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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问题是法与法学的最根本问题,在法理学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包括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要素、体系、渊源及其形式与效力等内容。第三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用词一、中国古代的“法”“法”古体为“灋”,《说文解字》训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又名“解廌”,也叫“獬豸”,是一种独角兽,通人性,能够“治狱”、“别曲直”。上古时期皋陶(音yao)常用独角兽审判案件。 “灋”在古代有公平、惩罚二层含义。春秋前刑就是法,春秋战国时称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法,商鞅改法为律后法就变成了律。
“律”字在《说文解字》中是指“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古代有六吕、六律的之说。“律”字在《说文解字》中是指“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古代有六吕、六律的之说。 • 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民行为的作用,是人人普遍遵守的规范,如“汉律”、“贞观律”等。法与律合称在古代中国并常见。法律合称应该是清末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所致。 二、西方的法 • 西方的法、法律含义非常复杂,除英文中的law外,拉丁文ius、lex,法文中的droit、loi,德语中的recht、gesetz分别代表着法与法律。
有些词还具有公平与正义的含义,如ius、 droit、 recht等。此外,西方学者还对法做了各种各样的分类,甚至将法与法律对立起来。 • 第二节、法的释义 • 法是我们人类生活经常使用但又是很难做出定义的一个概念。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形形色色的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 • 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 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法的本质有所认识,但是并完全揭示其本质。其定义有神意说、规范说、工具说、法官创造说等等。(可从学术史、思想史方面解释)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 •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的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特点是:一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二反映了法与物质生活的因果关系,三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法的本质 •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通过现象体现出来的。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一)法是意志的体现与反映 • (二)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反映 •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 (一)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法律的性质主要是由他们所在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二)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法律的性质也受到物质生活以外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宗教、文化传统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等等。
第四节 法的特征 • 法的特征是法律作为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独特属性。这里我们可以从四个来把握: •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思想意识不在调整范围内,但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意识) • 二、法是由国家规定的社会规范(它通过制定与认可二种方式创造法律,有普适性、统一性) • 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解释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以及法的实然属性) •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力量来源于国家——人民授权,社会契约)
思考与练习 • 1、如何理解法的定义? • 2、法的本质及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