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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境第 1704 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 工作簡報

「彰化縣境第 1704 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 工作簡報. 一、 辦理本計畫之目的? 二、 辦理本計畫 根據那些法令? 三、本 計畫 辦理測區範圍。 四、 本 計畫測量作業程序 。 五、測量儀器簡介。 六、控制點標樁簡介。 七、土地 界標簡介。 八 、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九 、關於您的權益。 十 、可於重測期間辦理事項。. 簡 報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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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境第 1704 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 工作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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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境第1704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工作簡報「彰化縣境第1704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工作簡報 彰化縣政府

  2. 一、辦理本計畫之目的? 二、辦理本計畫根據那些法令? 三、本計畫辦理測區範圍。 四、本計畫測量作業程序。 五、測量儀器簡介。 六、控制點標樁簡介。 七、土地界標簡介。 八、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九、關於您的權益。 十、可於重測期間辦理事項。 簡 報 大 綱 彰化縣政府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位於彰化縣第1704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面積約1,940公頃,涵蓋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3鄉鎮,為利該土地之經營管理,爰籌措經費擬具本計畫辦理測量登記,以建立完整地籍資料,釐整產權,俾利土地之管理,並加速完成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位於彰化縣第1704號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面積約1,940公頃,涵蓋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3鄉鎮,為利該土地之經營管理,爰籌措經費擬具本計畫辦理測量登記,以建立完整地籍資料,釐整產權,俾利土地之管理,並加速完成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一、辦理本計畫之目的? 彰化縣政府

  4. 一、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79內字第23088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結論分辦計畫」所列題綱四、第四子題「如何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結論七:「訂定臺、澎、金、馬地區未登記土地測量中長期計畫,並寬籌經費,分期分區辦理。」一、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79內字第23088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結論分辦計畫」所列題綱四、第四子題「如何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結論七:「訂定臺、澎、金、馬地區未登記土地測量中長期計畫,並寬籌經費,分期分區辦理。」 二、土地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三、土地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四、土地法第44條規定:「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二、圖根測量。三、戶地測量。四、計算面積。五、製圖。」 五、土地法第50條規定:「土地總登記辦理前, 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二、辦理本計畫根據那些法令? 彰化縣政府

  5. 三、測區範圍 彰化縣政府

  6. 1.坐標系統:採內政部公布之1997台灣大地基準(TWD97)坐標系統,以數值法辦理。 2.控制測量:根據一、二、三等控制點成果,辦理四等控制測量,並據以辦理圖根測量。 3.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部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實地指界埋設界標,並視需要會同土地承租人實地指界,依地籍調查表所載界址標示施測,計算各宗土地面積,整理地籍測量成果。 四、測量作業程序1 彰化縣政府

  7. 4.區外保安林範圍內已登記土地重新地籍整理部分:參照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其重新地籍整理測量成果,於未登記土地地籍圖公布時一併辦理公告。 5.區外保安林與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部分:採用TWD 67坐標系統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整理之地段,依地籍調查表所記載界址改算至TWD 97坐標系統上,以TWD 97坐標系統辦理地籍整理之地段,因與本計畫相同坐標系統,故本計畫沿用其坐標成果,另屬於圖解區部分,將辦理區外地籍調查,以TWD 97坐標系統辦理測量,必要時以協助指界方式實地釘界施測。 四、測量作業程序2 彰化縣政府

  8. 作業流程 彰化縣政府

  9. 五、測量儀器簡介。 彰化縣政府

  10. 測量儀器簡介(1) • 使用GPS衛星接收儀辦理四等控制測量。 彰化縣政府

  11. 測量儀器簡介(2) • 光波測距儀、稜鏡、標桿、鋼捲尺、對講機等儀器測量圖根點、土地現況點及界址點等。 彰化縣政府

  12. 六、控制點標樁簡介。 彰化縣政府

  13. 控制測量標樁主要有四等控制點(石椿、鋼標)、圖根點(水泥樁、鋼標、道釘、鋼釘)等。控制測量標樁主要有四等控制點(石椿、鋼標)、圖根點(水泥樁、鋼標、道釘、鋼釘)等。 石樁 鋼標 石樁 四等點 四等點 圖根點 鋼釘 道釘 鋼標 彰化縣政府

  14. 七、土地界標簡介 彰化縣政府

  15. 土地界標有水泥界標、塑膠界標、鋼釘界標三種,於區內土地測量期間免費提供使用。 彰化縣政府

  16. 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如石樁、鋼標、道釘等)等都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希望大家共同保護,不要任意移動或損毀,如有移動或損毀者,除影響爾後測量作業及民眾產權外,並須依「國土測繪法」等有關規定負擔費用。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如石樁、鋼標、道釘等)等都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希望大家共同保護,不要任意移動或損毀,如有移動或損毀者,除影響爾後測量作業及民眾產權外,並須依「國土測繪法」等有關規定負擔費用。 至於測區內的土地界標及輔助界標(如水泥樁、塑膠樁、鋼釘等) ,也請大家妥為保護,因其標示土地界址的正確位置,任意移動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測區內的測量標、界址點應該妥為保護 彰化縣政府

  17. 八、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彰化縣政府

  18. 一、按通知日期到現場指界並設立界標(由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會同承租人實地指界並埋設界標,另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請依通知單所載備齊所需資料及證件於實地指界)。一、按通知日期到現場指界並設立界標(由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會同承租人實地指界並埋設界標,另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請依通知單所載備齊所需資料及證件於實地指界)。 二、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依所指 之界址或舊地籍圖施測,由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或土地所有權人指界確認後並於地籍調查表上認定章)。 已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依所列地籍調查時間,到達土地坐落現場指認界址,並自行設立界標後,在地籍調查表上認定簽章。 應配合事項: 彰化縣政府

  19. 彰化縣政府

  20. 彰化縣政府

  21. 三、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由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會同承租人辦理地籍調查時應實地設立界標並負責清除障礙物。三、區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由南投林區管理處派員會同承租人辦理地籍調查時應實地設立界標並負責清除障礙物。 四、區外保安林範圍內已登記土地及範圍外已登記土地毗鄰經界線重新地籍整理時,於地籍調查時指界有困難,得請測量人員協助指界(要求協助指界者需於地籍調查表上為表示要協助指界簽章) ,經測量人員分析後由地籍調查人員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並釘界標,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自行指界(再於地籍調查補正表上認定同意協助指界結果簽章)。 彰化縣政府

  22. 五、土地所有權人(法人者為其法定代理人) 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六、若土地登記為私法人名義者,應檢具主 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指界人之身份資格文件,俾憑於地籍調表上指界認章。並於檢附文件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指界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及簽章。 彰化縣政府

  23. 七、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本影本),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七、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本影本),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 八、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時間,當日如遇下雨未能辦理者,另行定期通知辦理地籍調查。 九、如有洽詢事項,敬請利用辦公室電話(04-8754754轉325)連繫洽詢。 十、戶地測量係依據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界址施測,不另行通知會同辦理。 彰化縣政府

  24. 九、關於您的權益。 彰化縣政府

  25. 1.承租人接到調查通知書後,請依指定地點、時間會同南投林區管理處人員及調查人員,依承租地位置實地埋設土地界標,承租人未依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應由南投林區管理處人員指界,可能造成所指位置與實際租用位置不符。1.承租人接到調查通知書後,請依指定地點、時間會同南投林區管理處人員及調查人員,依承租地位置實地埋設土地界標,承租人未依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應由南投林區管理處人員指界,可能造成所指位置與實際租用位置不符。 2.測量人員依據所埋設土地界標實施測量後,進行面積分析,若與承租契約面積有差異時,則列冊送南投林區管理處決定土地界標位置。 未登地承租人接到調查通知書後,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 彰化縣政府

  26.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時,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調查通知書後,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依法逕行施測。 彰化縣政府

  27. 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界址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於地籍調查時表示得協助指界,經測量人員擇期協助指界釘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自行指界。(實地釘界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負責障礙物之清除)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界址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於地籍調查時表示得協助指界,經測量人員擇期協助指界釘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自行指界。(實地釘界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負責障礙物之清除) 或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樣處理? 彰化縣政府

  28. 承租地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由南投林區管理處負責協調。承租地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由南投林區管理處負責協調。 已登記土地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協調或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 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出確認界址之訴。 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請所有權人注意其時效性。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彰化縣政府

  29. 洽詢單位:彰化縣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田中地政事務所洽詢單位:彰化縣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田中地政事務所 於地籍圖公布(土地法第50條)期間,承租人可至公告處閱覽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由測量人員再赴實地依現場土地界標進行檢測,測量結果確實有誤者,由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 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田中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免費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對測量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必須將異議複丈的理由和事實經過、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田中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台幣四千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對本測量業務不瞭解,應向那些機關洽詢,如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如何申請辦理? 彰化縣政府

  30. 注意事項 若無法於通知時間到場,請事先與地籍調查員聯絡另約時間辦理重測指界事宜,以確保自身權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來電延期則該筆土地將依土地法46條之2予以逕行施測) 測量期間為本宣導會後至地籍圖公布及重測成果公告前,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 04-8754754轉325)或至田中地政事務所詢問 彰化縣政府

  31. 十、可於重測期間辦理事項。 彰化縣政府

  32. 界址之截彎取直 B 1.由雙方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議 2.於地籍調查時附截彎取直協議書方可辦理(截彎取直協議書可向調查人員索取) A B 彰化縣政府

  33. 宗地之合併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2.宗地相連 3.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 均相同無涉及都市計畫道路線及區界線兩側之土地者 彰化縣政府

  34.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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