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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檢察體系簡介

我國司法、檢察體系簡介.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及工作性質.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 一、法官:著黑袍鑲藍邊 二、檢察官:著黑袍鑲紫邊 三、律師:著黑袍鑲白邊.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及工作性質. 四、書記官:著黑袍鑲黑邊 五、公證人:著黑袍鑲紅邊 六、公設辯護人:著黑袍鑲綠邊. 法庭人員的工作性質. 一 、 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審理訴訟案件,不受任何干涉,為終身職,採不告不理之原則,公開審理。. 二 、 檢察官 為法務行政官,服從上級長官之指揮,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等,採偵查不公開原則。. 三 、 律師 ( 律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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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檢察體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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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我國司法、檢察體系簡介

  2.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及工作性質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 • 一、法官:著黑袍鑲藍邊 • 二、檢察官:著黑袍鑲紫邊 • 三、律師:著黑袍鑲白邊

  3. 法庭工作人員的辨識及工作性質 • 四、書記官:著黑袍鑲黑邊 • 五、公證人:著黑袍鑲紅邊 • 六、公設辯護人:著黑袍鑲綠邊

  4. 法庭人員的工作性質 • 一、法官 • 依據法律獨立審審理訴訟案件,不受任何干涉,為終身職,採不告不理之原則,公開審理。

  5. 二、檢察官 • 為法務行政官,服從上級長官之指揮,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等,採偵查不公開原則。

  6. 三、律師(律師法) •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受當事人各類案件的委託。

  7. 律師資格 •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 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 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 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 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8. 四、書記官:法院書記官為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四、書記官:法院書記官為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9. 、公證人:公證業務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如結婚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認領子女之公證,法院公證處之公證人是公務人員,而民間公證人必須參加資格考試及格之後才能執行法院公證業務。

  10. 六、公設辯護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法院 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11. 應有辯護人之情況: •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2、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 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12. 我國司法及檢察體系 • 我國法院及檢察署之設置及管轄權依法院組織法之規範

  13. 我國的檢察體系 • 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 • 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 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 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14. 特別偵查組 •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 案件。 •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 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15. 檢察官之職權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16. 自訴和公訴 • 被害人或法定親屬向法院請求偵辦處罰加害人者為自訴,若告訴警察或檢察官由其查明真實性予起訴,請求法官予以判刑者,為公訴、 • 我國採自訴和公訴並行、

  17. 檢察官在訴訟上的角色 • 檢察官於偵察發現犯罪事實及證據,即將起訴書及告之答辯狀呈請法院審判。 •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和被告立於平等對立地位,被告是否有罪由法官判決, 不服判決,檢察官可提起上訴、

  18. 我國的審判體系 • 我國審判體系屬司法院。 • 一、各級普通法院 • 二、行政法院 •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9. 一、各級普通法院 • 地方法院: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高等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最高法院: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審理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20. 地方法院 • 設有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財務法庭等) 、簡易法庭等。

  21.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22. 非訟事件 • 僅須一方向法院聲請而由法院核備或裁定而賦予特定法律效果的事件。 • 例如:調解、夫妻財產制登記、法人設立及解散之登記、死亡之宣告、禁治產之宣告、收養子女之認可等。

  23.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 •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24.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 四、非常上訴案件。 •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25. 民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之情形

  26. 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 •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訴第467) •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民訴474) •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民訴476)

  27. 刑事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訴第377) •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刑訴第389)

  28. 民刑事訴訟程序及費用

  29. 民、刑事訴訟程序及費用 • 民訴:起訴→審判→執行 • 刑訴:偵察→起訴→審判→執行, 自訴

  30. 民事:原則由敗訴方負訴訟費用,依民事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民事:原則由敗訴方負訴訟費用,依民事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刑事:免訴訟費用

  31. 二、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

  32.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 一、高等行政法院 • 二、最高行政法院

  33.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 •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

  34.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 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 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35.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 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36.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37. 各級法院檢察署訴訟管轄區域

  38.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認為有前述之情事應付懲戒者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39.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40.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4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公懲法第30條)

  42. 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 • 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更因當庭打電話請教法官老公判誰輸贏,被認為嚴重違反審判獨立,建請移送監察院審查,懲戒休職六個月。 • 高院法官詹駿鴻,審理一起假結婚案時,因弄錯法條,要求被告游姓女子認罪、撤回上訴,選擇易科罰金」;但一審被判刑五月的游女,犯的是本刑七年以下的罪,不得易科罰金。詹駿鴻卻當庭向她表示,「趕快去賺錢把它繳掉就好」。游女因誤信詹的說詞,當庭撤回上訴,被判刑五月確定,不得易科罰金。詹駿鴻因搞錯法條,損害被告權益,請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記過兩次。

  43. 全民憤怒的幼童性侵案,一是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對一名6歲女童性侵得逞,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以女童當時無反抗,改以罪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全民憤怒的幼童性侵案,一是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對一名6歲女童性侵得逞,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以女童當時無反抗,改以罪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 • 另一案男子吳進義性侵3歲女童案,二審還重判吳男7年2月,但最高法院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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