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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 ( 第四版 )

税收基础 ( 第四版 ). 第四章 所得税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七、税收优惠. 八、源泉扣缴. 九、特别纳税调整. 十、征税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 一 ) 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是目前我国主体税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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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税收基础(第四版) 第四章 所得税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七、税收优惠 八、源泉扣缴 九、特别纳税调整 十、征税管理

  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是目前我国主体税种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二)特点 1.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当分离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会计利润有一定的差异。当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计算利润额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税法规定为准。

  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二)特点 2.在统一比例税率基础上实行优惠照顾 企业所得税贯彻量能负担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统一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对特定产业、项目、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照顾。

  6.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 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9.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说企业取得的任何一项所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属于征税对象,要遵循以下原则:

  1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

  1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二)征税对象确定的具体内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1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二)征税对象确定的具体内容

  1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1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1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6.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1.一般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9.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1.一般原则

  2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2)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 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 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 予扣除。

  2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3)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 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 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 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 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 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4)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 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 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26.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5)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

  2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7)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9.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8)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 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 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9)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 费用,分期扣除。

  3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10)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11)企业之间或内部机构之间的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3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12)付给总机构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与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3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各项扣除的确定 2.具体规定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36.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 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 产的计税基础。  

  3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9.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4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2.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4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46.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7.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9.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2)无形资产的摊销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4.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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