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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如何有效應對最低工資 主辦機構:香港餐飲聯業協會

講題:如何有效應對最低工資 主辦機構:香港餐飲聯業協會. 日期: 2011 年 3 月 14 日(一) 時間:下午 2 時 15 分 地點: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4 樓(展示廳) 講者:何綺蓮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何綺蓮律師. 《 最低工資條例 》 內容簡介.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2009 年 7 月 8 日 立法會三讀通過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訂於每小時 28 元- 2010 年 7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11 年 5 月 1 日 有關殘疾人士特別安排的附屬法例獲立法會通過 -2011 年 3 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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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如何有效應對最低工資 主辦機構:香港餐飲聯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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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講題:如何有效應對最低工資主辦機構:香港餐飲聯業協會講題:如何有效應對最低工資主辦機構:香港餐飲聯業協會 日期:2011年3月14日(一) 時間:下午2時15分 地點:香港生產力促進局4樓(展示廳) 講者:何綺蓮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何綺蓮律師

  2. 《最低工資條例》內容簡介 •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2009年7月8日 • 立法會三讀通過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訂於每小時28元-2010年7月17日 • 生效日期-2011年5月1日 • 有關殘疾人士特別安排的附屬法例獲立法會通過-2011年3月初 • 立法精神目標及前提:訂定恰當的法定工資制度,設定以時薪計算的工資下限,在 (1)防止工資過低; (2)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 (3)維持本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等層面取得適當平衡。

  3. 一、《條例》適用範圍: • 所有僱員、僱主及僱傭合約。 • 並不改變僱主與僱員現時按照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的支薪模式(如:如薪、日薪、週薪、件薪等聘用方式)

  4. 二、《條例》不適用範圍: •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4(2)條所不適用的人士; • 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受聘者; • 留宿家庭傭工(即免費居於受僱地的住戶的家庭傭工); • 實習學員; • 「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work experience students); • 判頭或自僱人士(因法定最低工資緊貼《僱傭條例》)

  5. 二、《條例》不適用範圍(續) • 實習學員(student intern) • 進行由條例下「本地認可教育機構」*向學生安排或提供經「評審課程」有關連的工作的學員; • 居於香港,並進行與某機構提供的非本地教育課程有關連的工作的學員,而該工作就頒授學術資格而言屬頒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份。 *指教育學院、香港大學、理工大學、中文大學、浸會大學、城市大 學、科技大學、公開大學、嶺南大學、演藝學院、根據《專上學院條 例》認可專上學院、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 設立機構、根據《教 育條例》註冊的學校。

  6. 二、《條例》不適用範圍(續) • 「工作經驗學員」 (work experience student)指正根據某僱傭合約受聘,而在合約開始時未滿26歲的下列學生:1. 修讀於「經評審課程」*的學生;或2. 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生。*「經評審課程」:下述全日制課程(i) 由條例附表指明的教育機構(ii) 屬《學校職業資歷評審條例》附表3的進修計劃;(iii)由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提供的專上教育

  7. 二、《條例》不適用範圍(續) • 「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工作經驗學員」及其僱主可以協議在僱傭合約中訂明一段為期最長59天的連續期間為「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但學員需在合約開始前向僱主提供法定聲明核實其並沒有在與現行合約同一公曆年 (calendar year)開始的另一僱傭合約中的任何期間,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8. 三、獲付最低工資的權利 • 僱員有權獲支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 • 最低工資計算方法:某「工資期」總「工作時數」# X每小時最低工資($28)#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 額外報酬:法定最低工資-原本須支付的工資

  9. 四、工資期 • 除非相反証明成立,否則視為一個月。 • 不論僱員薪酬的計算方式是件薪、日薪、週薪或月薪,最低工資也以工資期內總工作時數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計算。

  10. 五、工資(wages) • 工資定義:除《最低工資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涵義與《僱傭條例》相同。 •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小費及服務費。

  11. 五、「工資」(wages)(續)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工資包括《僱傭條例》下可從 僱員工資扣除的款項,即: • 根據僱傭條例(25)3條僱主有權扣除僱員有責任付給的款項 • 因僱員缺勤而扣除的工資 • 因僱員疏忽而導致之貨品/設備/財物之損失賠償 • 應僱員要求供應膳食或提供住所的支出 • 扣除僱員借款 • 僱員應付而由僱主代為支付的醫療福利計劃、強積金計劃、退休計劃/儲蓄計劃供款。

  12. 五、「工資」(wages)(續)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工資不包括: • 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之款項(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等) • 預支/超額支付的工資 • 就較早工資期應支付而未付的欠付工資

  13. 五、工資(Wages)(續) 佣金計算 •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定義包括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除外)。1. 在僱員事先同意下;2. 於工資期首7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 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視 為工資期工資的一部份。

  14. 五、工資(Wages)(續) 佣金計算 例子: • 4月8日至5月7日佣金屬4月工資期 • 5月8日至6月7日佣金屬5月工資期

  15. 六、「工作時數」 • 包括:僱員在僱傭合約中、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指示: • 留駐僱傭地點(不論該僱員是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 在關乎其受僱工作情況下用於其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僱員用於往來居住地及其僱傭地點的交通時間(往來香港以外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

  16. 七、《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擬稿(勞工處2010年12月)七、《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擬稿(勞工處2010年12月) 制訂目的:藉着列舉不同個案及低薪行為中 一些常見例子,讓僱主和僱員了解《最低工 資條例》及應用情況。 勞工處立場:在制訂指引定稿時,會透過行 業性三方小組,因應個別行業需要與慣常運 作模式,討論及擬訂適用於該行業的指引。

  17.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 (1)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

  18.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續) (1)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續)

  19.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續) (2) 交通時間

  20.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續) (2) 交通時間(續)

  21.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續) (3) 用膳時間

  22. 八、「工作時數」個案分析(續) (3) 用膳時間(續)

  23. 九、殘疾人士特別安排 • 法定最低工資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 • 殘疾人士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以釐定應獲取法定最低工資或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法定最低工資。 • 評估權力歸殘疾人士,非其僱主。 • 現職殘疾人士過渡性安排:1. 在《條例》生效後收取不少於法定最低工   資;或2. 進行評估,並在完成評估前,保留現時少於$28法定工資水平的工資。 • 此過渡性安排權利只歸於現職殘疾人士,而非其僱主。

  24. 九、殘疾人士特別安排(續) • 現職殘疾僱員如選擇過渡安排,須於2011年5月1日前聯同僱主填妥勞工處的「選擇表格」,及持有由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証」。 • 《條例》中訂明的殘疾僱員最低工資: • 處於僱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28 x 50% • 經評估的殘疾僱員:$28 x 評估証明書所述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25. 十、過渡性條文 • 如工資期橫跨「最低工資條例」生效日期(2011年5月1日),在計算最低工資時,不包括2011年5月1日前的工作時數,及就該等時數支付的工資。

  26. 十一、僱主應注意事項 •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現存僱傭合約條款。 • 僱主不可藉僱傭合約條款減少或終絕僱員享有最低工資的法定保障。任何條文如看來是減少或終絕僱員的法定最低工資保障,即屬無效。 • 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包含明言或隱含條款。

  27. 十一、僱主應注意事項(續) • 僱員工資未達最低工資時,僱主須支付「額外報酬」。 • 僱主欠付最低工資,屬於違反《僱傭條例》的工資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故意或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28. 十二、僱主備存總工作時數記錄之     責任十二、僱主備存總工作時數記錄之     責任 • 如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每月$11,500,僱主需備存工資及僱傭記錄,包括該僱員的總工作時數。 • 如勞工處要求僱主出示文件,總工作時數與《僱傭條例》下工資及僱傭記錄需載於同一份文件。

  29. 十三、僱主保存工資及僱傭記錄之   責任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以下法定責任: • 妥為存放12月內工資及僱傭記錄。 • 在僱員離職後6個月繼續保存這些記錄。 • 工資記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受僱地點。 •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記錄,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30. 十四、律師意見: 由於每家餐飲商號的經營需要及慣常 運作模式不盡相同,因此建議每家餐 飲商號就「最低工資立法」生效後其 現存僱傭合約應作之修訂向律師進行 諮詢!

  31. 十五、最低工資委員會(Minimum Wage Commision) • 由行政長官委任 • 組成架構:1) 1名主席(非公職人員);2) 不多於9名委員(非公職人員)(a) 不多於3名-勞工界;(b) 不多於3名-商界;(c) 不多於3名-學術界;及3) 不多於3名委員(公職人員)。

  32. 十五、最低工資委員會(續)(Minimum Wage Commision) 委員會職能: • 至少每兩年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書面報告其就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建議。 • 目標:(a) 在防止工資過低與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  失間,取得平衡;及(b) 維持香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 

  33. 何綺蓮律師個人履歷 • 20年執業律師經驗 • 香港、英格蘭及威爾士律師 • 中國委托公證人 • 香港証監會持牌人 • 香港婚姻監禮人 • 北京大學、英國倫敦大學、香港大學法學碩士 • 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項目融資高層管理課程 •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公司管治高層管理課程 • 香港大學榮譽法學學士 何綺蓮律師事務所

  34. 餐飲聯例會講座 日期:2011年3月17日(四) 時間:晚上7:00 – 7:45(包括Q&A時段) 地點:香港九龍太子道西193號帝京酒店3樓 講題:最低工資立法對餐飲業的影響分析  -最低工資立法後餐飲業僱傭合約   的相應修訂個案研究 講者:何綺蓮律師 何綺蓮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阮素玲律師何綺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35. 何綺蓮律師事務所主要服務範圍 植根香港 協助企業 跨越地域 邁向國際 提供多元化香港及跨境法律服務,專長:

  36. 聯絡我們 何綺蓮律師事務所 • 地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0號德成大廈14樓 1401室 • 電話:2521 1688 • 傳真:2521 6969 • 電郵:he@heqilian.com • 網頁:www.heqilian.com

  37. 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本所律師團隊專長及大型項目經驗,歡迎瀏覽本所網頁:www.heqilian.com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本所律師團隊專長及大型項目經驗,歡迎瀏覽本所網頁:www.heqilian.com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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