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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主要内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本关区典型侵权案件类型及案例.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进口或出口他人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货物,不能提供有效权利证明: 1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向海关申报(电子、纸质); 2 、货物使用了他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 3 、收发货人不能提供有效权利证明;. 表现形式. 1 、假冒(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知识产权,表现为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世博标识、伦敦奥运吉祥物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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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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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 主要内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本关区典型侵权案件类型及案例

  3.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进口或出口他人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货物,不能提供有效权利证明: • 1、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向海关申报(电子、纸质); • 2、货物使用了他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 • 3、收发货人不能提供有效权利证明;

  4. 表现形式 • 1、假冒(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知识产权,表现为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世博标识、伦敦奥运吉祥物标识等); • 2、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的知识产权,比如近似商标、近似标识等); • 3、突出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以突出显示等不合理方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知识产权); • 4、侵权标识进出口(进口或出口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

  5. 二、本关区典型侵权案件类型及案例 • (一)假冒侵权(商标较多,专利偶发) ; • (二)近似侵权(以商标近似为主) ; • (三)不合理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突出使用,误导公众) • (四)进出口他人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6. (一)假冒专用标识 中山某贸易公司进口花茶侵犯上海世博会标识专有权案

  7. 案情简介 • 2010年4月23日,中山某贸易公司向我关申报进口 “沉静洋甘菊茶/茶包、芙香草莓果茶/茶包”2400盒。该批货物发票中有“EXPO”、“世博花茶礼盒”字样;外包装和玻璃瓶身标签印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字样及会徽、口号; • 企业无法提供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的授权书; • 经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确认,该票货物未经许可使用世博会标识,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世博会标识专有权。

  8. 案件评析 • 2010年全国首宗侵犯世博会标识专有权的案件; • 境内外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运动会、博览会等,活动承办方一般申请其标识、口号、徽章甚至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保护范围十分广泛。 •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其标识的,构成假冒侵权。

  9. (二)近似商标侵权 中山某商贸公司侵犯Comtech商标专用权案

  10. 案情简介 • 2012年3月,中山某商贸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橱柜灯、开关一批。货物上有 标识,该标识与权利人备案商标 文字字形、读音近似,涉嫌侵权。经权利人确认,该商标确为侵权。

  11. 案件评析 • 本案为典型的近似商标侵权案。 • 判断近似商标:(一)使用该标识的商品与备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二)该标识与备案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与颜色、或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一般公众混淆其来源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 提问:PHILIPPS与PHILIPS 是否近似?

  12. (三)不当使用侵权 • 广州某贸易公司侵犯SONY商标专用权案

  13. 案情简介 • 2009年12月,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10000个电源转换器。其中有5000个电源转换器的包装盒上印有 标识,无合法证明文件,涉嫌侵犯权利人索尼株式会社在海关备案的 商标权。权利人确认,该批涉嫌货物侵权。

  14. 案件评析 • 1、本案侵权情形在兼容性产品上较为常见,特别是电脑周边设备(电源转换器、墨盒尤其是再生墨盒、鼠标键盘、游戏手柄等)。 • 2、在兼容性产品上使用他人(原装厂家)的注册商标时要以合理善意为限度,不能故意以突出显示(比如加大加粗、变换字体)等方式使用。不恰当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同样构成侵权。

  15. (四)出口伪造标识侵权 旅客出境携带伪造Dior商标标识案。

  16. 案情简介 • 本案由拱北海关下属某口岸海关查获。该旅客出境时,替某企业携带伪造的Dior标识3000个,被关员查获。关员要求其退回,由企业按货物申报,但是该企业不能提供合法生产该标识的有效权利证明。

  17. 案件评析 • 本案的意义在于: • 1、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涵盖进出口货物,还包括进出境行李物品; • 2、出口或携带伪造、擅自制造的侵权标识出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18. 三、知识产权:随时斩落的头顶之剑——代工企业的风险三、知识产权:随时斩落的头顶之剑——代工企业的风险 • 2011-2012年9月,我关查获22宗商标侵权案件中,定牌加工的有14宗,占比63.6%; • 侵权案件线索中,90%以上均为定牌加工,均属于企业未及时提供授权文件、且权利人未及时添加授权的情形;

  19. 代工企业面临三大风险 • (一)境外商标被抢注,代工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生产出口。(抢注商标的,既有境内企业,也有境外企业) • (二)跨国企业内子公司跨越划定的市场区域寻求代工 ,代工企业出口受阻。(比如:弗洛维国际照明设备控股控股公司子公司印度HAVELLS公司 获得授权在欧洲、亚洲使用在SYLVANIA品牌,也在国内注册备案,其另一个子公司澳大利亚SYLVANIA LIGHTING AUSTRALIA PTY LTD公司在大洋洲使用该品牌,该公司跨越区域在国内寻求代工) • (三)与权利人地位不对等。权利人不书面授权,不添加许可,在出口环节先申请扣货、再撤回申请,代工企业耗费人力物力,处处被动。(比如板芙对外加工装配公司涉嫌侵权的LEVI’S,IWC商标权的 2宗案件,均属此类情形)

  20. 海关建议: • 1、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接单过程中积极关注知识产权状况,需要使用知识产权的,不仅要在合同中明确,还应该有专门的授权文件;长期合作的,还应该要求境外客户在国内注册并备案并及时添加授权; • 2、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权利人不愿意提供授权文件或者添加授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条款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责任;境外客户既不在国内注册,也不授权的,可以考虑主动申请注册并备案,以免被他人抢占先机(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

  21. 服务网站: 1、中国商标网; 2、海关总署网站。 服务电话: 拱北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 0756—8161829、8161937、8161837 中山海关办公室法制科: 0760—88666435、88666374

  22.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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