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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2 年 5 月 30 日. 内容提要.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实施原则 四、主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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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5月30日
内容提要 • 一、指导思想 • 二、工作目标 • 三、实施原则 • 四、主要内容 • 五、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 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应于6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推进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要加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 同时,加快推进其他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实施原则 •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 (一)评定范围 • 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含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二)评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
(三)评定项目 • 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四)等级划分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五)评定标准 • 1.动态等级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2.年度等级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3.不予评级 • (1)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首次动态等级评定,满一年后根据动态等级评定结果综合判定年度等级。
(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满一年后根据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等级。(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满一年后根据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等级。
(3)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 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满一年后根据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等级。
(六)评定程序 • 1.等级评定 • 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选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2.监督频次 •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本地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频次,但不得低于以下频次。
(1)已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做出年度等级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下一年度监督频次: A级原则上不少于2次/年,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B级原则上不少于3次/年,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C级原则上不少于4次/年,3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2)对未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年度等级评定C级对待确定本年度的监督频次。(2)对未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年度等级评定C级对待确定本年度的监督频次。
3.等级公布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按照以下公式方法执行:
(1)加工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大于250个的餐饮服务单位(大型餐馆、特大型餐馆)使用水牌形式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摆放在大厅入口处。(1)加工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大于250个的餐饮服务单位(大型餐馆、特大型餐馆)使用水牌形式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摆放在大厅入口处。 • (2)加工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小于等于250个的餐饮服务单位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张贴于餐厅明显区域。
(3)对首次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使用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予以公示。对该《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经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使用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予以公示。(3)对首次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使用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予以公示。对该《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经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使用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予以公示。 • (4)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
(5)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5)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 • (6)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4.等级调整 •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所属卫生监督所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予以调整动态等级。 • 对动态等级评定为较高等级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滑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降低其等级级别。
五、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 (二)强化人员培训,统一评定要求。 • (三)严格等级评定,强化监督检查。 • (四)突出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消费。
六、其他要求 •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请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将上季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附件4)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11月15日前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上报市卫生监督所法培科。邮箱:swsjdsf23207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