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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 年 5 月 8 日、 9 日及 12 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

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 年 5 月 8 日、 9 日及 12 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 報告大綱. 壹 、 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 、 要保作業 参 、 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 、 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 、 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 一 ).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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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 年 5 月 8 日、 9 日及 12 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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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2. 報告大綱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貳、要保作業 •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 陸、其他

  3.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4.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5.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6.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三)

  7.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一) • (一)重複加保(§6) • 1.禁止參加:公保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 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 險。 • 2.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 (1)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之其他保險 事故不予給付。 • (2)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 件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3)重複加保期間所繳之公保保費,概不退還。

  8.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二) 3.重複加保年資效果之除外規定: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上述2之規定: • (1)於94年1月21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 (2)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公保不同所致且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例:勞、農保)。

  9.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三) •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施行細則29條) • 1.何謂“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 (1)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 職務者 。 • (2)前項職務係指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 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 報酬之職務。 • (3)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 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10.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四) •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 2.依規定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 (1)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退還保費。 • (2)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依規定得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之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 (3)依規定得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 給付之條件並依二種保險給付之差額核計養老給付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11.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五) • 例:重複加保 •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退保,退保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重複參加勞保: • 92.1.1-92.12.31;95.1.1-95.12.31; • 104.1.1-104.12.31 • 1.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不予給付。 • 2.106年1月1日離職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件)可領養老給付,但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

  12.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六) • 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退保,退保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重複參加勞保: 92.1.1-92.12.31;95.1.1-95.12.31; 104.1.1-104.12.31(屬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 1.某甲可在 104.3.1(60日內)申請溯自104.1.1退出公保並退還保費。 • 2.逾期未選擇或選擇不退保,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不予給付。 • 3.106年1月1日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件),可領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外,另外1年(104.1.1-104.12.31 )之養老給付,依二種保險給付保俸之差額核給。 例:公保35,000-勞保25,000=10,000

  13. 三 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14.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一) • (一)增列生育給付(§36)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1.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

  15.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二)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12)

  16.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三)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 • 一次養老給付及一次死亡給付計算標準之例外規定(施行細則第37條): • 被保險人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公保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死亡給付者,以該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17.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四)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 及附表) • 1.被保險人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 •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至第19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個月。 • 2.被保險人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 • 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18.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五)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及施行細則附表) • 3.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一 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 4.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或 切結放棄優惠存款者),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 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修正施 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 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給付42個月。

  19.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六) • (三)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 • 例:被保險人於72年2月1日加保,104年6月1日退保,退保事故當月保俸為53,075元(無優存): • 1.88.5.30以前年資:16年3月30日 • 2.88.5.31-103.5.31年資:15年0月1日 • 3.103.6.1-103.5.31年資:1年 • 給付月數: • 23+3(3/12+30/365) +1.2*(15+0/12+1/365)+1.2*1=37.2 • ≦36 •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37.2*53,075=1,974,390 10+5*2+3=23

  20.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七) •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21.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八) •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22.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23.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 無「子女」、「父母」、「祖父母」順序 之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 • 「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 由其子女(即孫子女)代位領受。 • 發放對象以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有權領受者為限。

  24.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十) • (五)調整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

  25.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一) • (一)養老年金

  2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二) • (一)養老年金

  27.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三) • (一)養老年金

  28.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四) • (一)養老年金

  29.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五) • (一)養老年金

  30.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六) • (一)養老年金-公勞保年資併計之除外規定 • 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公勞保年資併計規定: •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 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 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31. 案例: 某甲服務於新北市OO小學,出生日期為49年5月15日,112年8月1日依法退休,退休前最後之投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資32年11月,最近十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後可領一次退休金4,200,000元,退休6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15年: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15*2%+(33-15)*2.5%=75%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退休事故當月保俸*2*上限百分比) 48,000*2*75%=72,000 按加保年資計算, 前15年每年2%, 第16年起,每年2.5%, 未滿6個月者,以6個月計; 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最高80% 31

  32. 案例: 3.某甲退保時為63歲,依銓敘部公告之平均餘命為15年: 15*12=180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攤提金額(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4,200,000÷180=23,333 5.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72,000-23,333=48,667 6.回推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在0.75% 與1.3% 間) (48,667÷46,000) ÷(32+11/12)=3.214% 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1.3% 32

  33. 案例: 7.財務負擔: 基本年金率:0.75% (由承保機關-公保部負擔) 超額年金率:0.55%(=1.3%-0.75%) (由最後服務機關及政府負擔,各負擔1/2) 33

  34. 案例: 8.每月所領之養老年金: 基本年金(公保部負擔): 46,000*0.75%*(32+11/12)=11,356 超額年金: OO小學負擔: 46,000*0.55%*(32+11/12)*50%=4,164 政府負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46,000*0.55%*(32+11/12)*50%=4,164 某甲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 11,356+4,164+4,164=19,684 34

  35. 案例: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被保險人可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案例: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被保險人可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 • 1.展期年金:自被保險人65歲時(107年4月5日起)按月核發。 • 2.減額年金:自被保險人退保時核發,但因提前3年9個月核發, • 減額比例=(3+9/12)*4%=15%, • 每月年金減給15%(終身) 。

  3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七) • (二) 遺屬年金

  37.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八) • (二) 遺屬年金

  38. 貳、要保作業 • 一、重複加保之作業 • 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39. 一、重複加保者之作業 • (一)重複加保作業流程 • (二)依規定重複加保作業: • 1.經要保機關覈實認定,被保險人之重複參加其他職域保險係符合公保法及其施性細則所訂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 2.被保險人得於60日內選擇繼續加保或自依規定得重複加保日起退出公保。 • 3.要保機關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 4.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要保機關證明書被保險人聲明書」3份,1份由被保險人收執,1份要保機關存查,1份併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

  40. 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 (一)作業流程 • (二)被保險人決定選擇自費續保或退保後,被保險人應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留 職 停 薪停職(聘)、休職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份,1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份併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要保機關並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41.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作業 • 一、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 • 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 三、承保機關(臺銀公保部)提供資料 及說明 • 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 五、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

  42. 一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一) (一)私校被保險人於99.1.1至公保法103.6.1修正施行前,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48) (二)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公保法103.6.1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48) (三)被保險人於103.6.1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48)

  43. 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 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流程圖

  44. 三、承保機關提供資料及說明 • (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名冊 • (二)暫不請領人員名冊 • (三)已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繳款單

  45. 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 (一)查證名冊資料及繳款單是否有誤 • (二)網路試算養老年金 • (三)養老給付試算表 • (四)寄送書面通知給被保險人,通知養老年金之相關事項

  46. 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一) • 一、已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 • (一)決定是否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改領年金。 (注意須在10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繳回及改領)。 • (二)至金融機構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持繳款單至台銀各分行繳款者,免付手續費。至其他金融機構匯款或利用ATM、網路轉帳者,手續費依各該金融機構規定繳交手續費) • (三)準備請領養老年金之書據,送要保機關審核後送公保部憑辦。

  47. 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二) • 二、原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 應注意在請求權時效10年屆滿前辦理請領養老給付事宜,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48. 肆、給付作業 • 一、給付作業流程 • 二、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 三、養老年金給付之核定書

  49. 一、給付作業流程 • 給付作業流程圖

  50. 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一) •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一律以請領方式辦理,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 (一)現金給付請領書。 • (二)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者,限以入戶方式辦理。 • (三)證明文件:退休、資遣核定函、離職 證明書、身分證明及參加其他職域保 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紀錄及領老 年給付(或退伍給付)等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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