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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 草案簡介

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 草案簡介. 報告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日. 報 告 大 綱. 壹、 商品管理之國內法規現況 貳、 BSMI 執行商品安全管理之法規依據 參、 BSMI 未來商品安全管理願景 肆、 BSMI 未來商品安全管理策略 伍、 BSMI 現行執行商品安全管理法規架構 陸、 BSMI 未來一般消費商品安全管理架構 柒、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架構. 壹、商品管理之國內法規現況. (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 (非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 商品標示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礦場安全法. 商品檢驗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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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 草案簡介 報告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 96年7月 日

  2. 報 告 大 綱 壹、商品管理之國內法規現況 貳、BSMI執行商品安全管理之法規依據 參、BSMI未來商品安全管理願景 肆、BSMI未來商品安全管理策略 伍、BSMI現行執行商品安全管理法規架構 陸、BSMI未來一般消費商品安全管理架構 柒、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架構

  3. 壹、商品管理之國內法規現況 (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 (非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 商品標示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礦場安全法 商品檢驗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石油管理法 勞工安全法規 菸酒管理法 其他法規 化妝品管理條例 其他法規 其他法規

  4. 貳、BSMI執行商品安全管理之法規依據 • 商品檢驗法-主管機關(專責機關) • 立法目的: • 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 • 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 • 商品範圍:經公告之列檢商品。 • 主體與手段:政府於上市前對業者之商品實施強制檢驗。 • 義務主體:報驗義務人。 • 消費者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 立法目的:消費者權益&消費生活安全&消費生活品質。 • 商品範圍:交易之最終產品、半成 品、原料或零組件。 • 主體與手段:企業經營者確保其提供之商品自上市時起之安全及危害防免。 • 義務主體:企業經營者。

  5. 參、BSMI未來商品安全管理願景 • 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 • 保護消費者權益- 商品使用安全 • 降低市場上不安全商品的流通率 • 提高消費者對市售商品安全性的信心 • 使商品之消費使用安全獲得合理預期的保障 • 促進經濟正常發展- 活絡商品市場 • 尊重自由經濟運作,避免政府過度干預 • 使業者願意投注更多心力以提升商品安全性 • 經由業者負責任的行為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 雙方權益衡平考量 商品安全 消費意願 BSMI 消費者 業者 經濟發展

  6. 肆、BSMI未來商品安全管理策略 • 商品安全→ 業者責任原則 • 業者應自負商品安全責任 • 政府負責商品安全調查及管理事項 • 高風險商品政府仍應強制列檢 不新增業者行政法上義務原則 • 管理方式→ •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檢驗法 • 訂定更明確靈活的管理方式 • 專業法之管理規定優先適用原則 責任結果及商機扭轉的關鍵 • 業者角色→ • 有效防免危害之矯正行為可抵減責任效果 • 主動自願之補充行為應鼓勵表揚

  7. 伍、BSMI現行執行商品管理法規架構

  8. 陸、BSMI未來一般消費商品安全管理架構 (上市後市場監督&業者商品責任) (上市前符合性評鑑) 表揚獎勵 業者確 認商品 具合理 期待之 安全性 後,商 品自由 流通於 國內市場 業者 商品責任 (自願作為) (法規要求) 基本安全要求 + 參考安全要求 商品資訊通報及公開 商品資訊分析及回饋 一般消費商品 + 其他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之補充行為 不安全商品處理及處罰 應否納入強制檢驗 應否訂修標準 其他有關保證商品安全應注意事項 政府之商品安全監督(強制作為)

  9. 柒、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架構(1/3) • 以商品「安全」為主軸,兼顧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 • 商品安全之確保乃業者責任 • 業者範圍:商品之生產、製造、輸入、銷售者及因營業而提供商品者 • 商品範圍:無專法及無主管機關管理供最終消費之一般消費商品 無專法但屬他機關執掌之消費商品不在草案管理範圍

  10. 柒、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架構(2/3) • 對商品之監督管理、資訊通報及公開 業者主動快速召回或採取補救措施經本局確認無安全危害者,可停止調查程序,免除或減輕處罰 • 業者應主動 1.辦理安全性監督 2.採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之措施 • 本局得 1.上市前及上市後調查 (1)海關、工廠、市場抽查 (2)辦理安全性鑑定≠事故責任鑑定 2.命業者採取召回、改善、停止提供 、產製、禁止輸入...各種必要矯正措施。 →由地方政府辦理召回之監管作業 2.1國內現有相同商品流通於市場 2.2國內市場無同商品,但將復運回國 • 通報資訊範圍:1.國內市場流通之商品; 2.國內產製輸往國外之商品 • 商品資訊強制通報對象: 1. 產製、輸入者;2.地方政府之消防及醫療單位 • 本局經審查必要時公開商品及相關資訊

  11. 柒、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架構(3/3) • 民間資源之運用 • 推行民間認養制度 • 輔導團體自律或第三人責任險 • 獎勵及表揚制度 1.主動防止商品危害有良好實績 2.主動公布商品資訊有良好實績 3.有效處理申訴案件有良好實績 4.辦理認養業務有良好實績 5.辦理團體自律或第三人責任險有良好實績

  12. 謝謝您!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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