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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幹部帶領全體藥師的 責任與榮耀

公會幹部帶領全體藥師的 責任與榮耀. 報告人:李蜀平. 緒論.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三)本會與各縣市藥師公會的分工與當責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六)期許與懇求 (七)藥師因為有「您」,一定會成功 (八)謝謝您的聆聽.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依人民團體法第一章通則第 3 條所陳「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 …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會之主管機關即為內政部,會務運作亦受其指導與監督。.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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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幹部帶領全體藥師的 責任與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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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會幹部帶領全體藥師的責任與榮耀 報告人:李蜀平

  2. 緒論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三)本會與各縣市藥師公會的分工與當責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六)期許與懇求 (七)藥師因為有「您」,一定會成功 (八)謝謝您的聆聽

  3.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4.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依人民團體法第一章通則第3條所陳「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本會之主管機關即為內政部,會務運作亦受其指導與監督。

  5.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6.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20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7.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21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8.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24 條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 務、業務。

  9.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10.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29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11.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30 條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12.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31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13.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14. (一)人民團體法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

  15.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16.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本會之前身為台灣省藥劑師公會。 • 民國68年3月26日,「藥劑師法」修訂為「藥師法」,即由台灣省(會員為廿一縣市藥師公會)、台北市、高雄市三藥師公會籌組全國聯合會,並於69年6月28日正式成立。 • 民國96年因應藥師法修正,台灣省藥師公會廢除,本會會員遂變更為廿四縣市藥師公會。

  17.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本會自民國69年成立迄今已逾30年,以聯合全國藥師,增進藥事學術,發展藥事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推動醫藥分業,維護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藥學事業之調查、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藥師業務之輔導及福利事項。 三、關於藥師共同權益之維護及增進事項。 四、關於藥事政策立法及建議興革事項。 五、關於協助推行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 六、關於藥物、食品、化粧品、毒物及有關公共衛生之檢 驗、 鑑定及證明事項。

  18.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七、關於藥學及會務出版物發行事項。 八、關於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九、關於藥師繼續教育之推展及認證事項。 十、關於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對藥學上之委託或諮 詢事項。 十一、關於促進醫學制度、藥學教育、藥事行政等建 設性事項。 十二、關於藥業糾紛之調處與仲裁事項。 十三、參加國際性藥事團體及國內相關藥事團體為團 體會員。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19.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人民團體法第13條: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28條推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縣市公會依章程規定推舉提報至本會,總計90人。

  20.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會員代表職權為: 一、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21.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理事之職責為: 一、審定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公會。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結果。 八、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22.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監事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並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23.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本會章程第26條:本會之理事、監事以及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職。 •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24.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各位理事、監事均可在會議上就議題表達個人意見,但對於會議所達成之決議,所有人均應摒棄個人立場,捍衛決議內容。

  25.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本會至民國99年底,共計有藥師個人會員25615人每位理事代表732名個人會員行使相關職責並為維護藥師之權益努力每位監事代表2329名個人會員監督理事會及會務之運作(二)本會會務的宗旨本會至民國99年底,共計有藥師個人會員25615人每位理事代表732名個人會員行使相關職責並為維護藥師之權益努力每位監事代表2329名個人會員監督理事會及會務之運作

  26. (二)本會會務的宗旨 • 希望大家能齊心協力,肩負起應有的責任,共同為藥師的未來努力。 • 於會議提案時能列出實施方法及該提案之預期效益,以對於提案負責。 • 本會另將每半年就會議之出席狀況提供報表,並刊登於藥師週刊,以讓個人會員感受本會理監事之努力。

  27. (三)本會與各縣市藥師 公會的分工與當責

  28. (三)本會與各縣市藥師公會的分工與當責 • 本會是由廿四縣市所有會員所組成的公會,各縣市公會的理事長、理監事,未來祈求以處理地方公會的業務,例如:提昇藥師專業、持續教育、提昇藥師形象為導向、如何與民眾共創用藥安全的共識…等。 • 全聯會祈求各理監事當責是要執行政府法令、為藥師爭取權益,創造藥師專業利益…等。

  29.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 共同努力的目標

  30.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 本屆希望能秉持誠信、清廉的態度,重建校際和諧,並給予年輕藥師揮灑的空間。

  31.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 在三年內能夠有計畫、有期程、有效率的提昇藥師專業形象,並訂定慢性處方箋成長率、落實藥事照護普遍實施、爭取調高藥事服務費用、並將所爭取之專案計畫由地方公會落實執行。(稱之為五福臨門計畫)

  32.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 為達成目標,目前規劃成立四個專案小組,分別為: • 會館裝潢小組 • 提昇藥事服務費專案小組 • 提昇慢箋釋出率專案小組 • 政府計畫案執行小組

  33. (四)本屆期許理監事共同努力的目標 • 專務委員會方面,發揮委員會應有之功能與價值,人盡其才,有熱忱的人處理事情才能碰撞出火花。隨時保持積極、創新的態度,希望能將現狀改變至合理狀態,並腳踏實地做好每一件事情。

  34.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35.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一)短程A計畫99.12.9~100.3.8 確認組織結構,溝通理念與各縣市公會的分層負責,各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的合作觀念,如何訂定績效、合作計畫及執行五福臨門專案。

  36.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一)短程B計畫100.3.9~100.6.8 • 共識營及草案定型。 • 針對各部門的計畫與功能,設計相加相乘的效果。 • 國民處方選輯的編輯與執行。

  37.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一)短程C計畫100.6.9~100.12.8 • 檢視各部門的計畫功能與檢討。 • 藥事照護的成果發表與經費的爭取。

  38.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二)中程A計畫100.12.9~101.6.8 五福臨門專案計畫有初步成效可回顧,各部門合作更有績效的發揮與加強。

  39.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二)中程B計畫101.6.9~101.12.8 • 慢箋釋出率的比例提昇成效。 • 思考全面醫藥分工的可能性及測試有無能力全面迎應。

  40.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三)長程A計畫101.12.9~102.6.8 • 藥事服務費提昇的績效成果檢討。 • 五福臨門專案的成果呈現、績效評估。 • 國民處方選輯的測試,有無實施的空間。

  41. (五)三年短、中、長期計畫 (三)長程B計畫102.6.9~102.11.3 加強五福臨門績效差的業務與訂定未來計畫。

  42. (六)期許與懇求

  43. (六)期許與懇求 • 拋開本位主義,只要有心為藥師服務者,懇求相忍為藥師,以過去、現在、未來的事實,迎接新的改變。 • 懇請藥師放下,不要光思考面子與私交,所有各縣市理事長與幹部,共同做對的事。如果因為公會政策及藥師前途而沒有空參加婚喪、聚餐、大會,敬請互相體諒。

  44. (六)期許與懇求 • 各縣市及全聯會提攜年輕藥師,最好訂原則,如28-35歲的年輕藥師,各公會最少佔1/3之比例,以注入新血輪。讓公會年輕藥師為了理想而有機會服務。 • 只要競爭就有摩擦,而創造恩怨,各公會訂定校際比例服務原則,及保障少數校際原則,共同訂制監督規律,創造所有藥師想參與公會服務者,必定是有熱忱而且是有貢獻者。

  45. (七)藥師因為有「您」,一定會成功

  46. (七)藥師因為有「您」,一定會成功 • 社會地位提昇、專業知識提昇、待遇福利提昇 • 藥師因為有「您」,一定會成功:我們共同的夢想醫藥分業單軌制全國實施,讓藥師受到國人的認同。因為藥師的專業,創造用藥安全、全民健康。

  47. 謝謝您的聆聽! WE ARE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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