費用繳費方式

  8. 各項獎助學金申請

  9. 服裝儀容輔導 3-1 • 服裝儀容輔導原則: • 頭髮長短合宜,不染、不燙、不怪異、不變形。 • 衣著整潔,不化粧、不配戴耳環或舌環。 • 學校制服: • 夏季 • 男生:藍色上衣、深藍色短褲。 • 女生:白色上衣、紅領結、藍裙子。

  10. 服裝儀容輔導 3-2 • 學校制服: • 冬季 • 男生:藍色外套、藍色襯衫、藍背心、黑色 • 領帶、藍長褲。 • 女生:紅色外套、白色襯衫、紅背心、紅領 • 結、紅長褲。 • 【註】可視個人體質,於制服內添加保暖衣著 • 遇有寒流來襲,學校統一訂定開放個人 • 保暖外套於制服外穿著時間。

  11. 服裝儀容輔導 3-3 • 運動服裝: • 體育課或社團活動課時,穿著學校運動服或班服。 • 鞋子: • 皮鞋:以黑色平底學生鞋為主。 • 運動鞋:適合運動之鞋種,樣式力求簡單樸素。 • 書包: • 以後背式為主,樣式需符合學校規定。 • 書包經常保持整潔,不塗鴉或任意變形。

  12. 學生請假規定 • 除病假外,均需事前請准假,並至學務處生活教育組辦妥請假手續。 • 公假:三日前請准。 • 事假:一星期至一日前請准,自行填妥請假簿辦理請假手續(需監護人及導師簽名)。事後請假須三日內補請,並請家長開立証明。 • 病假:事後三天內補請,自行填妥請假簿辦理請假手續(需監護人及導師簽名)。三日以上之病假須備就醫相關証明資料。 • 臨時外出:至學務處填妥外出單,經導師及生教組長核准後始可由家長帶回。家長若不能前來接送,除徵得證明否則不准離校。

  13. 學生改正銷過實施辦法 • 凡違反校規受處分之學生,經導師同意其銷過者。 • 學生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改正銷過,依下列規定辦理: • 警告乙次:輔導觀察一週,由每節任課老師考核簽名, • 並由學務處安排三天愛校服務。 • 小過乙次:輔導觀察三週,由每節任課老師考核簽名, • 並由學務處安排九天愛校服務。 • 大過乙次:輔導觀察五週,由每節任課老師考核簽名, • 並由學務處安排二十七天愛校服務。 • 改正銷過的學生輔導期滿經審查通過後,即予以銷過,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14. 學生使用手機管理規定 • 本規定依教育部及教育局相關原則訂定。 • 上課期間學生可使用手機時段為:早上7點30分以前及下午4點50分放學以後,其餘時間禁止開機使用。 •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孩子時,請撥打電話到學務處,學校會轉知學生。(聯絡電話:總機22879890,可轉628、629、630或621等分機) • 違反使用規定者,手機由學校暫代為保管,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15. 學生午餐教育 • 午餐方式 • 自行攜帶便當,學校備有蒸飯設施。 • 由家長代送便當(請勿向校外購買餐飲)。 • 向學校簽約之中央餐廚廠商(5家廠商供餐)訂購,每月選擇一家訂購。 • 校園全面禁用免洗餐具。若未攜帶午餐用具,可至學務處衛生組借用。

  16. 學生公物保管責任制度 • 學生課桌椅由學校統一編號,總務處造冊列管,各班導師定期檢查。 • 教室內公物由導師分配、登記、督導及定期檢查。 • 每學期開學,由各班導師督導學生,對教室內之公物詳細檢查,發現不完備者,即請登載詳列明細後交總務處補充。 • 學生畢業離校前,應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繳還個人課桌椅手續,課桌椅如有損壞者,需照價賠償。 • 學生如有故意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依本校訂定之公物賠償參考價格(實際賠償價格依市價或採購決標價格換算)賠償。 •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17. 法令規定之學生事件通報方式 •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18. 100學年度第2學期親職教育日程表

  19. 心理衛生服務及諮詢專線一覽表

  20. 校園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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