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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推動 PFI 之構想

臺北市政府推動 PFI 之構想. 財政局局長 邱大展 102 年 6 月 21 日. 報告大綱. 壹、背景 貳、 PFI 之概念 參、以 PFI 方式提供市民公營出租 住宅之構想 肆、國內近幾年可能之促參商機 伍、 結語. 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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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推動 PFI 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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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政府推動PFI之構想 財政局局長 邱大展 102年6月21日

  2. 報告大綱 壹、背景 貳、PFI之概念 參、以PFI方式提供市民公營出租 住宅之構想 肆、國內近幾年可能之促參商機 伍、結語

  3. 壹、背景 • 我國自2000年公佈「促進民參與公共建設法」迄今10年,共有730件民間投資合計約4,309億元,占全國基礎建築之13%,惟依促參法第29條及施行細則第33條之規定自償率需大於50%才可辦理促參,致使「自償率」低於50%之案件,無法運用促參模式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臺北市基於下列原因,乃構思引進PFI模式。

  4. 一、教育、社會福利預算逐年增加,排 擠其他預算 (一)社會福利方面支出持續增加 例如: 臺北市之新生兒 過去每年約35,000人。 去年只有 20,000人,今年1月1日開始新增「助妳好孕」專案,今年 1-5 月9,739人,但單就此一項目,每一新生兒5年內補助19.8萬元,每年需要約30億元。

  5. 2009年社福預算共253億1,128萬元,占市府總預算15.72%,2012年成長到504億4600萬元,占27.24%。(詳如表一)2009年社福預算共253億1,128萬元,占市府總預算15.72%,2012年成長到504億4600萬元,占27.24%。(詳如表一) 另外社會救助法100年7月1日施行,社福預算每年將新增13.62億元至14.5億元。

  6. 表一、社福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億元 註:99年度以前含追加(減)預算,100年度為預算數,101年度為概算數。

  7. (二)教科文預算未因學生人數減少而降低 • 國小學生自96至99學年度減少26,649人,平均每學年減少6,662人。 • 全市學生自96至99學年度總人數減少31,315人,平均每學年減少7,898人。 (詳如表二) • 全台北市學生減少9.5%(其中國中.國小減少16.60%)但教科文預算反而增加8.33%。 (詳如表三)

  8. 單位:人;%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計室網站 註:一.國小學生自96至99學年度減少26,649人,平均每學年減少6,662人,減少比例為16.60%。 二.全市學生自96至99學年度總人數減少31,315人,平均每學年減少7,898人,減少比例為9.5%。 三.同年期(96~99)教科文經費反增加44億4,782萬元,增加比例為8.33%。

  9. 單位:億元 表三、教科文預算編列 註:1.99年度以前含追加(減)預算,100年度為預算數,101年度為概算數。 2.96至99學年度增加44億4,782萬元,增加比例為8.33%。至101年增加約84億 即增加比率為15.79%。

  10. 二、因五都關係,臺北市之歲收較以減少 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例:100年度北市收入約540億元,較財劃法修正草案(約584億元)減少44億元。 • 財劃法修正草案保障臺北市94至96年收入平均值,約584億元,較北市96年收入609億元減少25億元。 • 100年度臺北市獲配540億元,較財劃法修正草案保障之584億元減少44億元。 • 98年以前公司設籍本市,但員工非設籍本市之勞健保爭議款共約800億元,市長承諾分5年清償完畢,即每年約160億元。本府99年編列84億元,100年編列178億元。

  11. 三、本市舉債額度總量雖有空間,但每年舉債額度 仍有上限,以100年為例僅有約67億元(詳如表四) 表四、臺北市近年債務存流量比率與舉債空間(註1)

  12. 四、提昇政府採購之效率,更重要的是透過VFM(value for money:公帑節省價值)之檢 視,無形中讓市民有權選擇,比較某一公共 服務究由政府提供或委由民間提供,形同政 府和民間相互競爭之情況。五、透過PFI制度,修正台灣目前 BOT 制度,使得 即使自償力未達50%也能運用民間資金、創意 及效率,擴大了促參運用之範圍。

  13. 貳、PFI之概念

  14. 背景 國家的情況 ~90年代末期政府的狀況~ 1 依靠民間企業積極參與所支撐的社會經濟 倚賴政府財政的預算經濟 • 不景氣→財政出動→創造出強制性的官方需求→財政赤字處理 • 公共依存型 • 由政策誘導所創出的民主型需求 • 自立型、自己責任型 由政府移轉到民間~公營市場的開放~ 既有的形式 應有的形式

  15. 背景 地方政府的情況 針對地方政府狀況而言 2 財政窘迫.歲收減少 少子高齡化的加速 基礎建設更新需要 1 2 3 有限的資源 (財源、人才) 社會環境的巨大變遷 因應有限財源下的多樣行政需求 工作量增加 公共事業或行政事業應有的根本改革之必要性 一板一眼有效的財政運用 選擇與集中(分配預算) 簡潔有效率的組織(排除無意義) 行政部門與民間部門的協力合作 非完全由行政部門擔負的時代 冀望要求一個由政府及民間共同負擔提供公共建設或事業體的嶄新時代

  16. PFI:基本架構 納稅人 使用者.受惠者 稅 提供服務 支付費用 (獨立的企業會計 ~ 使用付費) 特許事業體(PFI契約) 公共設施等管理者 (全體管理者、機制的規劃設計 、事業的監督管理) 民間事業體 (提供服務者) 提供Service 支付等值費用 (Service採購/預算會計) 設施建置補助金 由政府支付等值費用、或由使用者支付費用的不同而有Service採購型 (預算會計型)及獨立的企業會計型。也有混合類型的存在。

  17. PFI:新類型的架構 2011年PFI法修訂:特許制度的引進(企業會計型的一種) 使用者.受惠者 提供服務 使用付費 支付等值權利金 簽訂公共設施營運管理合約 公共設施等的管理者 (公共資產等的所有權者) 民間事業體 (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者) 營運權.費用徵收權 賦予公共設施營運 管理權 為降低使用費而導入公共設施的營運管理制度(資產所有權維持在公部門所持有的情況、以可登記可讓渡的「假設物権」將公共設施的營運管理權及費用徵收權切割出來賦予以民間團體為主體的事業體。 既有的公共設施透過特許制度可長期租賃給予民間業者

  18. PFI:基本屬性 主要特徵 優點 事業全生命週期的成本計算 政府與民間最適切的風險分擔 Output Specification 依據成效優劣的支付機制 政府與民間長期合作伙伴的建立 效率目標的達成 預定期限.預算內達成所要設施建置 營運管理水準可長期維持 將分險有效轉移民間部門 改善公共設施服務 (可及早供應高質服務) 要求公共實體形式、但採行不同於傳統採購方式的手法、思維及程序

  19. PFI:支援措施 非為了PFI而實施的特別優惠待遇、只冀望透過傳統方式達到公共投資目的並儘可能做到公平競爭原則的政策 • 依據PFI法的支援措施 • 政府的債務負擔行為(5年→30年) • 行政資產的(有條件)租借 • 公有資產的無償使用 • 無息貸款 • 考量資金取得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 • 考量土地的取得等 • 給予公共設施的營運權 • 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所提供的 • 支援措施 • (與既有制度相同)補助金等 • 與之前相同的(稅收)補助制度 • PFI事業的實施範圍 • 公共設施(道路、鐵道、機場、河川、公園、自來水、下水道、工業用水等) • 公用設施(廳舍、宿舍等) • 公營住宅、公營設施(教育文化設施、廢棄物處理設施、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更 • 生保護設施、 停車場、地下街等) • 資訊通信設施、熱能供給設施、新能源設施、回收再利用設施、觀光設施、研究設施等

  20. 事業評估判斷.VFM 思維 採行公辦或民營的評估判斷基準(Value for Money) 就公部門與私部門負擔下之事業週期成本費用作差額分析 VFM 風險管理費 營運管理費 初期投資費用 開發費用 公部門 執行所 需成本 費用 風險溢價 營運管理費 初期投資費用 開發費用 PSC(公部門的標準事業 週期成本費用) PFI LCC(PFI事業週期成本的現值) VFM= 公部門執行的建設費用 + ∑公部門擔負的營運管理費用/(1+r)n + 分險管理費 - ∑採購服務所需支付費用/ (1+r)n + 服務提昇 - 解約時公部門所需事業資產購置費用

  21. PPP/PFI概述 • 典型PFI結構 Direct Agreement 直接協議 Output Specification 成果規範 Only Residual Risk Transfer 僅剩餘風險轉移 Insurance 保險 Lenders 貸款機構 Public Authority 政府主辦機關 Typically 70-90 % Project Company 專案計畫公司 通常 通常 PPP Contract Financial Providers Central, Regional or Local Government Typically 10-30 % PFI合約 融資提供機構 Shareholders 股東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Operating Contractor Contractor 建造商 營運商 Operator 承包商 Defined Risk Transfer Financial Investor 營運商 投資者 已界定之風險轉移

  22. 參、以PFI方式提供市民公營出 租住宅之構想 一、利用閒置之市有土地、國有土地按公告地價5% 以出租方式提供興建公營出租住宅使用。 二、SPC統籌負責規劃、設計、融資、管理、維 護,10年或20年以後再交還政府(即 所謂DBFOM) 。 三、政府依投標結果於SPC開始提供服務時,支付 SPC一個固定價格(Unitary Charge),例如每 坪.每月包含管理費(不含水.電.瓦斯等)多 少錢?相對的SPC如提供服務未達標準則予以扣 款。

  23. 四、政府再向公營出租之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委由 SPC 去收) ,其中包含了政府補貼之考量。 五、就SPC 而言,其主要之投入及回收在於興建之成本支出,但政府另外可回收土地及建物之成本,其中土地較市價低(如係市有土地,則無土地成本),因此即使有補貼承租人,但數額不至於太多,而且拉長及延緩支付之時程,可減輕財政負擔。 六、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之比率(詳如表五)、各國之住宅情況(詳如表六)

  24. 表五 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之比率 註一 註二 資料來源:華昌宜教授 註一:其中阿姆斯特丹市為52 % 註二:大阪府轄區出租住宅總數占47.1%,其中20.9 % 約13萬8千戶是公營出租住宅在47個都道府縣 中排名第三 表六 住宅中位市價除以家戶中位年所得倍數

  25. 肆、國內近幾年可能之促參商機 一、馬總統推動之愛台12項建設:2009年至 2016年總經費3.99兆元,其中1.2兆元係 民間投資。 二、臺北市之公營出租住宅計劃 (一)臺北市在未來3年半將興建4808戶,以每 戶500萬元即需240億元,如每戶1,000萬 元則為480億元。

  26. (二)長期希望能達到住宅存量之5%,即新增 45,000戶,如依上述估計則需投入經費 約在2,250億至4,500億元。 (三)現有3,833戶出租國宅及1,544戶平價住 宅之更新,以每戶300萬元估計,約需 161億元。

  27. 三、座位數約6,000人之臺北籃球場(不 含土地)約21億元。 四、座位數約10,000人之臺北網球中心 (不含土地)約33億元。 五、爭取世界大學需新增之場館(不含土地) 約30億元提供1萬2,000人之選手村約 6,000戶住宅,需130億元。

  28. 六、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之國際音樂廳 七、市有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例如市立醫 院、市立大學、高中、國中、小學、12 個運動中心、小巨蛋、各區公所之辦公 大樓、老人住宅等。 八、長期捷運路網之建設計劃,例如信義線 東延段(130億元)、萬大線(755億元)、 民生汐止線(444億元)

  29. 九、其他衍生之商機 1.信託 2.資產證券化 3.物業管理、經營〈住宅、體育館、商 辦、旅館、零售業、百貨‧‧‧〉 4.PROJECT FINANCE

  30. 5.顧問〈必需整合法律、財務、工程、營 運‧‧‧〉 6.擴大BOT 〈促參〉之運用範圍〈例如監 獄、下水道、學校、公有建築物、老人 安養設施、幼兒園 、公營出租住宅 ‧‧‧〉 7.與國際接軌後,參與國際標案

  31. 伍、結語 在各個地方政府中臺北市政府之財政情況雖 然困窘,但相對較為穩健,卻仍極力推動PFI 其目的在於: 一、即使財源不足,自償率不足,仍可繼續 推動各項公共建設。 二、因為有VFM之驗證,可以減少財政支出, 或是同樣之支出但有較好的品質。 三、由於台北市政府獨有的競標「地上權」 制度,有較大的創新空間, 得以推動 PFI 。

  32. 四、提昇市府員工之能力(Capacity Building), 使公部門的人員學到「市場經濟制度下之公共 事業效率化」。 五、現行之BOT制度有多項缺點亟待改進。 六、PFI之法制尚缺基礎,相關配套仍未齊全〈例如 稅制、會計制度、民意機關監督‧‧‧〉,亟 待儘速解決。 七、PFI的程序複雜,備標成本高,近期內仍難完全 取代傳統之採購。

  33.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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