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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給 付 法 規. 與 實 務 作 業.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96 年度勞工保險局業務研討會. 簡 報 內 容 大 綱. new. Part 1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Part 2 給付基本概說. Part 3 投保單位的責任. Part 4 勞工保險給付. Part 5 就業保險給付. Part 1.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推動勞工保險 年金制度 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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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給 付 法 規 與 實 務 作 業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96年度勞工保險局業務研討會

  2. 簡 報 內 容 大 綱 new Part 1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Part 2 給付基本概說 Part 3 投保單位的責任 Part 4 勞工保險給付 Part 5 就業保險給付

  3. Part 1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4.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10﹪,預估至2019年約占15﹪,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 *現行勞工保險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

  5.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特色-保障完整性- 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遺屬年金 • 勞保年金,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可以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安定而有尊嚴的生活保障,應該儘速推動。

  6.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1、年滿60歲。 2、年資滿15年。 3、離職退保。 如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且年滿60歲離職退保者,發給老年一次金。 ★修法前有保險年資者可選擇舊制或年金給付。 ★修法施行後,將會提供試算表讓民眾瞭解自己的老年給付權益

  7.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55﹪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1%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1.1%= 12,320元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

  8.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年金比一次金好! 勝 老年年金32,000元*35年*1.1%*領22年*12月=325萬2,480元 現制一次金32,000元*45基數=144萬 註: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現制一次金最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2,000,領到82歲(依93年國人滿60歲之平均餘命)。 一次金與年金相差181萬2,480元

  9.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身心障礙年金請領資格 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給付。

  10.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1%,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礙事故,有眷屬 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1.1% ×(1+50%) =10,560元 ★職災身障:加發20個月補償一次金。

  11.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 給付期間死亡。 符合遺屬年金規定之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12. 勞保年金制度簡介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1%;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 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1.1% ×(1+50%) =10,560元 舉例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原領年金金額× 50%;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職災死亡:加發10個月補償一次金。

  13. Part 2 給付 基本概說

  14. Q1:什麼是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以現金或實物方式支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得的給付。現金給付如勞保、就保各項現金給付;實物給付如勞保職災醫療給付。 Q2:現金給付的功用? 1、補償因保險事故發生後,不能工作時的薪資損失。 2、 補助因保險事故發生後增加之支出及可維持基本家計的費用。 3、支給被保險人於退休或死亡後,本人或其遺屬的生活費用。 4、現金給付不是遺產,亦不是人身之傷害賠償。 給付基本概說

  15. 給付基本概說 Q3:保險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給付

  16. 給付基本概說 Q4:勞工保險給付的種類?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殘廢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 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17. 給付基本概說 Q5:勞保現金給付的計算方式為何? 生育、傷病、殘廢及死亡給付 老年給付 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以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投保未達上列年資者,按實際投保月數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8. Q6:什麼是請求權時效? 領取勞保、就保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7:如何申請勞保給付? 填妥申請書表,備妥相關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透過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勿交由他人代辦 小心勞保黃牛就在身邊 給付基本概說

  19. Part 3 投保單位 的責任

  20. 投 保 單 位 的 責 任 1、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不得收取費用。 2、故意為不合條例規定的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3、應照規定管理及核發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 投保單位的責任

  21. 投 保 單 位 的 責 任 4、填具職災醫療書單不合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5、不依規定辦理手續,致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後不能請領給付時,除處罰鍰外,並應按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所受損失。 6、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不得退保。 投保單位的責任

  22. Part 4 勞工保險 給付

  23. 殘廢給付 老 死 死亡給付 老年給付 病 傷病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Q:勞保給付的種類? 生 生育給付

  24.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請領資格 早產的定義 1.依妊娠週 (日)數 流產 早產 分娩 早產 流產 分娩 20週 ~37週 (141日 ~ 258日) 37週 (含259日) 20週 (含140日) 2.依胎兒體重 500公克 2500公克 501公克~2499公克 生 育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25. 給付標準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個月(含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30日 生 育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26. 請領資格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病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從住院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27.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致未能 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28. Q:如何認定職業傷病?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1.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2. 被保險人從事勞保職業病種類表中的工作,導致罹患職業疾病,屬於職業病。 3. 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住處往返 工作場所應該經過的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 傷害可視為職業傷害。 ※ 勞保局會就個案「實際工作內容」、「傷害地點」、「傷病原因經過與執行職務的關係」,以及所附的證明資料綜合研判。

  29. 50%月投薪資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普通傷病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1年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 付 標 準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住院30日以50%發放,可領13,635元(30,300÷30×50%×27日) 若投保勞保>1年,普通傷病給付最高可給付1年

  30. 70%月投薪資 50%月投薪資 第4天開始發放 職災傷病 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2年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 付 標 準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以70%發放,第2年起以50%發放,最多請領2年,最多可領442,380元 【30,300÷30×70%×365(日)+30,300÷30×50%×365(日)】

  31. 1 傷病給付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期分次請領,亦可在恢復工作後1次請領。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的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或職災住院診療給付的權利 。 3 被保險人因傷病在請領傷病給付期間,除非投保單位歇業、解散或經破產宣告者,不得申報退保。 傷 病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提醒應注意事項

  32. 因普通或職業傷病 經治療終止 領取傷病給付期滿,或普通傷病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 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經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 診斷實際殘廢之日起 2年內申請殘廢給付 殘 廢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33. 「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上肢」、「下肢」 10個 障害系列 殘廢給付標準表 心臟、肝臟、肺臟等移植、胰臟全切除,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者等 補充增列 殘 廢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分15個等級 ,計178個障害項目

  34. 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相關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1次發給。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相關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1次發給。 殘廢等級共分1~15級,普通殘廢給付標準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因職災致殘者,增給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被保險人因不同部位殘廢,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兩項以上之障害項目,依殘廢狀況,分別按最高等級或其中最高等級升1級至3級或按各等級之合計額發給。 殘 廢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付標準

  35. 老 年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 1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 2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條件 3

  36.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條件 4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 5 轉投軍保、公教保符合保留年資規定者,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 條件 6 老 年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37. 1年發給1個月 1年發給2個月 第1年~第15年 第16年以後 最高發給45個月;滿半年以1年計,未滿半年不計 老 年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退職(保)當月(含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年資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8. 老 年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付標準 年逾60歲以後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算 算 看 李小姐在紡織公司辛苦工作大半輩子,一轉眼服務了 25年,年紀也已經50歲,假設李小姐50歲退職當月起,前3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4,800元,勞保年資有25年,李小姐可以請領多少老年給付金額? Step1:投保年資25年 Step2:給付月數35個月(15×1+10×2=35個月) Step3:平均月投保薪資34,800元Step4:老年給付金額=34,800元 ×35=1,218,000元 ---121萬8千元

  39.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 喪葬津貼 本人死亡 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請領 遺屬津貼 死 亡 給 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本人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40. 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配偶及子女 父 母 祖父母 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為限) 兄弟、姊妹(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

  41. 遺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年資未滿1年 年資滿1年未滿2年 年資滿2年 職災傷病死亡 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42.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 請領資格 失 蹤 津 貼 勞工保險給付 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 給付標準

  43. 家屬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發給3個月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2個半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1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44. 職災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災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1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住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45. 以勞保就醫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住院30天內膳食費及一般治療 飲食費減半(勞保局買單) 職災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給付標準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以健保就醫 發生職災

  46.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保險給付 檢查對象 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且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每年得申請本項檢查1次,即每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

  47. Part 5 就業保險 給付

  48. 就業保險給付 Q:就保給付的種類? 1.失業給付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49. 失 業 給 付 就業保險給付 請 領 資 格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50. 給 付 期 限 給 付 標 準  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每月發給1次。 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 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者,每月應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親自前往就服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失 業 給 付 就業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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