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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合特殊學習障礙兒童的需要

如何配合特殊學習障礙兒童的需要. 參考台灣特教法. 依 據 民 國 86 年 「特殊教育法」,相 關 學 習 障 礙 的 法令 有 以 下 幾 條:.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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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合特殊學習障礙兒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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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如何配合特殊學習障礙兒童的需要 參考台灣特教法

  2. 依 據 民 國 86 年「特殊教育法」,相 關 學 習 障 礙 的 法令 有 以 下 幾 條:

  3. 第三條: • 身 心 障 礙 是 指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之 顯 著障 礙 ,以 致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和 相 關 服務 措 施 之 學 童。身 心 障 礙 是 指 具 有 下 列 其 中 之 一 種 情 況 者: 1) 智 能 障 礙 2) 視 覺 障 礙 3) 聽 覺 障 礙4) 語 言 障 礙 5) 肢 體 障 礙 6) 身 體 病 弱7) 嚴 重 情 緒 障 礙 8) 學 習 障 礙9) 多 重 障 礙 10) 自 閉 症 11) 發 展 性 障 礙 12) 其 他 顯 著 障 礙。

  4. 第十二條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估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聘 請 衛 生 及 有 關 機 關 代 表、相 關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及 學 生 家 長 代 表 為 委 員 處 理 有 關 鑑 定、安 置 及 輔 導 事 宜。有 關 之 學 生 並 得 列 席。

  5. 第十三條 • 學 校 應 主 動 發 覺 學 生 特 質,透 過 評 估 及 按 其 需 要,輔 導 就 讀 適 當特 殊 學 校(班)、普 通 學 校。身 心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應 以 滿 足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下,最 少 限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每 年 重 估 其 教 育 安 置 之 適 當 性。

  6. 第十四條 • 為 使 就 讀 普 通 班 之 兒 童 得 到 適 當 之 輔 導,應 訂 定 就 讀 普 通 班 之 原 則 與 輔 導 辦 法。 • 為 使 普 通 班 老 師 得 以 兼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其 他 學 生 之 需 要, 其 就 讀 之 普 通 班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其 辦 法 由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7. 第二十一條 • 各 級 學 校 入 學 試 應 依 學 生 障 礙 類型 、 程 度 ,提 供 考 試 適 當服務 措 施,由 各 試 務 單 位 於 考 試 前 訂 定 公 告 之。

  8. 第二十七條 •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並 邀 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家 長 參 與 其 擬 定 與 教 育 安 置。

  9. 第三十一條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促 進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及 處 理 各 項 權 益 申 訴 事 宜 ,應 聘 請 專 家 、學 者、相 關 團 體 、機 構 及 家 長 代 表 為 諮 詢 委員,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10. 新訂草案條文 • 本 辦 法 在 協 助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1)成 功 地 就 讀 普 通 班,順 利 完 成 學 業。2)增 進 生 活、學 習、社 會、及 職 業 等 各 方 面 的 適 應。3)經 由 適 性 教 育,充 分 發 展 身 心本 能。4)養 成 健 全 人 格,增 進 健 全 人 格。

  11. 香港特殊教育的發展 資料參考自02年5月29日教育署官方網站.

  12. 目的: 本 港 特 殊 教 育 的 目 的 , 是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育 , 以 幫 助 他 們 充 份 發 展 潛 能 , 使 他 們 成 為 社 會 上 一 個 獨 立 而 有 適 應 能 力 的 人 。

  13. 這 些 兒 童 , 通 常 在 學 習 上 有 困 難 或 有 某 種 身 體 弱 能 , 使 他 們不 能 和 其 他 同 齡 兒 童 一 樣 , 利 用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一 般 設 施 。 無 論 這 些 兒 童 在 特 殊 學 校 或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 他 們 所 接 受 的 教 育 基 本 上 應 與 普 通 兒 童 的 相同 , 只 是 在 提 供 的 方 式 上 或 許 有 分 別 。 故 此 , 要 達 到 上 述 的 目 標 , 便 需 要 特 殊 教 學 的 技 巧 和 教 育 設 施 的 輔 助 。

  14. 現 行 政 策 • 政 府 現 時 的 政 策 , 是 盡 量 將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兒 童 , 安 排 在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 讓 他 們 在 一 般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 與 普 通 兒 童 相 處 和 溝 通 , 從 而 充 份 獲 得 教 育 上 的 裨 益 。 這 種 安 排 是 舉 世 公 認 的 , 而 且 在 將 來 的 發 展 中 , 會 獲 得 更 大 的 推 動 力 。

  15. 新 近 發 展 • 在 過 去 的 五 年 中, 最 值 得 一 提 的 發 展 是 • 1.擴 展 為 就 讀 普 通 小 學 的 聽 覺 受 損 學 童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至 初 中 ; • 2.為 正 在 非 牟 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的 中 心 接 受 戒 毒 及 康 復 治 療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的 教 育 課 程 ;

  16. 4.在 2 0 0 1/ 2 0 0 2 學 年, 共 有 66 所 學 校 提 供「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的 融 合 教 育 。 未 來 ,教 育 署 將 繼 續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推 行 此 模 式 的 融 合 教 育 ; • 5.發 展 校 本 課 程 ; • 6.資 助 學 校 發 展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以 及積 極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計 劃 。

  17. 教 學 計 劃 • 每 班 人 數 及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 資 助 特 殊 學 校 及 普 通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 介 乎 8 至 2 0 人 , 視 乎 班 級 的 性 質 而 定 , 而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 亦 根 據 不 同 的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而 定 , 介 乎 每 班 1 至 1.5 教 師 之 間 。 此 外 , 這 些 學 校 還 聘 有 各 類 額 外 教 師 , 以 配 合 學 生 不 同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

  18. 專 業 支 援 • 教 育 署 教 育 服 務 科 經 常 為 特 殊 學 校 和 普 通 學 校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舉 辦 各 種 簡 介 課 程 、 進 修 班 及 有 關 專 業 發 展 和 融 合 教 育 的 研 討 會 / 研 習 班 , 使 他 們 能 與 時 並 進 。

  19. 總結 • 其 實 學 習 障 礙 於1963 年 4 月 6 日 由美 國 教 育 部 首 長 柯 克(Samuel Kirk)規 範 在(Learning Disability)這 特 教 名詞 之 下.這 是 由 於 美 國 全 體 殘 障兒 童 教 育 法 立 法 的 目 的~是 為 了 要 保 障 “殘 障 兒 童”,同 時 亦 只 有 身心 障 礙 兒 童 才 能 列 入 該 法.因 此 因 腦 部 功 能 引 起 的 學 習 困 難 現 象被 稱 為 Learning Disability 是 順 理 成 章 的 事.

  20. 1977 年 美 國 正 式 將 學 習 障 礙 列 為法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類 型 之 一,從 此 學 習 障 礙 者 的 種 種 權 益 得 以在 法 律 規 範 中 得 到 保 障.

  21. 香 港 素 來 是 臥 虎 藏 龍 之 地,亦 有 不 少 專 材.教 育 界 和 醫 學 已 開 始 合 作 展 開 研 究 和 探 討 的 工 作. 而 辦 學 團 體 亦 應 瞭 解 這 些 小 朋 友 的 特 質. 縱 使 暫 時 仍 未 有 一 套 完 善 教 育 政 策. 但 也 要 明 白 支 授 學 障 兒 已 是 必 需 要 做 的事 .

  22.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角色 • 委 員 會 致 力 消 除 基 於 性 別、婚 姻狀 況、 懷 孕、殘 疾及 家 庭 崗 位 而 產 生 的 歧 視。此 外,委 員 會 亦 致 力消 除 性 騷 擾 及 基 於 殘 疾 的 騷 擾 及中 傷 行 為,促 進 男 女 之 間、傷 健 之間、有 家 庭 崗 位 和 沒 有 家 庭 崗 位 人 士 之 間 的 平 等 機 會。

  23. 自助組織的角色 • 要 繼 續 團 結 , 凝 聚 力 量. 表 達 家 長 和 學 障 兒 童 的 需 要, 爭 取 立 法 及 為 這 類 兒 童 爭 取 權 益.

  24. 香 港 佔 了 很 大 的 優 勢, 人 口 較 集 中, 專 材 亦 多. 加 上 辦 事 效 率 高, 深 信 只 要 各 部 門 通 力 合 作, 以 我 們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源 , 是 可 以 急 起 直 追. 跟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看 齊 的.

  25. 香港特殊學習障礙協會 家長網站 http://www.asld.org.hk 查詢:8200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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