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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 —— 对 《 海商法 》 第 50 条的粗浅探讨

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 —— 对 《 海商法 》 第 50 条的粗浅探讨. 《 海商法 》 第 50 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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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 —— 对 《 海商法 》 第 50 条的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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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对《海商法》第50条的粗浅探讨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对《海商法》第50条的粗浅探讨

  2. 《海商法》第50条: • 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3. 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4. 传统的过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传统的过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5. 索赔方的举证责任 (1)承运人有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 (2)索赔方有损失; (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事实与收货人        的损失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承运人具有主观过失。

  6. 《汉堡规则》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规定 第5条“基础责任”之第1款: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故,如同第四条所述,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

  7.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责任 索赔方举证责任 (1)承运人有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 (2)索赔方有损失; (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事实与收货人的损失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8. 《海商法》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当之处(一)《海商法》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当之处(一) 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与《海商法》第46条的矛盾 第46条:“……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的以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很明显: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9. 46条: 除迟延交付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只要索赔方证明有灭失损坏事实,且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 推定承运人有主观过失,由承运人对其主观无过失负举证责任 50条: 迟延交付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索赔方须证明承运人具有主观过失 46条与50条的比较

  10. 迟延交付 实质性损失 即货物灭失损坏 迟延交付 引起的 货方损失 其他原因 共同作用 只有迟延交付才可引起 经济损失

  11. 《海商法》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当之处(二)《海商法》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当之处(二) 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与《海商法》第54条的矛盾    第54条:“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失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12. 54条归纳的货损原因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能免责的过失或者原因 承运人只对该项损失负责 必须举证证明不承担责任的原因(2、3项)及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占责任比例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依法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原因(51条) 其他方面的原因

  13. 50条: 对于承运人过失,由索赔方负举证责任,如索赔方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索赔方将不能向承运人索赔。 对于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由索赔人就属于不可免责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54条: 对于非承运人过失的其他原因,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对于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由承运人就属于可免责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50条与54条的比较

  14. 对《海商法》迟延交付问题的修改建议 • 本人认为我们应该完全借鉴《汉堡规则》,在《海商法》修改中删除五十条的第二、第三款,在《海商法》第四十六款中加入“迟延交付”,改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除本节另有规定的以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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