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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 卢琳.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13890969998 linlm9002@sina.com QQ:79026937. 参考文献:. 1 、 《 国际货运代理 》 孙家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 、 《 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实务 》 顾丽亚 电子工业出版社 3 、 《 国际货运代理与业务 》 李玉如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 1 篇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 1 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概念: FIATA: 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 P2-3 我国:无船承运人: P3.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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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 卢琳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13890969998 linlm9002@sina.com QQ:79026937
参考文献: • 1、《国际货运代理》 孙家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2、《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实务》顾丽亚 电子工业出版社 • 3、《国际货运代理与业务》李玉如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 概念: • FIATA: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P2-3 • 我国:无船承运人:P3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2.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的特点 • (1)专业性强 • (2)单证繁杂 • (3)涉及面广 • (4)人才和信息要求高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1)专业性强 国际货代业是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派生出来的行业,是两者有机结合的经济活动体。这也就决定了国际货代业务操作的复杂性,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国际经营的风险性。国际货代企业往往选择就既定的经营方向确定其具体的活动市场和服务专业。
第一章 总论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2)单证繁杂 单证业务贯穿于整个货运活动过程之中。通过业务单证缮制和流转,实现货运代理各个环节的运作、监管、控制和信息反馈,实现有形货物的接受、仓储、搬运、装卸、运输和交付的整个过程。货运代理工作,必须保证单证与进出口货物实际相一致,使货物和相关单证的流转相协调。单证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货运业务和物流链工作的完整,而且是货运纠纷诉讼法律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论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3)涉及面广 国际货运活动跨越国界和地界,涉及诸多专业领域,直接关系到各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利益。涉及诸多关系方:政府机构如海关、商品检验机构、动植物卫生检疫机构等;运输部门如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港口作业部门;客户如各专业贸易公司、经销商、厂矿企业;其他有业务协作关系的海内外同行。
第一章 总论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4)人才和信息要求高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公司,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熟悉国际货运进出口、国际航运和海上货运的运作规则、惯例、货运单证及其流程,具有较好的业务疏通能力和财务意识。随着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国际货代业越发需要一批能适应国际化经营与管理的人才队伍。
第一章 总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3.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当事人 (1)托运人。也就是发货人,又称货主,即专业外贸公司或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多为出口商。 (2)承运人。即交能运输部门,它们多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
第一章 总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3)国际货运代理人。 简称货代,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它们又可细分为海运货运代理、空运货运代理、铁运货运代理和公路货运代理等。 (4)收货人。即与托运人相对的人,多为进口商。
第一章 总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4.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的三个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1,也是基础合同,即国际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商通过洽商、谈判,达成一致意愿后缔结的。该合同不仅会规范合同的标的、货物的价格、结汇方式等,还会规范运输方式、装运时间和交货方式。
第一章 总论 运输合同2,进出口商签订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该合同中,托运人是货主,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 运输合同3,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
第一章 总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运输合同1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货运代理人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我们将运输合同1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我们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像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
第一章 总论 5.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中间人性质的运输业者,它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中间人”,在以发货人或收货人为一方,承运人为另一方的两者之间行事。国际货运代理的这种中间人性质在过去尤为突出。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 1.组织协调作用 • 2.开拓控制作用 • 3.中间人作用 • 4.顾问作用 • 5.提供专业化服务 • 6.提供特殊服务 • 7.费用及服务具有竞争力
第一章 总论 1.组织协调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使用最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包括资料处理),来推动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 国际货运代理是“运输的设计师”,是“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第一章 总论 2.开拓控制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到新运输方式的创造、新运输路线的开发、新运输费率的制定以及新产品的市场开拓。
第一章 总论 3.中间人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物中间人”,既是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可以代理的名义及时订舱,洽谈公平费率,于适当时候办理货物递交,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结清运费,并向承运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一章 总论 4.顾问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是企业的顾问,能就运费、包装、进出口业务必需的单证、金融、海关、领事要求等方面提供咨询,还能对国外市场和国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第一章 总论 5.提供专业化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各种服务都是专业化的。它对复杂的进出口业务,海、陆、空运输,对结算、集运、仓储、集装箱运输、危险品运输、保险等都掌握专门的知识。特别是它十分了解经常变化着的国内外海关手续、运费与运费回扣、港口与机场的业务做法、海空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组织以及出口货物的包装和装卸等。
第一章 总论 6.提供特殊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可以提供各种特殊项目的服务。例如,将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整组货物,这对从事出口贸易的人很有价值。所有客户都可以从这种特殊的服务中受益,尤其是对那些规模较小、自己又没有出口及运输能力的企业则更是如此。
第一章 总论 7.费用及服务具有竞争力 国际货运代理可以监督运费在货物售价中的比例,建议客户采用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此外还可在几种运输方式和众多的承运人中间,就关键的运价问题进行选择,挑选最有竞争能力者进行承运,在这些方面,它能比货方和承运人做得更好。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 货 主 国际货代 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那么,作为代理人,货代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 • 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 要注意既不能越权代理;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 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 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案例
案例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做何裁决?
委托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 货 主 国际货代 第三人 签订合同 (2)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此时货运代理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运代理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来判定 1、货主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 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 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托运人) (契约承运人) 运输合同A 货 主 货运代理 第三人 运输合同B (托运人) (实际承运人) 2、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此时,货代是这两个“背对背”合同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
(二)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二)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代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三)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 货代赚取运费差价时,其法律地位经常会被认定为当事人。 (四)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 (五)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 传统意义上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货代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货代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送货物;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
案例1 2003年9月20日,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分别与日本KI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I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货物在装箱时,高榕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土畜产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上海振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此后,振兴公司又与上海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立荣海运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振兴公司向立荣海运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日本后,KI公司提货发现货损,于是请求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作了检验,原来是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使箱内温度升高,导致了货损。12月25日,KI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出具了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要求判令振兴公司赔偿损失。振兴公司以货损发生在立荣海运控制货物的期间内,且自己只是替高榕公司和福建土产畜产公司办理运输事宜为由,要求判令立荣海运承担赔偿责任。立荣海运以自己与日本KI公司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为由,要求驳回日本KI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将会做何裁决?
案例 2 2004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FOB条件向特灵台湾公司进口3套冷水机组,买方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同年12月27日,东方海外货拒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并签发了提单。 货到上海后,东方公司与中外运苏州公司以传真形式约定,由东方公司支付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 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中外运苏州公司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中外运苏州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中外运苏州公司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 900元运费。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华映公司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便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东方公司进行追偿。东方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东方公司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中外运苏州公司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但中外运苏州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东方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东方公司应直接向吴淞公司索赔,自己不承担责任。 问:东方公司究竟应向谁索赔?
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1)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委托协议或合同来确定。 • 2)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代理货运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 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第一章 总论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责任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 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 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第一章 总论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3.除外责任
第一章 总论 • 从国际货运代理的传统地位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论 【案例】 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第一章 总论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评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第一章 总论 •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 • 他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论 【案例】 • 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论 【评析】 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第一章 总论 (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
第一章 总论 (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是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损失。
第一章 总论 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在对其过失或疏忽承担责任的同时亦享有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总论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事由。
第一章 总论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 4.经营海上货代的注册资本最低500万人民币 5.经营航空货代的注册资本最低300万人民币 6.经营陆运货代或国际快递的注册资本最低200万人民币
按指示办理有关事项 忠信、诚实的原则 不谋私利 保密 不得转代理 按合同明确指示 及时应答 支付费用 通常预付一定费用多退少补 第一章 总论 义务与责任 货 代 委托人
第一章 总论 案例练习 •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 C于某年某月某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业务,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 •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经营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