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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方案 长春办事处
前言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长城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集团总部设在北京,总裁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全国4个直辖市、除青海、宁夏、西藏之外的24个省会城市和深圳、大连2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0家办事处;辖属金融业务类(长城金融租赁、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投资基金),中间业务类(长城融资担保、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长城金桥咨询),辅助业务类(长城国富置业、长城环亚国际、长城国融投资、长城宁夏资产)共三大类、11家平台公司。
第一章 产品概述 第三章 风控措施 第四章 操作要点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产品概述 第一章 产品概述 一.产品定义 二.交易结构 三.业务功能与特点
一、产品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业务包括两种服务产品,一是以“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产品模式为基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特点,选取有融资需求且符合合作银行授信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时,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二是以“商业化收购”产品模式为基础,收购小额贷款公司存量不良债权,并委托小额贷款公司清收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向长城公司长春办事处提供回购承诺,以固定价格回购未清收部分债权。 第一章 产品概述
二、交易结构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增信业务流程 第一章 产品概述
二、交易结构 2、小额贷款公司结构型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流程 第一章 产品概述
三、业务功能与特点 特点: •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循环质押 • 质押债权不评估 • 大股东担保 • 引入“综合评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价打分和分类 第一章 产品概述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一.客户选择标准 二.综合评分
一、客户选择标准 (一)主体资格。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主管部门业务批准,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已正常营业一年(含)以上,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投资份额符合当地政府金融办要求。 (二)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授权经营,经营班子能力较强,经营管理层主要成员至少有一名拥有丰富银行工作经验和信贷经历的人员担任。建立完善合规的会计制度,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信状况良好,已建立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一、客户选择标准 (三)股东背景与担保实力。大股东经营规模较大,担保能力强。小额贷款公司与大股东之间不存在较高的业务关联度。大股东资产规模、销售能力、盈利水平、长短期偿债能力等主要指标处于当地(省级)同行业中上水平,所在行业前景看好。大股东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且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如达不到要求,须追加其他有实力的股东或抵质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一、客户选择标准 (四)经营规范。 1.债权真实,符合我公司对贷款债权的必备条件; 2.收入真实,年度发放贷款、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之间具有勾稽关系; 3.小额贷款公司与房地产商、建筑商之间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民间借贷,不存在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互相拆借的现象;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一、客户选择标准 (五)客户群体。客户群体稳定,经营目标明确,资金投放较分散,执行利率适当,风险防控措施有效;不存在禁止的跨区域放贷行为;不存在股东通过股东贷款或关联方贷款抽逃资金的现象。 (六)经营效益。总资产利润率(ROA)不低于4%,贷款收益率(=报告期营业收入/平均贷款余额)不低于10%。 (七)优先支持条件。 1.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过信贷业务的; 2.当地政府金融办年度评审等级达到完全合格级别的; 3.与长城公司有过前期合作经历且配合度好的。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二、综合评分 • 长城公司工作组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股东背景、治理结构、公司战略规划与机制建设、经营范围、资金投放、经营效益等方面并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对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合作方案。 第二章 客户选择标准与综合评价
风控措施 第三章 风控措施
风控措施 (一)严格筛选标准。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一是根据客户选择标准严格筛选;二是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价评分,根据评分及分类结果,确定目标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备合作资质。 (二)规范业务规模。除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试点意见允许超过50%限额之外,应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贷款规模(所有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0%。 (三)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授权相关文件,办事处权限范围内项目由办事处审批,超办事处权限项目上报总部审批。 第三章 风控措施
风控措施 (四)贷款债权循环质押。开展此项业务最核心的风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贷款债权进行质押担保。全部债权质押的基准质押率为50%,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评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优先合作A类,可在基准质押率基础上最高上浮10%;积极合作B类,维持基准质押率;谨慎合作C类,应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至少下浮10%。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规模远高于融资额度,允许其提供部分贷款债权质押,但部分债权质押的基准质押率调整为40%,根据综合评分情况作调整。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一般期限较短,在确保质押率不高于约定质押率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循环使用已质押债权所回收的资金,即允许质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贷款债权质押必须依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可网上操作)。在质押率不高于约定质押率的条件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更新登记;若出现或预期质押率将超过约定质押率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第三章 风控措施
风控措施 (五)大股东担保。开展此项业务的辅助风控措施之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有必要,可要求大股东或关联方提供部分抵押物担保,对抵押物的评估程序应根据公司授权文件的相关权限规定,对办事处权限内的项目办事处可自行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六)实际控制人担保。开展此项业务的辅助风控措施之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拥有股权的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其他风控措施。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等,可根据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完善风控措施,不作为强制要求。 第三章 风控措施
操作要点 第四章 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 (一)项目组应与省级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密切交流,掌握地方相关法规、了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获得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项目组应与合作的贷款银行达成合作意向,并与合作银行、省级金融办等相关当事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二)立项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标准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资质审核提交资料清单》,对目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基础资料及信息的收集,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填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现场调查表》。综合内外部因素,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对目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以及相应费率、抵质押率的计算。 第四章 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 (三)立项后,项目组应严格按照完整、合规、真实原则对拟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可邀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 (四)选择债权评估方式。在满足各项风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质押的贷款债权可采取不评估的方式。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出具同意应收账款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大股东(或拟提供担保股东)出具同意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若大股东或关联方同意提供抵押物,也需出具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第四章 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 (六)后期监管:项目组负责与约定的监管银行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质押债权登记及变动情况等实施监管。 1.小额贷款公司所有可能对本次贷款的安全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提前向我公司报告,并取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方能实施。 2.每月由小额贷款公司报送财务报表、贷款收放明细表、到期贷款催收报告、银行对账单。项目组有权随时查阅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账册及信贷台账,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状况以及贷款资金回笼、利息回收情况。 3.动态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质押贷款债权。在质押率不高于基准质押率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每三个月将更新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贷款债权清单提交给我公司进行一次补充质押登记;若出现或预期将出现质押率高于基准质押率时,应立刻及时完成补充质押债权的登记工作。 4.不定期查询股东及关联公司涉诉情况、征信情况,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5.经常与地方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加强联系和信息互通,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对于要求报备的业务应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报备。 6.我办派驻董事和财务监管人员,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并设立资金使用监管账户和回款监管账户,对贷款资金和回款资金进行专户监管; 第四章 操作要点
联系人:吴进 电 话:0431-88402153 邮 箱:wujinb1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