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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102 年上半年度法治巡迴教育

國防部 102 年上半年度法治巡迴教育. 授課單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授課教官:軍事審判官張鈞翔少校. 緣 起. 鑒於國軍官兵仍有發生酒駕、毒品及妨害性自主等違犯軍法事件,斲傷軍譽甚鉅,此外,為持續貫徹肅貪防弊政策,及配合政府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性別主流化、消費者保護、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個人資料暨著作權保護及反詐騙之施政宣導,期使國軍官兵均能守法重紀,貫徹政策執行,提昇軍人形象。. 大 綱. 壹、國軍官兵 101 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貳、國軍 101 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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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102 年上半年度法治巡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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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防部102年上半年度法治巡迴教育 授課單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授課教官:軍事審判官張鈞翔少校

  2. 緣 起 • 鑒於國軍官兵仍有發生酒駕、毒品及妨害性自主等違犯軍法事件,斲傷軍譽甚鉅,此外,為持續貫徹肅貪防弊政策,及配合政府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性別主流化、消費者保護、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個人資料暨著作權保護及反詐騙之施政宣導,期使國軍官兵均能守法重紀,貫徹政策執行,提昇軍人形象。

  3. 大 綱 •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預防對策 • 參、介紹國軍官兵常見易犯之犯罪態樣及罪名(如實務上常見「偽變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妨害性自主」、「營區竊盜」、「酒後駕車」、「離去或不就職役」等罪及針對不法集團常用之詐騙名目及手法,配合真實案例,使國軍官兵知所防範)。 • 肆、其他法令之簡介

  4.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 分析及預防宣導 一、犯罪件數及類型 • 101年度經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及司法上訴法院判決(駁回)有罪確定之貪瀆犯罪,計6類型10案13人,類型如下: • (一)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1案。 • (二)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3案。 •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3案。 • (四)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1案。 • (五)藉端勒索財物,1案。 • (六)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1案。

  5.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二、犯罪者階級及職務 (一)依犯罪者階級區分,計有少將1員、上校1員 、中校1員、少校3員、上尉3員、士官3員、 士兵1員。 (二)依犯罪者職務區分,計有主官(管)類3員、 其他10員,均為志願役。

  6.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三、刑期結構 貪瀆案件刑期,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5年未滿者 4員、有期徒刑2年以下者9員。其中宣告褫奪公 權者有10員;併宣告緩刑者6員。

  7.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四、貪污所得 (一)犯罪所得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11萬1,808元,其情節為少將指揮官基於浮報及詐取相關業管經費之概括犯意,授意部屬行政官取得不實發票或收據,浮報數量或價額辦理請款,以支應被告私人開銷。 (二)犯罪所得最低者為300元,其情節為上兵戒護兵基於獲取不正利益之犯意,獲得護膚理容300元折扣後,將違禁物品交收容人使用。 (三)全年度10案犯罪所得,總計為37萬2,037元。

  8.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五、犯罪類型說明(一)

  9.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宣導 五、犯罪類型說明(二)

  10. 壹、國軍官兵101年度貪瀆犯罪原因 分析及預防宣導

  11.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一、以人數及罪名區分 • 國軍101年度經軍事法院及上訴法院判決確定之人數總計757人,以犯罪類型區分,則前5名犯罪數較高者為危險駕駛(酒駕)、毒品、妨害性自主(含性交易)、違反職役職責(逃亡)及竊盜(如附表1),國軍近年來已持續宣導嚴禁酒後駕車,並對違犯者檢討不適任現職,惟酒駕犯罪仍居高不下,顯見仍有為數不少之國軍官兵,仍存僥倖心態,並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危,故為違法行為。

  12.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附表1

  13.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二、以階級結構區分 • 國軍101年度判決確定757人中,以階級區分,將官4人、校官61人、尉官57人、士官216人、士兵419人,以士兵犯罪占最多數,此為士兵人數比例上較多之當然結果,然若以領導階級之軍士官犯罪總計高達338人(44.6%)而言,竟與士兵419人(55.4%)相去不遠,在國軍持續裁減員額情形下,如國軍幹部不能以身作則,將對於部隊領導統御、部隊指揮任務遂行及國軍形象,產生嚴重傷害,因此各單位除著重於士兵預防犯罪教育外,對於軍士官幹部之教育亦不容忽視。 。

  14.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三、以教育程度區分

  15.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三、以教育程度區分 犯罪者之所以犯罪,因不知法律而犯罪者僅為少 數,反多基於僥倖、畏苦、貪圖利益、報復心理等 複雜動機因素,並涉及犯罪心理學、道德觀、價值 觀、人格發展因素等層面,因此,除持續法治教育 宣導外,尤其應著重人格及品德之養成教育,擔任 部隊長官者,亦應掌握所屬人員生活狀況,是否有 急需財務、家庭變故、部隊壓力等情,適度予以協 助及關心,始為犯罪預防治本之道。

  16.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1.酒後駕車171人;占22.6% 2.毒品87人;占11.5% 3.妨害性自主(含性交易)67人;占8.9% 4.違反職役職責(逃亡)59人;占7.8% 5.竊盜54人;占7.1%

  17.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1.酒後駕(騎)車案件 犯罪原因係為臨時性之飲酒未及指定駕駛或設想不會遇臨檢概然率高之僥倖心理,深究其動機乃法紀觀念淡薄、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及安全、節省車資及時間等因素。國軍官兵應瞭解酒後駕車除本身為犯罪行為外,更可能衍生各種民、刑事、行政責任及對本身工作之不成比例之影響,應引以為戒。

  18. 陸海空軍刑法規定 第 54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身體酒精濃度與肇事率(行為表現)之關係

  20. 不能安全駕駛- • 駕車左右搖擺不定。 • 該煞車時不煞車,不該煞車時卻煞車。 • 速度時快時慢,猛然加速猛然減速反應  遲鈍,幾乎撞上欄干或其他車輛。 • 對交通號誌反應遲鈍。 • 轉彎時不規則或猝然轉彎。 • 語無倫次或意識模糊。 • 蛇行,甚至逆向行駛。

  21.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2.毒品案件 犯罪原因多為入伍前曾染有毒品惡習、營外受損友慫恿施用、休假進出不正當場所、工作勤務壓力大而施用毒品,甚或個人理財失當,鋌而走險而販賣或轉讓毒品,由於違犯毒品相關罪章者,常因未脫離原有生活交遊圈,加上成癮性之生理因素,以及本身自制力不足與欠缺正確之人生觀與價值觀導致判斷上之偏差,因此各單位應持續列管毒品前科人員、貫徹尿液篩檢作業及加強進出營門之管制檢查,根絕毒品於營區之流通外,亦應關懷及協助違犯者之家庭背景、生活交遊及經濟狀況,並即時導正偏差觀念,使官兵能從「心」認知毒品之危害,勇於面對人生之各種挑戰取代逃避,始為斧底抽薪之計。

  22. 什麼是毒品? 1、海 洛 因 2、大 麻 煙 3、安 非 他 命 2014/10/25 22

  23. 搖 頭 丸 2014/10/25 23

  24. 持有 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5. 施用 第一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3.妨害性自主(含性交易)案件 犯罪原因主要係部分官士兵心性未定、血氣方剛,缺乏對性別尊重的自制力與正確觀念,藉職務接觸之機會對同袍性侵、休假期間沈迷網路交友,造成價值偏差,或與未滿16歲之男女交往發生性關係導致。各單位持續落實營規管理、性別平權教育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規範之宣導,官兵對性應建立正確之認識、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及性不得作為交易標的之認知,防杜類案肇生。

  27. Q何謂性交? • 刑法第 10 條 (名詞定義)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男對男、女對女、男對女、女對男均有可能成立。 • 加重性交之要件【二人、14下、心智缺陷、藥、凌虐、公眾車、侵宅、兇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8. Q何謂強制性交?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221)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加重性交之要件 【二人、14下、心智缺陷、藥 、凌虐、公眾車、侵宅、兇器】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9. Q年齡? • 一、14歲以下 →性交3-10年猥褻6月至5年以下 • 二、14歲-16歲 →性交7年以下猥褻3年以下 • 三、20歲以下 →和誘罪略誘罪 • 四、20歲以上 →小心通姦罪、仙人跳。 • Q何謂和誘? 得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 人。 • Q何謂略誘?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未滿20歲之男 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30. 陸海空軍刑法所涵蓋的性侵害犯罪態樣 31

  31. Q防制方法 各單位持續落實營規管理、性別平權教育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規範之宣導。 官兵對性應建立正確之認識、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及性不得作為交易標的之認知,防杜類案肇生。

  32. 從性騷擾論性別平權 一般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 職場 性別工作平等法 國軍人員性騷擾 處理實施規定 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軍隊

  33. 性騷擾 性騷擾 • 學理定義: • 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他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34. 性騷擾 性騷擾 • 法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2):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5. 性騷擾 性騷擾 • 法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2):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6. 性騷擾刑事罰之規定 •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現役軍人犯之者應送軍事審判。 • 性騷擾刑事罰及刑法強制猥褻罪之關係。

  37.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4.違反職役職責(逃亡)案件 犯罪原因除常見之不適應部隊生活、畏苦怕難、感情糾紛、貪圖玩樂、逾假畏罰及內部管理不當等因素外,少數係因家庭貧困、家人病累或遭逢變故;另軍士官逃亡主要係因部隊工作壓力、經濟、家庭及感情等因素造成。因此部隊長除對於士兵之管理應力求合理,輔導及關心個別士兵之正確觀念養成、生活狀況及家庭背景外,對於軍士官之工作之負荷、金錢使用及交遊等情形,亦應瞭解及適時給予協助,並培養其責任與榮譽感等信念,鞏固部隊基礎。

  38. 逃亡罪的罪責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 亡 具長期脫免職役意圖 未遂犯罰之 逾六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長期脫免職役意圖 逾三十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逃亡與逾假之區別 逃亡 移送法辦 刑事責任 不具逃亡意圖 之逾假行為 行政責任 行政懲處

  40. 不具逃亡犯意之逾假後正確做法 逾假 有正當事由 以電話報告單位長官 申請誤點或事故證明 持上開證明銷假 迅速返回單位 逾假 無正當事由 電話報告單位長官 迅速返回單位

  41. 貳、國軍101年度犯罪統計分析及 預防對策 四、以高犯罪數區分 5.竊盜案件 犯罪原因主要係個人金錢開銷無節制、償還債務、貪圖個人享受、購買網路遊戲點數、支付鉅額行動電話費、投資失利、貪念、被害人隨意放置引人覬覦等,部分則為家中需錢孔急鋌而走險。其手段包括同袍委託代提金錢而得知金融卡密碼後,嗣後藉機盜取卡片提款;或將密碼抄於紙條上隨同金融卡存放,引起同袍覬覦;或利用支援其他單位期間,趁管制間隙竊取他人財物;或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職務機會所接觸之物等。竊取之財物不勝枚舉,例如金錢、皮夾、金融卡、行動電話、老舊之軍品、政教視聽器材液晶電視、冷凍副食品、保養品、雜誌、香菸、巧克力、迷彩鞋、布鞋,或將之變賣,或供己使用。各單位除應持續宣導竊盜相關罰則、關心所屬是否發生變故急需金錢、導正人格與觀念養成外,官兵亦應注意自身財物存放是否安全、避免金融卡密碼外洩、對公用財物應隨時注意是否帳料相符,以減少犯罪機會,防範未然。

  42. 參、介紹國軍官兵常見易犯之犯罪態樣及罪名 • 實務上常見「偽變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妨害性自主」、「營區竊盜」、「酒後駕車」、「離去或不就職役」、「擅離勤務」、「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結合單位特性及相關案例之介紹。

  43. 防範詐欺要點 • 警察機關報案:110 • 反詐騙專線:165 • 資訊充電刑事局網站﹙165專區﹚ • 簡訊斷話及攔截-0911-511-111 •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 刑事局-預防科02-27672372

  44. 肆、其他法令介紹 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保護客體, 不再以電腦處理之資料為限, 人工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亦適用之。 公務機關及所有行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等非 公務機關均納入適用主體 國防部及法務部已研擬修正草案,目前業經立法院委員會 審議通過,將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下修為「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0.05以上」,並提高酒駕致死及致重傷刑度,未來酒 駕犯罪刑事罰均採從重從嚴之處罰趨勢。

  45. 肆、其他法令介紹 尊重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重要性及法律責任,發行 刊物或從事教學、較具研發單位,應審慎複查,避免 引發抄襲爭議。 「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宣導, 本部消費諮詢及法律諮詢專線「1985」之宣導

  46. 肆、其他法令介紹 「113」家庭暴力專線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宣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 本法於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47. 肆、其他法令介紹 「113」家庭暴力專線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宣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 本法於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48. 肆、其他法令介紹 鑒於近期媒體報導民眾誤闖軍事管制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1年7月30日國海督法字第1010000390號令頒「非法擅入要塞管制區之適法處置作為」,內容包含處置流程(處置流程圖)、適法處置作為(外圍巡查、告知離開、蒐證查察、人車查驗、人員詢問、攔阻通報、立即回報、留置送辦、證據保全、警戒通報、聯繫憲警、武器使用、鳴槍示警、人員逮捕等)及參考法條(要塞堡壘地帶法、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教育官兵於執行任務時要求應確遵法令,適法處置,以符法制。

  49. 兩公約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簡稱: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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