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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與實務

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與實務.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考核訓練 科 科員 邱致昀 101 年 11 月 27 日. 考績的宗旨. 考績法第 2 條明定,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 綜覈名實 , 信賞必罰 ,作 準確客觀 之考核。 考績目的在於 拔擢優秀 人才、輔導績 效不佳、 淘汰不適 任者,以收績效管 理之目的。. 晉級升等. 待遇. 陞遷. 考績 結果. 淘汰. 訓練進修. 獎章榮譽. 考績的功能. 晉俸級 升職等官等. 敘 定級俸 發給 獎金. 評分共同項目. 丁等 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 委升薦及薦升簡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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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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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與實務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考核訓練科 科員 邱致昀 101年11月27日

  2. 考績的宗旨 • 考績法第2條明定,公務人員之考績, • 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 • 之考核。 • 考績目的在於拔擢優秀人才、輔導績 • 效不佳、淘汰不適任者,以收績效管 • 理之目的。

  3. 晉級升等 待遇 陞遷 考績結果 淘汰 訓練進修 獎章榮譽 考績的功能 晉俸級 升職等官等 敘定級俸 發給獎金 評分共同項目 丁等 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 委升薦及薦升簡 訓練 選送基本條件 &擇優薦送 模範公務人員 &得免經甄審優先陞遷

  4. 考績的原則 信賞必罰 綜覈名實 準確客觀 考績的原則

  5. 考績種類及辦理時機(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6. 考績年資(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7. 考績項目及細目(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8. 辦理考績機關

  9. 考績案例說明1

  10. 考績案例說明2 >辦理薦任6職等年終考績 可以併計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以薦任6職等併委任第3職等,辦理薦任6職等98年年終考績。 普考合格實授 980215報到 980615 先予試用 981215 合格實授 委任 薦任

  11. 考績案例說明3 >辦理委任第3職等年終考績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4 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以某甲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至年終均有連續任職之事實,爰其96 年得辦理委任第3職等年終考績。

  12.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甲等(考績法細則)

  13.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丁等(考績法)

  14. 請病假考績等次相關函釋

  15. 平時考核之功過(考績法) •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外

  16. 所具條件不屬甲等(細則4)或丁等(6)條件者所具條件不屬甲等(細則4)或丁等(6)條件者 • 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 • 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 • 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細則 • 6-1) • >以評列乙等或丙等為限

  17. 兼具甲等(細則4)及丁等(6)條件者 •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 • 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 • 績等次(細則6-2) • >為免因考列甲等或丁等,致生兩 • 極化之效果引起紛擾,故仍以考 • 列乙、丙等為宜【銓敍部76年9月30 • 日(76)臺華審三字第102098號函】

  18. 兼具甲等積極條件 (考績法第13條 - 曾記二大功不得列乙等以下) 與消極條件(細則第4條-不得考列甲等)者 •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 • ,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 • 考績等次(甲、乙或丙 )。 • >銓敍部83年1月12日(83)臺華法 • 一字第0942635號函

  19. 考績獎懲結果

  20. 考績獎懲-例外情形

  21. 考績案例說明4 >101年年終考績結果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照發。 某甲在考績年度依法已敘較高俸級,非屬較高等級考試及格,其101年年終考績應不予晉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

  22. 考績案例說明5 >100年年終考績晉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400俸點。 99地特三等考試屬較高等級考試及格,其100年年終考績應晉敘至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400俸點。

  23. 考績作業程序 人事主管 準備資料 主管人員考評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核定機關核定 銓敘部審定 救濟 執行 結果通知

  24. 考績作業-辦理程序(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5. 考績作業-辦理程序(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6. 考績升等-升等條件(考績法) 1、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2年列甲等者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11-1) 。 2、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11-2) 。

  27. 考績升等-例外情形 1、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11-2但)。 2、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敍期間考列甲等或乙等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細則10)。 3、併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辦 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併資當年度考績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4、細則12-1)。

  28. 考績案例說明6 >101年1月1日無法升等為委任第5職等 某甲雖99及100年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惟其99年年終考績為以委任4職等併資委任3職等之委任4職等考績,無法作為升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29. 考績案例說明7 >100年1月1日升等為委任第4職等 某甲98及99年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雖其98年年終考績為以委任3職等併交通事業機構員級35薪級辦理考績,惟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員級35薪級相當委任第4職等,爰98年年終考績(高資低用)可作為升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0. 考績結果執行 1、年終辦理之考績:其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並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18、細則9-1-1);但考績獎金於考績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發給歸墊(考績成作業要點13-1)。 2、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18)。 3、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18、細則24)。

  31. 考績救濟 • 考績考列丙等以上者之救濟 申訴、再申訴 對考績等次不服 對考績結果不服 復審、行政訴訟 對考績獎懲結果銓敘審定不服 • 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人員救濟 • --復審、行政訴訟

  32. 考績委員會設置(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 各機關原則均應設考績委員會,下列例 • 外情形得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而逕由 • 機關長官考核(14-1): • 1.長官僅有一級 • 2.因特殊情形(如機關因受考人數過少) •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者

  33. 考績委員組成(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人數:置委員5至23人 • 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 組成: 1.當然委員: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 2.票選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票選產生 • -置委員15人,票選委員最少要6人 • (15÷4=3.75) ;3×2=6 3.指定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 -主席:由機關首長就考績委員其中1人指定為主席,換言 • 之機關首長如欲指定票選委員擔任主席,亦可。 • -不宜參加人員:為免機關首長列席考績委員會,造成考 • 績委員行使權限時有所顧慮,機關首長應不宜列席考績委 • 員會,俾避免影響考績委員會決議之效力。

  34. 票選委員相關函釋

  35. 考績委員會議-開會與決議法定人數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 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 • 達半數同意(規程4-1) 。 • 考績委員會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 • 入該案件出席人數計算(規程4-2) 。 • 主席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 • 員中指定1人代理會議主席(規程2-2) 。

  36. 考績委員會議-廻避事項(規程8) 1、主席 –考績委員會為合議制,主席係為處理議事、維護秩序,不生迴避之問題;惟如於初核或復議時欲變更主席本身之考績或平時考核獎懲者,主席即應迴避以符法制。 2、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如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等規定予以迴避)

  37. 考績委員會議-保密事項(規程7) •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係屬服務機關管理措施(非屬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有關其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請求閱覽卷宗。 • 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考績過程資料,屬依法應嚴守秘密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至於考績結果於核定發布後,得依當事人之申請予以提供。

  38. 考績作業常見撤銷原因

  39.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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